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解析

2016-02-11 16:29
中国民政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民政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解析

编者按:标准是衡量事务的准则。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改革开放以来,标准不断从生产领域、经济方面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以及政府管理中拓展。同样,标准在民政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与法规、规划、政策同样重要的工作手段,同样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标准化可以有效实施民政服务对象保障政策,可以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水平,可以防范民政工作风险, 能够推动民政部门政府职能的转变。民政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取向、超常规的措施,推动民政标准化工作跨越式发展。

日前,民政部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民政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民政部人事司负责同志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自2010年以来,民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和《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并采取一些措施推进标准化工作,收到较好效果。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响应,出台相关措施,加强标准制定,广泛开展试点,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与一些部门相比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状态。主要表现在:标准化意识总体不强,部分领导干部标准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养有待提升,标准化知识普及宣传不够;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数量较少,特别是保障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较少,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有的标准文本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部分标准老化,与实践发展明显脱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贯彻实施力度较弱;标准化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召开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对民政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对民政事业的技术支撑作用,民政部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围绕快速增加民政标准有效供给,改革创新民政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简要梳理了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明确了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第三部分明确了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具体包括编制标准化“十三五”规划、加快重点标准研制、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进民政范围认证认可与质量检测、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建设、探索团体标准试点和促进标准与科技融合8块内容;第四部分明确了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研究和宣传工作、支持地方和基层民政部门切实发挥作用等内容。

《意见》着重体现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着重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动标准化改革的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二是着重体现改革创新,把目标定位在推动民政标准化工作跨越式发展上。《意见》提出要不断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管理服务类标准大幅提升,培育一批示范机构,建立一批培训基地,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等内容。三是着重体现保障措施的明确,以确保标准化目标任务的实现。比如,在保障措施中,提出了要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参与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要求各地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强调发挥专家和专业人才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畅通地方、企业(机构)和团体标准上升渠道等。

三、《意见》的主要亮点

为尽快解决民政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意见》着重从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工作职责。《意见》提出,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管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实现管标准和管业务融合式推进;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凝聚各方力量,牵头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是提出了创新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标准制定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标准制定修订;要建立标准快速审批机制,缩短标准制定修订周期,争取在几年内快速增加民政标准的有效供给。《意见》还提出要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组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障人服务、福利彩票、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成立若干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三是提出了标准化工作一系列保障措施。《意见》提出,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明确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的支架性标准文本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要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工作表现和成果贡献情况予以记功或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推荐国家级表彰。

四是提出了要多元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都可以是民政标准制定修订的承办主体,要充分发挥这些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新格局。并规定,对地方民政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其实施情况和行业需求,及时转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五是提出了要加强标准的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意见》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并作出了一些硬性指标规定,如明确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年度部级课题,标准化方面的研究内容不低于10%;开展业务培训,要安排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的标准化培训内容。要加强标准化宣传工作,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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