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茶果银的形成与演变

2016-02-03 07:33蔡定益
安徽史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明代宦官

蔡定益

(景德镇陶瓷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江西 景德镇 333403)



明代茶果银的形成与演变

蔡定益

(景德镇陶瓷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江西景德镇333403)

摘要:明代的茶果银是一种重要的历史现象,有礼仪、贿赂和赋税三种性质。茶果在人际交往和祭祀神灵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有时用银钱代替实际的茶果,于是产生了礼仪性质的茶果银。明朝制度虽然禁止征收茶果银,但贿赂性质的茶果银实际上广泛存在,并造成严重危害。赋税性质的茶果银由礼仪和贿赂性质的茶果银演变而来,到清代成了正规的赋税。

关键词:明代;茶果银;宦官

茶果即茶和水果,或茶和果仁,有时也泛指点心*陈宗懋:《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明代在待客、祭祀等礼仪活动中使用茶果是一种普遍现象,以银两代替实际的茶果于是产生了礼仪性质的茶果银。茶果银最早是用于礼仪和贿赂,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赋税。一些明代官吏,主要是宦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手中特权,以茶果为名强迫他人缴纳一定的银两,这就是贿赂性质的茶果银。到了明代中后期,某些礼仪和贿赂性质的茶果银演变为赋税性质的茶果银。作为赋税制度的茶果银在明代是如何出现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至今学术界未见论述,故有此文之作*《中国茶叶大辞典》(第9页)对茶果银的解释是:“①旧时官署和大户人家核定的茶果点心费用。*吴汝纶:《学堂书目》,施培毅、徐寿凯校点:《吴汝纶全集》(三),第376—379页。 《清会典》载,清代各地漕船向各仓廪缴纳的一种税银。”但该解释与明代茶果银的实际并不完全相符。。

一、礼仪性质的茶果银

明代茶果在礼仪中发挥重要作用,人际交往和祭祀神灵中往往都会用到茶果。有时在礼仪行为中以银钱代替实际的茶果,这样就产生了礼仪性质的茶果银。上至帝王,中到官僚,下及平民,在待客的礼仪中常常都会献上茶果。

帝王以茶果待客。如宣德三年(1428年)三月,宣德帝在宫中接受了儒臣进讲《春秋》后,“遂赐讲官坐,命左右赐果茗”*(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6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又如崇祯元年(1628年)七月,“召(袁)崇焕于平台,慰劳甚至……上悦。赐茶果瓜饼而退。”*(清)计六奇:《明季北略》卷4《袁崇焕陛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2页。再如崇祯十一年(1638年)七月,“上常服坐门内……于是百官俱出,赐茶果点心毕,复召回听谕。”*(明)黄宗羲:《明文海》卷64《黄石斋先生召对》,《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3册,第560—565页。皇帝与大臣虽然是君臣关系,但皇帝召大臣入宫,又形成主人和来客的关系,所以用茶果款待以示亲和之意。

