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寻租:我国公民选举权异化问题及其破解之道

2015-09-10 07:22梁桂雪
理论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代议制

梁桂雪

摘 要:选举过程中的贿选行为是选民与候选人双方合意共谋的结果,如以选民为主体进行考察,则可将其概括为一种选举权的异化。这种异化在候选人长期的买票及竞争推动下会发生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化,表现为公民作为理性人的权利寻租。这种寻租行为本质在于我国代议民主机制的不尽完善及选民选举权行使的应然利益诉求与实然利益回报之间的巨大分歧。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提高我国的选举法治化水平,从培育公民公共精神、增强公民身份认同及加强选举过程监督等方面采取有力举措。

关键词:代议制;公民选举权;寻租;规约与监督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031-05

寻租(rentseeking)又名竞租,寻租理论研究鼻祖戈登·塔洛克在《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分析》中首次对寻租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寻租就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克格鲁将其定义为“政府限制经济活动的行为,并指出限制不当可能会引发行贿、贪污、走私及黑市交易等”。[2]后来,这一概念被吴敬琏等学者引入中国,用来分析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及我国转轨经济的特征与寻租活动的关系。[3]权力寻租凸显行政逻辑下公权力对公民的主动支配地位,但政治过程中公民并不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在民主逻辑中,公民利用选举权向公权力竞争者进行的寻租行为,不仅降低代议制运作效能,还与人民主权价值相悖离。本文以选举权寻租为分析框架,借助轰动全国的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这一个案,对“理性人”思维指导下的公民何以促成选举权异化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层面将贿选问题及其治理策略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选举权异化:基于经济理性的权利寻租

选举权最初作为公民身份之附属物,其成长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及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4]不过在当时投票并非正式公务,它只是公民基于其身份对所在共同体及自己应尽的责任,其代表的政治功能与现在的民选代表不可同日而语。后来历经“特权论”[5]阶段(特权论兴起于中世纪,这种理论认为选举并不是附属于公民身份的自然行为,而是附着于特定经济地位的特权,这种经济地位在当时典型的指拥有土地,除此之外,特权因素还体现在种族、性别、肤色等方面。这一理论将财产作为特权条件,其依据一是只有有产者才会因为受到共同体法律影响而被认为与共同体有充分联系,二是只有有产者才能获得经济独立之上的意志独立,而这是投票的重要依据),并不断演进。选举权在启蒙运动中被称为人民与生俱来的平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运行意义在于公民参与选举是体现其国家主权所有者的身份,与生俱来且不可被随意剥夺。孟德斯鸠说“除自己没有意志者以外,一切人民皆当有选举的投票权”,就是这个意思。[6]随着现代国家代议制民主的发展,选举权被各国以宪法或者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成为选举制度的重要运行条件。

理性人行动依据经济理性思维,秉持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理性人的经济学定义仅指这样一种人,他们在自已知识的限度内,运用每单位有价值的产出的最少稀缺资源投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7]所以经济理性并不天然意味着他们一定会谋求寻租租金,但却会影响他们在衡量成本收益之后采取的行动。从应然层面讲,选民应本着公共理性精神,选择资质最优、能力最强的候选者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但在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当遵循公共理性进行的投票收益不能满足其预期收益时,选民为获得私人利益所采取的“以票换钱”行为使得选举权脱离它原本的政治角色,成为贿选中的交易商品。

1公民选举权运作本质。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基于大国善治初衷,当今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代议制作为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按照密尔的经典界定,代议制指的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8]由此可知这种以法治为保障的间接民主,选举是其核心环节,选举权是否得以公正行使就必然成为影响代议制运行的重要因素。

选举权作为公民政治身份的象征,其实现过程是公民作为国家治理主体参与政治生活,进行自我利益维护的展示。它在应然层面依托公共精神,为公共利益来做出投票选择。毫无疑问,公民在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应以选举“国家治理的代理人”动机来进行代表资质的审视与评判,在充分运用自身公民素养对候选人资质进行了解、分析与评判后,最终选出合格的人大代表。

