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讯问语料在刑事司法过程的格式转换研究*

2016-02-03 01:31杨淑芳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书面语笔录讯问

杨淑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警察讯问语料在刑事司法过程的格式转换研究*

杨淑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本研究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为例,分析了警察讯问语料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格式变化,提出警察与嫌疑人的对话不应该被看成是孤立的、自成一体的单个事件,而是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一个环节。研究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讯问语料格式的变化可能会给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所有证据都必须尽量保持其原始性。

警察讯问;语料转写;格式转换

侦查讯问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程序,面对面地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手段。但是,在审讯室中,警察与嫌疑人的对话不应该被看成是孤立的、自成一体的单个事件,而是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一个环节。作为收集犯罪事实信息的第一步,审讯室的讯问对话将成为刑事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据信息使用者(如审讯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等)的不同,讯问语料被转写为多种形式,具备多种功能,因此讯问语料在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

一、讯问语料转写的过程

由于人们对口头语篇产生的基本原则、口语和书面语的区别、以及语境和受众对互动的影响等缺乏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审讯室中的互动和审讯材料的最终处理都会被(无意地)“歪曲”和“误读”。

与物证保存的严格规范截然不同的是,从审讯室到法庭的过程中,讯问语料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体现在:原始的口语互动被录制成音频,音频内容随后被转写成笔录,法庭审判是笔录被口头宣读出来。审讯室中的谈话是原始语料,这些语料以音频形式保存在录音带上。即使是在这个初始阶段,审讯语料已经发生了改变,因为听录音与在现场亲历审讯是不一样的,我们会缺失所有的语境信息和提示。另外,录音的质量往往也是不尽如人意。

然后,录音被转写为询问笔录,也就是说,录音被转写成了书面语。这是讯问语料发生最重大变化的阶段。但是目前在司法系统中尚且没有承认该过程会造成讯问语料的形式转换。相反,从这阶段开始,录音直接被笔录内容所取代。这些语料被当作控告证据呈上法庭。通常情况下,在法庭上警方目击证人和公诉人往往是朗读笔录内容而不是播放原始的审讯录音带。更重要的是法庭审理程序中审理笔记的制作。在本案例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警察笔录被当堂宣读出来,之后又被法庭书记员转写成另一种版本。书记员的记录依赖于自己当庭听到的内容,而不是警方的笔录,由此,讯问内容又产生了进一步变化。

二、讯问语料转写中存在的问题

讯问语料的转写整个过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首先,人们很难判定录音的质量和精确性;其次,怎样用书面语来转述口头用语,本身就是个问题;再者,由于很少有录音带的内容被全部转写为书面语,那么就存在着笔录文字的编辑取舍问题;最后,法庭上,笔录又被转换为口头用语,而这时的口头语言与审讯室的原始对话又有了出入。另外,在录音形式下,讯问会话的内容和意义(尤其是一些问题特征,如指示词)会有一定程度的流失。

录音誊写员本身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英国警方在这方面没有一个标准性的全国通用模式,语料的转写完全是掌握在誊写员个人手里。一般而言,录音的转写往往就是由审讯警员来完成,他们对笔录内容的影响之大本身就值得考虑,警局很少会聘用平民誊写员来完成这项工作。

(一)录音的清晰度问题

讯问经过的录音必须是公开的(而不是暗中监视录像),这意味着录音质量应该不存在质量问题。讯问环境一般是安静的受控环境,录音设备显眼地摆放在对话双方之间,双方都清楚对话会被录音,他们的表达必须清楚、大声。但是这些问题还是会出现,有时录音的一些部分完全听不到,或者不清晰。然而,即使是质量再好的录音,也无法被“完美”的转写。Frazer(2003)罗列了几个人类言语和言语感知影响我们转写语料的方面。她认为转写语料的固有难点在与“怎样判断感知的准确性,怎样质疑,以及在感知不准确时注意纠正……这些都是准确转写的必要步骤。可是问题是,录音转写不同于我们平常的交流场景,这里没有有意义的场景,说话人也不在现场,不能纠正语误。我们从真实语境中被抽离了出来。”(2003:216)她还警示说即使是较高质量的录音,“也只是‘足够’准确,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

录音中会有数不清的值得质疑的地方,但是只有极少数警员在誊写笔录时会表明“听不清”或“不清晰”。誊写员面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时往往会凭直觉猜测。正如Frazer(2003)所言,我们可能不会认识到,我们的听力感知不是那么准确,尤其是当我们期望听到某种信息时。Frazer将这种现象叫做“感知者未被承认的角色”,这种角色就是“我们将语言信号与我们头脑中的已有知识相结合,对听到的信息进行构建时扮演的角色”。

Coulthard和Johnson(2007)曾描述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谋杀案的嫌疑人带有浓重的西印度口音,在他的审讯录音文字稿中,誊写员记下了这样的字眼“got on a train”,然后“shot a man to kill”;而事实上他说的是“showed a man ticket”(145)。

因此即使在一些没有争议的录音中,誊写员将他们自己的理解加入到了对原始材料的解读。随着录音质量的下降,这种主观解读的份量就越大。问题是,那些最终阅读转写笔录的人对这种“篡改证据”毫无所知,除非他们亲自听取录音原件,但事实上笔录一旦制作完成,很少有人再去听取录音。这时候,“口供污染”就发生了。

