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政建设的法治文化基因

2016-02-11 14:05翟帅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人性官员权力

文/翟帅

论廉政建设的法治文化基因

文/翟帅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曾经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到人性。”①我国廉政制度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相比,不能不说,效果上还不够理想,其部分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认清廉政建设的法治文化内核。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它与人性之间必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人性发展的产物。正确地认识人性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树立理性的现代法治观念,是廉政建设取得成功之关键,其中对于人性的正确认知是关键的关键。人性的本质究竟是善还是恶,数千年来中外许许多多的哲人给予了各种形式的论证,但莫衷一是,仍无公认的结论。笔者提出这个命题,并非为了从哲学角度去验证人性的本质,而是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揭示其与廉政建设的关联,为我们今后的廉政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一、政府的必然与失灵

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显然,人们基于获得保护和安宁的生活不得已组建能够体现最大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政府必须积极行使公权力以达到此目的,此为政府的职责,是不能放弃的义务。但政府运行是有成本的,否则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人们的权利。要想“用之于民”,必先“取之于民”。正如马克思所言,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国家筹集了税款后,将这些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以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基础。这里蕴含了一个前提,就是国家必须有效地使用公共财产,否则保护民众或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只能是空谈。如果国家将公共财产大部分消耗在维系自身存在上,用于公共开支的部分就势必减少,届时国家所供给的公共服务质量肯定会大打折扣。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实质上影响我们权利的价值、范围以及可行性。②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存在,必然有着区别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利益。政府会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经济来源,实现自我权力的扩张;同时政府也会将财政资金运行于自身所偏好的领域,缩减其他领域的开支。

政府作为人的集合,当然由人具体执行政府各种措施和命令,政府行为也必然会受到个体官员品性之影响。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③例如,前些年我国的“三公消费”现象十分惊人,不少官员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结党营私、买官卖官,插手工程、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现象,给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必须制约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符合建立政府之初衷和目的。正如《联邦党人文集》中写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治理人间,就无须监视政府。

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诸如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代议机关权威、权力制约、监督政府运行、审计独立,等等。随着我国反腐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也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监督机制,落实责任主体,一大批违纪违法官员被查处,但即使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官员顶风作案,冒天下之大不韪。④究其原因,个人秉性修养的道德因素即使存在缺陷,也不具有共性,如此数量的官员没有做到公正廉洁,没有厉行执政为民,并非单一的个人品德低下,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制度与人性的失衡。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倡导修身存养、内敛道德,讲求个体的自我升华,已经深深烙印在中国文化中,且形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观念,即忽视制度构建,重视思想说教;忽视相互监督制约,追求贤人明君之治。但是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人性中的“恶”会在缺少制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出现。政治家和官僚也是人,也有自利的一面。单纯地提升官员的道德水平,重塑官员的廉洁观念,加强官员的自身修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他们作恶,但并非长久之计。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来得可靠得多,坚强得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恶”的发生。

