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奏院事件”中的“作风豁免权”

2015-11-07 18:08刘诚龙
同舟共进 2015年11期
关键词:苏舜钦奸臣饭局

刘诚龙

话说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以诗与梅尧臣齐名,时称“苏梅”的北宋词人苏舜钦出任监进奏院。进奏院的日常工作是转抄、拆封文件,每天都会报废一大堆封纸。为此,在这年秋天办赛神会时,苏舜钦便命人变卖废纸,赚了响当当好些碎银子,呼朋引伴,邀请了王洙、王益柔、梅尧臣等12位官员下馆子。这次会餐的理念还颇为先进,出于避嫌,苏舜钦自掏银子十两,并要求来者也象征性地拿出数量不等的喝酒钱。

席间,众位无所顾忌,吃得热气腾腾。猜拳划令,吟诗作对,不亦快哉。酒酣耳热之际,还召唤来两名“女伎”助兴。只是印证了“乐极生悲”这句话,倏忽间,“纠风办”闯了进来,可谓宦呼一何怒,干部一何苦,朱熹对此描述十分生动:“仁宗大怒,即令中官捕捉,诸公皆已散走逃匿。而上怒甚,捕捉甚峻,城中喧然。”

这次被捉,其来有自,皆缘起于“分别流品,非其侣者不得入”——非朋党没资格参会的“圈子”色彩。原来太子中书舍人李定事先听说有饭局,也想出钱参加,但苏舜钦平日向来鄙薄其为人,便以“我们下等官员喝酒,怎好劳您屈尊”之意回绝。李定这厮是大宋有名的奸臣,以王安石变法期间的声名尤甚,不过彼时还算不上奸臣。吃了“闭门羹”的李心下难平,一气之下将苏舜钦聚餐之事抖了出来。说来,宋朝对公款吃喝,是有皇纪与国法的,如“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更严的是,不准搞异性按摩,若嫖娼,处置更重。何况这次饭局的花费很大,折算成今日的人民币,少说也是三四万;安排“召妓乐,会宾客”这些娱乐项目,则更是犯忌。

其时,御史王拱辰负责纠察官员、整肃风纪。得知此事后,他认为苏舜钦举办的这次酒会是典型的公款吃喝、招妓玩乐的“腐败行为”,便上书弹劾苏舜钦,苏舜钦与刘巽被“双开”,削职为民;其他赴宴者如周延让、周延隽、王洙、王益柔、章岷、吕溱等十余人,也被悉数贬官,逐出开封城,甚至连苏舜钦的岳父杜衍也受到牵连,被迫下台——一场饭局,撂倒十几位大官,恐为历朝历代所罕见。

这案子内情复杂,比如对召集人苏舜钦,是当贪污犯来处理的。但严格说来,这卖废纸,一则并不自苏舜钦始,“每岁院中赛神,例卖故纸钱,为燕(宴)饮之费”,他只是“循例”而已。前头不处理,后人却一网打尽,“事出仇人,情轻法重,至今天下冤之”,时人见处置这么重,到底意难平。二则苏舜钦既没拿国库的银两,也没有动用各类专项资金,更没有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而只是“废物利用”,花了几个卖废纸的钱;再者,出席酒会的主人与宾客都自掏腰包,拿了数量不等的喝酒钱,不能算完全意义的公款吃喝和白吃白喝。

受到牵连的老臣梅尧臣,眼见倒了这么多干部,心里过不去,作《客至》一首,诗曰:“客有十人至,共食一鼎珍。一客不得食,覆鼎伤众宾。”此处的“鼎”即李定的“定”之谐音。

被扳倒的人中,还有位叫王益柔的,没以贪污论处,而是以“思想倾向”定的罪。在饭局上,这厮因酒助兴,即兴作诗《傲歌》一首,足显“狂妄”本色:“醉卧北极遣帝扶,周公孔子驱为奴”——皇帝算甚玩意,只配给我提鞋;孔老二,快从帝国高庙下神龛,给我当小书童,做小奴才吧。王拱辰告到宋仁宗处,龙颜大怒,将要判重罪之际,幸而有人帮他说了话:“益柔少年狂语,何足深洽!”皇帝回头想想,“稍宽之”——起码饭碗保住了。最终的处分是“黜监复州酒税”,想来还算轻的。

饭局一事,背后牵涉的是宋朝复杂的党争。当时主持御史台工作的王拱辰,是状元出身,王拱辰和范仲淹的死对头吕夷简是一派,自然与范仲淹不合;而苏舜钦曾得范仲淹的赏识与举荐,宰相杜衍也重其才,将女儿嫁给了他一而杜衍又和范仲淹是一派。为政治需要,王拱辰好容易逮到这个机会,弹劾苏舜钦等人的真实目的,是想进一步打击遭排挤外调的范仲淹,并将宰相杜衍拉下马。《宋史》云,事后王拱辰等为之欣喜,曰:“吾一举网尽之矣!”——竟成了成语“一网打尽”的最初出处。

因有“小人”与“奸臣”之故,这件作风案,舆论与史论更多从朋党政治磨笔锋,谓此为“奸臣党”向“君子党”的进攻。不过,笔者回想此事,其中固然有政治斗争的因素在,但苏舜钦有错,到底“顶风违纪”是直接原因。在朝廷大力整治吃喝风的大环境下,不顾形势约束、不管纪律要求,一味按照习俗宴请朋友,甚至招伎玩乐,已属于典型的腐败行为,被别有用心之人抓住把柄在所难免,使自己“撞到了枪口上”。既然范仲淹等人以“君子一党”自诩,当更严格自律才是,如此孟浪,何以服众?若将话题转移到道德事件来,则实在是诱导舆论了——这是检举,还是告密?是不是坏干部嫖娼,叫检举;好干部嫖娼,叫告密?朱熹对此便作了持平之论:“虽是拱辰安道辈攻之甚急,然亦只这几个轻薄做得不是。纵有时名,然所为如此,终亦何补于天下国家邪。”

你叫检举,我叫告密,这不叫以法论事,该叫“一边论”。什么叫“一边论”?小时候我们看电影,评判忠奸、善恶、好坏,只有一个标准:是哪边的。若是我们这边的,被打死了,伤心欲绝;若是敌人那边的被枪毙了,手舞之足蹈之,高兴坏了。只以“一边的”来衡世论人,只用“一边的”来做是非之标准。以“一边论”来论苏舜钦事件,我们定然定这事件是阴谋,是小人在捣鬼;但以法论来论这事呢,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子触法犯规,也得有个法律的说法。法律眼中,只有公民与犯人,没有君子和小人。

范仲淹这次并没参与,因事发前,他自请“下放”了,“范文正公仲淹为参知政事,建言乞立学校、劝农桑、责吏课、以年任子等事,颇与执政不合。会有言边鄙未宁者,文正乞自往经抚,于是以参知政事为河东陕西安抚使”。自然,若范公在,此事也许不会发生,范公要建设朋党,靠的是身正、言正,光明正大施政,光明磊落行政。

借了范公便宜,后世论这次“进奏院事件”者,多半不会去苛论苏舜钦等人,都觉得他们颇冤枉,是政敌陷害所致。《宋史》中的《王益柔传》是这么写的:“预苏舜钦奏邸会,醉作《傲歌》,时诸人欲倾正党,宰相章得象、晏殊不可否(不给说话)”,所以受了处分。

估计著《宋史》者,也是范公仲淹一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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