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探讨

2016-02-01 05:23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调解书诉讼法公共利益

陈 林

(325000 浙江温州市瓯海检察院 浙江 温州)

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探讨

陈 林

(325000浙江温州市瓯海检察院浙江 温州)

我国检测机关颁布新的任务,2012民事诉讼新规定,即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对于民事调解书监督与裁定、判决的监督是存在很多差异,一定要充分的了解认识并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有做好这些,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检察才能保证顺利进行。调解书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08条上解释中包括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笔录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民事调解书应采取依职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我国法律的一般性条款规定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相关国家检察机关监督鉴定调解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的利益。如果发现调解书严重的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弱势群里的利益、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应该被当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

通过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颁布的新规定,法院终于将调解书列入监督管理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采用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实施监督。”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不仅是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同样也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新问题。

一、对调解书与裁定、判决的区别

(1)监督的对象是否超出法条字面含义不同:对于裁定、判决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都是由法院裁定与判决、没有裁定、判决表现于外的法院行为,是不在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调解书则不一样,对于调解书的监督对象其范围很有可能会超出法条字面含义。

(2)法律文书的内容、卷宗材料不同:在检查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离不开分析查阅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无论是对裁定、判决的监督还是调解书的监督。但是调解书以裁定书、判决书有很大差别(判决书尤为明显),在判决书它包含的案件信息比较完整而且丰富,详细记录着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各自争议的证据以及理由等等。而调解书只被要求写原告诉讼请求、调解结果以及案件事实。笔录要求内容不一样导致判决书需要的证据材料相当之多而调解书很少。

(3)监督的着眼点不同:对于裁定、判决而言着眼监督的地方有四个方面:诉讼程序问题、在认定的事实方面是否存在着严重错误、法律的适用上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审判的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贪污受贿的行为。对于调节书而言,着眼监督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4)法官应负的责任不同:无论是对调解书进行监督还是对裁定、判决进行监督他们的案件处理是离不开法官的。对于裁定、判决的监督管理案件中法官的主要责任是确定案件是否真实、是否正确的适用和理解法律、是否依法组织运作程序、对于调解书而言,法官的主要责任是,是否依法审核当事人并达成调解协议。

二、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1)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对象:通过诉讼法的第208条的书面含义来看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是不在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之内,但是这种结论可能不一定正确,在民事的纠纷中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可能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关于民事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民事性质案件,只与民事法律相关,另一种则是不仅仅有民事性质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属性。因此在民事纠纷中不仅会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还会受到其他法律的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比如商务法律、行政法律等。因此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不能仅限于民事法律还要吧其他法律考虑进去,甚至是刑法纳入参考范畴。因此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属于被监督的对象。

(2)违反社会公德的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对象: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调解书应该成为监督管理的对象。可以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中找到合理的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禁止当事人乱用权利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和订立合时,行使和取得物权时一定要尊重社会公德。

(3)损害集体利益的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对象:在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首先要区分集体利益中的大集体与小集体。大集体包括:社会、名族、国家等。小集体包括:企业、团队、部门等。由于集体利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提到集体利益这一概念,便有学者提出损害集体利益的调节书并不再监督范围之内。这种观念错误的,检察机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若果案例结果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坏,要对其进行监督。

(4)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对象:弱势群体是与强势群体相对而言的,比如说成年成来说弱势群体就是未成年人,公司企业而言,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而言需要的是社会的保护与关爱,只有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社会的和平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弱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果出现调解书明显对弱势群体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应该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对其进行监督,是符合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

(5)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对象:近些年来,好多地方出现虚假诉讼这一显现,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大部分虚假诉讼的案件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有的案件虽没有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但严重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最严重的是虚假诉讼给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基于此它损害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监督对象。

三、结束语

调解书的实施我国检察机关颁布的任务也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调解书的实施是最具我们中国特色的处理民事诉讼方式,对民事诉讼的解决有着很大的作用和意义。所以一定要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

[1]夏远高,梁伟栋.“国家主义”观念对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影响——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的法律监督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151-153.

[2]李浩.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研究,2014,03:130-147.

[3]张剑文,李清伟.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角色、范围及实现[J].时代法学,2013,02:48-56.

陈林,1983年,男,籍贯:浙江温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毕业,浙江温州市瓯海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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