官僚以茶果待客。如明代官吏张泰《宿萧工部厂厅待文庙祀》诗曰:“茶果供谈烛映屏,美人相欵宿寒厅。”*(明)曹学佺:《石仓历代诗选》卷398,《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92册,第355页。张泰夜宿萧工部厂厅,得到了其他官员的茶果款待。又如李东阳《示用儿效玉川子作》:“用儿尔来前,训汝好言词……客来捧茶果,客去收书棋。”*(清)朱彝尊:《明诗综》卷26,《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9册,第675页。李东阳则作诗训示仆人用儿,客人来了要捧出茶果招待。甚至还发生过官员用官钞买茶果招待其他官吏而获罪的事件。天顺六年(1462年),“国子监祭酒刘益下锦衣卫狱……益尝因释奠用官钞买茶果接待各官,故并益下狱鞫。”*《明英宗实录》卷341,天顺六年六月戊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明实录》校刊本,第6918页。刘益过度热情用公款购茶果接待同僚以致下狱,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平民以茶果待客。如《徐霞客游记》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正月,“十一日……上午,赴复吾招,出茶果,皆异品……十四日……上午,妙宗师以鸡葼茶果饷,师亦检藏其处也……十五日……楼下采青松毛铺藉为茵席,去卓趺坐,前各设盒果注茶为玩,初清茶,中盐茶,次蜜茶。”*(明)徐霞客:《徐霞客游记》卷8下《滇游日记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3册,第443—444页。徐霞客出游云南,几天内多次得到主人的茶果热情款待。又如明末清初余怀《板桥杂记》载明末时情况:“李十娘……余每有同人诗文之会,必主其家。每客用一精婢侍砚席、磨隃麋、爇都梁、供茗果。”*(清)余怀:《板桥杂记》卷中,《续修四库全书》第73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李十娘在聚会时每客用一精婢伺候,包括供茶果,可谓奢侈。明代小说中对平民茶果待客也多有描述。如《水浒传》:“自从武松搬将家里来,取些银子与武大,教卖饼馓茶果请邻舍吃茶。众邻舍斗分子来与武松人情。武大又安排了回席,都不在话下。”*(明)施耐庵、罗贯中:《水浒传》第24回《王婆贪贿说风情,郓哥不忿闹茶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311页。《西游记》描述道士殷勤接待三藏师徒:“急唤仙童看茶,当有两个小童,即入里边,寻茶盘,洗茶盏,擦茶匙,办茶果。”*(明)吴承恩:《西游记》第73回《情因旧恨生灾毒,心主遭魔幸破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81页。《初刻拍案惊奇》描写韦十一娘招待程元玉:“请程元玉坐了,十一娘又另唤一女童出来,叫做缥云,整备茶果……意甚殷勤。”*(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4《程元玉店肆代偿钱,十一娘云冈纵谭侠》,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水浒传》《西游记》和《初刻拍案惊奇》虽然都是小说,但其中客来茶果款待的描写都来自生活,能够反映当时的历史现实。从平民的身份来看,包括各色人等,招待徐霞客的是佛僧,李十娘是妓女,武大是城市小商人,《西游记》和《初刻拍案惊奇》中以茶果待客的分别是道士和侠女,说明客来敬以茶果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是一种广被接受的礼仪形式。

明代茶果在祭祀神灵的礼仪中往往也是重要祭品。如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帝命人“树皇考圣制碑亭于小孤山庙中……令有司春秋致祭,以圣母先年舟过遣致茶果,留龙盘三彩盘九,即用所留盘定式。”*《明世宗实录》卷329,嘉靖二十六年十月己酉,第6049页。又如明代郑文康言:“释典有如如……家君命文康传其事,复立木主,每岁是日设香灯茶果之供答灵贶焉。”*(明)郑文康:《平桥藁》卷16《如如禅师传》,《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6册,第655页。明代徐献忠《吴兴掌故集》记载了当地的风俗:“每朔望,女妇设茶果堂中,茶多至三十碗者,云供土地神。”*(明)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12《风土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8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844页。嘉靖帝令有司以茶果祀于小孤山庙,是一种官方行为,郑文康以及吴兴的妇女以茶果祀神,是普通民众的个人行为,可证官方和民间普遍认可茶果是祭祀神灵的重要祭品。

