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实践与思考——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为标本

2016-01-31 20:41许旭菲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社工

许旭菲

(36600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 永安)

浅谈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实践与思考——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为标本

许旭菲

(36600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 永安)

对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本文从阐述观护帮教的意义和面临困境出发,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为标本,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身特点,探析有效的帮教措施,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

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观护帮教

一、近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概况——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为样本

2014~2015年度,永安市检察院共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人,罪名主要涉及盗窃、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受理刑事案件特点有:一是犯罪主体以男性居多,犯罪低龄化且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犯罪主体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90.5%,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二是犯罪涉及罪名集中。侵犯财产类犯罪居刑事案件受理数之首,涉嫌盗窃罪有22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50%。三是暴力性犯罪比较突出。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有11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25%。四是共同犯罪不容忽视。共同犯罪案件达到7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31.9%。

纵观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有的是因为受人唆使,有的是因为家庭不和睦等等,犯罪的背后都折射出孩子心中需要社会关爱的地方。在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真正改过自新,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同时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当前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作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帮教主体仅有的法律依据,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帮教内容。帮教内容一般由各地检察机关自行制定内部文件或者会签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规范不仅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甚至帮教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也遭到质疑。

(二)社会力量参与单薄 帮教组织及人员缺乏专业性

当前我国并未形成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而是仅由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环节附带实施。但由于检察干警本身承担办案任务且人数有限,投入帮教工作的精力受到限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实施跟踪帮教。这说明司法机关在观护帮教工作中多为牵头机关,主要通过协议的形式整合学校、社区居(村)委会等社会资源而组成帮教组织。然而学校、居委会、监护人组成的帮教团队往往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的特点,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加之帮教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缺乏经费、专业指导的支持,使得帮教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三)帮教手段、形式单一

现有的帮教措施主要仍停留在以说教为主的思想教育阶段,多局限于让帮教对象参与一些公益活动、帮助就业等,其他社区服务措施也千篇一律,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法适应不同类型的帮教对象。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就业、就学、中实际困难的解决,帮扶力度不够,使得帮教工作流于形式,散乱,无科学性。

三、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实证探析—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一)择优选建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基地

从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保护出发,永安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该院依托市司法局、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在辖区曹远镇“中途之家”、大湖镇实践基地以及益民社区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基地。主要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且采取非监禁措施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的教育矫正和考察工作。目前,该院已对18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帮教辅导,帮教对象无一再犯。

(二)建立“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全程到场机制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不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形,导致到场率偏低。为此,永安市检察院联合关工委、法院等单位,从各乡镇、街道、学校及热心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退休干部、志愿者中选任出61名合适成年人进行聘任。在必要的时候代替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已有11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维权。

(三)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心理疏导与评估帮教机制

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普遍出现激动易怒、紧张恐惧、烦躁不安、沉默孤独等消极心理因素,因此,心理疏导至关重要。永安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帮教机制,该院联合市教师进修学校成立“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站”,辅导站设置了综合办公室、阅览区、等候室、心理咨询室、沙盘区、团体心理活动室、心理宣泄室和心理健康培训室等相关功能室和功能区,聘请12名来自高等院校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老师作为心理督导,面向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面询、信件咨询以及心理团体辅导等服务。

(四)注重亲情感化 提升帮教效果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程度决定了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需要由成年亲属和检察机关共同配合,因此,永安市检察院通过为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亲情会见,并由家长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用亲情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如:该院在与市看守所的沟通协调后,于元宵节安排7名涉罪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亲属进行会见,与检察官共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指明未来道路,鼓励其改过自新,取得良好效果。2014年以来共为14名涉罪未成年人安排亲情会见37次,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对今后检察帮教工作发展方向的延伸思考

(一)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协调机构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有机组成部分,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远远不够,因此,建立由党委支持,并吸收、整合检察、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门的相关资源,成立未成年人帮教综合协调机构,统筹部署、指导、推进全区未成年人帮教矫正工作。[1]

(二)建立专业司法社工参与机制

以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政府购买服务、共同组建、项目外包等方式,推进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2]检察机关委托青少年社工组织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或者观护帮教的,应当与青少年社工组织、帮教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方签订相应协议,青少年社工组织应当制定并实施帮教方案、建立帮教档案,并在检察机关作出司法处理决定前提交综合评定报告,检察机关应当对帮教活动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三)换位思考的帮教志愿者

检察机关可以将被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集合组建一支志愿者服务队(该队包含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邀请具有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对志愿者进行培训,让由家长带领未成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帮扶活动,加强家庭内部的沟通,促进亲子关系的融合。

[1]岳慧青.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帮教责任[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

[2]徐江林,蒋莉,徐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许旭菲(1989~),女,福建省漳州市人,现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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