作为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由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来源于国家并服务于国家目的,它带有主体的相对个体性及自主性特点,这意味着选举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法律对政治权利的规定是针对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整体,但是这一资格最终要落实到个体并依靠个体才能实现。同时,由于主体的相对个体性使得个人对在合法前提下如何使用选举权有巨大的自主空间,因此,选举权运用效能与公民公共素养紧密相关。这一效能从微观层次上关系到人大代表群体的整体素质;从中观层次上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质量有重要影响;从宏观上看它还对昭示人民民主优越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象及运行状况有基础性作用。

2公民选举权运作中的异化。实践总是受理论指导并将其结论作为行动目标,但现实环境中复杂因素的相互作用往往使实践结果与原初预设存在出入,选举权运作实践亦然。依照选举权应然运作逻辑,它的最终目标旨在获取公共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取路径大致为“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构——代议机构决策——决策落实产生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分配”,因此,选举权既是选民参与这一环节的政治资格,同时其使用质量又影响到公共利益总量的生产。选举权实践与理论的分歧最终体现在公共利益创造效能上,即效能不足及效能悖离两种情况。后者所描述的悖离指由创造公共利益转化为侵蚀公共利益,这种反向作用即是选举权运用异化。

本文中我们讨论的选举权异化并非是权利内容的异化而是价值的异化。也就是说,选举权的内容不变,但投票权被赋予经济价值,作为异化商品在由选民与候选人构成的市场中进行交换。它的价值由选举代表、促进代议制民主的发展,加速政治法治化及责任化,异化为谋求私人经济利益的工具。

3选举权寻租的解释路径。基于选民以选票换取私人利益的现实,本文借用“寻租”这一概念将选民对选举权的异化应用即选举过程中选民专注于通过“卖票”获取私人利益而虚化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生产的行为称为选举权寻租。寻租(rentseeking)最初是经济学中的术语,布坎南认为寻租使得个人为自身价值最大化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没有形成社会剩余。选举权寻租行动中,选民为获取短期内私人利益而被动接受或者直接索要候选人贿金不仅对公共利益的生产有阻滞作用,同时还会引发因贿选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从现实实践来看,选举权寻租包括以下三种表现:首先是选民主动,即选民主动要求候选人支付经济利益并达成目的;其次是候选人主动,即候选人主动供给贿选金额给选民以获得选票并达成目的;最后是前两者的互动,即寻租初期,代表候选者主动给予选民经济利益进行收买。之后随着承租方候选者营造的竞争性贿选市场,使得选民逐渐意识到自己选票所附带的经济效益具有巨大的创利空间,最终演变为出租方显性或者隐形寻租,这又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选民主动要价或者与之博弈;第二种是选民消极索取,即不明确向候选者寻求利益,但是行动上却是无利益不作为。

选举权应然的运作逻辑对选民的政治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它预定了选民将公共利益作为投票依据的假设。但由于现实状况下选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存在感较低,加之选民预期利益与代议系统所输出公共利益在时效及总量上的差异,使得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民经过综合衡量,选择将候选人的贿赂总量作为自己的投票依据。

二、寻租场景:对衡阳人大代表贿选个案的描述

选举权异化所表现出来的寻租现象是一种普遍现象。寻租案例的发生逻辑需要我们借助一个案例来进行解释说明,本文选取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来进行分析。

衡阳在湖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状况不良。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 6人送钱拉票,金额总计11亿余元,人均送钱近200万元。这56人在调查中被确认当选无效。512名受贿人大代表辞职,其中466人受到纪律处分。

据中纪委查出的情况得知,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的方式是将现金和本人宣传资料用信封装好,再在信封上钉上名片,以三种方式送出:一是会前集中宴请时送红包;二是委托各代表团的随团工作人员转送;三是委托和市人大代表熟识的朋友转送,其中采用最多的是第二种方式。[9]

此案中,除了有选举权的518名市人大代表外,68名市人代会工作人员也接收贿赂。他们虽然没有投票权,但在选举中以“政治掮客”身份出现,以为候选人传递信息、分析形势和传递贿选资金为工作收取信息费用。[10]后来,专案组人员在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获取到大会随团工作人员记录的送钱明细表,表格中按照“送红包个数、姓名、职务、金额”的顺序,密密麻麻地记录着送钱情况。在金额一栏,只是依次写着几个大写字母。办案人员介绍说,字母表示的就是金额,比如“FC”,表示的就是6300元,因为26个字母中,F是第6个字母,C是第3个字母。