因为茶果在礼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用银钱来代替茶果赠予对方,就产生了礼仪性质的茶果银。如弘治十七年(1504年),明孝宗常向刘大夏和戴珊赏赐茶果银。“考戴公禄仕十余年,家无余赀。常因面对与刘公各赐元宝一锭。谕曰:‘卿等将去买茶果用,朕闻朝觐日有避嫌闭户不与人接见者,如卿等虽开门延客,谁复有以贿赂通也。’”*(明)徐三重:《采芹录》卷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7册,第406页。茶果银不仅可以作为帝王的赏赐,也可以用于亲友的馈赠。如钱龙锡曾向姑母馈赠茶果银四两,“别来想姑娘起居康胜,骨肉尊亲此时更无多人,不能不悬悬也……代仪四金致姑娘充茶果之需,转呈是望,诸不一一。”*(清)卞永誉:《式古堂书画彚考》卷28《书二十八·钱稚文别来札(行书纸本)》,《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8册,第181页。明代小说中对茶果银的情况也多有反映。如明人方汝浩所作小说《禅真后史》描写刘仁轨差人向瞿天民赍书礼问安,书曰:“辱侄刘仁轨顿首百拜,致书于伯父大人……谨具土绸四端、白金五十两、细茶八瓶、草褐二匹,聊伸孝敬。外奉白金二十两,为伯母茶果之费。淡金二两、土绢二端,乞二位哥哥笑纳。”*(明)方汝浩:《禅真后史》第19回《五彩落水全生定,媚姐思儿得受病》,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页。又如《水浒传》就描绘范全向李助送了五两茶果银,“身边取出五两重的一锭银,送与李助道:‘村庄没什东西相待,这些薄意,准个茶果。事成另当重谢。’”*(明)施耐庵、罗贯中:《水浒传》第104回《段家庄重招新女婿,房山寨双并旧强人》,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1页。明孝宗以帝王之身向大臣赐予茶果银,钱龙锡和小说《禅真后史》中的刘仁轨都是官员,《水浒传》中的范全是平民,说明当时馈赠茶果银作为礼仪之用已是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行为。茶果银在人际往来中金额一般都不大,例如明孝宗作为富有天下的皇帝赐予大臣的茶果银也不过元宝一锭,刘仁轨官居刺史,向瞿天民送了很重的厚礼,但其中给瞿天民之妻的茶果银仅白金二十两。这种银两更多地表达对对方的尊重、欣赏、敬慕等含义,象征意义更大,主要目的并非馈赠财物。

二、贿赂性质的茶果银

明代贿赂性质的茶果银由礼仪性质的茶果银逐渐演变而来。礼仪性质的茶果银本来是完全自愿的一种礼节往来,但在明代的公务活动中某些官吏(大多为宦官)有时强制性地向其他官员或民众索取一定的银两,名为茶果银,这样就具备了贿赂性质。这种茶果银在明代广泛存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接待费用的茶果银,二是作为商税附加费用的茶果银,三是作为仓库附加费用的茶果银。

接待费用的茶果银。如弘治十二年(1499年),“初寿王之国,承奉宋祥、赵凤、典膳时俊等所过系掠官吏,责献茶果钱,州县不胜荼毒,率鸠贷富民钱以应之。”*《明孝宗实录》卷156,弘治十二年十一月己卯,第2805页。又如正德十一年(1516年),孙懋臣上《劾太监史宣疏》:“闻织造太监史宣与沛县官奏讦……随访得史宣在途酗酒作威,肆行凶恶,所过索要茶果分例,或逼取折干起关等钱,又有声言:钦赐黄棍专令打死官吏勿问。”*《钦定明臣奏议》卷1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5册,第246页。再如嘉靖八年(1529年),陆粲上奏《陈马房事宜疏》:“禁馈遗。访得提督等官每年点视马匹。所至内外管事人员盛设酒席欵待,及馈送茶果钱多至百数十万,其跟随识字人役亦各得分例钱,习以为常。”*(明)陆粲:《陆子余集》卷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4册,第651页。上举三例茶果银名义上都是接待费用,但远远超越了礼仪性质,是一种强索的贿赂。其与一般茶果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一是强迫缴纳,寿王的随从官员为得到茶果银竟系掠地方官吏,太监史宣则肆行凶恶,甚至声称“打死官吏勿问”;二是金额巨大,大大超过接待的实际需要,如为应付寿王人等,州县要“鸠贷富民钱以应之”,而陆粲的奏折则反映有的提督等官点视马匹,得到的茶果钱“多至百数十万”。

