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舞弊公司的监事会后续治理及其对外部审计影响的实证研究★

2015-12-09 07:06温美琴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审计师监事会舞弊

温美琴 余 莹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引言

财务舞弊一直是实务界与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大多数学者均认为董事会结构及行为特征与财务舞弊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之下,鲜少有学者从监事会治理的角度对财务舞弊进行研究,这并不能真正解决上市公司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同时,国内外学者都极少关注财务舞弊后续治理的相关情况,这对已然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的公司而言并不具备真正的指导意义。本文从监事会后续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是否积极履行内部监督者的职责,并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由此进一步探讨监事会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以监事会后续治理这一全新视角为切入点研究财务舞弊,通过详细描述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后续治理情况与外部审计的相关变化,分析监事会后续治理的效率与效果、外部审计的监督效用。(2)从监事会后续治理出发,研究监事会后续治理对外部审计的影响,研究发现,财务舞弊发生后,主要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会机制与主要的外部监督机制——注册会计师审计两者之间更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职能互补关系,从而为合理构建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二、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后续治理和外部审计特征分析

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监督效用,外部审计是否履行了外部监督者的职责,都可能会影响财务舞弊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只有找出后续治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抓住关键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才能提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后续监督效用,进一步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基于此,本文首先运用配对样本T检验技术,通过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关情况的比较,详细描述出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的后续治理情况和外部审计的相关变化,找出后续治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合理分析不足之处的起因,同时为下文的回归分析奠定基础。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的监督者,应对财务舞弊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监事会人数的适当增加应能减少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告年受到的谴责也能适当促使财务舞弊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状况(刘明辉,韩小芳,2009)。当然,监事会规模要适度,通常3~4人的监事会规模最佳(高倩,2011),当监事会规模小于或者大于最佳值时,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由此提出H1-1:

H1-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规模将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直至最终保持在略微高于法定下限的水平上。

持股的监事会成员能够更积极、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降低道德风险,这在上市公司连续发生多次财务舞弊行为时更为显著(高倩,2011)。现阶段我国监事会持股比例普遍偏低,监事会提高持股比例能适当发挥分权制衡的作用,对抑制“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现象有一定的作用,监事会的后续治理可能更为有效。股东代表监事的参与也很可能造成利益趋同理论和壕沟防御效应的存在。由此提出H1-2:

H1-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持股比例将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

根据分权制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的增加,很可能是为了达到分权制衡的效果。职工代表监事作为利益相关者更多地参与公司内部的管理,可能会向外界树立监事会后续治理高效、公司监管力度加强、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给予更多关注的企业形象,由此提出H1-3:

H1-3: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将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直至最终保持在法定下限的水平上。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在财务舞弊公司领薪可能进一步抑制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受财务舞弊公司的薪酬威胁也许更能够激发监事会成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由此提出H1-4:

H1-4(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可能性将呈现先降低后增加的趋势。

H1-4(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领薪比例将呈现先降低后增加的趋势。

监事会会议频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监事会监管活动是否活跃,从中国企业的实践经验看,监事会会议次数如无特殊情况一直较为稳定地保持在法定限度上。理论上,在财务舞弊发生前后,为尽力减小财务舞弊行为对企业的损害,监事会监管力度通常会加大,由此提出H1-5:

H1-5: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会议次数将出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在一定期限内要进行换届改选,以保证监事会机制尽可能独立有效地运行。监事会成员的正常变更是指由于年龄、健康、正常的人事变动或其它不可控的情形造成的人员变动,如退休、任期届满、工作需要调动等,除此之外,均视为非正常变更,如因个人原因自行辞职、因工作原因遭到解聘、任期未满离职、股东要求变更等。财务舞弊的发生,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公告谴责后,为了向公众传递良好的治理信息并有效防止财务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必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甚至是解聘。由此提出H1-6:

H1-6(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变更概率、非正常变更概率将呈现下降的趋势。

H1-6(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离职比例、非正常离职比例、新聘比例将呈现下降的趋势。

