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2015-09-15 12:54董斌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8期
关键词:附带司法机关刑事案件

董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被告人先前的合法权利应如何维护,《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既包括刑事以及刑事引起的民事诉讼,又包括民事以及民事引起的刑事诉讼。

一、实践中对被告人先前合法权益的处理情况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困扰着一些公民,也拷问着司法机关如何司法为民。例如,由于被害人欠被告人债务不还,被告人为了拿回债务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导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等到被告人刑满释放,再就民事借款进行诉讼时,要么已过诉讼时效,要么被害人已经赢得了时间,将财产转移或转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了法律的追究,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往往以放弃债权或者先行补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被告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却往往得不到保障,导致被害人之前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得以规避或逃避。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实践中还有些案件,司法机关也会一并处理被害人欠被告人的合法债务。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被害人要同意且自愿偿还债务,否则,由于被告人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得到从轻处罚,可能会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导致不公平。

二、对实践中处理情况的分析

对于上述案件,笔者认为:被告人由于自己过激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惩罚,但他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应有义务来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应该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真正实现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我们的司法机关将所有涉及刑事以及刑事案件发生之前或者刑事案件发生之后衍生的民事法律问题,在一次审判中一并解决。

假设被告人因索要欠款而故意伤害了被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被告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归还欠款。当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损失时,也判决被害人应当返还所欠被告人先前的债务,两者可以对冲,剩余部分,由不足的对方付给相对方。这样的规定,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要求很高,同时审判的时间也可能会相对延长一些。对于诉讼时间可能延长的问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来处理。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拓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建议

要求司法机关将所有涉及刑事以及刑事案件发生之前或者刑事案件发生之后衍生的民事法律问题,在一次审判中一并解决,要求法官刑事与民事等业务均娴熟,这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合拍的。多年来,司法机关的分工越来越细,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的就是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通俗的说就是大部制改革,要求法官、检察官一人多岗,一人多能。因此,笔者提出的在一起案件中,尽可能的将相关联的法律问题一并审理,做到不偏不倚,公平正义,而且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这样的改革,不仅法律技术层面没有问题,而且对于社会,对于老百姓,不能不说是大大的福利。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今后可以作以下修改:所有因财产民事关系引起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民事诉讼引起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可能存在其他民事争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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