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种论析

2015-12-22 20:54王瑜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45期
关键词:完整广泛性

摘要:公示是一种新兴的公文文种,是改革开放深化的产物,是满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公示的内容涉及党务、政务、公务等各个方面,而且在不断拓展,所以广泛性为其特征之一;公示的目的在征询公众意见,调整变更其内容,所以可变性为其特征之二。公示的标题应该具体、醒目,对信息反馈渠道必须明确、完整,这是公示文种的规范化要求。

关键词:公示文种;广泛性;可变性;具体;完整

中图分类号:H19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078-03

在法定公文中,公报、公告、通知、通告是传统常见的文种形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社会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进程也不断提速,在党务、政务、公务方面越来越强调透明度、知情权和参与权。于是,作为事务性、实用性的公示制度也就应运而生。目前,山东将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并已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公示——公文中的新秀,脱颖而出,英姿勃发,引世人注目。

“公示”虽然是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应用文书,但它绝对不仅仅是党政干部任前的公示,其适应范围广泛,使用的次数也很高。近几年来,不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像社会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开某一信息,在要达到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时,常使用“公示”。

无论是法定公文中的公报、公告,还是事务公文中的公示,都是披露公布于世的,因此,公开性和告知性就是它们共同具有的性质特征。也许因为它们具有这种共性的缘故,目前社会上对这几种公文,特别是公示以及公示与公告的异同,在认识和使用上存在不少混乱的情况,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鉴于此,为了促进公文文种的规范化建设,使人们准确地把握“公示”之于公报、公告的不同特点,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和近年来社会传媒上的公文信息进行论述和分析,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共同讨论。

有比较才能鉴别,先说公报。公报也称新闻公报,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所公开发表的关于重大事件、会议决议、科学试验、国际谈判的进展、国际协议的达成等的正式文告,是党和国家经常使用的重要文种。它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新闻性,常见的形式有“新闻公报”、“联合公报”等。这里关键在于系重大事务,例如《中俄联合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等,还有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公报》(见《人民日报》2006年6月23日)也属于重大事务,因为石漠化已经成为岩溶地区最大的生态问题。

再说公告。公告这一应用文体,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将已经确定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向国内外公布时所采用的一种公文形式。它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2005年度十六件为民实事办理情况的公告》(见《日照日报》2006年2月8日),这里的关键在于所公布的内容是已经确定或已经办理的事项。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发布的公告也越来越多。例如《××××大学校庆100周年公告》、《××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征管机构的公告》等,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各种各样的“公告”随处可见,虽然其中有欠规范之处,但其本身说明了文体是随着时代的变革而变革的,“公开告之”性的“公告”,其权威性显然有了明显的削弱。

公示是一种工作制度形成的、发布需要公众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具有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民主性等特点,是一种以征询公众的意见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实用性文体。当然,这种举报和监督是出自公众的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必然要求。现代应用写作学界普遍认为,公示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文种。

概而言之,公报、公告、公示都是信息披露,但公报、公告是单向的信息传递,公示则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具体地说,公报、公告的内容是已经确定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具有不可变更性,其目的只在于知照、告知社会公众而已。公示的内容则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然后才能做出定论,具有可变性。例如,某高等院校发布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招聘科研人员公告》,其公告的有关事项有:选拔招聘的职位及岗位;报名条件和资格;报名手续;考试考核及录用;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这是向社会公众知照其已确定的内容,是不可变更的。但是,如若该院校能将已初步入围的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的姓名及个人有关信息再以“公示”的形式披露并公之于世,则社会公众对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异议而举报,或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监督提出问题,该院校就可以针对社会公众所提交的反馈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加以调整和变更,这更能显现出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就是公示和公告特性的不同,作用的有别。

