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的动因及其治理

2015-11-14 20:53
山海经 2015年16期
关键词:贪腐约束观念

李 涛

时代的发展进步,使得中外经济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和多样化。贪污腐败问题的成因也日益复杂和隐化。绝对私有观念伴随着经济文化的交往悄然而入,成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待这个问题上,法律和道德无疑需要综合运用,更应该深化理解和应用。以提高问题解决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长效性。

一、社会制度与私有

私有是财产占有的一种方式。历史的看待,私有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从父系氏族时期开始,部落有了额外的生活品,人们除了满足生活必须以外还有剩余,自此私有制开始萌芽。到奴隶社会,形成了一种奴隶主私人所有的社会制度,不仅社会财产归奴隶主所有,整个社会大众——人,也归奴隶主所有,由此人也失去了应有的人性。封建社会时期,私有制的到了进一步发展,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封建社会实行小块土地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并走向顶峰。

二、西方绝对私有观念渗透

随着当代国际化的加快,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多,于是又有了资本主义国家文化渗透的便利(有意或者无意)。他们会凭着资本扩张的本性,肆意干涉别国内政,发动武装战争。延伸到意识形态领域,就表现为文化侵略,文化渗透,宣传绝对私有,宣扬资本主义普世价值。

人是环境的产物,既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又是人文环境的产物。私有观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更是一种人文环境。绝对私有观念这一舶来品,一旦进入“市场”,就形成或大或小的人文环境迷雾,交织、隐藏在我们本土环境之中,而对人形成潜移默化的能动的反作用。许多人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经受不住磨练,而跃跃欲试,贪腐成性的。

三、贪腐与绝对私有

根据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概括,巴黎公社在政权机构问题上曾经采取两项重要措施,一是,由普选选举产生官员,并对选民负责,选举者随时可以撤换被选举者;二是将官员工资降低到普通工人一样的水平,免去津贴以及官员头顶的一切光环。后来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写的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也把这两点看作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靠办法。在这两项措施中,马克思之所以强调如上两条,还在于隐藏在这背后的斗争对象。选举者随时可以撤换被选举者或者说官员工资再没了例外的可能,或者说他们头顶的神秘光环从此消失了,滋长贪腐的条件也就被根除了。从某个角度讲,这是建立在客观实际基础上的新形势的“期望破灭法”,然而我们要看到,这个“期望”来源于哪里呢,私有,仍然是私有观念的作祟;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给官员加上这些必须的条件,他们的工资不仅包含普通工人工资还有例外,他们也不仅只是工作人员,更有政治职能,并且他们手头都存有一点私权。那么这就意味着,那瘦骨嶙峋的“私有”幼芽,立刻得到了得以存活的土壤。可见,贪腐问题的主要根源还是在于绝对私有观念的作祟。

按照正常的逻辑,贪腐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消费。也就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或为了购置豪宅,或为了奢侈作乐,或为了以钱换权,或为了偿付外债等,然而不管哪一种具体形式,都是为了获得独立于钱以外的他物,他们是为了拥有外物而间接贪腐。这种情况下,绝对私有观念体现并隐藏在对物的无穷无尽的消费上;与此相对应,另外一种贪腐的形式就表现的赤裸裸了。他们不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贪,而是直接占有货币、权利,这一类贪腐者贪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实在在的目的,而是为了占有而占有。他们通常节衣缩食,生活俭朴,对众人眼中的享乐不以为然。他们宁可把贪来的钱款深埋地下几十年也不愿消费,并自得其乐。这一类形式,就是绝对私有的极致表现,他们为了拥有而拥有。是西方私有文化渗透的直接体现。

四、贪腐与道德法制

法律和道德好比中药与西药,中药药力发挥总是很慢,但是却能治根。从对社会的约束对象来讲,法律之于道德,法律有其二重性;道德之于法律,道德也有其二重性。具体来看,法律的约束对象,我们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对作案条件进行的约束,比如为了限制贪腐,限制权位,限制巨额现金流通等等,第二类,是直接针对作案主体的约束,比如直接针对贪腐者的惩罚手段等;道德的约束对象都是人,但是仍然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首先是道德主体被动型的约束,其次是道德主体主动型的约束。

在治理贪腐的策略问题上,法律尽管其在治理能力上表现得更加的直接有效,但是毕竟只是对主体动作的规范,而道德直接针对人的思维进行规范,换句话说,法律的手段,是主体人由外而内且并未触及主体人思维自我修复系统的策略,体现的重点是一种外力,而非道德的由内而外的约束(我们说道德由外而内的阶段是附属阶段,目的是使道德机制在主体人的思维意识中的形成,从而发挥由内而外的主体约束力,而法律由外而内的阶段是主体,是直接约束阶段),因此一旦贪腐者失去法律手段的直接干涉,就有很大的反复贪腐的可能。如果说,“不能为”是对贪腐条件进行限制,“不敢为”是对贪腐主体的直接权威震慑,“不愿为”是道德的被动型自我约束,那么“无为”则是处在道德最高层的自我无约束而约束,无为而有为。在看似无意识之中,实现自我主体行为的抉择取舍。同时贪腐治理的社会资源投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节约,最重要的是还具有持久性、稳定性。

结语

鉴于此,我们讨论贪污腐败与道德法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转化为探讨绝对私有观念与道德法制之间的关系了,具有方法论和实践论意义,可以提高贪污腐败治理的动因针对性。在当代世界大环境下,资本主义世界在大方向上是和平友好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它们文化因素的渗透,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贪腐问题的治理,法律和道德要综合运用,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各自独特的优势,加强干涉和引导,遏制绝对私有观念的蔓延和内渗。寄希望对此问题的讨论,能够抛砖引玉,有更多的专业学者加以研究,有更多的人们予以重视绝对私有观念这个舶来品的危害性以及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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