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罚的社会功能

2016-02-01 08:23倪华程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刑罚

倪华程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 402560



浅析刑罚的社会功能

倪华程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402560

摘要: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在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关系。刑罚的出现、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起的作用是重大的。但由于社会和人自身的复杂性,刑罚的社会功能,往往因为主客观条件的差别,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其最终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功能和利益格局的平衡上。

关键词:刑罚;刑罚的社会功能;刑罚的局限性

刑罚可以看作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做出的惩罚。对于刑罚的社会功能,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1.三分法。分为刑罚对犯罪者的功能,对被害者的功能,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2.六分法。这种观点主张刑罚有否定、改造、威慑、教育、鼓励和安抚六种功能。笔者认为三分法从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比较全面地揭示刑罚的社会功能。此处将结合三分法探讨刑罚所发挥的社会功能。

一、刑罚的社会功能

(一)惩罚功能

针对犯罪者,刑罚的首要功能就是惩罚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共性。新中国成立后,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不同的刑罚具有不同的惩罚功能,不同的刑罚针对相应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使用剥夺生命、自由刑的使用上,这类刑罚起到了威慑作用和一些改造作用,对犯罪者或那些企图犯罪的人起了一种警示,而财产刑的运用起到了一定威慑和改造作用。

(二)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

被害者及其家属在受到侵害时,具有害怕、气愤等心理活动,即希望犯罪者能被绳之于法,来达到自我心理的一种平衡—复仇心态,让被害者感到正义和安全。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者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体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刑罚使被害者或其亲属心理平衡,并以体现社会的公正。而补偿功能,主要在财产刑使用中体现。通过金钱的赔偿来尽量安抚受害者或其亲属。

(三)其他作用

作为犯罪控制,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同样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主要由三方面:

1.威慑功能。刑罚具有剥夺、限制权益的强制力使人产生畏惧、不敢犯罪的功能。这种功能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2.教育功能。通常公开对犯罪者执行刑罚时,除了对公众有威慑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一种教育作用,使社会成员由此明白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其择善而行,遵纪守法。

3.鼓励功能。刑罚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具有激励和肯定的功能,可以强化公民的受法意识,提高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

二、刑罚的社会反功能

刑罚的社会反功能,即指刑罚的社会消极作用,它与刑罚的社会功能之间如同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相互影响。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通过自身的研究和实际考察认为,刑罚的消极功能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刑罚本身设计上的问题,部分短期刑罚,不具备强大的威慑力,使犯罪恶习容易被触发。二是刑罚判定和使用不当,可能误伤群众,也可能会使罪犯没有得到恰当处理。

同时,其他学者也就刑罚社会功能发挥上的限制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刑罚决意犯罪者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些犯罪人员往往经过细致的预谋和分工,通过学习和传授的形式掌握犯罪手段,在社会上寻找保护人等。其次,刑罚对罪犯也具有显著的消极作用。罪犯可能会采用杀人灭口、为公安和司法制造破案障碍和将犯罪升级到暴力形式等方式来对抗法律。再次,刑罚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消极作用,主要是表现在那通过抵赖和抗拒司法来逃避责任,通过威逼利诱提供伪造证据和虚假证词,使用社会关系来腐蚀司法人员,在监狱中自我致残、伪造病史等。此外,刑罚在执行方面存在着消极作用。刑罚使犯罪人员及其家属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敌视情绪、使犯罪人员强化再次犯罪的动机,并且受到监狱其他犯罪人员的影响而增强持续犯罪的倾向,而且可能滋生腐败和违规行为。

按照三分法来看,前四个方面都主要针对犯罪者,发现刑罚所带来的反作用是相当大的,不仅没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反而从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犯罪者的反弹心理。其中第三、四方面中包含了针对社会其他成员,无论是受害者的亲属还是犯罪者的亲属,他们对于犯罪者的态度也常常会让其重蹈覆辙。第五个方面从国家执法者的角度看,针对的就是受害者和社会其他成员,任何一种犯罪给他们带来的都是不幸。还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的社会反功能的表现主要为三个方面:耗费人力财力,危及公民权利和留下情感阴影。

这种观点同样可以按照三分法进行分析。同样的刑罚也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体现它社会反功能,我们也才能看到它所带来的反作用体现在哪些地方。

因此刑罚的社会反功能的作用重点在于让我们发现刑罚的执行时和执行后所带来负面影响,通过这些反应使刑罚的制订和执行者能够发现刑罚的制订和执行是否是平衡的,是否有错误与不当之处,然后进行修改和补救措施。

三、刑罚的社会功能的局限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都是有缺陷的。刑罚作为司法和社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长期存在,而犯罪行为也在重压之下一直发展,在部分地区和个别时期甚至出现犯罪势头不断上升的局面,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法在发挥法律预设的社会功能方面,存在较强的局限性,可以做如下分析:

首先,针对犯罪者来说,通过限制和消除重复犯罪条件的各种措施存在较强的局限性。比如,除了执行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没有根本上消除犯罪人员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了犯罪人员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这是限制条件自身的相对性。而局限性中的暂时性指的是部分刑罚是存在时间上的严格限制的,刑罚执行完成后,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又具备了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同时,刑罚对于犯罪人员的改造也存在功能上的极大局限性。部分对社会存在强烈对抗情绪的人,是无法通过刑罚来改造其观念的。犯罪者可能会对刑罚施加的改造功能进行反向消解,而犯罪人员也会受到社会上的消极因素影响而无法达到改造的预计效果。此外,刑罚在感化犯罪者方面存在较强的局限性,某些罪犯并没有很好地受到感化作用的影响,部分人员即使有立功表现,也可能是出于减轻罪罚的自利动机,而并非出于真心的认罪。

其次,刑罚在对受害者心理抚恤的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常的表现是受害者子在刑罚过程中,心理诉求或是经济补偿需求往往难以得到完全的满足,会出现私下保护犯罪者的各种行为,并且对国家和社会存在敌意。

再次,刑罚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发挥社会功能方面也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罚在震慑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一部分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法盲,刑罚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对于那些蔑视法律和刑罚的犯罪者来说,威慑也是不充分不强大的。对于侥幸心理很重,或是头脑简单、思维能力低下的人来说,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是不明显的。二是刑罚在教育功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来说,刑罚的作用既可能因为正确的刑罚而使人们形成知法守法的意识,也会因为从犯罪者的违法行为中受到启发而动摇意识、实施犯罪。三是刑罚在鼓励功能方面也存在某种局限性,这种功能是否发挥作用,与社会环境、人民群众的整体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小结

现今,许多作为刑罚的制订和执行的国家机关希望的是刑罚的功能能够将犯罪最大程度的抑制,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在控制犯罪上的社会功能,而不可以奢望单靠刑罚彻底解决犯罪问题。刑罚在社会功能上的局限性说明了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消灭犯罪,犯罪是无法被完全消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的衍生物也同样在发展。

在运用刑罚时须把握刑罚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反功能的情况,使其刑罚的社会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社会反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同时对其中局限的地方加以补全。刑罚最大的功能在于推动了社会平衡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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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兴隆等著.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87-02

作者简介:倪华程(1985-),男,汉族,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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