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亦假时假亦真——模拟法庭观后感

2016-02-06 04:59扶欣
山西青年 2016年1期
关键词:湘潭庭审实务



真亦假时假亦真
——模拟法庭观后感

扶欣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关键词:模拟法庭;观后感

诚如台湾学者吴从周所言,“尽管制定法应与目的紧密相连,尽管必须要注意法律事实以及国民的法律感觉,但法学永远都仍然是一种技术,一种思维的技术”①,在我看来,法律的确只是立法者②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确认、构建和规划的工具与手段,其目的自然是维护人类生活与发展的秩序。换言之,理论只是手段,实践才是目的。是故“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地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律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③。

毋庸置疑,法律实务中从来就没有整齐划一的法律适用模式。因此,我们既要有入乎理论之内的探索与严谨,又要有出乎实务之外的灵活与冷静:让理论服务于法律实务,让实务立命于法学理论。正所谓“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④。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模拟法庭教学无疑是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一门法学专业课程。而本学期由申君贵老师组织开展的模拟审判与观摩庭审现场两大教学活动,都让我们大受裨益、获益匪浅。在此,本文就这两次容理论与实务于一身的教学实践浅谈自己的些许薄见。

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模拟法庭之“私法自治”

孟德斯鸠,如是说,“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中,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世界。”我想说,在申君贵老师眼中,每个同学在模拟审判活动中都是一个“国家”—他给予任何一名同学参与的机会,赋予每个同学编写剧本的自由。因此,我们的剧本并不是像参考书上为了应试而杜撰的完美案例,而是渗入了各种生活气息,让庭审中的每一个角色都血肉丰满、感情充沛,不是真实,更似真实。其详情如下:

首先,在第一次彩排中,被告人、证人等的陈述都是十分文艺化、书面化的,我们甚觉别扭。在彩排后各自反省找不足时,大家提议虽然本案中被告人、证人都是白领、金领层的知识分子,但是生活就是生活,不会有哪个教授在日常生活中买个菜还之乎者也,是故我们将被告人、证人的台词修改得更口语化,日常化。

其次,本案是一起醉驾撞人致死的刑事案件,案情主要为被告人在长沙市一家酒店参加某位朋友生日宴会后送其另一朋友汤某回家,后折返,沿长潭高速醉酒危驾,途中先是追尾撞上了一辆奔驰,后继续超速行驶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奥迪发生碰撞。原剧本为被告人家住长沙市雨花区程远小区,汤某住岳麓区新城小区,承办生日宴会的酒店位于长沙市市中心,奔驰车车主案发时从湘潭赶往长沙。由此,不难看出剧本有很大的纰漏,被告人送汤某回家根本无需经过长潭高速。如此一来,被告人和奔驰车根本就是南辕北辙,遑论追尾撞车?这岂不是关公战秦琼之荒谬吗?所以,我们及时将汤某的住址改成湘潭市雨湖区新景家园。

除此之外,需修改之处,不胜枚举。但我认为剧本依然尚存一些不足:如剧本中描述被告人是在送朋友汤某回湘潭后发生事故。那么我不禁要问既然现在危驾已经入刑,当下又是交警严查醉酒驾车之际,那么被告人在从长沙上高速到湘潭下高速,再折返又一次上高速难道就没有被发现其异常?现在驾驶员只要稍微“面色红润”即被拦下测验,怎会让横冲直撞的被告人成为漏网之鱼?退而言之,纵是被告人的确为上天眷顾让其成功逃脱检查,那么在其撞上奔驰车后继续行驶,后在沿江大道上碰上奥迪车之事,则不能认定为以危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下长潭高速至沿江大道案发现场之间有20多分钟路程,且中间必经高速收费站,肯定需耽搁;故两次事故发生中间之时间间隔甚大,空间距离亦不小。很明显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时、空、人集中的危害性。此外,亦如申君贵老师在审判结束后所指出的我们的模拟审判程序上没有开庭公告、着装不齐等瑕疵。

二、为权利而斗争:观摩庭审,聆听被告人之心声

对于自我权利的维护,权利感情的尊重,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生活中着实少见,而在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忽视现象尤甚。因此,当这次观摩现场庭审,被告人以流利、镇定的语言为自己辩护时,的确让我眼前一亮。不是她“挪用资金”(未经判决任何人不能定罪于被告人,故用引号引之)之行为有多么令人深恶痛绝;也不是讶于其小小年纪(案发时好像只有28岁)竟一犯再犯(先后被警方带走调查两次);而是在此时此景,她竟然没有像以往的那些庭审过程中唯唯诺诺、畏首畏尾、法院尚未判决就先给自己判刑的被告人一样哭哭啼啼或闷不吭声,而是选择直面司法机关,从容不迫(在我看来,的确如此)地从口袋中掏出辩护词,将反驳控方之理由娓娓道来。或许有人说,这是因为其职业(导游出身,案发前为所任职公司的客户副经理)使然。固然,其导游“能说会道”之本事的确对其辩护有不少帮助,但是,不可否认其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之心。姑且撇开孰是谁非不论,其为自己权利而战之心,其为权利感情之战的勇气即为我所欣赏。

反驳公诉方的主张,被告人的辩护人自然能为其做到。但是否需要辩护,是否请辩护人,则是由被告人主观之意愿来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或许有人用“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被指定辩护人”制度来反驳之,但是指定辩护人也可因为被告人的意愿而被拒绝)。所以,权利感情的培养,权利感情的重视,不单单只是法律人所应具备,而是全民皆应具备之。

三、小结

世间之事,波谲云诡,气象万千。作为法律人,几年之后是否走上政法系统,是否踏上律师之旅程,一切皆为未知之数;于是乎,我们能否因之而否认模拟法庭之意义?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模拟法庭并不是职业培训,而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事务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这要求我们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对实务、生活的留心观察与体会,是对我们综合素质的高度要求。如前言,模拟法庭,助我们入乎其理论之内,锻炼我们的探索与严谨之思维;亦助我们出乎其实务之外,培养我们灵活与冷静之分析能力。真实之庭审观摩,假拟之法庭审判。当我们用心去感受,用心去完成时,我们会发现今日之模拟就是明日之真实审判;今日之现场庭审,就是他日我们研究之模拟对象,此谓我所云,“真亦假时假亦真”。

[注释]

①[台]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69.

②此处“立法者”应作广义理解,乃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其意志的利益团体.

③[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

④徐显明主编.法学译丛·法学方法论.[德]拉伦次著,[台]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

中图分类号:TP3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1-0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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