领导干部要当好维护法律权威的“领头羊”

2015-09-10 07:22吴仕良
党史文苑 2015年12期
关键词:领头羊领导干部

吴仕良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这场革命中,领导干部既要回答理论性、政治性、方向性的重大课题,又要组织完成实践性、创新性、操作性的重大任务,肩负的责任是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敬畏法律作为“必修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法治思维,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发生,发挥好领导作用、关键作用、“领头羊”作用。

[关键词] 法律权威 法治信仰 领导干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要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领导干部要坚决摒弃和破除权大于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法治思维,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树起践行法治的“风向标”,当好维护法律权威的“领头羊”。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加强个人法治修养

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第一属性是限制,“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违法乱纪。领导干部要树起法治信仰的“风向标”,当好维护法律权威的“领头羊”,必须心存四个“敬畏”。

1.敬畏权力。权力不是个人的,是与岗位相随的,今天在岗位上有权,明天退下来就没权;权力不是无条件使用的,是与责任相随的,权力越大,担负的责任也就越大;权力不是没有制约的,是与风险相随的,用不好可能会影响个人前途甚至葬送自身性命。领导干部只有始终敬畏权力,才能做到“权为民所赋、为民用好权”,才能恪守做人之本、为政之德。敬畏权力,说到底是对人民的敬畏,是对责任的敬畏,它体现的是一种忧患意识,时刻保持忧国忧民的情怀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体现的是一种勤政意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避享乐、拒慵懒;体现的是一种自律意识,胸中有底线,行为有操守,所谓“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究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牢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权力的本色是为民,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不将权力任性化、私有化。

2.敬畏法律。法律敬畏意识是把法律当作信仰。苏格拉底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不仅是推进法治的“领头羊”,也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少数”,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遵守和捍卫法律,时刻把“三严三实”要求作为立身准则,时刻把法之所规作为谋事依据,从自身垂范做起,从引领风尚做起,不仅自己学法懂法,还要引导身边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把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内化为全体干部的风尚追求和精神信仰。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3.敬畏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必须是一个遵守党纪的模范。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经验的概括,也是教训的总结;这是做人的刚性规范,更是做事的不二铁律。敬畏党纪,体现的是一种坚定的政治信仰、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敬畏党纪,遵守党的规矩,是一个领导干部基本的政治素质,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一种保护。领导干部要对党纪深怀敬畏之心,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把敬畏党纪融入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奉公守法、公正廉明、洁身自好,警示高悬,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4.敬畏职责。在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都有所从事的事业,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都担当着不同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为突出、更为明显、更为重要。敬畏职责,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习惯、一种素养、一种品德。“权为民赋,责重山岳”;“责任至上,尽责是金”。在新形势下,由于时代处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大环境中,少数领导干部忽视了对职责的“敬畏”二字,心态表现为对使命、宗旨认知的一种浅薄,对履职的一种浮躁,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误读,以至在履职路上马失前蹄。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这“四个模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坚持依法行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与制度的执行,说到底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和推动。在人的推动中,领导干部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在领导干部中,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目中无法、信奉权大于法的人还不少。这是法治建设的大敌,依法执政的大敌。如果领导干部不践行法治,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的贪污腐败等现象。领导干部要树起法治信仰的“风向标”,当好维护法律权威的“领头羊”,必须强化三种“思维”:

1.法律规则思维。所谓法律思维,简言之,就是合法性思维。法治社会要求以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以合法性为考虑的前提。作为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把熟练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

2.价值选择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实质上是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严,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力。领导干部强化价值选择思维,必须真正把依法决策作为履职尽责的习惯和常态。做到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责任都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治思维。要把合法性论证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效对接和统一,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能把政策与法律割裂开来,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要注重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

3.责任后果思维。法不仅要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更要体现在运用上。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应用。领导干部要在“用”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在“用”中强化责任后果思维。在谋划工作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时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善于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善于用法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善于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法治实践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树立责任后果意识。要把能不能遵守党纪国法、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无法律不良记录的干部。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责任[1]。

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接受监督

法治的要义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就会给腐败分子提供过多的“自由空间”和“真空地带”。领导干部要树起法治信仰的“风向标”,当好维护法律权威的“领头羊”,必须树立三种“意识”。

1.自律意识。自律是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调整,把言行控制在制度、法律、党纪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虽然他律作为外因能起到辅助作用,但自律作为内因不断自我约束更为重要。“制度的笼子”,首先是法律的“笼子”。法律为权力划定了边界,用权须于法有据,施政须依法而行。习总书记曾经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开拓,用权上则要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从目前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具体心态可能是多样的,但大都和思想意志薄弱、自律意识不强有关。大多数违法违纪者,都经历了一个思想斗争的过程,都是在思想稍有懈怠的情况下,迈出第一步,然后越陷越深的。领导干部树立自律意识,就是要在自己的心底筑起一条最可靠的防线,处处留戒心,时时存“四自”,思想有坚守,始终保持“径溪石险人兢慎”的状态,以敬畏之心对“权”,以淡泊之心对“位”,以律己之心对“利”,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

2.尚廉意识。崇廉尚廉、政治清明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讲廉洁。但遗憾的是,我们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德”和“廉”上出了问题,放松了对自己“德”的要求,放松了对自己“廉”的要求,官德缺失、道德失范、不知廉耻、见利忘义,败坏党风民风,社会反映强烈。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领导干部要以清正廉明的“官德”约束手中的权力,不能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和民心民意之上,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让权力接受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强心智、明心灯,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我们的每一名党员干部如果都能成为崇德尚廉的模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风尚,就一定能够解决好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3.监督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让人民监督权力。依法治国,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主要对象是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国,就其本质而言,依法治国是“民治”而非“治民”,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官”,而不是“治民”。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因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通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来掌握的。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严治党,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树立监督意识,内涵有五:一是公利至上。时时处处为公众考虑,克己奉公,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尽职尽责。二是公平正直。行为合乎公正原则,秉公执法,去偏抑私,诚信守诺。三是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遮不掩,杜绝暗箱操作,主动接受监督。四是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党纪和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贪赃枉法的事。五是信念坚定。表现为具有崇高的政治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摆脱低级趣味,志存高远,情操高尚,有较强的抗腐蚀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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