商税附加费用的茶果银。如弘治年间倪岳上疏:“曲禁周防,乃政务所当急者,如南京内官监……及南京司苑局……比因洪武永乐年间,许令就于抽分内取钞三十贯,以为茶果食用,今乃借此为名,百法巧取,如杉楠板每块筹二根,取银二钱四分,杉条五根,筹一根,取银一钱二分,柴炭百斤,筹一根,取银三分四分。计筹取钱漫无纪极,通计春夏有水船多时月,每人约得银六七百两,秋冬水落之时,亦不下一二百两。因此抽分重大,遂至客商阻绝。”*(明)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78《会议·灾异陈言》,《四库禁燬书丛刊》集部第23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明实录》亦载:弘治十三年(1500年),“工部覆南京吏部尚书等官秦民悦等所奏,谓南京龙江关瓦屑坝二抽分竹木局,旧例月给抽分内官茶果钞三十贯,其后内官掊取数十百倍,乞止令折收银三十两,此外有横取害人者坐以赃罪。”*《明孝宗实录》卷165,弘治十三年八月丙申,第3009页。这两则史料反映了南京的情况。龙江关是工部在南京附近所设的税务机关,南京内官监、南京司苑局等机构宦官染指其中。本来按旧规宦官每人每月可从商税中获取钞30贯作为茶果之用,但他们趁机借助特权横征暴敛,过关的杉楠板每块竟取银2钱4分,宦官榨取的商税附加费是规定的几十上百倍,甚至造成“客商阻绝”的严重后果。《明会典》载:正德七年(1512年),朝廷“令正阳门等七门门官,凡日收大小车辆驴骡驼驮钱钞……钱钞簿籍,俱封贮库。不许纵容门军家人伴当,出城罗织客商,阻截车辆,索取小门茶果起筹等项铜钱。”*(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35《课程四·商税》,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7页。此则史料反映的是北京的情形,朝廷规定正阳门等门官除正常收取各种商税外,不得纵容下属再向客商收取茶果等费用,这从反面证明在北京作为商税附加费用的茶果银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

仓库附加费用的茶果银。明代的仓库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类,地方的由布政司、府、州、县管理,中央仓库名义上由户部管理,实际上受宦官控制。当南京或北京的中央仓库接收各地运送来的各类贡赋时,负责管理的宦官便利用职务之便对来人大肆勒索。这种类型的贿赂最普遍,危害也极大。下举《明实录》中的数例:正德六年(1511年)六科都给事中孙祯、十三道御史吴祺等人上言时弊:“谓内外仓库草场主守官需削,解户有进见常例茶果起筹诸钱,视钱粮正数或半或倍,民怨且逃。”*《明武宗实录》卷82,正德六年十二月庚辰,第1768—1769页。吴祺等人指出仓库守官收取的茶果等钱竟达到钱粮正数的半数甚至倍数,民众怨恨逃走。嘉靖元年(1522年),“命内外总督粮运等官严禁科取分例,违者重治之。时巡仓御史刘寓生上言:‘天下卫所运粮四百万石,常额外加耗有曰太监茶果者,每石三厘九毫,计用银一万五千六百两……乞痛革宿弊,以苏漕运困苦。’户部议如所言,请申饬禁例,故有是命。”*《明世宗实录》卷12,嘉靖元年三月丁卯,第440页。刘寓生上言,痛陈卫所向粮仓运粮,无端被宦官榨取茶果银每石3厘9毫,增加了漕运的困苦。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工部回覆礼科右给事中程时恩的条陈:“解户物料,内府各监局除需索茶果之外,又创为铺垫等名,少不如意,辄百方困辱,往往至坐累以死,宜令巡视官劾治。”*《明世宗实录》卷342,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丙申,第6219页。程时恩更揭露宦官为了掠取茶果、铺垫等费,百般困辱解户,甚至往往导致他们死亡。隆庆二年(1568年),工科左给事中王玺等上奏陈述内库之弊:“其在内者有四:曰铺垫,曰守门科克,曰茶果馈仪,曰棍徒需索诓骗。”*《明穆宗实录》卷16,隆庆二年正月庚辰,第457页。王玺等人亦指出内库的弊端,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茶果银。作为仓库附加费的茶果银量很大,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有时数额竟达钱粮正数的一半甚至成倍,民众难以承受,后果自然极为严重。

