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权利:来自个体与社会的责任

2016-01-11 07:00李侠吕慧云
科学家 2015年8期
关键词:幸福感公平要素

李侠+吕慧云

在时代节奏逐渐加快的今天,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工业逻辑在完成对社会的效率征服之后,终于呈现出它隐而不显的本来面目:机器不会去适应人,而人必须去适应机器。这是工业逻辑的铁律。那个被哲学家马尔库塞称为“单向度的人”的我们,再也回不到记忆中的田园牧歌时代。所有的人不论你昨天遭遇什么,今天必须清零,而且要全力以赴才可应对。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存在的意义变得下落不明,那些与生命有关的精神生活不知什么时候、也不知道在哪里丢失了,疲于奔命的感觉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幸福感缺失已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性心理症候。

2009年有学者在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撰文,指出:中国有接近1.8亿人存在心理障碍,这是一件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虽然,我们还无法证实不幸福感与心理障碍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直觉告诉我们:不幸福的心态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的幸福感哪去了?如何重构我们的幸福?这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乃是幸福生活的目的。在伊壁鸠鲁那里构成幸福的要素就是两种:外在的身体健康与内在的灵魂平静。这个简单划分直接指涉了幸福的构成。时至今日,这仍是分析幸福问题的标准研究进路,这可以看作是人类在蒙昧时代对于幸福的最初表达。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总体来说,幸福涉及的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并且这种存在状态是一种好的状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存在方式逐渐走向精细化,随之而来的是构成幸福的内在与外在要素都在快速增加,换言之,幸福的内涵与外延都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

如果说伊壁鸠鲁的定义是关于幸福的1.0版的话,那么今天的我们遭遇到却是2.O版的幸福观。幸福不是静态的,它是动态发展的。追求幸福是一条永无止境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永远处于一种未完成、未实现的良好的状态,而人却执着地追求这样的状态。我们坚信:幸福是一种可以塑造的习惯,它是可以习得的,也是可以制造的,并且值得我们每个人去为之努力,这是个体与社会对于幸福的一种责任。

为了习得与制造幸福,需要知道幸福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根据结构化的方法,我们倾向于把幸福的构成要素根据来源分为两类:内部的构成要素和外部的构成要素。这两类幸福构成要素在不同时代之个体的幸福总量中所占的权重是不同的。在农业社会及以前的时代,内在构成要素在幸福的构成中占有更大的权重;而在工业化时代以后,外在构成要素在幸福的构成中所占的权重要大于内在要素的权重。这也是当今人们不再为温饱发愁反而感觉更不快乐的内在原因。

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流传甚广的话,道出一个规律:构成幸福的内在要素具有普遍性。尽管每个人对于幸福的体验及认知是不一样的,但正是那些不变的最基本要素构成了我们的千差万别的“幸福”感。

根据考察,我们认为构成个体幸福的最基本内在构成要素包括如下四个:快乐、意义、爱与至善。为了防止出现要素之间的交叉,需要把意义与至善做个简单的区分,意义与个体的目标选择有关,而至善则主要侧重于个体对行动的伦理考量。我们要求构成幸福的要素尽量都是原子式的,不可再分概念。一个人若能感觉到幸福,一定是这些基本要素与存在的结构发生了契合关系。尽管做了这样的区分,还会存在一些小交叉,即把至善设为意义的目标,考虑到这样的抽象目标在选择中很少出现,因此,把至善设为一个单独要素是可以成立的。而且在分工如此细化的今天,人和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这与人们的常识印象相反,此时,由伦理引发的幸福感也随之增加。那么,内在构成要素是怎样形成我们的幸福感的呢?

回顾我们的生活经历,能很直观地发现快乐是构成幸福的最主要内在构成要素。通常当一个人感觉到快乐的时候,他(她)是幸福的。问题是有没有评判快乐的客观标准,快乐是我们最为熟知的主观感受之一。不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有多大,我们都能准确判断某个人是否快乐?究其原因在于快乐背后拥有共同的东西,现代的神经生理学研究已经能证明快乐发生的内在机制,因此,快乐是客观存在的。

美国心理学家泰勒·本·沙哈尔认为:幸福是快乐与意义的结合。在他看来,快乐与当下的利益有关,而意义则与未来利益有关。其实把幸福的构成要素用经济学的收益来解释,显然已经缩小了幸福的外延,有些幸福是与利益无关的。当我们欣赏优美的风景之时,由美所带来的强烈快乐与满足感就是无功利性的,这也是康德一再强调的主题:美是无功利性的愉悦。

人的快乐并非仅仅是大脑内多巴胺的分泌,它在内容上更有质的区别。英国哲学家穆勒在批评边沁的功利主义的时候曾指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如果我们将穆勒的观点推进一步,就会得出由物质需要的满足所获得的快乐是低级快乐,而由精神需要的满足所获得的则是高级快乐,它更具持久性。