本文试图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实践中监事会与外部审计是否存在监督职能互补的关系。审计师变更是公司舞弊的重要信号,是外部审计相关变化的最直接、最客观的反映,故而以审计师是否变更作为描述外审审计特征变化的变量。在财务舞弊发生前后,审计师有可能为了规避风险,与委托方解约;有可能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故而遭到委托方辞退;有可能因为审计水平较低而遭到解聘;还有可能在公开谴责后被相关的监管机构予以处罚。不论哪种原因,审计师都很有可能发生变更。由此提出H1-7:

H1-7: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审计师变更频率将呈现下降趋势。

(二)研究设计与样本选取

1.变量定义与说明(见表1)

本文共有舞弊样本62个及控制样本62个,被公告谴责的年限为2005~2009年,研究了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的相关情况,故报表涵盖区间为2004~2012年。舞弊样本来自CCER提供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数据库,对其中2005~2009年间的510家违规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剔除非财务舞弊公司199家,多次受公开谴责的重复样本116家,公告年前一年至公告年仍有财务舞弊现象的公司112家以及没有合适控制组的公司21家,最终样本62家。控制样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所:与样本在同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所分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两种;(2)行业:与样本在同一个行业中,行业分类以证监会标准为依据;(3)规模:与样本在公告前一年的资产总额接近,差异在[-30%,30%]范围内;(4)上市时间:与样本上市时间接近;(5)数据可获得性:能公开获得研究内容涉及相应年份的数据;(6)公司声誉:未被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因财务舞弊而谴责。本文数据主要根据公司年报整理而得,部分来源于CSMAR数据库。

表1 变量符号及定义

(三)配对样本T检验

1.监事会规模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2中可以看出,公告年至公告后第二年,样本组的监事会规模有小幅降低,其余时间段则表现得非常稳定。控制组的监事会规模呈先增后降的态势,且在公告后第一年达到最大值,之后监事会规模一直高于样本组的数值,并在公告后第三年两者变得相差无几。因此支持了H1-1。说明财务舞弊公司在舞弊后并未通过增加监事人数来提高监督效率,监事会规模有所减小可能是财务舞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被解聘的原因所致。与之相反,非财务舞弊公司的监事会规模在公告年前后有显著的变化,说明财务舞弊行为被公开谴责对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监事会虽然规模较小,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不受重视,但其实际上对于财务舞弊行为具有在一定程度上的治理效力。

表2 监事会规模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1 监事会规模变化趋势

表3 监事会持股比例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2 监事会持股比例变化趋势

2.监事会持股比例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3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监事会持股比例一直极低且几乎没有变化。而控制组监事会持股比例在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一年呈现急剧下降趋势,但研究期间的数值一直高于样本组,且在公告前一年差异达到最大化。因此拒绝了H1-2。说明财务舞弊公司的监事会中不论是股东代表还是职工代表都几乎不持股,这种情形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很可能一直持续下去。

3.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4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的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略有提升,最终保持在法定比例左右。控制组的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则一直高于样本组,但在研究区间内一直保持着平稳态势,数值略微高于法定比例。两组数据在公告前一年差异最为显著。这拒绝了H1-3。说明不论企业是否存在财务舞弊事件,选取职工代表监事的行为都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符合相关法律中的硬性规定。但即使如此,职工代表监事作为利益相关者对财务舞弊的发生仍然具有一定抑制作用。

本研究显示,采用MRI扫描获得的ADC值可以鉴别肺部结节良恶性病变情况,提示ADC值与肺部结节良恶性病变情况呈现负相关性,并且b值为400 s/mm2时检测的敏感性最高,所以笔者认为,采用MRI扫描获得的ADC值可以在临床上对肺部结节良恶性病变进行鉴别,并且对b值进行优化调整后具有较高的检测灵敏度,可以作为临床上无损伤检测的一种重要的检测手段对肺部结节良恶性病变进行鉴别诊断。

