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的规范化改进

2015-09-15 21:42陈书平李亚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8期
关键词:改进规范化

陈书平 李亚洲

内容摘要:彰显检委会的司法属性、提升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检委会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围绕此,以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为目的,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革新运行机制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检委会 规范化 改进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人民法院、人员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在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权构建中,坚持问题导向,从职能定位、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上探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明确法律定位,凸显法律监督司法属性

1.从职能性质上,明确定位检委会是检察权最高权力机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我国宪法的定位,必须以诉讼为基点和依托,对具体案件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的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司法化运作才能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加公正、公开和规范。司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司法主体专业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完善检委会规范化的价值取向应向司法化方向发展,检委会应界定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而非议事决策组织。

2.从权力结构上,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的关系是分权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工作。检察长在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意味着检察长没有决定权。但在全国没有发现过一例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例子。并非没有此类现象,而是没有办法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不是办理个案的机关。所以检察长和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形同虚设。在修改组织条例中规定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依据是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规定,实际是行政化的规定,不符合检察权司法化运行规律。因此,明确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范围,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的职权是分权,检察长是主持组织协调,并非最终决定者,即使意见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检察长代表检委会请示上级院指导。

3.从检察监督的司法属性上,明确定位上级院与下级院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权、责、利统一的办案责任制的形成,司法本位的回归,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属性的彰显,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必须规范检察行政领导权,检察业务领导权,检察人事领导权的关系,厘清各自的职责,明确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议的重要议事范围、相互关系,避免行政式讨论、审批成为检察办案的主要流程,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

二、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

1.完善委员选任机制。在选任上应体现专业性、广泛性、法定性、权威性的特点,适当减少职务委员的人数,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实现由“权力型”向“专业型”转变,突出法律性、司法性。真正把检委会打造成人才智库,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智力保障,使权威机构真正发挥权威作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改善检委会的组织结构,确立平等、公开、公正的委员遴选机制。建立委员资格准入制,引进竞争机制和社会评价体系。通过资格审查、业务理论考试、民主评议、综合考评、公示等公正程序进行遴选。真正把有德行操守、职业良知、客观理性、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高、有历史担当和人格魅力的优秀检察官遴选为检委会委员,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2.规范委员绩效管理制度。检委会自身建设的好坏,取决于检察委员自身的素质,取决于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需要,取决于公正司法、人民信仰、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需要,更取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检委会委员应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根除终身制,增强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使检委会组织更健全,有活力。建立委员任期述职考评制度,形成检委会委员“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

三、进一步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1.明确任职条件和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逐步形成,坚持司法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高标准,落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筑牢“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和灵魂。严格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资格和准入制,依程序遴选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专职委员应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定程序遴选任命的比一般委员政策水平、业务知识、职业良知、司法实务、组织协调等方面综合素质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对检委会负责,不仅为第一顺序发言人,更是检委会的中坚力量和骨干成员,在检察权行使中处在主导和引领作用的位置。

2.明确职责范围。专职委员应轮流主持指导检委会工作,突出在检委会事前审查、事中引导、事后监督中的实质性作用。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复核式实体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检委会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参考。审核把关,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供检委员会决策参考。协调管理,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引导侦查取证,受检察长指派,列席审委会。督导调研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提出议题或者对检委会已作出的决议提请复议。

3.规范专职委员与主任检察官的关系。专职委员必须全部进入检察官员额制,成为主任检察官,在委员结构上至少遴选任命在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方面实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3名资深检察官或优秀检察官为专职委员,针对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检察业务工作,根据检委会的指派授权,与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或部门一起参与指导、办理案件,承担决策责任制,在检察权运行中实现专职委员职业化向“专业型”、“司法型”转变,充分彰显检委会的权威性。吸收检察业务专家和其他司法领域实务专家为检委会咨询人员,为检委会提供法律政策帮助,重大业务决策指导,评查案件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大司法环境下强化检委会改革,确保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品质的提升。

四、在运行机制上规范检委会制度

1.建立规范高效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开展议题程序审查,规范检委会的会前准备、议题报告、文书制作、材料分送、列席范围等工作,规范程序。规范职责范围和工作关系,做好桥梁纽带,配合专职委员做好议案的实体把关,就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以及重大事项召开专职委员等咨询会,征求意见,并确定必要的专家委员列席会议,提供有针对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充分运用检察信息技术,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等与主办检察官在网络上同步进行,掌握全案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向信息科技要检察生产力,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能力,节约会议成本,提高议事的质量。

2.规范检委会权力制约运行机制。以权力制约为理念配置司法权,以权力保护为核心运行司法权,严守司法程序,贯彻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机制,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分得清、听得懂、实现得了的方式,使检察权最高权力机构检委会办理、讨论、指导、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构建以检察权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突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独特引领作用,不缺位不错位、尽职不越位、指导不独揽、引领不出格,既充分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权,又能保障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司法规范化的层面构建上级院检委会对下级院检委会的规范指导监督机制,弱化行政化,回归司法本位。真正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机制。建立以诉讼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为依据,形成上下统一、内外协调、程序公正、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良好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检委会权力依法公开公正行使,提升公信力。

综上所述,检委会的性质是基础,组织是关键,运行是重点,司法化是方向,规范化是目标,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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