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初德刑思想探析

2016-01-15 16:17陈璞道
学理论·下 2015年12期
关键词:德治

陈璞道

摘 要:周武王的军队占领殷都朝歌,统治了六百余年①的商朝灭亡,周朝由此建立。周朝建立之后,以周公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巧妙地使用了“德”这个概念,将天与王权结合起来,为武王克商找到了合理依据,同时也为周王朝未来的统治提出了合理性规划。“德”以及德治思想的提出既体现了周人思想体系中天命思想的羁绊,也是人文精神萌发的开始。

关键词:周初;德刑思想;政治伦理;德治

中图分类号:K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6-0071-03

周朝的兴起,殷商的灭亡使得殷末周初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上政治与文化变革的重要时期,政权的更迭和思想的跃进促使中国政治伦理文化的主基调在这一时期形成。王国维先生曾对这一时期做过这样的评价:“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1]足以显示这一时期政治变革对未来我国封建社会政治伦理产生的深远影响。历经六百余年沧桑的商王朝在风雨飘摇中衰败,小邦周为何可以代殷商行使王权,天之权威是否依然存在?道德的追问是周初统治者率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周王朝何以维护自身统治,周王如何调节与天,与祖先,与民,与旧殷民的关系[2]100-101?这些问题成为周初统治者们探讨的主题。

商朝后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商朝统治集团内部,纣王实行专横统治,这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元老重臣受到排挤,纷纷引退,《尚书·微子》中记载“其长,旧有位人”,“吾家耄,逊于荒”。商纣王认为自己受命于天,可以肆意妄为,所以“好酒淫乐,嬖於妇人”(史记·卷三·殷本纪)为酒池肉林,设炮烙之刑,致使民怨沸腾。商王在商朝建立之时就强调自己是独一无二的君王,代“天”管理百姓,人们要服从“天”,也要服从殷王。然而,纣王暴虐的腐朽统治使得“天之权威”被怀疑,《尚书·微子》中说“今殷民乃攘窃神祗之牺■牲,用以容,将食无灾。”百姓厌恶商王朝的统治,商朝的衰败和反商的骚动开始蔓延。商朝自身的腐朽统治带给了小邦周成长的机会,文王谨慎处理与商纣王的关系,取得了他的信任,被册封为西伯,在长年的征战中周得到了壮大,文王“修德行善”,使周达到了“大邦畏其力,小邦怀其德”(尚书·武成)的实力,武王继承文王遗志,继续以此治理周,周拥有了克商的实力。此时,商纣王依然认为“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商书·西伯戡黎)商朝最终在其统治下走向了灭亡。

商统治时期,“绝地天通”的神权垄断思想被统治者用来解释王权的合法性,然而,这种思想在殷末却被质疑。那么帝辛为何失去上天的庇护?周天子权力的合法性和已被打破的“天”之权威如何重新建立的问题成为周初统治集团率先需要解答的问题之一。周人在对待“天”的问题上承袭殷人,同样承认“天”“帝”是存在的,宣称周的王权也是上天赐予的,周人之所以可以代商行使王权,那是因为“天”不满商纣王的暴虐统治,因而将权力赋予了有“德”的周天子,这就是“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依据周公的理论,“天”之所以将王权转交于姬姓的周朝,那是因为商纣王违背天的意志,自身失德,最终失去了天的庇佑,殷朝政权也就此旁落。而周之所以快速崛起,则是因为周天子“敬德”。正是这一原因,周公把君主有没有道德同“天”是否把政权授予君王直接联系起来,由此向民众说明了周天子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合道德性。在训导武王弟弟姬封时周公曾说道:“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尚书·康诏)将“德”与王权结合,一方面可以向百姓说明周的王权顺乎天意,合理合法;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训导、警示和告诫周天子,要时刻记得商朝灭亡的教训,用“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正如周公所说:“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民”(尚书·康诏)。