4.监事会薪酬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5中可以看出,公告年至公告后第二年间,样本组的监事会主席领薪比例呈现下降的趋势,其余研究期间则呈现上升的趋势,而控制组的走势则恰恰相反;两者的波动幅度都极小,数值不存在显著差异性。这支持了H1-4(1)。说明财务舞弊公司比较关注公众的反映,只有在财务舞弊行为被公开谴责后,才会适当关注监事会主席的“有限独立性”问题。同时,在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的监事会领薪比例略微下降,在公告年至公告后第二年下降幅度最大,控制组的监事会领薪比例则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两组数值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性。这支持了 H1-4(2)。

表4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3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变化趋势

表5 监事会薪酬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4 监事会主席领薪比率变化趋势

图5 监事会人员领薪比率变化趋势

5.监事会会议频度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6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和控制组的监事会会议频度都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两组数值不存在显著差异。这支持了H1-5。不论是财务舞弊公司还是非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的会议频度都保持着一种增加的趋势,当然,会议次数的增加也可能不都是针对财务舞弊行为,但监事会对公司运营与管理过程的积极参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下一次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

6.监事会人员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

(1)监事会主席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7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的监事会主席变更比率呈现下降趋势,而控制组的监事会主席变更比率则较为均衡;两组数值在公告前一年有非常显著的差异。这支持了H1-6(1)中关于监事会主席变更概率的预测。说明财务舞弊后,监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一定的处罚——被予以更换甚至是解聘。当然,这些变更也有可能是源自于监事会的正常换届改选。具体情况如何有赖于进一步对监事会主席是否非正常变更数据的解析。

由相关数据可以得知,样本组的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比率持波动下降的趋势,在公告年至公告后第一年有小幅回升,而控制组的情况则较为稳定,波动幅度极小;两组数据的差异较为显著。这支持了H1-6(1)中关于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概率的预测。值得注意的是,结合之前监事会主席变更情况,可以发现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比例的最大值约在30%,也即约有70%的监事会主席并未面临有力的惩罚。不论监事会是否参与了财务舞弊的过程,监事会对财务舞弊行为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都体现了监事会的失职,作为监事会最终责任人的监事会主席应承担最大责任。而只有30%的最终责任人面临离职的局面,这个比率偏低,说明财务舞弊公司的惩罚机制不合理或未得到有效执行。另外,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比率在被公开谴责后又有小幅回升,说明对于公司内部的财务舞弊行为,管理层与治理层间存在串通嫌疑。从这方面来说,监事会的后续治理情况并不乐观。

表6 监事会会议频度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6 监事会会议频度变化趋势

表7 监事会主席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7 监事会主席变更比率变化趋势

图8 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比率变化趋势

(2)监事会人员总体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8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三年,样本组的监事会离职人员比例和非正常离职人员的比例都呈波动下降的状态,而控制组的走势则较为平稳;两组数据在公告前一年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这支持了H1-6(2),说明在财务舞弊后,监事会针对财务舞弊的发生有相关的治理措施,对监事会的相关责任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表明公开谴责有利于敦促监事会的后续治理。但监事会成员非正常离职比例不超过15%,超过85%的监事会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离职解聘的威胁,这进一步表明监事会的这种处罚机制并不完善,监事会的后续治理水平较低。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的监事会新聘人员比例处于波动下降的状态,而控制组的比例则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两组的新聘比例与相应的离职比例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且两组数值在公告前一年有非常显著的差异。支持了H1-6(2),说明监事会并没有通过大规模扩张来增强监督职能的效用,这与前面的监事会规模变化情况相一致。

7.审计师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

从表9中可以看出,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样本组的的审计师变更频率呈现曲折上升的状态,控制组的审计师变更频率虽有所增加,但变动幅度较小;两组数据在公告后第二年有显著差异。这支持了H1-7,说明财务舞弊公司比较关注公众的反映,在被公开谴责后才有比较明显的更换审计师的行为,但该比例仅为25%,表明对外部审计师的问责也很有限。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后第二年,有将近30%的财务舞弊公司有审计师变更的行为,这种不正常的变更趋势很有可能是一种预警,预示着财务舞弊行为的再一次发生,这其中可能也包括财务舞弊公司与审计师的合谋。

