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有效性分析

2015-11-08 08:28刘银国焦健丁虹匀
财会通讯 2015年8期
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国有资产

刘银国 焦健 丁虹匀

(1、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安徽省中糖安盐糖业有限公司)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一直保持较快水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平均每年递增17.9%,并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据资料显示,数量上占60%左右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拥有约90%以上的资产总量。然而,在国有资产迅猛增长时,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呈现出递增趋势。20世纪80年代国有资产每年流失500多亿元,即一天平均流失1亿多元;到了90年代后,每年约流失800至900亿元。同样,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损失特别严重,净资产的比重达15.2%,59.4%和52.8%。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展示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全方位的、无处不在的。由此,财务总监委派制凭借其改革成本小、实行简便的优点,自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加强监管的首选方案。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然而,尽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但是仍无法超越委托代理关系的局限性。因为被委派的财务总监有其自身的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不可能与委派者的效用函数完全一致,不可能代表所有者百分之百的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综上所述,笔者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认为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为了防止经营代理风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派出监督人员,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财务总监即是其中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当派出财务总监后,正常情况下会对公司经理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但是委派的财务总监若是不作为或是与公司经理合谋,势必会导致国有资产更多地流失,也就背离了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的初衷。因此,如何控制财务总监的不作为甚至合谋,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财务控制必须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鉴于此,本文通过构建财务总监与公司经理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监督需要满足的条件,借以寻求适合于国有企业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基于完全信息的国企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博弈分析

与经济学一样,博弈论假定人是理性的,有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会最大化自己的偏好。在假定基础上,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均衡。其中,参与人指的是博弈中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players),是指财务总监和公司经理;行动是参与人的决策变量,战略是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规则,此处由于博弈双方都不知道对方会采取何种行动,属于静态博弈,因此,将行动视为战略;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支付函数是参与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payoff),是每个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均衡是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或行动组合。为对财务总监与公司经理的博弈现状进行研究,做以下假设:

H1:博弈的参与人集合:i∈Γ,Γ=(1,2),即(财务总监,国企高管)

H2:财务总监的战略空间:Si,i=1,2;即监督和不监督

H3:国企高管的战略空间:S-i,i=1,2;即守约和不守约

H4:财务总监和国企高管都是理性人,仅选择对他关于其对手的战略可能具有的某些信念来说是最优反应的那些战略

H5: 财务总监和国企高管人都具有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具有共同知识,即“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

H6:如果财务总监行使监督职能,其支付为ui=-m-a,m为监督支出成本,如耗费的时间、精力、费用等,a为财务总监被打击、排挤等损失;如果财务总监不行使其监督职能,其支付ui=w(w﹥0),如有可能受到国企高管的额外奖赏等

H7:如果国企高管不守约,其支付为ui=b-c,b为不守约所取得的额外收益,c为不守约行为被查到后所受的处罚,由于一般企业都是经理负责制,并受到总会计师的制约,财务总监掌握信息的能力和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假设b﹥c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建立了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的博弈矩阵(见表1):

表1中前一个数字为财务总监的支付,后一个数字为国企高管的支付。在这个博弈中,给定国企高管守约,财务总监的占优战略(dominant strategy)是不监督;给定国企高管不守约,财务总监的占优战略仍是不监督;给定财务总监监督,国企高管的占优战略是不守约;给定财务总监不监督,国企高管的占优战略仍是不守约。这就存在一个占优战略均衡S*(不监督,不守约)。这也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而不监”的现状。

三、基于不完全信息的国企财务总监与公司经理博弈分析

已经分析了在完全信息博弈下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的战略选择,(不监督,不守约)从参与人的角度来看是占优战略,达到了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然而,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付来看,则是最劣战略,没能达到财务总监委派制设计的最初目的。为使财务总监﹑国企高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战略选择与制度设计的目标相一致,下文仍维持以上对博弈双方所作的H1至H4的假设,对其余假设加以修正,引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当于自然人N),那么该博弈就转化为不完全信息的博弈:

H5修正: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不具有完全信息,对对方会采取的行动策略以及概率大小都不了解,且不知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采取什么行动

H6修正:一旦财务总监实施监督,国企高管不守约的行为就会被发现

H7修正:无论财务总监是否实行监督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会支付给国企高管w的报酬,但是如果被查出失职(概率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财务总监的处罚为d,声誉损失为s

H8修正:如果国企高管守约,其收益为R;如果国企高管不守约,且财务总监与其合谋,则其除了获得收益R外,还将获得额外收益b;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为P

H9修正:财务总监进行监督的成本为m,并且,如果财务总监不与国企高管合谋将受到国企高管的打击报复,损失为t;如果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合谋,将得到国企高管的额外收益r。财务总监监督的概率为β

