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注重社会组织的质量

2015-10-09 05:26文/张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治性公共利益利益

文/张 静

更加注重社会组织的质量

文/张 静

张 静:北京大学教授

中国的社会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在这一点上,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虽然与法治国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相比,社会体制改革相对容易,但是其结果将产生政治性的影响。特别是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建立前瞻性和文明性秩序这样一个更高层面来看,社会组织的发展远远不适应社会变迁对新秩序的需要。

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社会组织的数量快速增长,但是总体质量并不高。

中国社会组织在质量上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社会互助的自组织能力弱。以汶川地震救灾救援为例,虽然有大量社会组织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救援、捐款等活动中,但这些基本上仍是城市现象,而不是覆盖广大乡村的或者说更大地区的现象。而且,公众的自组织能力不强。参与抢救的武警战士和军队因为山体滑坡、道路被毁坏等原因,很难在72小时之内赶到,可是公众第一时间却是将自己的家人救出,然后抬着自己的家人及贵重物品翻山越岭的往外走,而不是再自组织起来去抢救其他的生命。这其中,核心原因是公众普遍认为救援是政府的责任,不关涉个人,可当时因灾情严重,基层政府又多处于瘫痪状态,政府无力组织,社会又没有自组织,严重影响了救灾的效果。二是行政化。人民团体和不少社会组织都是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其自身发展缺乏社会支持这一坚实的基础。三是商业化。公共利益和团体利益界定不清,亦官亦民亦商。这导致行为规则和行为标准不清,公共性不立,正当性也不可能立。四是社会整合的功能弱,仍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公民个人和国家公共制度之间难以承担起连接、回应、代表、利益传输等职能。如果社会组织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将人民的利益传输进入决策系统,能够把公众个人和国家的公共制度连接起来,那么,它的作用就是政治性的。这无疑将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一个中间性的角色,但是中国的社会组织没有起到这样的一个作用。其政治性后果就是,公民和公共组织之间的制度化联系是中断的,这降低了公众对国家体制的认同。

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再建“中间角色”(Intermediate Role),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职能,包括连接、代表、回应、协调等。如何使社会组织成为这一机制运转的主要角色,是当前改革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一方向在理论认识方面也还存在很多挑战。一是公共利益和非公利益在组织上的分立问题。马克思·韦伯提出民法和公法的区分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最为关键的进展,他甚至认为整个社会朝向文明社会的进展跟这个区分是有关系的。这个区分使得民法解决的是民间的利益纠纷问题,即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解决的是公共利益关系。所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利益在组织上的分立,在行为标准、目标、规则方面的分立非常重要。如果我们认定社会组织是一个增进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组织,那么,它的行为标准、目标、规则就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组织的规定,这样针对社会组织的立法和针对企业的立法就是不同的。如果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在组织、行为标准、目标、立法等方面都不能分开的话,必然出现大量的社会组织在公益的名义下追求非公利益。二是如何降低或者消除社会组织向政治性转化的动机问题。实践证明,通过控制手段,效果并不佳。建议通过立法,设置激励和约束性的结构关系,引导社会组织的行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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