明天启年间,著名的权阉魏忠贤生祠事件与作为内府仓库附加费的茶果银问题也有密切关系。天启六年(1626年),巡抚浙江右佥都御史潘汝祯在奏疏中称:“浙江苏杭等府机户张选等呈称,先年织造钱粮省直司府预给办料,近来解给愆期,解户赍段上纳沿途路费,进京门单科部厂监库卫各衙门铺垫、茶果等费,解户陪累倾家,向有稽延至一二年,回批未掣,司府监追家属,身毙囹圄,困苦万状。幸遇东厂魏忠贤为国惜民,所有本厂茶果等费名色即行捐免,不两月间掣批回销,选等省直机户叨沐洪恩,情愿捐赀建造生祠,世世顶礼。”*《明熹宗实录》卷73,天启六年闰六月辛丑,第3520—3521页。茶果银问题给苏州、杭州等地的机户带来了极大的困苦,有的机户因之倾家荡产,甚至家属受牵连死在狱中,魏忠贤可能是为沽名将缴纳给宦官的茶果等费免去,机户感恩戴德,“情愿”为魏忠贤建造生祠,当地官府顺水推舟。天启七年(1627年),应天抚按毛一鹭、王珙请建魏忠贤生祠于虎丘山普福胜地,皇帝欣然应允,但建造华丽生祠的巨额费用只能由当地来承担,“厂臣虑周国计,心轸民艰,一应茶果、铺垫等费悉行蠲免,机匠沾薄徵之惠,供用无贻累之烦。该地方择胜建祠,尸祝以报,朕心嘉悦。”*《明熹宗实录》卷80,天启七年正月丙申,第3904页。机户虽一度免去了茶果银的苛政,但又带来了建祠的巨大耗费,真不知是福事还是祸事。

宦官在公务活动中过度勒索茶果银,数额巨大,极大加重了人民负担,也相当程度地激化了社会矛盾。明代大臣在上疏中曾反复提及这个问题。如弘治十六年(1503年),南京户部员外郎李嘉祥监收长安等门仓粮,上疏反映以茶果银为名的索要,不太长时间内增加到原来的10倍以上:“先时粮米入城,守门内官每千石索过门钱千文,以后渐加,今或有至万余者,又往年盘粮例差内官一员所取不过银二三两,名为茶果钱,今每门增内官一员,每员索银二十两或有至三四十两者,此外巧立名色,百方诛求,日肆鞭棰。”*《明孝宗实录》卷205,弘治十六年十一月癸未,第3816—3817页。又如正德年间任南京兵部尚书的乔宇在《明旧章厘宿弊以图治安》中指出:“照得南京龙江关、皇城都城各门、内府甲字等库……守库者立茶果之名。解纳者苦钱粮之费,皆以为公逋可辨,私贿难酬,以致府藏不得充盈,拖欠不得完纳,圣明之世,岂宜有此。”*(明)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8《明旧章厘宿弊以图治安》,第288页。乔宇认为宦官在税关、城门、仓库等处设茶果银,以致民众认为公开的赋税容易完成,私下的贿赂却难以应对,造成朝廷的府库不充盈,拖欠无法完成,宦官实在太过肆无忌惮。再如弘治、正德时期长期担任朝廷重要职务的柴升在奏折中提出:“南京内府各局库、并皇城等城各门禁、及龙江等关佥书管事守把内臣……闻各关、库于钱粮正额之外,复有钦赐茶果之名……似此百端矫诬,钤制愚民,掯勒诛求,不胜荼苦……以事体言,诚变乱之祸阶。以民情言,诚公私之大蠹。”*(明)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7《题为陈言救时弊以弭寇盗事》,第398—399页。柴升也认为宦官在税关、城门和仓库过度索求,民众为了缴纳茶果银不胜荼毒,很可能是引发变乱的导火线。