根据以上假设,得出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的博弈矩阵,见表2:

如果财务总监选择监督,其期望收益为E1=P(w-m-t)+(1-P)(w-m);如果财务总监选择不监督,其期望收益为E2=P[w+r-α(d+s)]+(1-P)w;令E1=E2,得P*=m/[α(d+s)- r-t]。即,如果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小于m/[(d+s)- r-t],财务总监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如果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大于m/[α(d+s)- r-t],财务总监的最优选择是监督;如果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等于m/[α(d+s)- r-t],财务总监随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同样地,如果国企高管选择不守约,其期望收益E1=β(R-c)+(1-β)(b+R);如果国企高管选择守约,其期望收益E2=R+(1-)R;令E1=E2,得=β*b/(b+c)。即,如果财务总监监督的概率小于b/(b+c),国企高管的最优选择是不守约;如果财务总监监督的概率大于b/(b+c),国企高管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如果财务总监监督的概率等于b/(b+c),国企高管随机选择守约或不守约。

根据以上分析,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产生的混合战略均衡是P*=m/[α(d+s)- r-t],β*=b/(b+c)。即财务总监以b/(b+c)的概率选择监督,国企高管以m/[α(d+s)- r-t]的概率选择不守约。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博弈修正

(一)明确规定财务总监职能并切实保障财务总监职务到位 基于完全信息的财务总监博弈现状,真实反映了当前财务总监“委而不监”、监督作用极其弱化的现状,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维护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的初衷,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能并保障财务总监职务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仅是将财务总监委派到国有企业,而对其职能及保障其职能实施的措施均不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将导致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因其特殊的身份而无法得到国企高管的接受和重视的结果;或者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又变为国企高管的同侪,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公司经理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是哪种结果,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明确规定财务总监职能并切实保障财务总监职务到位是十分必要的。

(二)改进财务总监知识结构,提高监督水平与效率 由于国企高管是以m/[α(d+s)- r-t]的概率选择违规,在[α(d+s)- r-t]一定的情况下,降低m可以降低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因此需要改进财务总监的知识结构、提高其监督水平和效率。

历史赋予了财务总监新的使命,同时也对财务总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他们缺乏监督应具有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只能行使程序性监督,将很难发现公司经理存在的问题。换句话说,要达到监督应达到的效果,则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督费用较高,那么国企高管违规的事情将不断发生。被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否具有必要的政策、法律知识、财务能力和管理经验,是否具有一定的明察秋毫、判断是非的能力,是否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都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是否能够在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在具体选派财务总监时,应依照“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以及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淘汰素质差的财务总监,组建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财务监督队伍。

表2 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的博弈矩阵

表1 财务总监与国企高管的博弈矩阵

(三)建立并完善财务总监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财务总监监督费用(m)一定的情况下,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α),提高对财务总监的激励水平(w)、加大对财务总监渎职行为的处罚(d),也能够降低国企高管的不守约概率。

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同国企高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一样,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会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解决其他代理问题一样,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可以从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入手,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市场,提高财务总监声誉。为了保证监督的独立性,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奖金福利应独立于受派单位,由委派机构负责;考核时,应综合考虑其是否能够对受派单位实施了有效监督,是否能够及时揭露受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相关因素。对财务总监的激励应兼顾其当前和长远利益,可以通过高薪养廉的办法使财务总监的工作与其所担负的重大责任相匹配,避免财务总监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加大对国企高管不守约行为的处罚 财务总监选择监督的概率表明,在处罚一定的情况下,不守约的收益越大,国企高管不守约的可能性越大,财务总监越要进行监督;或者,不守约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处罚越低,国企高管选择不守约的可能性越大,财务总监亦越有必要进行监督。因此,降低国企高管不守约的概率还应从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入手。如对不守约的国企高管加以罢免,没收其非法收益、并处违规或违法收益5倍以上罚款等,对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国企高管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建立配套法律与相关机制,建立外派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双轨运行机制 我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两种监督机制,笔者认为,这两种监督机制并不重叠,也不矛盾,可以同时实施,能够对国有企业监管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一方面,财务总监是由各地方性法规所设置的,而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却又不统一,那么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较强的法律依据的优点就可以弥补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这一不足之处;同时,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手段的丰富性和监督的团队性又可以弥补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监督手段单一和孤军作战的不足。另一方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对国有企业全方面的监督,以及参与生产经营、了解足够的信息和人员的专业性等优势也恰好弥补了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事后监督、不参与生产经营、信息相对匮乏、人员专业性不够等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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