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

2016-02-06 04:59杨涛
山西青年 2016年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委托主管部门



浅谈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

杨涛

云阳县交通建设技术服务中心,重庆404500

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和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在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交通工程领域相对滞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人员编制较少,缺乏专业人才等情况,分别成立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其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本文将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制创新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进行浅析。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目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普遍采用“技术+行政”的工作形式,即以交通工程的建设标准、规范等技术指标为基础,对工程的相关单位是否按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以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形式保障监督工作的落实,而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则通过检测技术来实现。以往,市交通质监机构由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室负责具体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再由工程质量监督室通知检测室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廉政风险内部防控力度匮乏。

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制机制中创新发展,监督工作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一是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监督体制改革,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深入试点各县区进行工作调研和现场指导,全市各县区成立了监督机构或部门,农村公路监督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系统完成了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编制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二、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可委托执法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可以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需要说明,交通工程只能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进行委托,非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能委托,仍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例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涉安资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等。目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已设立了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委托专职从事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管。职责委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各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批复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成立时明确的单位职能职责,二是由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向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签发委托文件。不管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不影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属于受委托的具体执行机构。

三、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的权限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是执行《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于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受委托行使职责的各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属于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行政检查权限

受委托行使职责的各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权限,胡作为、乱作为,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思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行使行政质量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行政强制权限

在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查封、扣押、停水、停电、停止供应民爆器材等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如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应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对象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进行惩戒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交通工程监管领域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因此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必须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以本单位的名义形式行政处罚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四、实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的建议意见

(一)必须依法成立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

不得委托企业、社会团体、临时机构等从事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一般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并进行组织机构登记、事业法人登记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作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的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二)纳入行政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当前,很多地方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尚未纳入行政执法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应把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队伍纳入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交通质监机构场所外观标准,统一规范“交通质监”执法标识和执法人员着装。开展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培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用语、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置法制员岗位,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规范工作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廉洁、文明执法。

(三)充实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人员,提升业务能力

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针对各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级政府、上级部门沟通,取得支持,增加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拓宽专业技术人才招录渠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检测设备,适时开展技术培训,提升整体业务能力。

(四)完善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执法中统一的岗位标准、流程标准、服务标准,对容易产生问题的领域进一步设立规定动作、规范步骤和必走程序,形成一套“统一监督内容、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处罚标准”的工作方法,形成对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以及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实现监督工作重心由工程实体向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相结合、由注重微观监督向宏观和微观监督相结合、由注重技术监督向技术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三转变”。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行政处罚法》.

[5]《行政强制法》

[6]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编写组.行政执法实用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9.6.

[7]杨文杰.规范开展公路工程监督执法工作[J].北方交通,2014(6).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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