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从黄克功案件得到的启示

2015-12-03 15:52吴晨燕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公民原则监督

■文/吴晨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从黄克功案件得到的启示

■文/吴晨燕

摘要本文论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与现状,指出此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要平等地适用于一切公民,并阐述了它的基本含义及对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最后从实用性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性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黄克功

一、黄克功案件简介

黄克功自16岁参加红军,先后经历井冈山革命和两万五千里长征,战功赫赫,是当时延安为数不多的“老红军”之一,然而历经枪林弹雨的革命干部黄克功因求婚失败,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案件发生以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由刚成立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此案。

黄克功被依法定罪的重要因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是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长的雷经天,在他身上,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他始终以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审理案件,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充分给予双方表达意见的权利。另一个因素是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他克服权力,法律和情理的纠结,亲笔写了一封书信。在信中,毛泽东提出“黄克功之行为是失掉党的立场,失掉革命的立场,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最终,黄克功被以公开审判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是否送由法院依法审理,到公开审判,再到依法定罪量刑,黄克功案件无处不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

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读大学,大家都有权去竞争,并且都根据高考分数的高低来录取,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大学生毕业找工作的问题,面对同一份职业,每个人都可以去争取,最后是否聘用根据的是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这也是一种平等。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卢梭都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所以,其广大的劳动人民是不可能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保障公民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公平的分配劳动成果。因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一直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作基本的政治主张。

1937年陕甘宁边区最高法院审理黄克功一案,促使共产党从稚嫩走向成熟,从局部执政走向全国执政,一个最成熟的标志是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系统,严格的实事求是的审判程序,正是因为有这样一套审判程序,正是因为有这样严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老百姓对这个政党、这支队伍才心悦诚服、衷心拥戴。

1954年,中国共产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得到中国共产党各位领导人的重视,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再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从十五大开始,每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这个问题都进行了强调和阐释。

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措施

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中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政党、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不得拥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当今中国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案件涉及人物之重要、金额之巨大,让公民大跌眼镜,所以当务之急是形成要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和合力,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使用、公共工程建设等活动,防止以权谋私。

第三,必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问题,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严重。对于这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法乱纪、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改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必须坚决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结语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汪文庆.详说“黄克功事件”[M].华人时刊,2014(12).

[2]杨敬辉,李波.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J].改革与开放,2010(18).

[3]李世芬.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J].长春大学学报, 2001(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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