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对新媒体监管的方式与启示

2016-02-03 14:48文/雷
传媒 2016年11期
关键词:自律机构监管

文/雷 难

美德对新媒体监管的方式与启示

文/雷 难

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实现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平等沟通,使所有参与者能够同一时间彼此自由交流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权、著作权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对新媒体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目前比较有效的监管模式是以新加坡、德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美国、英国等则采用行业自律模式。国内在新媒体监管方式上与新加坡、德国较为相似,即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机构的单向调整管理,而自律行业协会的监管有所欠缺。追究其原因,一方面,受到国内经济建设水平较低、新媒体文化尚未成熟、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混乱的影响;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网络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起步时间较晚,但发展态势异常迅猛。

美国和德国是新媒体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虽然模式不同,但相对都比较成熟和完整,可资我国借鉴。

美德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

欧美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例,由国家政府机构和自律行业协会双向调整的监管方式;二是以德国为例,由国家政府机构单向调整的监管方式。

美国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双向调整是美国新媒体监管的主要特征,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制。美国对新媒体的监管起步较早,其在新媒体应用、传播研究领域中超前于其他国家,在新媒体法律法规方面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制。同时,美国宪法的核心是维护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因而要求新媒体监管不得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自由相冲突,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也不得违背宪法精神。在宪法的指导下,美国立法机构根据新媒体的特点制定、颁布新的法规,为新媒体监管指明了方向。比如,美国出台的《美国隐私法案》《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案》《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等,分别从互联网通信、个人信息数据不受侵犯、13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安全、隐私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媒体监管的法律界定。

另一方面,行业机构的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是美国监管新媒体的另一种方式,既包括新媒体运营机构的自律管理,也包括其他自由民间组织的自律管理。自律管理体现了宪法原则中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受到保护、公民隐私不受违法侵犯的基本精神,能够减少政府对新媒体运营的过多干预,为新媒体发展创建相对自由的空间。行业协会、机构组织熟悉新媒体的运作模式、发展方向,其颁布推行的行业公约、协会规章守则,既可以对新媒体传播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也能够创建并维护一个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但行业协会仅能以建议、指导的方式为其成员提供帮助,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制定惩罚机制,监管方式具有局限性。

德国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德国以政府机构单向调整作为新媒体的监管方式,具体表现为政府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机构的执法监管。

一方面,德国新媒体监管强调立法监管。德国所颁布的《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又称为《多媒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网络信息通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该法规由多个部分组成,界定范围涵盖了儿童隐私信息保护、预防远程网络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信息通信环境安全性、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等内容。《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对新媒体传播主体的经营活动、传播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指出新媒体传播者应当对自身的不良经营活动、传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确保其传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根据法规要求,作为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传播渠道的网络运营公司(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负有检查核实传播信息是否违法的法律义务,如果主观上存在放任、希望违法信息被传播的犯罪心理、能够阻止违法信息传播而拒绝阻止,应与违法发布网络信息的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该法规的现实意义是,为新媒体行业稳定有序发展、信息自由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安全提供法律保护机制,有利于完善新媒体监管的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德国新媒体监管注重行政规制。在行政机构执法监管方面,德国政府下设新媒体监管部门,在联邦政府内政部的带领下,全权负责新媒体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管理。新媒体监管行政部门优先聘请新媒体领域的专家和权威人士,对新媒体传播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征、新秩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监管政策。该监管机构的职责为:为国家政府机关、公司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传播发布、接收信息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保护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益不受侵犯。

美德对新媒体监管的启示

随着我国网民人数的继续增多、网络应用覆盖比例逐年上升,新媒体在文化传播、经济建设、网络信息通信等领域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通过怎样的途径、手段实现对新媒体的监管和引导,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国家政府机构对新媒体的立法监管、执法监管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德等国家在自律行业协会监管、新媒体传播技术监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立足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新媒体传播发展环境等现状,继续优化和改进我国新媒体的监管方式。

制定纲领性法律法规。就现状来讲,我国在新媒体法律规制方面,缺乏一部像美国《电信法》、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等类似的纲领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对新媒体监管的法律指导与规范作用。因此在新媒体法律规制方面,我国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时制定出台纲领性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建设,4G技术也得到了全面推广和普及,这就更需要一部纲领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因为一旦全面完成“三网融合”战略任务,新媒体监管也将进入全新时期,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三网融合”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所以,尽快制定出台新媒体监管纲领性法律法规,不管是对完善新媒体监管体系还是对深化“三网融合”实践推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新媒体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定要对不良信息形成明确的判定标准,确保其法律规制符合我国的文化与传统,增强新媒体法律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完善新媒体行业自律机制。若是能够进一步完善新媒体行业的自律机制,其权力的行使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届时也将为新媒体监管机制的革新提供新的突破口。

首先,要制定一部可以对新媒体行业自律机构起到规范指导作用的法律。在法律规制范围内,行业自律机构能够结合市场实际和行业规律制定微观层面的行业自律规章,对相关领域的主体行为加以约束,真正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效用。

其次,强化自律组织成员的自律意识。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单位缺乏自律意识,新媒体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是这些成员单位主观上造成的,再加上我国新媒体法律法规不完善,最终造成这些成员对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因此,只有强化他们的自律意识,才能达到预期良好的新媒体监管效果。

最后,政府要从自律机构中脱身,并适当引入民间组织填补行业自律的空白,若是自律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那么很难充分调动和发挥自律机构的主体性作用,最终会对自律机构的健康发展造成制约。

综上所述,我国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新媒体监管方式,让政府和自律机构之间形成双向互动、协调共进的关系,以充分发挥新媒体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增强新媒体行政规制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 长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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