(二)转写:从口头语到书面语

除了录音的清晰度等原因,口头语转写为书面语的过程本身问题重重。Gibbons认为,“根本的问题是言语和书写是两种不同的媒介,具有不同的特性”(2003,28)。Walker本身就是一名法庭书记员,她基于自身经验,认为转写过程中“书面语区别于言语之处,最重要的就在于书面语无法体现出说话人表达自己意思的那些副语言和非语言信号”。她提出,副语言因素包括“语调、气息、强调处、音高、拉长的语调等”,非语言因素包括“眉头高耸、双臂张开、点头,冷笑和微笑等”,这些因素本身可以传达他们的意思,或者改变随之说出的话的意思。她还指出,“书面语是单维度的,话语里富含意义的这些语境要素无法通过拼写表达出来……因此有时某个至关重要的交流要素在书面语中无法体现出来。”

警察讯问语境下的誊写员与法庭书记员不同,他们在审讯时并不在场,因此非语言因素表达的意思在转写时已经丢失。而副语言因素完全取决于誊写员的描述,这种情况也是极少。正如Gibbons所言,在书面语中将这些特征进行视觉重现会令会使人很难读懂笔录内容。他认为这是“转写中无法调和的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即“可读性”和“准确性”标准。他肯定了“在同一个版本中同时满足这两大标准是不可能的。

Gibbons和Walker还发现了另一个问题,即人们倾向于在书面语中“修正”口语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包括“错误的话语开头”、“修正”、“反复”、“重叠”、“打断”等,尽管这些特征在口语中非常普遍牡丹石在书面转写中往往都会被忽略。类似的还有,口语中“不完整”的句子结构往往在转写时被补充“完整”了。这种行动虽然在增加笔录的可读性上起到了作用,但是事实上从语言学家的角度来说,这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口语揭示出很多与说话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即使是从非专业的角度来看,折叠特征揭示了说话人的某些性格特征。比如,一个总是插话想要说服别人的人,和一个说话很平静很犹豫的人,给我们的印象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我们的印象也可能是完全错误的。但是,旁观者至少应该能够基于会话双方的实际行为来做出自己的判断。经过书记员的编辑艺术修改后——语法错误得以改正,错误的话语开头被去除,句法被重新整理,这样的笔录毫无疑问比逐字逐句的记录更具有可读性。当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以上描述的这种修改对审讯结果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轻易地认同这种对原始材料的修改,使之成为在法庭上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三)文字编辑:录音带的记录

绝大部分讯问都会经历大规模的编辑加工过程。一般来说,讯问笔录跟讯问总结差不多,只是全面转写了讯问的一部分内容。只有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才会对整个讯问过程的录音进行转写。这对原始的讯问语料又是一次及其重大的改变,尤其是整个被重新编辑后的版本会成为呈堂证供。但是这个编辑过程完全被委托给了誊写员,誊写员必须利用自己的判断力来决定哪些内容是相关或重要的内容。事实上在英国,这么重要的任务完全托付给了未受过培训的业余警局雇员,这是录音语料转换成文字语料时人员产生偏差的原因之一。

(四)呈上法庭:书面语——口头语

严格来说,呈上法庭的讯问语料是真正的证据,这个证据应该是讯问录音带,而不是讯问笔录。但是,笔录往往被当成了原始证据的“副本”。事实上在具体操作时在法庭上很少会播放原始审讯的录音带,而人们往往选择通过笔录来了解审讯室的情况。而且,在法庭上我们不是呈上笔录文本,而是当堂口头宣读其内容。换而言之,警方证人扮演讯问警员,当堂大声念出笔录内容,更有甚者,检察官往往扮演的是被告的角色,宣读被告人的供词。这样一来,法庭审讯的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期望去解读讯问材料,比如着重强调、放缓语速、改变语调等等。毫无疑问,这会极大地改变说话人原有的意思和目的。副语言和语言外的这些特征在转写阶段已经被去除,而现在又重新回归到讯问材料中,只是此时已经不再是当初说话人要表现的那些特征了,而是检察官和警方证人(也许还不是讯问时的警察)要表达的特征。即使说话人是怀有善意的,以起诉人的身份发言,对这些语料的操作利用(如确定某项罪名)仍然不可避免。

但是,在法庭看来,不同媒介使用的是同样的字眼,因此其代表的信息也应该是相同的。在接下来的陈词中,法官和陪审团都会看到这些问话的文稿。这一点被看作是确保讯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为他们能看到“讯问话语的实际字眼”,并且对这些字词的正确音调和寓意做出自己的理解。但是,我认为,任何对文本的后续阅读都深受其亲耳听过的版本的影响(将正式的笔录当成是讯问原话,这本身就是问题重重的。)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讯问语料从最初的口头语言被逐步转化成呈堂证据,期间经历了一系列格式的转换。讯问阶段,语料以口头对话形式出现,在个案评估阶段,主要以警方的笔录为依据,偶尔会参考讯问录音;在庭审、判决和宣判阶段,主要依据的都是法庭上宣读的询问笔录,偶尔会参考警方的笔录文件。在日常的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地认为这种转变不会造成司法公正的干扰。但是研究者认为,所有证据都必须尽量保持其原始性,至少,目前这一原则在哈罗德·希普曼案件的审判中没有得到实现。

[1]Coulthard,M.and Johnson,A.(2007).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Language in Evidence.Abingdon:Routledge.

[2]Fraser,H.(2003).Issues in transcription: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iability of transcripts as evidence in legal cases‘.Forensic Linguistics 10(2):203-26.

[3]Gibbons,J.(2003).Forensic Lingu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Oxford:Blackwell.

2016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语用学视角的警察讯问话语分析研究”的中期成果(项目号:16Y145)。

D926

A

2095-4379-(2016)25-0032-03

杨淑芳(1981-),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英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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