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2016-01-16 09:42蒋义红
魅力中国 2016年23期
关键词:业务学习桂林市委会

蒋义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400)

论如何加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蒋义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1400)

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以高检院部署的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以改革创新推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检察委员会;规范化

近年来,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以高检院部署的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以改革创新推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一、紧扣改革,不断完善检委会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委员直接办案制度,发挥委员示范引领作用。贯彻落实检察改革精神,突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切实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及检委会委员在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履职和示范作用,研究制定直接办案实施细则,并根据每年案件总量对委员办案数提出要求。二是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委会职责权限。根据改革要求,制定本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区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结合改革及检察官放权实际,修订本院检委会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议案标准,严格控制议案范围,突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把好上会案件关口。同时,还严格划分办案责任,规定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对承办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提出的意见负责,检委会对决定事项负责,检察官如果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担责任。三是探索会前实体审查,促进检委会科学决策。由专职委员对拟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预先进行审查、把关过滤,并在审议案件时补充情况、表态发言,以提高检委会议案的亲历性,防止因检察官汇报不清而影响检委会决策质量。

二、严守底线,强化检委会对案件质量的宏观把控

一是定期审议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每半年定期听取全院案件质量评查报告,通过审议评查报告,及时总结各项业务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促进全院整体办案水平提升。二是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检察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检委会委员在审议案件时,从事实证据归纳分析、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案件汇报等方面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检察官不断总结提高。三是查找问题,推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通过审议案件,查找部门内部是否存在案件管理方面的问题,部门之间是否存在协调配合、相互制约不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如通过审议案件,发现侦监与公诉部门间的沟通衔接不够到位,导致捕后不诉案件占据一定比例,经检委会审议决策和部署,有效推动了本院捕诉衔接机制的构建。

三、加强互动,延伸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效果

一是开设检委会委员讲坛,交流执法办案经验。依托院青年检察官沙龙、青年业务学习小组实训活动平台,围绕检察改革及执法办案问题,邀请检委会委员与青年干警进行交流互动、传授经验,为青年干警实训指方向、把好关,促成效。二是组织青年干警汇报学习成果,互动交流促进提升。鼓励优秀青年干警走上检委会业务学习讲台,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刑法修正案九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汇报讲解,听取检委会委员的指导意见,加强委员与干警的互动。会后通过网络课堂、业务学习小组等形式,及时组织青年干警对检委会委员提出的问题深入研讨,注重研讨成果转化。三是召开检委会业务学习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针对一段时间内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隐患问题,组织检委会委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干警集体学习。如先后针对近三年捕后不诉及诉后撤回案件进行分析研讨,对案件质量评查报告进行集体学习等。通过召开业务学习会,统一思想认识,研判问题症结,形成应对举措,促进全院办案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三项程序,打造规范型检委会

一是完善会前审查程序。充分发挥检委办“程序过滤、实体审查”职责,会前做好“三审查”,即审查议题是否符合议事范围,议题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上会。二是完善会中决策程序。杜绝“一言堂”,规范委员发言顺序,鼓励委员互相探讨、互相辩论。在讨论重大案件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讨论重大问题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则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他情况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是完善会后执行监督程序。检委办做到“三及时”,即及时向承办部门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时对承办部门未执行检委会决定的进行督办,及时向检委会通报决定执行情况,确保检委会的决策落实到位。

五、建立检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跟踪督查制度,严格落实检委会会议决定

一是制定了《关于建立执行检委会决定事项督察机制的暂行规定》。要求承办部门如实向检委会通报检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报检委会存档备查;二是建立检委会跟踪督办制度,落实备案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检委办每季度对全院各部门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汇报后进行通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委会决定或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三是建立审议案件信息反馈机制,制定了《检委会审议案件信息反馈制度》,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对检委会审议案件执行后的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委办报送,检委办将反馈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后向检委会委员通报,必要时组织检委会委员开展专题讨论。重点对意见分歧较大,特别是对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结合法院裁判及其他处理结果提出分析报告,并形成季度、年度调研报告。

[1]张鉴君;法治视野下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研究[J].法制博览.2016年24期

[2]张少林;浅谈司改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适度司法化——以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6年04期

[3]宋韦韦;办案责任制下检察委员会议案工作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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