表8 监事会人员总体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9 监事会离职人员比例变化趋势

图10 监事会非正常离职人员比例变化趋势

图11 监事会新聘人员比例变化趋势

从上述配对样本T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规模、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与监事会会议频度均有所改善,治理情况良好;监事会人员薪酬方面由于未能引起关注处于后续治理的低效状态;监事会人员变更方面由于惩罚机制的不完善也处于后续治理的低效状态;监事会持股比例不增反降,分权制衡作用被削弱,基本属于无效的治理。相对而言,非财务舞弊公司则基本保持在较为稳定的状态,与财务舞弊公司的监事会后续治理情况形成了一定差异。由此可见,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非如同公众普遍认为的那般形同虚设,只是因为监督体系有所缺陷造成了治理效用的降低。与此同时,审计师的变更情况则更为令人担忧。财务舞弊后,即使审计师的变更比例有所增加,但超过2/3的企业都没有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措施,这说明财务舞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有合谋的行为,很可能为下一次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埋下隐患。

表9 审计师变更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

图12:审计师变更比率变化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在公告年的举措有时更为合理,说明他们比较关注公众的反映。这可能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监管机构较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是因为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形成了一双无形的监督之眼,无形中增强了外部的监督职能。这也能很好地说明,财务舞弊公司的后续治理,不仅需要监事会的高效治理、公司内部的全力配合及外部审计的全力敦促,更需要公众的广泛关注与参与。

三、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后续治理对外部审计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从前文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财务舞弊公司与非财务舞弊公司在监事会的后续治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外部审计的变化情况,即审计师的变更与否也有较为显著的差异。在监督体系设计上,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分别为公司内、外的主要监督机制,理论上两者的关系应是互补的,以下相关假设均以此为基础展开。

就前文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规模并不大,平均水平略微高于法定下限,监事会规模仍有适度提升的空间,以便于加强分权制衡的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加强,会使得对财务舞弊负有相关责任的外部审计师得到关注,为了防止财务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必须更换低质量或存在合谋行为的外部审计师。由此提出H2-1:

H2-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规模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就前文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几乎不持股。股权集中度过高会降低对高质量审计师的需求,降低外部审计质量。如果监事会没有任何实质控制权,无法有效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分权制衡的局面,那么低质量的外部审计师很可能会得到续约,或者参与舞弊的外部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沆瀣一气,外部审计质量根本无法提高。由此提出H2-2:

H2-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持股比例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代表着一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有某种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作用。职工代表监事的增加能强化监事会的分权制衡作用,提高监督效率,对于外部审计师的问责更加彻底,更能够有效替换不合适的外部审计师。由此提出H2-3:

H2-3: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监事会成员都是非独立的,不在任职的公司领薪可以适当加强其自身的独立性,监事会独立性的强化,能使得各位监事更客观公正地看待财务舞弊问题;为加强后续治理效率,与负有相关责任的外部审计师解约。由此提出H2-4:

H2-4(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主席领薪比率与审计师变更比率负相关。

H2-4(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领薪比率与审计师变更比率负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权力薄弱,监事会最常见的监督行为就是召开监事会会议。财务舞弊后,为挽回声誉、挽回外部投资者的信心,监事会必须针对财务舞弊事件进行成因分析,加强事后的监督力度。当然,这其中包括对外部审计监督作用履行状况的考虑。由此提出H2-5:

H2-5: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会议频度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表10 变量符号及定义

财务舞弊后,未充分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监事会成员被解聘在情理之中。监事会成员的变更过程中,不论是被迫解约还是正常的换届选举,其目的都是试图提高监事会治理的效用。理论上,以此为目的新更换的监事,更应坚决履行自身的职责,对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也会加强。由此提出H2-6:

H2-6(1):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主席变更比率、监事会主席非正常变更比率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H2-6(2):从公告前一年至公告后第三年,与非财务舞弊公司相比,财务舞弊公司监事会人员离职比例、监事会人员非正常离职比例、监事会人员新聘比例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正相关。

(二)变量设计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样本选择、数据来源及控制样本条件与前文同,限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再重复。

(四)模型设计

因本文适用的样本较少,为增强结果的可信度,分别将与监事会后续治理相关的解释变量代入模型中做回归分析。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本文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Xi代表的是11个模型中关于监事会后续治理的解释变量,如表10所示。