周初的统治者从周代殷的过程中,看到了双方实力的消长,他们认识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从夏商得天命,夏桀、商纣失王命周人看到了政权更迭中统治者个人的行为和民心向背所起到的关键作用。“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周人在否定夏商“绝地天通”思想的同时,提出了“德”的思想,周天子在统治中既要顺承天意,配德于天,也要体察民意,敬德保民。周王的德行和民意是“天命”的主导因素,“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周王如何对待百姓,也就意味着如何对待“天命”。王国维先生曾说,周人“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①。依据周公思想,君王要“配德于天”,夏桀,商纣之所以失王命,皆因“失德”。而商汤与周武皆得到了上天的庇佑,得王命。以及后来周公东征三年,平定管蔡之乱也是奉天命用兵。周人意识到,天命也会因人事产生变数,君王要与天沟通,领会天意,用“德”将“天命”与“人事”连接起来,保证王权不旁落。周公还指出“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尚书·召诰)也就是说,君王在治国理政和个人行为处事时应该恭敬谨慎,以身作则,不可不敬重德行。而敬德的目的是为了保民。君王想要达到敬德保民,就要做到“修己以敬德,保民以敬德,顺天以敬德”[2]81-84虽然周公所讲的德是统治者的道德,是政治领域内的道德。但是,周初的统治者们已深刻地认识到应该“以兵定天下。”(汉书·刑法志)周人在兵刑合一的基础上还强调法与刑也是治国所必需的。所以,周朝又设大司寇一职,建立“三典”,据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体现了周朝统治者在不同的国家发展阶段使用适时,适量的法与刑,使百姓因畏威而远罪。后来的“五刑”与“九刑”则是对三典的补充和完善。

周人虽将兵、刑、法作为国家治理中的必要手段,但也清醒地认识到穷兵黩武,任法任刑不是目的,政治的根本在于使民向善,因此“明德慎罚”成为西周统治者明智的选择。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人在使用“刑”时,立法,司法都要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时则更要慎重,周公认为,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罪犯的主观状态。“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是乃不可杀。(尚书·康诏)在量刑时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体现了周人对待刑的谨慎态度,同时显现出周人政治思想中所具有的人文精神。据《吕刑》记载,周代将五刑由两千五百条增至三千条,看似律条增加,是重典治国,其实周人是将刑法中较轻的墨刑和劓刑增加至一千条,较重的宫刑减至三百条,大辟只有二百条,周朝的统治者虽然增加了刑罚的数量,却减少了重刑和死刑的数量,由此也可体现出周朝统治集团在治理国家时的“明德慎罚”。从夏朝,商朝的统治中周人吸取教训,对“刑”慎之又慎,因而提出了“敬德为刑”的思想。“敬刑”即处理好德与刑的关系,正确地用刑,本身就是一种德。“敬刑”的内容包括不因贿赂而枉刑,不以权势而滥刑,使用刑罚要得当等。

周人反思了前代统治者的治国弊病,在统治中,重视德治,轻刑罚,强调以德化人,教而后刑。周代商后,面对殷人后裔,并没有选择武力征讨,斩草除根。周人把周天子如何处理与殷人后裔的关系看作是周天子王德的重要内容。刘泽华先生在总结周人王德的十项内容中就提到“做新民”,即改造殷民,使其改邪归正[3]。可见周朝统治集团面对殷人后裔采取了宽仁的态度。据史料记载,武王在占领朝歌后,将纣王之子武庚和禄父安置在朝歌,让他们继续统治殷人后裔,并设“三监”,即封其弟管叔、蔡叔、霍叔管理部分殷的土地,这样既可以监视武庚等人,安抚殷人后裔,又可以体现周武王的“德政”。即使后来武庚叛周,周朝统治者也依旧宽忍,将殷民迁至下都成周,加以教化,希望他们可以重作新民。周公告诫殷民:今予惟不尔杀,予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邑于兹洛,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士,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尔小子乃兴,从尔迁。(尚书·多士)对殷人如此,面对四夷问题时,周武王依旧可以做到“明王慎德”,使得“四夷咸宾”(尚书·旅獒)。周朝的统治者继承了殷商时期形成的“刑”乃劝善的思想,宽大处理那些可以教育好的人民,而对于反抗周王朝统治的顽民要讨伐并且镇压。周人的德治思想还包括“德”“孝”并称,“德”以对天,“孝”以对祖的思想。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关健英教授在概括周天子君德时将周人“德”的内容概括为“与天的关系、与祖先的关系、与民的关系、与称臣的旧殷民的关系。”要“保民”,统治者自身应具备道德,只有统治者自身不贪图享乐,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懂得体察民情,给百姓施以恩惠,才能真正做到敬德保民,这样的君王当然也就会得到上天的庇佑。

