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官兵家庭涉法维权问题的思考

2016-01-06 04:16李永哲黄立辉
政工学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维权官兵部队

李永哲 黄立辉

基层官兵家庭涉法维权问题的思考

李永哲黄立辉

当前,随着国家与军队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官兵家庭涉法问题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法问题愈发复杂尖锐、利益关系愈发错综交织,已经成为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亟待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当前官兵面对家庭涉法问题的思想偏差

官兵普遍缺乏运用法律观念思考问题的意识,与高效民主的法治社会理念相形见绌。一是不学不会不懂,致使老旧观念成积习。约60%的涉法问题就像一层窗户纸,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能够应对,但是一些官兵平时置“学法懂法”于不顾,关键时刻临时抱佛脚,向组织求助成为本能反应,缺乏自我提高解决问题的意识。二是有病乱投医,对法律维权信心不足。遇到问题,相信情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习惯请客、送礼,即使找熟人、找关系碰了一鼻子灰,却仍然越挫越勇,折射出部分官兵法治意识淡薄。三是求助无门,对维权途径方法知之甚少。官兵主动学习涉军维权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识淡薄,对维权的方式方法不了解,对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没有认识,遇到问题时不知所措,甚至被人欺骗和戏弄。

二、深入剖析官兵法律维权困难的原因

官兵维权困难重重与部队较为封闭的小环境有关,军人长期在军事化管理中,对外界社会发展不够敏锐,往往成为涉法问题中的弱势群体。一是部分单位对官兵的权益不重视。部队大项工作和重要任务往往削弱了对官兵涉法问题投入的精力,涉法问题甚至成为包袱,被基层甩给机关,机关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收效甚微,部门之间、当事人之间、军地之间都可能因为互相推诿而导致纠纷陷入“泥泞”之中。二是自身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形势不乐观。首先,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其次,法律专业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寥寥无几,综合能力差是主要原因;再次,专业不对口在部队已经见怪不怪,大家习以为常,家庭涉法问题毕竟为少数,法律专业人员大部分时间被闲置。三是军地协作在法律援助方面运行不顺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大单位对军地协作、法律援助有明确的规定,但到地方后有变形走样、落实不坚决的现象,军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的制度坚持不到位。

三、探索研究官兵家庭涉法问题的维权对策

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涉法问题的最优方式,上下联动,军地互动,创新方法从制度上解决困扰部队的家庭涉法问题。一是强化各级组织功能作用。各级组织在官兵涉法问题中都应发挥自身作用,要参与到维权工作中,而不是只做上传下达的传话筒,基层要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机关要变被动咨询为主动维权,坚决抵制“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息事宁人”的老旧做法,积极推动司法程序展开,为官兵争取合法利益,维护军人的尊严。二是提高涉军维权工作质量效益。对于处理涉法问题的干部采取绩效机制,尽可能地加快解决涉法问题,让官兵尽早从家庭纠纷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部队工作中;对于绩效突出的干部实行奖励激励,提升处理家庭涉法问题干部的岗位荣誉感。三是监督维权机制合法化运行。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处理涉军维权问题的程序步骤,列清所有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采取全程监督和质询的方式推动维权机制健康有效的运行,对中间阻挠或者设置障碍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增强“造血功能”培养法律人才。首先,引进素质全面过硬的法律人才;其次,利用驻地的法律资源反哺部队官兵,采取旁听庭审、咨询法官、模拟法庭等方式扩展法律的受众面;再次,选送有一定基础的官兵到院校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五是探索研究军地合作的新途径。军地之间维权合作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仅有的政策是以“通知”“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下达到地方,因为没有违反相关政策的法律追究,军地间协作存在不尽职、不尽责的现象。部队可以聘用地方律师,对官兵家庭涉法问题进行处理,既省去部队干部半军事半法律的工作模式,又能达到尽快解决涉法问题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

【作者系68232部队保卫股股长、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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