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七)
——《询问笔录》的应用

2015-12-15 11:06胡晓娜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5期
关键词:查明笔录执法人员

段 蕾,胡晓娜,陈 彦,陈向武

(1.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266114;2.山东潍坊昌乐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潍坊 2624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七)
——《询问笔录》的应用

段 蕾1,胡晓娜2,陈 彦1,陈向武3

(1.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266114;2.山东潍坊昌乐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潍坊 2624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相继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意见。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陆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8期86-88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3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91-9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应用。、行政强制决定

书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2期90-92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没收销毁动物产品的法律文书应用。、送达回证5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1期84-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送达回证》的应用。、陈述申辩笔录6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3期89-92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六)——《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询问笔录》进行分析,就如何规范制作《询问笔录》进行阐述,并指出本案中《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本案中使用的其他法律文书将逐期刊登。

1 询问笔录的制作规范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大多数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由于受现有执法条件的限制,询问笔录成为了当前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因而规范制作询问笔录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询问笔录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首部,主要记录询问起止的时间、询问地点、询问机关、询问人及执法证件号、记录人以及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情况,该部分内容通常都有事先印制好的格式7见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政发〔2012〕3号)中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第二部分是正文,该部分是询问笔录的核心内容,通常采用问答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内容;第三部分是尾部,由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更正或补充以及被询问人、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构成。询问笔录制作范本见表1。

1.1 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制作询问笔录前,询问人应当紧紧围绕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两个主题进行充分准备。一是要了解案情,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熟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二是要分析现有全部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证明了哪些事实,还有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需要排除现有证据间的矛盾,以及哪些证据材料需要在本次询问中使用等。三是拟订询问计划,明确本次询问的目的以及需要查明的具体事项,明确询问人和记录人以及询问事项的先后顺序,预测询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应对措施。

1.2 首部的制作要点

通常情况下,询问笔录的首部内容都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记录人据实填写即可。空项内容应填写“无”,不得用划斜线等方式表示询问笔录的首部空项内容。具体制作要点如下:

1.2.1 询问时间。执法人员要据实填写询问开始的时间,精确到“分”,但“询问时间”后印制的“至__时__分”需要填写询问结束的时间,该时间为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内容后签名或盖章结束的时间。同时,书写“时”应采用“24”小时制,如,下午4时,应书写为16时。

1.2.2 询问地点。询问地点要详细准确,填写的内容应当具体到某一具体地点,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办公室,或某某养殖场经理办公室等。

1.2.3 询问机关。询问机关应当填写询问人所在单位名称。受托执行兽药、饲料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他受托执法单位,在执法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询问机关不得填写为委托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为受托执法单位的名称。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执行兽药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机关应当填写“某某动物卫生监督所”。

1.2.4 询问人。询问人不得少于两人,且两名询问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同时,如实填写询问人的姓

名和完整的执法证件号码。

1.2.5 记录人。记录人通常由两名询问人中的一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执法人员或者辅助执法的人员担任。

1.2.6 被询问人。被询问人情况应当据实填写。其中,被询问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工作单位和职务应当填写准确,有些情况下核对被询问人的工作单位是发现公民违法(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违法(职务行为)的重要线索。没有工作单位或职务时,应当填写“无”;被询问人的住址是指户籍所在地,即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但被询问人的住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经常居住地。当被询问人是案件当事人时,写明经常居住地便于后续法律文书的送达。

1.3 正文的制作要点

正文部分是询问笔录的核心内容,询问人要围绕“谁是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两个主题,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内容。通常情况下,按照以下四个“规定步骤”,基本能够满足询问笔录正文的制作要求。第一步,“表明身份、告知责任”。要将“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来意及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体现在正文中。通常印制的格式文书已将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记录人应当如实填写。如,“问:我们是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第二步,“核对身份、收集证据”。调查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并收集身份证明材料。通常情况下,首部中“被询问人”身份情况是通过询问被询问人获知,是执法人员调查的结果,应当体现在正文中。同时要有收集被询问人身份材料的表述,与案件中其他材料形成证据链。如,“问 :调查结束后我们要提取你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需要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标明日期。”第三步“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或“查明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查明谁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执法人员处理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案例发现,有相当多的案卷中询问笔录反映出有些执法人员不查“谁是违法行为人”,直接查“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的现象,想当然的认为监督检查时的在场人就是违法行为人,导致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瑕疵。“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方式如,“问:在现场检查时,我们看到肉案上方的铁钩上悬挂着两片猪肉,这些猪肉的货主是谁”。如果被询问人非本案违法行为人,要查明被询问人与本案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询问人是证人,需要查明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以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第四步“查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查明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违法事实以及应否承担责任,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也是询问笔录的核心内容。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如实的清楚记录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经过、因果关系以及后果,同时要甄别被询问人陈述的这些问题是其自身行为,还是亲眼所见或猜测。在询问中,不得先入为主进行定论性的询问,如“问:你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吗?”,这种违反我国法律“疑罪从无”原则的询问方式应当摒弃。询问只是查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一种方式,并形成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某一部法律规范,要靠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因此,询问人员要以了解事实经过为基础,按照事先拟定的询问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询问。如,“问: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请给我们出示你经营猪肉的检疫证明。答:没有检疫证明。问:那请你谈谈这批猪肉的相关情况吧。”在询问过程中以被询问人陈述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经过、因果关系以及后果为主线,并进行适时询问,查明上述内容。询问中不得采用提示性或诱导性的询问语言进行诱供,以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问:你经营的猪肉是没有经过检疫的吧。或,问:你经营的猪肉是病死猪肉吧。”

1.4 尾部的制作要点

询问结束后的三个“规定步骤”。一是“核对笔录”。由记录人当场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记录人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结束行另起一行顶格签注“本记录我已阅读(或已向我宣读),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等相类似内容。二是“被询问人确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进行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确认。三是“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确认后,询问人应当签名或盖章,以符合询问笔录的形式要件。

2 本案中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的具体内容见表2。

2.1 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2 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的正文中。

表1 询问笔录8该询问笔录范本,是在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有些内容是作者的推理,其询问内容不一定与本案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只是提示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围绕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两个主题进行制作。该范本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三。(以本案案情为基础,询问笔录的制作范本)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第2页,共2页)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2.3 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2.4 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本案中询问笔录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2.5 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近一步询问。

2.6 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表2 询问笔录(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2.7 询问笔录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S851.33

C

1005-944X(2015)05-00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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