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2016-02-01 08:23罗嘉佳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权

罗嘉佳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刍议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罗嘉佳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已得到我国立法肯定,但实践中非诚信诉讼行为仍大量存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也适用于法院。对当事人而言,该原则的适用类型主要针对恶意骗取管辖,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对法官而言,该原则的适用主要通过具体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这一过程重在形成自由心证,防止突袭性裁判。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诉权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

一、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发端于罗马法的两种诚信:一种是物权法领域的诚信,即当事人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即法官根据正义公平之原则干预契约内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受到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存在多种观点,如主观诚实信用与客观诚实信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主观上,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诚实善意;客观上,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及其结果必须正当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援引法律将导致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法官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审理案件。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分析

(一)对当事人的适用

1.防止恶意制造诉讼系属

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是指当事人为了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阻碍对方正当诉讼的行为。最典型行为就是规避法定管辖、骗取管辖权,即通过恶意制造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地,从而向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恶意增加被告的方式增加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地,从而向不利于案件审理的法院提起诉讼。

2.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情形就是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才传唤新的证人等。权利的行使越过特定界限就将损害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而这种合理的限制由诚实信用原则来补充完成。

(二)对法院的适用

1.规范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2.规范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其要求法官依据证据,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判定事实。

3.防范裁判突袭

所谓裁判突袭是指法官违反程序性保障原则,将未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事实引以为判决基础或当事人未主张之法律观点作为判决理由,使得最终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预测相悖,造成当事人猝不及防的一种诉讼现象。

三、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建议

(一)完善对当事人适用的建议

1.完善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系属制度

对于恶意制造诉讼的非诚信行为,笔者以最典型的骗取管辖权为例进行阐述。笔者认为,被告在实体审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到原告胁迫或欺诈的,应支持被告对管辖权的抗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原告承担相关不利后果。而对于管辖权异议不适用于管辖权不正当的情形,宜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明确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伪造证据、暴力阻碍诉讼等行为做出了惩罚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该非诚信现象。但宜在相关法律中进一步确定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仅仅罗列各种妨碍诉讼的情形;对于对严重的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可以借鉴英国法院予以驳回整个或部分起诉、答辩、陈述的做法。

(二)完善对法院适用的建议

1.规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明悉时代环境变化,注重内心诚信、公正、理性素质的培养。其次,司法解释应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统一指导,作出明确规定。若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宜直接由法院或法官个人应对该行为负责,即承担赔偿责任。

2.完善自由心证制度

首先,在立法上明确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定义,完善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配套规则。其次,法官除了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理由,应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将“心证”形成的推理、论证过程一并公开,以缓解公众对自由心证的怀疑。最后,提高对我国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以保证自由心证制度之功能的发挥。

3.建构对裁判突袭的预防机制

在审前阶段,法律指导意见宜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应根据案件类型、案情复杂程度选择书面争点整理、会议争点整理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明确规定,在庭审阶段法官具有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程序性事项的义务。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分阶段地公开形成“心证”的过程,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与分析,使得当事人能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诉讼行为,提出有利的诉讼资料。

[参考文献]

[1]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法学,2014(4).

[2]杨秀清.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空洞化及其克服[J].法学评论,2013(3).

[3]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2).

[4]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9).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41-01

作者简介:罗嘉佳(1992-),女,汉族,广东梅州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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