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浅析

2015-10-08 09:45胡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正义法官公平

摘 要:追求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旋律,而法官是与这一主题直接相关的职业群体。本文将从法官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入手,探求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官;职业保障

一、法官权利保障概述

法官权利,是指法官为合法、有效地履行职务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目前,我国对法官权利保障这一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对于法官的权利保障体制还没有实现。实践中,法官的权利越得到切实的保护,就越能发挥法官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就越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职业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和保障,这门职业的从业人员队伍才会保持稳定,这门职业才能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这门职业就不可能健康持久地存在下去。

二、法官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一)法官权利保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执行者,作为公平正义的守卫战士,法官的权利保障必须得到应有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指出: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内学者对该问题未形成统一观点,孙伟良博士把法官的权利保障分为法官司法独立权的保障、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经济保障和法官的特别权利保障,在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下主要研宄了法官的任期制度、罢免制度、退休制度和惩戒制度。刘练军博士认为需从法官任职终身、薪俸不得减少和法官惩戒司法化三方面来保障法官身份。武少琼硕士则是把法官的身份保障分为法官的任职保障、薪酬保障和编制保障来研究。本人认为,仅仅法官自身想做好工作还是不够的,这仍需要制度的保障,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才能脚跟站稳,看得更准,走的更远。

(二)公平正义是法官权利保障的归宿

1.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从其本质上来讲,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作为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的评价标准,属于社会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度。与西方国家不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2.公平正义对法官权力的保障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裁判活动,这种活动的特点是不能从总体上增加社会福利,而只能损此增彼,通过减损一方利益而增加另一方利益的方式实现法律的公正。因此,法官职业必然应当获得法律保障。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九类:履行职务权、独立审判权、身份保障权、责任豁免权、获得薪俸权、安全保障权、继续教育权、申诉控告权、辞职退休权。这些都是由公平正义的保障为实现前提的,都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而需要实现的。

三、法官权利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法官身份风险大

《法官法》第13条和第38条规定,这些关于免除法宫职务和辞退法官的决定,免除、辞退法官的理由过宽、而不利于法官的职务的稳定。中国的法官具有多重身份,其不仅仅是法官,还必须是公务员,大部分法官还必须是党员,法官的职务调动要接受党的组织部门的领导,法官的奖惩要接受党的纪律部门的关注,法官随意被降、免、调,这样就导致了法官的职业身份不稳定。

(二)法官威严不在,尊荣难找

我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第37条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按上述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不同于公务员。但事实上,法官与其他行业收入比,虽然同为国家公务员,但是其福利待遇在实际生活中大相径庭。

(三)法官离职现象频发

法官作为特殊职业,案件多、压力大,法官离职现象频发。中西部或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离职还可以理解,毕竟这些地区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相对落后,法官工资低,案件多,但是就连发达地区甚至是北京都出现了法官频频离职的现象。不难发现,全力保障制度的缺失,法官面临难题的不受重视,直接导致了法官们的离开,这不是公平正义所追求的,更不是人民大众所希望看到的,我相信离职法官们一定有很多的不舍与无奈,这种现象的改变,无疑需要法官权利保障的保驾护航。

(四)法官人身安全危机

在工作中,法官面临着严峻的任务压力,在心理上,法官面对着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打击报复,这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无形压力和威胁。特别与刑事审判相关的法官,每审结一个刑事案件,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这并不是说明法官本身有枉法裁判的嫌疑,而是面对不同方面的刑事当事人,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出现当事人报复法官的现象也不为稀奇,所以,法官的人身安全,就成了法官权利保障提面临的又一难题。

四、法官权利保障的实现措施

(一)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是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时,非因主观上故意所造成的裁判错误,享有不受民事、刑事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也规定与法官公务有关的言行、文书和行为,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有利于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更无畏惧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履行司法裁判职能过程中享有合理的自治“特权”,这不仅是司法活动规律所必须,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构建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豁免制度,是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判权,保障法官充分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二)强化法官权利刑法保护

法官的职务决定了他有强大审判的权能,但是,全没有赋予法官作出该项全能应有的法律保障。当法官按照严格的审判程序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单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其中,不免有当事人隐瞒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发生。这种现象隐藏着判决的不公正与不正义,但是这中想象并非法官审理案件是所能判断出来的,往往表面现有的证据,隐藏这背后不为人知的当事人交易。这种交易,就是引发后续法官“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祸根。法律应该规定相关制度规避法官受到这种非正义的伤害。

(三)构建法官尊严保障制度

法官的尊严保障是一个国家法官文化的最集中表现。在较低的层面,使司法官员无所畏惧;在较高的层面,让司法官员向往尊荣。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素来具有崇高的权威和威望,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官尊严逐步树立的过程。“在美国的司法历史中每一步里程碑都是法官们立下的”。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待遇和地位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但法官依然受到尊重。而目前我国在法官尊严方面的保护状况并不尽人意。当事人的不满与过激行为直接影响法官的职业涯,太多的实例告诉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牺牲了法官的职业生涯。法官在维护当事人满意度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之间必将倾向后者。但是国家却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情绪稳定与法官清白之间,倾向了前者。所以,法官尊严保障之法官尊严保障势在必行。

五、结语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官权利保障的完善,不仅要寻求法律的支持,而且要求助于政策的帮助;不仅要从全局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细微处着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春天到来之际,法院和法官们应当努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大力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作为国家保障制度,也应当保护法官们——这些法律战士们的安全,消除他们在与黑暗罪恶厮杀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此外,法官权利保障的实施必须依附于法治国家的建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深信,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快速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真正深入人心,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独立审判、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必将成为实现!

参考文献:

[1]孙伟良. 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2012.

[2]孙伟良. 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完善[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53-56.

[3]王显荣. 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J]. 河北法学,2006,03:121-126.

[4]王立. 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J]. 法律适用,2004,04:47-52.

作者简介:

胡冰(1990.10.19~),性别:女,籍贯:河南濮阳,专业: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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