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打工”的工伤维权

2016-01-13 00:46王景龙王立辉王世玲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4年9期
关键词:赵某工伤保险工伤

王景龙++王立辉+王世玲+徐建军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探矿、采油……很多企业把业务做到了海外,工人中不乏有大量的农民工、派遣工。针对“境外打工人”常常遇到的如何缴纳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如何鉴定工伤、如何赔偿等问题,现结合案例一一解答。

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案例

张某大学毕业后,与国内一家油田公司签约成为合同制工人。前不久该公司在非洲与当地的公司合作开发了一个油田,张某主动报名出国采油。在一次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中,张某受伤。张某出国时,国内公司停缴了他的工伤保险,说是在国外缴纳,可国外的公司并没有为其缴费。为此张某很纠结,不知道如何维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劳动,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都要对劳动者的工伤负责。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派遣张某出国的国内公司应当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张某的工伤负责。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

郝某是一位农民,不久前被一个私人工头招聘到某建筑装潢公司。公司同意聘用后,由该工头给郝某办理出国手续,带到该公司设在南亚的建筑装潢公司从事装修工作。郝某在给当地一家贸易公司装墙壁灯时,被铁钉刺伤了眼睛。国内、国外的公司都没给郝某上工伤保险,也都不承认与郝某有劳动关系。郝某找不到带他出国的工头,几经辗转后回国,得不到治疗的眼睛已经失明。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所签的劳动合同考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某建筑装潢公司设在南亚当地的公司,是国内公司的一部分,国外公司应当视为国内公司劳动者的一个工作地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中介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职业介绍费用的活动。带郝某出国的工头应属于非法中介。郝某和用人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郝某的工伤损害赔偿,可要求所在公司的国内公司承担。

工伤如何鉴定

案例

于某是国内某筑路公司的筑路工,一家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某公司,组织于某等一批人出国劳务,在南美为一中外合资企业修路。于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龙卷风,被杂物砸伤腰部,导致脊椎多处骨折,不能起床行走。经过当地医院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于某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不知道应该在国内还是国外进行。

法官说法

发生工伤后在哪儿进行工伤鉴定,这要看在哪儿缴纳的工伤保险。如果在海外工作期间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那就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进行工伤认定、鉴定、理赔。如果在国内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鉴定应回国内进行。如果回国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因此,于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的地点选择,需要根据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具体地方而定。

没上工伤保险咋赔

案例

赵某是一家炼钢厂的工人,下岗在家待业多年。经朋友介绍,赵某办了商务签证去欧洲某地一家钢厂工作。赵某上班时,一处停在空中2 m高的行车出现故障,抓斗中的铁块掉落砸中其头部。赵某当场晕倒,伤势严重。在当地治疗一段时间后,赵某被厂方护送回国治疗,并委托客户一家进出口贸易的公司经理吴某代为照料。吴某为赵某垫付了20多万元医疗费。赵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就回家静养,可再无人问津他的病情。最近赵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经过法庭调查,虽然赵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吴某或吴某所在企业与赵某之间存在雇佣、派遣关系,法庭没有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等。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然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因此,由于赵某属于非法出国劳务,其合法权益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维权之路将困难重重。

编辑 宁 远endprint

猜你喜欢
赵某工伤保险工伤
我在北方,热成工伤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婚前赠与的首饰和手机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非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