构成幸福的第二个要素是意义。意义的产生通常与目标的设定有关。我们经常自问:人为什么活着?其实,这就是对存在意义的追寻。意义之所以能带来幸福感,是因为意义能够让存在者的存在显现,换言之,有意义的生活会让个人把能量和精力集中在某一确定的目标上,从而带来充实感,基于此,自我实现等高级需求才可以存在。中国人常讲:人过留名。这里的名就指由实现目标所获得的精神收益,而在这份收益背后就是不可见的意义在支撑着人的行动;人生一旦失去意义,就会陷入虚无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无主义就是意义缺失带来的群体心理问题。百无聊赖者又怎能感到幸福呢?按照存在主义的说法,人的存在是被遮蔽的,意义恰恰是去蔽的利器,因而,存在感的获得与意义有关。有了意义,存在者的存在才能绽放出来。

构成幸福的第三个要素是爱。爱是一种能力。对于一个习惯了斗争哲学的族群来说,这种能力已然陌生,需要重新培养。哲学家舍勒曾说:推动世界前进的力量有两种:爱和恨。爱是建设性的,而恨则是破坏性的。通过爱这种能力,我们把他人与世界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一个有机共同体。马克思当年也曾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通过爱我们与所有人形成了一种健康的、相互信任与低交易成本的有序联结,在这个过程中,支配社会运行的各种规范才能以平顺的方式发生作用,从而使得每个人在这个网络中形成一种规范的自我认同,比如承认、赞美、同情、理解等,这些情感都会让我们获得强烈的幸福感。反之,不但不会获得这种满足感,反而会产生强烈的挫折感与沮丧感。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幸福感都是因为不会爱而失去的。

构成内在幸福的第四个要素是至善。至善很难解释清楚,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说法:人的目的,即人的可实践的最高善,就是幸福。由此,可以推知,追求至善是可达致幸福的。至善就如同科学上的真理,虽不能至,但每一次的接近都会给人带来持久的幸福感。这里还要简单梳理一下古希腊哲学家对于美德与幸福关系的阐释,在苏格拉底看来,知识即美德,而美德对于幸福来说就是充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知识本身也是能带来幸福的,孔子所谓:朝闻道夕死可矣。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值得称道的爱智慧的体现。总之,心怀善念是会增加人们的幸福感。

这个现象并不神秘,哲学家汉森所谓的“观察渗透理论”,已然揭示这种幸福产生的机理:你看待世界的方式是由你内在的信念决定的。至善对于任何人而言都类似头脑内的信念一样,通过这套信念我们看到的世界是截然不同的东西。坊间所谓的心理阳光一点,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幸福的内在构成要素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自我调控的,这些要素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结果。这一点很振奋人心,换言之,至少在局部层面上我们是能决定自己的幸福的。中国古人所信奉的修齐治平等,都是可以自我掌控的。对于个体的幸福,我们是有责任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幸福感由内部决定的模式开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今天的幸福感仅靠内在的修为已经不够了,我们幸福感很大一部分是由外部要素决定的。那么外部要素是如何决定个人幸福的呢?

哲学家海德格尔晚年曾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在世界中。以此作为对他在纳粹期间的所作所为的回答。这句话妙就妙在“在世界中”。何谓在世界中?在笔者看来,就是你所遭受以及你所施予的。对于个人的幸福感而言,你所遭受的将决定你的幸福感,你所给予的将影响到他人的幸福感。这种遭受是来自你所在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所有的人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心理学家罗洛·梅敏锐地指出:幸福一般依赖于一个人的外部状态,欢乐则是内部能量的充盈,导致敬畏和惊异。幸福与满足有关,欢乐则与自由和人类精神的丰富性有关。那么外部状态是如何影响一个人的幸福感的?这就是我们要谈的幸福的外在构成要素问题。幸福的外部构成要素是以个体的需要为出发点,促进个体潜能的实现为目标,最终促进个体的幸福。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构成个体外在幸福的要素分为如下几个: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安全、宽容等。这些要素都是由制度提供并用来维系社会有序运行的标准配置,如果这些要素缺乏,很容易造成群体性的不幸福感。每个人在社会上的遭遇主要与资源的分配有关。这里的资源即包括有形的物质资源,也包括无形的精神资源,如承认、安全以及荣誉的分配等。而实现这个目标是社会的责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早就指出,城邦的最大美德就是正义。而正义在实践层面就是公平,缺少公平感是目前人们感受最深的不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捍卫公平就是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按照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设想,为了实现公平,需要设置无知之幕,以此隔绝各种社会、历史与文化等因素对于决策的影响,这样才能保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实现。这话说起来比较晦涩,但很好理解,比如为了实现机会公平原则,我们需要隔绝评判者对于申报者的各种信息的了解,使评判者在不知道的(无知)的情况下,根据理性做出最优决策。社会上对“官二代”的诟病,皆源于他们的身世破坏了机会公平原则,造成大多数人对于不公平伤害的心理扩大化。公平对于国家而言是首要美德,对社会而言则是公共福祉。因此,保障个体的幸福是社会的责任。当下我们遭遇到的普遍不幸福感,与我们的制度设置存在缺陷直接相关。那么。自由要素又是如何影响我们幸福感的呢?