在实际的人大选举中,地方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是同级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领导者和监管者。时任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及衡阳市委书记的童名谦总体领导负责本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童之前曾经担任湘西州委书记,邵阳州委书记。 “他在衡阳是一个过渡,一两年之后可能解决副省级,他的行事风格是相对无所作为的,不管事,他只想平稳过渡到省里去。衡阳当地政界有各种各样的官员都想把自己的人搞上去,自己的亲信或者与自己的交好的企业家,形成了多头竞争,最后就把价码层层抬高了。”[10]最终,2014年1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童名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做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9名涉案人员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衡阳人大贿选案呈现的是一个以浪费巨额社会资源进行选举权寻租的过程,而且其中呈现出多级人大连环寻租的恶性循环。它既表明政风不振在那里属于沉疴已久,也表明选举组织者的放任不作为或严重无能。[11]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公共精神与公共利益对选民及候选人的约束是如何失效的,经济理性如何实践为寻租行为?这些正是笔者在本文中将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三、选举权寻租如何达成:基于个案的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选举权寻租是对贿选中以选民为主体的考量,但是要厘清选民寻租的行动逻辑,候选人的利益需求及行动选择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选民的投票动机由创造公共利益转为获取私人利益,而此时候选者又营造了层层加码的竞争环境,使得应然层面上的民主选举变为实然的选票寻租交易。基于选举权在我国最直接最普遍的使用途径是选举人大代表,所以本文选取衡阳人大贿选一案对选举权寻租如何实现进行分析。

1寻租行动参与者的目标分析。从应然层面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公共价值应该与选民公正行使选举权所产生的公共利益价值一致,与候选人参与代表选举的初衷一致。但衡阳贿选案却为我们展现了这三者之间的目标悖离。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差额投票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规则,新一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衡阳市人大的这次选举主要目标是为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取可以真正代表公民利益的人大代表。

而在实际的选举中,选民的目标不是选举本选区参政素养及能力优秀的代表,而是获取私人利益。这一贿选案之所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重要原因是它暴露出来的本地区从镇级到省级人大选举的层层贿选现象。这次贿选案的投票者本身就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议人员,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衡阳市级、下辖县和省级人大的选举中候选人都进行了贿选行动,且呈现从下往上逐级加码态势。这样的选举现状使得选民逐渐淡化对选举权作为国家主人身份象征的关注,并转而将焦点关注于如何才能通过自己的选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据媒体报道,此次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单个选民的选票价值有的最高达到200万元。此案涉及的寻租选民数量多、级别高,包括市级人大代表及会议工作人员几乎无人逃出这一诱惑。

候选人参与选举进行贿选的主要目标是获得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的保护性收益及由这一职位带来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及有利的人际关系网。在衡阳贿选案中以行贿手段当选的56名人大代表中企业主占了32人,他们看准的是这一地区人大代表身份为自身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安全与荣誉等附属收益。衡阳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都不佳,对企业的税费要求琐碎,但是凭借人大代表这一头衔,就可以进行税收减免。除此之外有些老板包二奶、超生甚至染上黄、赌、毒恶习,但依据《代表法》非经该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而且代表层级越高,办案难度越大,这些都是私企业主购买代表头衔的内在动力。[12]

由上文分析可知,选民与候选者的目标在从维护公共利益到获取私人利益转变上获得惊人一致,而这与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代表,维护代议制运行及公民利益的目的截然相反。选民与候选者目标一致使得选举权寻租既具备了出租方也具备了承租方。当候选者认为遵循公正投票准则远不如通过接受贿金可获得的私人利益,而候选人又专注于以贿选获得代表职位的保护性利益时,选举权寻租行动得以实现。

2寻租行动参与者的行为选择。依照人大代表选举合法的程序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候选人的资料进行公示,候选人主动加强与本选区选民的联系,选民在主动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素养及参政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投票,在投票之前及投票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选举活动的纪律监督。但是在这次选举中,有的候选人冒充农民工身份参选,大会工作人员也在其中充当送钱拉票的中间人。对这些情况的检举查明并不是难事,最终的结果只能说明对代表的考察是在走形式,对工作人员的纪律监督也只是一纸空文。

