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2-12 05:57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校

柴 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柴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学田在南唐时期已有萌芽,但其演变成受法律规范的官学田制度则始于宋代。官学田的来源包括朝廷赐田、政府拨付、学校购买以及私人捐赠等。从权属而言,官学田大部分属于官田,除非是来自私人的没有变更土地权属的仍然属于民田。官学田从其审批获得到日常管理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官学田使用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平等的租佃契约关系,官学田的收入是中国古代宋之后政府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经费来源。

官学田土地来源官学田权属租佃关系官学田的社会功效

中国古代的教育体系呈现二元并行的模式,一个层面是指由官府主导的官学体系,从中央的太学(或称国子监),到地方的府、州、县各个行政级别的儒学;另一个层面是指由民间个人,如地方现任官员或乡绅主导的被称作书院、精舍、义塾等的私学体系。以明代的教育机构为例,其所指称的学校是指官学,所谓:“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1]P1675-1676;清代法律制度大多沿袭于明王朝,在教育制度上也不例外,所谓“州、府、县、卫儒学,明制具备,清因之。”[2]P3114本文所研究的学田范畴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官学体系中所占有、使用、收益的田土,即官办学校拥有的田产,还包括房舍、农田、林地、山地、湖荡等。从宋代开始,政府在州、县都设有学校,这是官办的,而书院主要是民办,少数是官办的。[3]P134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官办学校的学田,即所谓官学田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官学田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官办学校通过朝廷赐田、官府(学校)购田、个人捐助等方式获得田地并以租佃等形式来获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充作办学经费的制度。

官学田是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以后一种稳定的土地形态,官学田的收入是宋元明清时期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官学田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教育的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关于学田制的研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漆侠先生就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学田制中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进行了分析[4]P150-153,在此之后很多学者多从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等角度进行研究,笔者拟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剖析官学田的权属来源,官府对官学田的监督管理,官学田使用收益过程中涉及的租佃法律关系以及官学田制度在古代教育发展中的显著社会功效进行阐释。

一、官学田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田土来源

学者漆侠先生认为,学田是两宋发展起来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4]P150-153笔者以为从所有制形态角度研究官学田权属是一件颇为困难之事。笔者赞同学者邓建鹏教授的观点,同样认为,以私有制与所有权这对命题定性古代中国土地权利的整体状态,可能会导致对历史上许多问题的解释前后矛盾。[5]P181-182因此本文中并没有从公有、私有的角度确定学田的权属,而是运用古代典籍中原本对土地的权属分类,官、民之分作为确定学田权属的标准。

(一)官学田的起源定型过程

一种说法以为,早在南唐时起就有了关于学田的相关记载,学田作为政府赡学的一种特殊方式始于南唐的“东佳书堂”,或称“陈氏书堂”。史料记载,南唐开宝二年(969年)“(陈兖)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据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6]P5469但是,如果我们细致地阅读这段历史记载就能推测出,此处的“田二十顷”为“游学之资”,应该是陈兖为其家族设立的学堂投资校舍、捐赠书籍、购买田产,而并非中央朝廷或地方官府出面拨款给官办学校。大名鼎鼎的南唐后主李煜曾“割善田数十顷,岁取其租廪给之”[7]P467,说的是朝廷赐给学校田地后把每年的田租作为学校的经费使用,倒是有了官学田的意味。

对学田概念的模糊,导致其性质不明,也导致其起源时间确定的不一致。[8]P158-159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官学田,作为一种稳定的教育经费制度的形成则始于宋代,并认为,宋代最早的官学田为兖州学田。《长编》记载,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判国子监孙奭在兖州离任时上书说,兖州的学生不止数百人,虽然他常常用自己的俸禄补贴教育经费,但仍然入不敷出。恳请皇上能在他离任后任命他推荐的人选来此讲学并能给他们“特迁一官,令于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以为学粮”[9]P2303的支持,朝廷批准了他的请求。其后,兖州周边的州郡纷纷效仿,“诸旁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10]P1340在《宋会要辑稿》、《九朝编年备要》、《文献通考》、《宋史》等古代文献中对此事均有相关记载,表述方式虽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宋代官学田制度始于宋代真宗乾兴元年赐兖州学田的意思。