二、中西法治文化视野下的廉政建设

基于对人性观在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中西方对法的价值取向的不同认识,并在不同的法治理念下构建不同的廉政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性善论”影响较大,“人之初,性本善”,即所谓的每个人本质都是好的,是善的,是利于社会前进和稳定的,偶然的违法行为也只是自我修养的不足。“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所以,民众崇尚道德修养,认为人与人之间以及权力的行使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就够了。民众对于正义的期待,往往不在于法律规范本身而是寄希望于官吏的廉洁正直和天子的圣明,人们更加乐意相信圣君贤相高尚的品德以及由此产生的贤人之治。人们对权力乐观的态度和对法律的非理性审视,造成了泛道德主义的产生。民众习惯以礼来维护和谐,法只是处于附庸地位,只是人格化的统治工具。但是由于人性在现实中受到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纷繁复杂的客观环境的限制,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得多。人在受到各种诱惑之时,发觉违法成本较为低廉的情况下,一定会滑向利己的方向。我们对官员在行使公权之时,天真地假定官员品行俱佳,无须严格监管,但是结果往往与初衷背离。实践中,不断曝光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不正是印证了制度缺陷放大了个体道德的滑落吗?封建社会乃至现今,“性善论”以蛊惑性的视野扭曲了民众看待保持社会进步的制度机制。“性善论”重伦理,讲宗法,排辈分,重视身份规则势必导致个人人格依附,不利于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法律观念基本因素的培养,而这些价值追求恰恰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性善论”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只要诚心修身则无往而不胜。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往往利用“性善论”来宣扬贤人之治,并对权力进行神化,刻意加强了君主至上的而又是善的权威。民众也愿意相信统治阶级为政以德,积极向善,普遍认为权力不受限制,也不必制约,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事实上,对大多数的人来说,离开了法律制度的约束,人性就会脱离监督,人性向善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民众所追求的贤人之治最终会毫无例外地滑向人治深渊。此外,“性善论”强调人人内善,而是否符合善所参考的标准则是统治阶级宣扬的“礼”。社会上诸多矛盾通过礼这个标准来解决,但是“礼”的内涵与外延模棱两可,具有不确定性,泛道德主义应运而生,封建社会提倡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就是鲜明的例证。道德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二者在本质上截然相反。道德以人的良心为基础,以利他为内容,具有自律性;法律则依赖国家强制力,以制恶为内容,具有他律性,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可替代,否则维系社会稳定的力量将变得薄弱不堪。世俗社会的是非曲直若以“礼”为评判标准,国家法就必然形同虚设,更何谈法治的现代化?权力有作恶的滥用的自然本性。⑤实践中,我们的廉政建设多集中于道德宣传,以提高官员道德水准、思想境界以及忠诚性为核心展开,而不是借助于具体制度的落实、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其结果往往杀一时之恶风,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廉不正之问题。因此,实现廉政,除了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以外,还必须消除滥用权力的空间和侵犯个体权利的可能,必须健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扎牢制度的笼子”。

与中国的法治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的人治模式相比较,西方是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符合社会现实需求的法治模式。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必须服从法律,形成了以权利的保护和权力的限制为核心的法治模式。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认为人性本恶,在私有财产占有重要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人性容易趋向腐化并充满邪恶,而且这种邪恶还可能膨胀,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所以,人们对他人人性充满了不信任,更不信赖所谓的贤人之治,认为仅仅依靠个人的自身修养无法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西方社会普遍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好的制度让坏人做好事;坏的制度让好人做坏事。西方社会特别注重通过有效而良好的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引导人的邪恶本性,使其不过分危害社会发展,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了防恶目的,形成了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的: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西方国家中法律的出台有其鲜明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西方社会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大部分是立法、司法、行政分离,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让立法者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使之能够阻止行政机构的所作所为,却不能变成执行者本身。⑥在廉政制度构建上,宁肯把人想象为唯利是图、以邻为壑、投机取巧甚至是穷凶极恶的小人。西方社会往往调动众多力量监督和制约官员,在具体权力行使的环节上,加大制约和监督力度,使违法成本骤然升高,使官员不敢,也不能利用权力腐败。

三、重构廉政建设的逻辑起点:人性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法治文化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人性善”经过几千年的洗礼已逐渐积淀于整个民众的法律价值意识和法治文化中,尽管肯定了人本身具有高尚道德的潜质,但是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逐渐推进,但是总体水平仍然较低,需要合理地改造传统的法治文化。应该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成果,试着将“人性恶”的观念引入制度建设中来,参考西方社会官员权力制衡和全面监督的理念,克服“性善论”的习惯思维,为法治进步寻求一个良好的理性的起点。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是用以制恶而非扬善,法律应该以“人性恶”为其逻辑起点,要构建廉政制度,必须摒除传统法治文化中的反向力量,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即以“人性恶”理念为逻辑起点的理性法治文化。廉政建设不仅要注重官员道德品行的教育,更要使其明白权力来源,明白执政为民的真义。同时,在关键的环节构建权力制约机制,框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加强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共同监督权力的行使。

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治文化有利于引导构建权力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有利于改变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有利于改变民众对法律表现的冷漠和排除心理以及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经过理性且科学的法治文化意识的培养,民众崇尚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完善起来,为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本文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1.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之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注释:

①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②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④ 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显示, 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规违纪问题5.3万起,处理党员干部7.1万人。

⑤ [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关信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⑥ 参见[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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