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相信这句话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但很少人去想自由对人而言为何如此重要?自由是存在者存在的标志,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就是存在者捍卫存在的权利。今天我们对于违法者的惩罚也是通过消减他的自由来实现的。由此不难看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今天,一路走来,个人自由的范围一次次扩大,人的权利也随之提升,这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诚如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言,天赋人权。自由是人的最重要天赋权利之一,它不是某个人或机构的赏赐,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20世纪哲学的最伟大发现之一就是证明真理与存在者的自由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幸福的基础。由此就不难理解裴多菲那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为何如此受人青睐了。

自由是人类所有尊严的基础。那么自由从哪里来呢?自由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由国家来提供,这就是近代四百年政治哲学所取得的最伟大成就之所在。每个人都让渡一些权利交予国家,然后国家则按照契约为每个人提供自由与安全。但这个环节中存在一个巨大的隐患,即国家是一头巨大的利维坦(霍布斯对国家的比喻),每个人在它面前都是渺小的,那么国家时刻有违约不履行契约的潜在风险,如何制约国家的违约呢?这就需要民主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国家履行契约,以此捍卫个人的自由。

再来说说平等对于幸福的影响。对于平等带来的好处人们往往意识不到,那么我们就谈谈不平等,以此反证平等对于幸福的价值。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威尔金森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中指出:不平等就像一个污染源,在全社会扩散。不平等的危害非常大,这里仅就幸福而言,不平等加剧焦虑感,而焦虑感与幸福感成反比。因而,威尔金森认为:不平等状况的加剧常常伴随着更加激烈的地位竞争和更高水平的地位焦虑感。很多时候,最初地位的形成也是基于不平等造成的结果。改革起来异常困难。

从这里我们大体了解了不平等侵蚀幸福的机制。那么,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对于既得利益者是好事吗?换言之会增加他们的幸福吗?显然不会,因为任何人都不是一个孤岛,既得利益者也会被整个社会弥漫的不平等所伤害。因为不平等会造成社会的分裂,如果达到临界值就会发生社会动荡,到时安全感荡然无存,既得利益者将成为首要的损失者。移民倾向已然间接证实这种忧虑。因此,不平等的结果最终会伤害所有人。2015年最新公布的联合国《全球幸福指数》里,中国在全球158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84名,这个数据实在不值得骄傲,究其原因,不平等造成的幸福感丧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再简单分析一下幸福范式的升级转型问题。根据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金字塔理论,人的需求层次从低到高有五个层面,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前工业社会的幸福范式以内在构成要素为主,基本上以实现前三个需要为幸福实现的标志;而工业化时代以来幸福的构成范式以外部要素的满足为主,它实现的标志是后两者的实现,即自尊的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幸福范式的转型意义深远。如果整个社会在解决了基本需求之后,那么精神需求的满足就成为提升幸福感的主导要素。如果一个社会的治理模式仍停留在前工业化模式,治理的目标与群体的偏好发生扭曲,就会阻碍整个社会幸福感的提升。遗憾的是,我们目前采用的治理模式仍然是前工业化时代的模式,它不但无助于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是造成幸福感缺失的原因。

在了解了构成幸福的内、外要素之后,我们还面临一个比较紧迫的问题:如何提升幸福感,在介绍一些具体措施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不幸福感的主要表现形式:焦虑。众所周知,焦虑对幸福感的侵蚀是最严重也是最持久的。

所谓焦虑,通俗点说就是当个体在实现他的潜能时遇到阻力,此时所带来的一种心理状态就是焦虑。这是我们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存在状态。在厘清这些基本结构关系之后,提升幸福感以及摆脱焦虑的道路也就清晰了。对于幸福的内在构成要素,我们可以通过主动学习来提升内在的幸福感,这部分是习得的结果,也是我们能身体力行的幸福来源。积极心理学的一些研究结论与措施可以用于处理内在幸福感不足的问题,比如常在头脑中想象快乐的事情,久而久之就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最新的神经可塑性研究已经证明,这种努力可以形成新的神经回路,根据用进废退学说,经过练习的快乐回路就容易激活,从而带来幸福感的提升。还有目前比较流行的正念减压疗法、冥想等,也是消除焦虑、抑郁的一种比较经济、有效的调控方法,其机理就是引导注意力,从而消除多余的负性内容。

最难处理的是构成幸福的外部要素的改变,这是个体无能为力的。造成国人幸福感缺失的主要原因来自外部,这需要国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真正落实民主机制,从而使自由、公平有可靠的制度保证。另外,让公平与正义真正成为制度所追求的美德,加快推进幸福范式的升级与转型,从而让社会与公众处于同一认知层面上。幸福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虽然公众今天的幸福感并不尽如人意,但不用悲观,哲学家布洛赫认为:人类所向往的“善”难免遭到失败,但这种失败本身包含着自身未来的可能的胜利。

即便当下外部要素对于幸福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我们对于自己的幸福还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你还能最大限度上去丰富自己的内在幸福,捍卫幸福的最低存量永远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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