选民在这次贿选事件中,遵循私人收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将候选人给予的金钱数量作为投票依据。在选举中,选民掌握的资源是其选举权。根据当下代议制选举运行规则,候选人获得选票多者当选代表职位,因此每一张选票都可能对候选人是否当选有直接影响。公正选举所获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表现在公共利益内容、实现形式及时效三个方面。在公共利益的内容上,所选代表或代议机构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是面对代表一个选民,而且除了公众利益,他作为理性经济人还有自身利益。因此,代表无法向选民做出承诺一定能够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予回报,有时甚至可能出现为了大多数公众利益而牺牲少数的状况。在利益呈现方式上,由于公共利益大多数都以面向公众的公共政策形式呈现,这种方式虽然普及面广,但是它本身无法为公民创造一种少数获利的优越感。在公共利益的时效上,如果按照应然状况,选举权实现经历的环节决定了公共利益漫长的生产周期,这种漫长体现在生产时间的漫长及实现时间的漫长。这一特点会造成随着时间推移,选民对代表及国家的期待及信心会逐渐减少。随着这一获取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转变为不能获取利益的确定性,选民开始利用自己的选举权寻求现实私人利益。

衡阳贿选案曝光之前,媒体曾经披露从基层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就开始出现贿选。据透露,在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的过程中,“红包”之所以流行,是因为不少人在竞争市、县人大代表时花了钱,“有人花了10来万才当上县人大代表,等到轮到他投票选市人大代表时,一定会想方设法把此前的‘投资成本’收回来。同样,市人大代表在选举省人大代表时,也有此种心理。”[13]

候选人在这一贿选案中,采取直接向选民付出租金或者借由人大工作人员充当“政治掮客”进行选票收买的办法。由于候选人看到可利用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的保护性规定为其带来隐形利益,所以他们在权衡贿选的金钱付出与当选的利益回报后,决定向选民支付租金。如案例中所述,候选人通过当面送红包、委托代表团工作人员送钱、利用社会关系贿选三种方式向选民提供租金。

当候选人认为遵循公正投票准则远不如通过接受贿金可获得的私人利益,而候选人又专注于以贿选获得代表职位的保护性利益时,选举权寻租行动得以实现。

3寻租行动的后果。对衡阳人大代表大会来说,这一贿选事件极大地影响了它的工作能力及作为民意机关所具有的群众威信。在选举省人大代表这件事情上,人们看到的只有“金钱”二字,而“金钱”背后显然是有钱人的角力,是“资本”的黑手在左右着省人大代表的选举进程。[14]在衡阳贿选案被查处之前,就已经有参选失败的贿选企业主对媒体揭发其中的寻租内幕,后来在中纪委及湖南省委的批示下,这一案件的内幕彻底浮出水面,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

对选民来说,选举权寻租为选民带来的短期经济利益会使得选民对于自身权利的政治价值重视程度减弱。经专案组查处,此案中的寻租金额达到11亿元,每张选票价格不等,最高的达到200万元。笔者认为我国的选举权寻租大体呈现从候选者主动贿选到选民主动要价再到双方寻租博弈的趋势,随着贿选风气的蔓延,选民逐渐意识到选票的利益价值,这种卖方市场会造成贿选由被动寻租向主动寻租转变。正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所提到的现代民主政治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参与,一是竞争。”[15]而寻租所体现出的正是选民政治参与动机及候选者竞争手段的异化。

对候选者来说,寻租可能为其带来选举成功继而获取私人利益,但是人民代表职位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候选人必须通过竞争获取。现代政治的竞争是一个公共权力竞争的体系,它包含着民众的广泛参与与竞争者的全力角逐。参与重点关注的是公众的选举权与具体的表决行为,而竞争则是指政治权力的获取、掌握及转移的形式,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中完善的竞争过程。[16]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并不稀奇也符合精英选择的常态,但是在贿选竞争中,将代表职位看做商品的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候选者竞争的筹码是金钱而不是资质,这就隐形排除了许多能力强且未贿选的候选人。