贿赂性质的茶果银,还有屡禁不止这一特征。面对茶果银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以及舆论和政治压力,朝廷也屡次下达禁令。如嘉靖七年(1528年)朝廷议准,“内外总督及京通巡仓御史、坐粮监收官员,通行晓谕禁革,凡遇有指称太监名目,勒要茶果等钱……听各该官员,并缉事衙门访拏送问枷号,照例发遣。干碍职官,奏请处治。”*(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21《仓庾一·京仓》,第138页。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宦官为皇帝的家奴,宦官的特权以及胡作非为来源于专制皇权的难以自我束缚并不断膨胀。宦官的横征暴敛,本来就与皇帝的纵容有关,皇帝如果没有约束宦官的真正意愿,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虽有禁令,普通官吏也难有权力或胆量去惩处犯禁的宦官。所以这些禁令都成了具文,根本无法实施。到了明末,宦官勒索茶果银的问题仍然严重。如天启年间户部尚书汪应蛟上奏反映:“外解钱粮铺垫已属陋规,此外复有茶果见面科敛名色,宜严谕库珰尽行裁革。”*《明熹宗实录》卷16,天启元年十一月壬戌,第820页。

三、赋税性质的茶果银

赋税是指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人或组织强制并无偿征收的一定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明代赋税性质的茶果银由礼仪性质和贿赂性质的茶果银逐渐演变而来。该类茶果银在明代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许多官署作为礼仪费用向民众征收的茶果银,以明中叶在福建实行纲银法中的茶果银最为典型;二是宦官在执行公务中征取一定数量的茶果银,前者来源于礼仪需要,后者源于贿赂,但已有一定赋税性质的萌芽。

明代许多官署存在征收茶果银作为礼仪开支的情况。例如云南大理府赵州每年要征收茶果银10两作为在德胜关驿的费用,浪穹县每年征收茶果银25两作为在该驿站的费用*万历《云南通志》卷6《赋役志·大理府》,《云南史料丛刊》第6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4—565页。。又如北直隶顺天府宛平县每年也要征收一定数量的茶果银作为各方面的礼仪开支,每年用于提督学政衙署的茶果银为1两2钱,用于经办乡试的茶果银1两,用于经办会试的茶果银1两,用于经办乡会试武举的茶果银4钱8分,以上费用都由宛平、大兴二县均办*(明)沈榜:《宛署杂记》卷15《经费下·各衙门》,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48—169页。。

明代中叶以后福建诸县一度实行纲银法。纲银是维系宪纲所需的经费,故名,也即维持地方典章礼法等礼仪活动的开支。其法将全县代役岁费,分为正、杂两纲*陈铿、赵建群:《明代纲银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在正纲中包括用于礼仪的茶果银,下举数例。隆庆年间任惠安知县的叶春及所著《石洞集》记载了当地的纲银:“正纲……一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庭燎,茶果五次,年征银六钱……驿。每月驿丞供给银三两六钱,吏六钱,纸札银三钱,茶果三钱……”*(明)叶春及:《石洞集》卷4《惠安政书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6册,第315页。又如永安县“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庭燎,茶果银六钱……本县库用茶果、心红、纸札、油烛公费,银五十两。”*万历《永安县志》卷4《田赋志》,方志出版社2004版,第42—43页。再如福安县:“纲银岁额编银六百三十三两八钱四分二毫五忽……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庭燎,茶果银六钱。”*万历《福安县志》卷3《兵食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版,第140—141页。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庭燎等,都是接待、祭祀等礼仪活动,在这些公务活动中因为要耗费一定的茶果,所以在赋税的正纲中收取一定的银两。而且金额都不大,惠安、永安、福安几县收取的茶果银都是区区6钱,另外惠安县每月驿站征收3钱。以福安县为例,每年的纲银达600多两,所以区区数钱的茶果银在纲银中只占极小的比例。万历年间,全国逐渐开始统一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按丁、亩统一征收银两,福建纲银法和其他各地的茶果银被包容到新的赋税体系之中。