(五)实证结果和分析

1.描述性统计

根据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财务舞弊公司的监事会在后续治理中,规模均值在3~4人范围内,有一些个体波动较大,最多时人数达到9个;持股比例普遍极低;职工代表比例维持在法定范围左右,但有些个体并未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主席领薪的可能性及全体成员领薪比例超过半数;会议频度的均值超过4次/年,但该项的个体差异最大,最低的有1次/年,最高的有9次/年;成员变更比例较低。限于篇幅原因,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不再列示。

2.面板数据Logistic模型回归分析

对于建立的11个面板数据Logistic回归模型,在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选择上,根据Hausman检验的结果,选择的均是随机效应模型。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列出回归结果总表(如表11所示)。

由表11可以看出,除监事会会议频度与审计师变更比率显著正相关外,其余假设均未得到验证,这表明实践与理论的严重不符。这种情形不仅出现在舞弊样本中,控制样本与全样本中也是类似的结果。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的后续治理活动对外部审计师的变更有着一定的影响,监事会内部沟通的活跃程度影响较为显著,这从一定层面上说明了监事会与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存在的互补关系,监事会监督效用的提高也有利于外部审计质量的改善。同时,从舞弊样本的回归结果看,大多数与监事会后续治理相关的变量与外部审计师的变更并不存在显著性。这很可能源于监事会的职权有限,不能对外部审计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也有可能是由内部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运行起来,监事会的内部监督效用较弱造成的。由此可见,监事会体系迫切需要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与监事会后续治理相关的11个变量外,实际控制人类型与审计师变更显著正相关,即实际控制人类型为个人时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越大,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但个人大股东的存在也有可能提高监督效用。与此同时,上一年的审计意见类型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也较为显著,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出具非标意见的可能性越大,越有可能在下一年度遭到替换,这说明我国的外部审计市场还不够完善,对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保护有限,导致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限。另外,上市公司当年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均对外部审计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即当年盈利能力越差、负债比例越低,外部审计变更的可能性越大。

(六)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采取更换控制变量的措施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将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负债率(DAR)分别替换为盈利状态(净利润是否大于0)、流动比率,通过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限于篇幅原因,稳健性检验的实证结果不再列示。

四、研究结论

(一)监事会机制设计普遍存在缺陷

财务舞弊发生后,监事会的规模略有下降,但治理效率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监事会持股比例极低且由来已久,控制权的流失有损于治理效率;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基本维持在法定水平上,但更高的比例很可能强化分权制衡的作用;监事会的领薪比例反映了其有限的独立性,但大多数企业并未注意到独立性对监督职能的重要性;监事会的会议频度提高,监事会内沟通活跃,通常能有效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监事会的人员变更体现了对财务舞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效率不高,预期的警示作用有限。外部审计的变更比率较低,有可能存在合谋行为。总体来说,由于我国监事会机制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后续治理效用不高,但实践中监事会至少在某些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监督职能。监事会机制并非如公众普遍认为的那般“形同虚设”,但其构架与运行仍需改善。

(二)外部审计仍需加强

财务舞弊发生后,审计师变更比率与监事会会议频度显著正相关。其余假设均未得到验证,实践与理论严重不符,说明监事会与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能间应有的互补关系非常脆弱。这样的实证分析结果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中国企业内部的监事会权力有限,对外部审计没有直接、重大的影响,但权力之薄弱超乎想象,对同负监督职能的外部审计的影响微乎其微。要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必须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使其至少处于同外部审计同等的地位,才能达到间接改善审计质量的目的,使两者相互依靠、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构建出完善的监督体系。

(三)监事会和外部审计存在替代关系

比较舞弊样本、控制样本及全样本的Logistic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公司内外两种监督职能的互补关系并非一直存在着。一般情况下,两者间存在监督职能替代的关系,这与理论严重不符。说明不仅要关注监事会的后续治理情况,而且更应提醒企业加强财务舞弊前的监事会治理,以利于将潜在的财务舞弊行为彻底扼杀。

表11 财务舞弊公司的Logistic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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