学界认为权力寻租过程中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了某些资源浪费。与之相似,在选举权寻租中,因为选举动机及竞争手段的异化,同样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拉选票而进行的给予选民送钱送礼所花费的经济资源按照应然状况本不应使用,因为选民选举依凭的应该是自己对候选人资质与能力的评判,除此之外,别无他物。候选者为赢得选举中竞争的胜利依凭的也应该是自己处理公共事务的知识与能力以及对于本选区选民的责任感,此外无他。但是在异化的选举寻租中,双方抛却了应然标准而将经济利益作为关注的焦点,贿选交易中的巨额利益往来是对社会资源赤裸裸的滥用与浪费。

四、遏制变异:从观念到制度的寻租消解策略

选举权寻租是选民与候选者有意合谋的政治行动,因此遏制并消除这一恶劣行径需要同时对双方采取措施。国家应培养选民与候选者的公共理性精神,给予选民选举权价值的确认并确保公共利益实现基础上的个体利益到位,使其感受到选举权公正行使的回报,最终强化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杜绝买卖代表职位的现象发生。

1培育公共精神,强化公民政治责任。公民选举素质是对人大代表选举质量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所谓选举素养,主要包括公民对选举知识的了解、从事选举活动的能力。选民这一素质的培养需要国家进行普法教育与实践学习。通过增强其选举知识与能力,使其逐渐意识到选票既代表自己的政治权利,更体现自己的政治价值,以此逐渐消解选举权寻租的卖方市场。在增强选民选举素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代表的责任意识培养,帮助他们树立“权利为公不为私”的观念,逐渐培养代表工作以公共利益为唯一取向的政治责任与社会关怀。

2确认选民身份,提高国家主人存在感。长期以来,我们的选举是体现不出选择权的选举。[17]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之一,公民参与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这其中,公民对其自身权利的认同深刻影响着其政治参与的信心与积极性。这种认同是国家与公民双方互动的结果,先是国家权力的确认与保障,这体现在国家以宪法及其它法律形式确认公民选举权的合法性,然后创造权利实现的环境,使得公民在政治实践中认识到自身选举权的价值,确保选民公正选举的利益回报。

3确保利益到位,增强选民选举信心。如上文所述,选民在公共理性与经济理性之间进行选择的关键依据是个体利益的获取情况,因此确保公民在公正选举状况下获得应有利益是促使其抵制选举权寻租行动的重要力量。代表的政治命运必须让它真正掌握在选民手里,让政治责任、利益和命运三者驱动代表积极活动、联系群众、服从民意。[18]在选区制的运行体系之下,国家在制度规定与操作上应努力使代表工作与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具有切实联系,这种利益的关联性可以使得公民确信自身选票对其利益有直接影响作用。如果选民对公共利益实现所抱持的信心不足,且其与本选区代表联系又不密切,那么选民正常的利益诉求便无法以代议渠道向政治系统表达,这种表达受阻会降低选民对代议制生产公共利益的信心。同时,这一安排还可以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力度,使得无能者不能久坐代表这一职位。最后,在选民密切关注之下的代表只有积极实现代表职能,才可以为人民所信任。

除了确保选民利益,还要为候选者创造条件与机会,使其在代表附加利益消失前提下可以安心以公共利益为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代表来说,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应该是一种相容性激励机制,政治代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实现政治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其现实目的就是要调试人们“对狭隘的个人短期利益的追求”与“对参与相互作用或交易的其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明智的长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关系”。[19]

4规约与惩罚并举,以监督确保选举公正。除了内在的观念培育还需要外在的规约与惩罚机制。从规约这一点看,首先要明确代表的角色。选举权寻租实际上是由代表的权力寻租引发的,所以应当剥离代表职位灰色价值,它理应就只是代表选民的一种权利与资格,如此可消解想借代表职位来谋求经济利益的人的贿选动力。在消除贿选动力之后,还要通过法治方式增强对选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密切关注候选人与选民选举前期及进行中的行动,通过派驻检查组等多种方式筑起对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正义的监督之网。正如诺斯所说,“一个社会中的某些成员可能会看到问题的‘真实’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制度。因此,必须使那些能够作出政治决策的人也具有这种想法;然而,政体能否将这种人‘安置’到决策制定的位置上并不是不言而喻的。”[20]要使得优秀代表在选举中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才能,就必须严格监督选举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前提下,还要给予代表处理公共事务的物质保障及法律支持,以此保证其规约与监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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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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