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2016-02-01 08:23林栋梁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

林栋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林栋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已经步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它满足了人们交流、沟通和理解的需要,大大影响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乃至思维方式。但是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主体的隐蔽性给网络用户带来的不加节制的自由常常引发网络环境中一系列人格权侵权问题。本文将以对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分析,详细论述我国在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上的缺陷以及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通过总结法学专家的意见和观点、借鉴国外的网络人格权保护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

一、命题由来:由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

“死亡博客”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了,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却需要我们深入分析。“人肉搜索”第一案之所以从开始争议至今,归根结底主要在两个地方:第一,隐私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第二,当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时,哪一权利应该优先保护呢。这两个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上都得不到解答。从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网络人格权的保护制度还出于落后阶段,建立和完善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因此,本人会在下文提出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几个问题及重点论述如何对网络人格权制度予以保护。

二、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规定的缺位

1.没有指定专门的法律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方面,隐私权相比其他权利而言始终都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地位,时至今日,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法的基本框架之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都无迹可寻,以至于隐私权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都并不是清晰明了的。本人认为,应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不但加强了对一般隐私权的保护,也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借鉴。

2.隐私权的内容模糊不清

中国还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容,甚至对隐私权的定义也很模糊。

目前,我国法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也是司法实践采用的观点是:隐私是一种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擅自刺探、公布或者知悉他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等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二)隐私权、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的的冲突

所谓言论自由,是一个宪法性权利,是指公民自由地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自由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对于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人物和事件,公民具有绝对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是涉及到个人私事或是个人行为,公民对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应控制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度之内。

三、司法救济的困境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原告就被告”理论是被我国乃至国外许多国家都承认的确定一般侵权诉讼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论,其目的在于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便利当事人诉讼及提高判决执行效率。但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并不能完全适用此传统理论。首先,网络系统覆盖范围较广,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具有任意性的特征,侵权结果地以及发生地可以全球的任何地方发生,而目前的技术还没有达到可以准确锁定被告的住所地的水平。如果适用“原告就被告”理论,很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且一旦被告住所地离原告非常远,原告参与诉讼所投入的财力物力的就会随之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就被告”原则不但没有便利当事人诉讼,反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其次,网络并非是现实,网络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仅仅依靠原告自己是很难确定被告的住所地的。

因此,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网络侵权诉讼管辖权的确立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以维护程序的正当性。

(二)网络侵权的证据的固定和收集非常困难

纵观传统证据理论,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应当是原始证据,网络侵权案件中相对其他案件而言,数据化模式的证据使其原始性不复存在。首先,网络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其信息是由无数个0和1组成,这种信息具有极大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人为的修改和删除难以被人知晓,且毫无痕迹可循。其次,网络更新日新月异,其刊载的各项信息也是瞬息万变的,所以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网络侵权行为的信息可能还没保存就已经被刷新或删除了。再次,网络用户通常都不会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在进行网络活动过程中大多使用采用化名或者匿名的方式,因此网络侵权中主体的身份信息则相对隐蔽,无从查找。一旦发生网络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人的身份很难查明,给诉讼的进行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结语

纵观当今发展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对网络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将会是我国的立法重点,为民众全力打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当然,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为之努力。

[参考文献]

[1]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2][美]肯尼斯·亚伯拉罕,阿尔博特·泰特选编,许传玺,石宏等译.侵权法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1.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79-01

作者简介:林栋梁(1987-),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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