宦官在公务中需要一定数额的茶果银,也向民众征收。这本来是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但事实上广泛存在,无法禁绝,所以一定程度上得到默许。社会舆论真正反对的并不是茶果银本身,而是征收数额过高,民众难以承受,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前文所引弘治十三年(1500年)工部回覆南京吏部尚书等官所奏,提出按旧例宦官可从龙江关每月获取茶果银30贯,但实际获取的是这个数字的几十乃至上百倍,工部其实对宦官每月30贯的茶果银是默认的,反对的是他们违反规定的过度索求*《明孝宗实录》卷165,弘治十三年八月丙申,第3009页。。又如弘治十六年(1503年),南京户部员外郎李嘉祥的上疏,对征收少量的茶果银并不反对,反对的是金额过高*《明孝宗实录》卷205,弘治十六年十一月癸未,第3816—3817页。。茶果银成了官场的陋规,不合法但又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具备了赋税的萌芽性质。

明代宦官征取的作为各种附加费的茶果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赋税性质,但尚不太正规也不太稳定。到清代,对茶果银的征收、数额、用途等在制度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茶果银已经演变为稳定正规的赋税,并限定为漕运附加税和粮仓附加税。反映清朝制度的《大清会典》多有记录。如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雍正元年(1723年),“议准坐粮厅茶果银,漕、白二粮每船纳银十两,小米每船纳银七两,除各帮头及有事故船不纳外,按到通船实数交纳,多寡无定。如全漕抵通约收银六万余两,以为各官公费、吏役饭食、苫盖黄船、疏浚坞河、修理闸坝及催漕快船、收买各帮交剩余米豆价等项之用。”又如雍正四年(1726年),“奏准各仓茶果银,每米一厫纳银六十两,七分作放米修厫之用,三分给吏役以备造册、刷卷等费,仍令坐粮厅征收。”*(清)允祹等: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9《户部·仓庾》,《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193—223页。作为漕运附加税的茶果银,每船纳银10两或7两,按到通州船只的实际数字征收,每年可得6万余量,用于官员公费、吏役饭食以及疏浚河道等方面。作为粮仓附加税的茶果银,则每1厫纳银60两,由坐粮厅征收,用于修厫、造册、刷卷等用途。

结语

人际往来中以茶果待客、祭祀神灵以茶果为祭品,是明代社会各阶层普遍流行的礼仪。有时以银钱代替实际的茶果,就是礼仪性质的茶果银,这种茶果银一般数额都不大,更多表达的是敬慕、欣赏等含义。在明代的公务活动中,一些官员,主要是宦官,利用职权强制他人以茶果为名缴纳一定的银两,是为贿赂性质的茶果银。贿赂性质的茶果银主要有接待费用、商税附加费、仓库附加费等多种。贿赂性质的茶果银数额巨大,危害严重,而且屡禁不止。明代赋税性质的茶果银,一种是一些地方征收用于衙署礼仪开支的茶果银,一度在明中期福建各县实施的纲银法中最为典型,另一种是作为赋税萌芽性质存在于宦官公务活动中的茶果银。前者源于礼仪,数额不大,后者源于贿赂,处于半合法的灰色地带。经过演变,清代茶果银成为正规的赋税,主要是作为漕运附加税和粮仓附加税。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代灾荒中的民间应对机制研究”(12BZS06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红暖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6)04-0070-06

作者简介:蔡定益(1976-),男,江西安福人,景德镇陶瓷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in the Ming Dynasty

CAI Ding-yi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and Research,Jindezhen Ceramic Institute,Jindezhen 333403,China)

Abstract:The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in the M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phenomenon,which has three kinds of properties,etiquette,bribery and tax.Tea and fruits in the process of interpersonal association and offered sacrifices to the god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sometimes with silver instead of the actual tea and fruits.As a result,the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of etiquette was been produced.Although the Ming Dynasty was forbidden to levy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in system,but it was widespread acturally,and caused serious damage.The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of tax was evolved from the etiquette and bribery,and become a formal tax in the Qing Dynasty.

Key words:Ming Dynasty; expenses on tea and fruits; eun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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