周初的统治者继承了舜统治时期产生的“天秩有理”“天讨有罪”(尚书·皋陶谟)的思想,将法与刑作为建立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兵刑合一”思想在周初的统治中体现出来。武王兴兵讨伐商纣是出于天意,也是合乎民意的,纣王已被天剥夺了权力,成为“独夫纣”,所以大获全胜是武王伐纣的必然结果。而后来周公东征也依旧是行“天命”。周朝建立之后,设大司马一职,执掌国家的兵政大权,武力讨伐作乱的诸侯,用“大刑”维护周王室的统治,使国家有序的发挥[2]100其中“与天的关系”就是“德”,“与祖先的关系”则是“孝”。“孝”的思想体现了周王对百姓的教化,“孝”大致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奉养父母,一是追孝祖先。这既体现了祖先崇拜的思想,又表现出周人对宗法规范的重视,将自己打造成尊宗敬祖的道德化身,使自己与“郊社不修,宗庙不享”“弗事上帝神祗,遗厥先宗庙弗祀”(尚书·泰誓)的商纣形成鲜明对比。

周初德刑思想的形成,是在巩固新兴周初政权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周朝统治集团继承了夏商两代政治伦理精华,依据当时社会文化,摒弃前代政治伦理的不足之后形成的。周初德刑思想中包含了古老的天命观,也是周人精神世界中人文精神萌发的开始。

周人开始探讨政治策略与政权更迭的内在关系。面对商汤代夏,武王克商的事实,周初的统治者认识到政治策略在政权兴亡中起着决定作用,统治者自身行为的得失与政权转移密切相关。夏朝灭亡,在于为政者不行善德,据记载夏朝“自孔甲以来而诸侯多畔夏,桀不务德而伤百姓,百姓弗堪。”(史记·夏本纪)商朝灭亡,原因是商代统治者为政实行残暴统治和腐败淫虐所致。商朝自商王祖甲之后,“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尚书·无逸)政权由此衰落。纣王统治时期,重奸佞,害贤士,施酷刑,横征暴敛,荒淫无度,最终导致政权更迭。周人得“天命”的重要因素是实施了重视德治的政治策略,使小邦周得以壮大,最终灭商。周朝统治集团经历了殷周变革的社会活动,深刻认识到德治政策与政权兴亡的直接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为了巩固周朝政权,必然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实施德治治国的政治策略。

周人所讲的“德”,是周天子克商,得“天命”的依据,天将君权赐予有德的君王,剥夺无德的夏桀、商纣管理人民的权力,“德”是“王德”或“君德”,是被王垄断的“德”,“其惟王位在德元”(尚书·召诰)。所以,周人之“德”是一人之德,并不具备对普通民众的社会规范性,周王将德作为自己用人和行政的理论依据。所以,周初的“德”尚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主要是对周王个人品行的要求。周人君德思想中包括的“德”主要有十项内容,即“敬天;敬祖;尊王命;虚心地接受先哲的遗教;怜小民;慎行政,尽心治民;无逸;行教化;做新民;慎刑罚。”[3]周王运用此十项规范要求君王,处理好与天、与祖先、与民、与称臣的旧殷民的关系,这就是王之德。可见,周人对王德的要求已包含了现实的伦理关系,涉及了天命与王权的转移变数,“德”成为整合它们的依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周人要求君王“敬德保民”对后来儒家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形成了儒家的“民本”思想,“敬德保民”也成为历史上评价君王政行的重要依据;周人要求君王“以德配天,克己修身,勤俭无逸”,形成了儒家正人先正己,为民表率的理想君格;周人要求君王“明德慎罚”成为儒家“德主刑辅”德治思想最早的理论来源。

周人君德思想还有着规范论的意蕴,表现出道德规范的约束性意义。具体来说,“德”也包含着用道德去规范为政者的行为、用道德去限制为政者行为的意味,即“以德治君”。君王依靠“德”可配享天命,同时也受“德”的监督。周人所说的“德”对王者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天对王的监督。天只保护那些有德的君王,只有以德配天才可享有天命,保有政权,因此,天就成为王是否有资格为王的最终裁决者。其二,是民对王者的监督。周人常将“天”与“民”并称,如“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尚书·康诏)民是主动存在的,民与天有着紧密的联系:“敬德保民——获天命——为王——敬德保民”[2]104。民意是决定王权的重要因素。西周时期形成的这种对民的思想,到后来形成了儒家思想中“爱民、利民、重民、惠民”的民本思想。

在封建社会中,君王是至高无上的,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无限特权。“爱民”无非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得到自身利益而掩盖剥削本质的遮羞布,但周初德治思想毕竟意识到了民在政权更迭中的重要作用,在施政策略上也会注意到百姓的感受,从此意义上来说,周初德治思想虽然依旧包含着天命的束缚,但人文精神已开始萌发,并在施政者的施政策略中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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