在日常生活中,公报的公文形式较为少见,常见的是公告,每天只要打开报纸,整版也好,中缝也罢,都充斥着大大小小、长长短短的“招标公告”、“招聘公告”、“拍卖公告”、“清欠公告”等,这是市场经济、商品社会的必然现象。公示的文告目前还不如公告多,但是它势头强劲、日益兴盛,内容极为广泛,可以说,我们社会的改革,开放到哪里,它就公示到哪里,甚至它在哪里公示了,就促进了哪里的改革开放。它既发布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也发布选拔后备干部公示,以及发展党员公示、评先选优公示、提案情况公示、整改问题公示、质量评估公示、员工招聘公示等,不仅涉及党务政务活动,而且触及生活事务的方方面面。如国家建设部、文化部主办的“2006年全国最适宜人居新城区名镇名盘入围公示”(见《大众日报》2006年6月13日、23日,7月6日)、“环境状况公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公示”、“收费价格公示”、“严重违约学生公示”、“不孝罚单公示”等。公示的范围与改革开放的程度成正比,并远远超过了公告的内容。

在发布形式上,公示和公告一样,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采取张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正规文件的形式,还可以采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网上传输的形式,将其内容公布于众。但是,在具体公示时,绝对不能叠用其他文种形式,如《“××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初审结果公示公告》、《首届“××市青年创作奖”候选人公示公告》、《××××项目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公告》等,都是将公示、公告进行了叠用。究竟是公示还是公告呢?架床叠屋、画蛇添足,令人费解。为什么会叠用呢?就这些“公示”、“公告”的内容看,无非是想提醒公众注意其发布“公示”一事。但用这种形式,实在不符合公文的规则。如果为了提醒公众注意,有两种方法可供采取:其一,先发布“公告”,说明将于何时何处公示某一事项;其二,先发布“公示”,后登公告,说明某事项已公示,或告知某事项已决定的情况。而这种“公示”、“公告”合二为一的方法不可取,既不伦不类,又悖于公文的规范,也没有突出其“提醒公众注意”的社会效果和醒示作用。其中,也有用“公示通知”、“公示通告”的,但都比较少见。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公示内容》(见《人民日报》2006年6月16日)其理解和掌握是正确的。在这份公示文告的前面,加了一个按语式的“公告”,说明“公示内容”产生的经过和监督的要求,态度严正,风格庄重,用“公告”而未用“按语”,则更突出了“公示内容”的重要性。公示是公示,公告是公告,泾渭分明,没有采取叠用“公示”、“公告”的作法。此外,有的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发布的公文标题上没有“公示”二字,也无“公告”一词,如××省市一乡镇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也没有任何按语、说明,弄不清这是非公示的“公示”呢,还是非公告的“公告”?究竟是公布于世让群众监督,还是此事已定只是公开告知而已?凡此种种,都多少反映出对“公示”这一文种尚未形成共识。

“公示”文种在目前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自己的写作规范,有其相对稳定的基本要素。其一,由于公示涉及的内容是备受公众瞩目的事项,而且又需要征询公众的意见,所以吸引眼球的标题就应该具体、醒目,如上述列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公示》、《不孝罚单公示》等,阅读者一看标题就入心入脑。然而,有的公示标题不具体,如《××省海洋与渔业厅公示》、《××产权交易中心公示》,性急粗心者不会耐心去读。这些公示的标题倒像是公告的标题,因为公告的目的只在于披露信息,而且只与部分特定的公众有关,所以标题简单。有的多数都是“公告”二字,或者前面冠以发布单位的名称。其二,公示内容对信息反馈渠道必须明确、完整,一份规范的公示文种,文末要有公示期、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有不少公示内容,上述几项不完全,有的只公布了核心内容,其他什么也没有,完全失去了公示的目的和意义。而公告一般不需要这些内容。

公示制度的勃兴,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彰显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表明了我党要为人民做主的决心。只有政府公开信息,公众反馈信息,才能促使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促使和谐社会不断地向民主、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才能推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努力学习、掌握和运用这种“公示”文种,将在推进我们伟大事业的进程中发挥出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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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瑜(1983-),女(汉族),山东费县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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