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思考

2016-01-06 06:00陈永信
国防科技工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军工国防

陈永信

军工企业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思考

为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5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联合就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了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局作为指导意见发布者之一,对在军工企业全面推行《规范》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力加强和引导涉军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肩负着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双重使命,从军工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看,以此指导意见发布为契机,全面推行《规范》是极为必要的。

从军工企业外部环境看,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军工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军工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体。全面推行《规范》,在军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目的是使其一方面能够在军品研制中有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满足国家和军队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民品的市场竞争中形成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服务,把创新、研发、制造与营销结合起来,既可以引领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又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十分巨大。

军工企业要抢占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制高点,担当新一轮战略竞争的排头兵,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就必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在军工企业建立科学、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运用,共享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加强对世界先进技术的挖掘、整理、分析、应用,充分吸收借鉴他人成果,科学领悟前沿领域发展态势,提高科研起点,避免重复研究,优化技术路线,缩短研制周期,提高投入效益,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驱动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为企业赢得未来竞争优势提供更有利的科学技术支撑。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战略价值。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面临资源约束、环境约束的矛盾,军工企业担负着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双重使命,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更强劲的辐射带动作用,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使企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职工创新才华充分施展,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运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无形资产价值不断提升,推动传统行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军工企业内部需要看,军工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管理体系贯标的重要内容。

通常所说的企业贯标,是指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是运用过程方法和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工作的一种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贯彻《规范》),也是贯标的一个类别,称之为知识产权贯标。

军工企业贯标是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的基本要求。国防工业是特殊产业。《国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军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其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投资,科技成果用于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具有非经济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需要对科技投入产出效益进行量化考核。通过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一套基于过程方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纳入企业投入产出考核机制,指导企业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手段加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资源规划和管理,才能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军工企业贯标是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力抓手。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创新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产生了众多科技成果,形成了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数量持续高速增长。同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也需要根植于国家科技和工业发展基础之上,吸纳全社会优秀资源参与军工科研生产。

当前,无论是军工企业之间的“军转军”,还是与民用市场对接的“军转民”“民参军”,都是国防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瓶颈环节。军工企业切实履行“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光荣职责,需要紧紧抓住知识产权这个利益纽带和桥梁枢纽,跟踪具有潜在军用前景的民用技术发展动态,以促进军用与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实现军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从外到内,由表及里。可以看出,在军工企业全面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不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调节下的普通企业,需要政府层面的主导。在贯彻《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针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特点规律,拟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军工规范》),引导军工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

一是在编制《军工规范》的总体思路上,应强调国家利益优先。在国家所有行业中,国防科研生产是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且由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行业。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通常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决策、由国家投资的国家行为,其客体主要表现为关于武器装备及其制造使用方法,不允许除国家武器力量及国防科研生产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国防知识产权,必须牢牢掌握在代表国家的政府手中,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在研究编制《军工规范》时,要突破“国防知识产权=普通知识产权+保密措施”的设计理念,除了体现现有《规范》的战略导向、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原则外,还要特别强调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并在具体管理措施中加以体现,如把申请专利与提供技术资料作为强制要求予以规范等。

二是在编制《军工规范》的管理范围上,应突出专利、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和技术资料。依据一般企业的需要,《规范》中明确了10余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军工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在知识产权管理范围上,应突出军品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使用的特点,重点在突出专利、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和技术资料。

三是在编制《军工规范》的管理过程上,应增加定密解密程序。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志,国防知识产权的定密解密管理是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有要求。因此,编制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时,必须充分体现这一特殊要求,依据《保密法》和《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知识产权定密解密策划、实施、检查、改进予以明确。

四是在编制《军工规范》管理内容上,应突出知识产权运用和对发明人的奖励。美、俄、英、法等发达国家,在国防领域都实行使用专利技术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但给予适当补偿的特殊知识产权政策,从而保证了国家能够得到最优的武器装备技术。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源于国家投资,能够在多个单位、多种武器型号使用是国家投资最大化的表现,不是以取得经济效益为基本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因而不能简单套用专利法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因此,在编制《军工规范》时,要充分结合国防知识产权特点,在国防知识产权转为普通知识产权前,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不能片面强调保护国防专利权,否则会对国家知识产权的应用形成阻碍。

五是在编制《军工规范》实施措施上,应明确制定强制性条件。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将企业贯标认证情况作为高新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军工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当前,军工企业承担着国家和军队的多个重大科技专项任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对于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效率至关重要。因此,在编制《军工规范》时,要着手研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军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研项目的资质等挂钩,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融合,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更好地贯穿于军工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流程,更有效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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