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2016-02-01 05:23李传光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立功监禁受贿罪

李传光

(11003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李传光

(11003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不是新的刑法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这与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有着本质的区别。终身监禁的入刑体现了我国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法治思想,也符合十八大报告中“法治保障”的精神。我国的终身监禁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上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说其更具有改革我国死刑适用“试水”的作用。

终身监禁;性质;死刑;贪污贿赂

一、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首次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国的终身监禁只是一刑罚执行措施,而不是独立刑种。

二、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终身监禁适用的对象是特定主体,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该特定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该主体触犯的是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相关认定以《刑法》第382条和第385条为准。第二,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第三,由于贪污、受贿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四,被依法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

2.溯及力的问题

在刑法适用上,我国刑法一直坚持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到《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前触犯贪污、受贿罪的,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第二,《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前触犯贪污罪、受贿罪,如果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那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判处刑罚。

三、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的裁判思维

1.终身监禁的刑罚裁量

目前学术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因触犯贪污、受贿罪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也包括因触犯贪污、受贿罪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依据这种观点给我们带来的裁判思维是,一些人因触犯贪污、受贿罪本来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考虑到死刑立即执行太过于严厉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又或者一些人因触犯贪污、受贿罪本来应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考虑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能量刑轻了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这种观点应当说还是值得研究的,理由如下:

第一,像本文前面所讲,终身监禁具有死刑替代性措施的性质,它在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方面起着双重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出现以前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法分为两个层次即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应当说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执行措施的出现,并没有也没有必要改变原来关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格局。实际上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生执行措施是在替代一些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有挤压单纯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空间。

第二,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立即执行和终身监禁都属于彻底消灭犯罪的刑罚措施,唯一的区别则是是否消灭肉体。两者都是最严厉的措施,所以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也应当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严格控制。只有对极少数的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不具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才能适用死刑或终身监禁,所以说终身监禁只能是部分死刑的替代措施。

2.重大立功与终身监禁的关系

我国的终身监禁并不能独立实施,它以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执行为前提条件。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缓刑期过后依法转为无期徒刑,此时才是终身监禁开始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点。重大立功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法定的减刑条件之一,判处终身监禁的人能否通过这一法定减刑条件解除终身监禁的情形,与前述两个阶段的执行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1)重大立功发生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如果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服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他将会在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话,终身监禁依赖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前提条件便不存在,终身监禁当然也就不再执行。

(2)重大立功发生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期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是一独立的、特殊规定的法条,其内容的本意就是要区别于其他的无期徒刑即“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在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服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再享有减刑的情节。

四、结语

保障人权是法的价值要求之一,法律在修改变化的同时也应当关注保障人权。终身监禁的入刑不但符合慎用死刑的法治思想,也符合我国当年刑事司法的需要。正确的认识以及合理的适用我国终身监禁这种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1]张明楷.刑法学[М].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М].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曾瑞,张宇开.浅谈终身监禁入法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6,(3)

[4]赵赤.《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探析[J].净月学刊,2016,(3)

李传光(1990~),男,汉族,山东泰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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