之后宋朝中央多次赐田给府学、州学。仁宗朝学田规模为国子监最高赐田50顷,府学10顷,州学一般为5顷,从《长编》有关记载看,宋仁宗一朝约30多个州学,得到了朝廷的赐田。仁宗天圣年间(1023年-1032年)“给江宁府学田十顷,从张士逊之请也。”[11]P2548天圣七年(1029年)对于新建的建康府学“朝廷给田十顷,赐书一监。”[12]P4733明道、景祐年间,朝廷又多次下诏设立学校,州郡的学校都得到了朝廷赏赐的田地和书籍,就这样学校相继兴盛起来。[13]P2188宋仁宗宝元、康定年间朝廷多次赐地方学田,最多的一次为赐吴兴州学50顷[14]P3267,青州州学30顷[15]P57。中央的教育机构——国子监被赐学田始于康定元年(1040年),“赐国子监学田五十顷”[16]P2965;庆历初,朝廷赐中央太学学田,“拨田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17]P871,可供200学员就学;庆历三年(1043年)十月,因太学规模的扩大,朝廷又赐学田,“诏以玉清贻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子监”,第二年再次“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18]P2973。

神宗朝,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部分,官学田规模与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下诏各郡建立学馆,设立专门学官并拨付田土[19]P7885。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下诏诸路的转运司,给地方官学田拨土地十顷以作学粮,其原有的学田不足该数量的,要补足;超出部分自留于学校不变[20]P4663。这说明神宗朝相对仁宗朝赐学田的地域范围大大增加。宋之后,宋时形成的官学田制度为元明清各朝所承继。

(二)官学田的权属及其田土来源

官田的名称最早见于《周礼》[21]P2,从宋代有了学田制度开始,学田都被归入官田之类。宋代史料对土地做如下分类:“分田之法,宋有产田(民田也)、官田(入官田者)、职田(职官所分)、学田(学校之田)、常平田(征贮常平仓)、寺院田(僧道者)。”[22]P94到明代时,学田仍主要将学田归入官田之列,所谓“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决宋元时入官田地。后又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通谓之官田。”[23]P1881学者李雪梅教授认为:“宋代学田多属于由政府掌控的官田。宋代官田和民田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向国家交纳赋税。官田是免赋税的。学田中的没官田和典买民田,在由私产向官产转化的过程中,原本所需交纳的赋税何时停交免交,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而地方公堂刻石成例在这一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4]P107笔者亦赞同李雪梅教授的观点,认为大部分学田属于官田,并进一步分析指出,学田的权属是属于官田还是民田主要有两个判断依据,一是从学田的来源判断,一般朝廷赐田、官府拨田属于官田;学校自筹经费购田、官绅民间捐赠土地没有变更权属关系的一般仍属于民田。二是以是否免税作为判断标准,向国家纳税的是民田,免税的是官田。清代在捐献土地给学校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只是捐献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种现象尤其在田皮、田骨分离的清代非常盛行。清代有的是捐献者本来只拥有田骨,田皮已由佃户拥有,当然也就只能捐献田骨,这种情况下往往学田的权属仍然属于民田。

官学田的土地来源主要包括朝廷赐田、地方政府拨田、学校筹款购田、乡绅等个人的捐赠;到元明清各朝,承继前朝的官学田也成为其重要来源之一。进一步探究的话,朝廷赐田与地方政府拨田常常来源于没官田、户绝田、争诉田等。宋元丰初,关于没官田(是指因犯罪而被没收的土地)转赐拨给学校有这样的记载:“会安福寺僧犯法,籍没其田,请于朝,以西郡养士,有田灌溉衍沃,宜殆复为学校禀田,”[25]P7886可见地方官府将没收的寺田转拨给了湖州的州学。宋仁宗宝元年间(1038年),张方平为睦州州学时请求将其管辖区域内荒废田拨出十数顷充作学田以补充学校学粮所需[26]P87。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曾下诏将户绝田充作学田以补充学校经费,所谓,“诏拨诸系官田宅、常平、户绝等田,以充学费”[25]P7886。大规模的政府赐学田活动应在徽宗时期,崇宁兴学活动中县学普遍得到了政府所赐学田,其来源也有来自户绝田的,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上奏请求将户绝田拨充给学校:“本路常平户绝田土物业,契勘养士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官田宅物业补足。”[27]P2190到明代,没收入官的土地和户绝地也是学田的重要来源,例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宜兴知县董鲲“入赎罪田八十二亩”[28]P288-289充作学田;嘉定县学,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按院朱如璋“断没官田一百六十三亩”[29]P629转拨学校;隆庆四年(1570年),江浦知县王之纲“申准绝户田产八顷九十一亩给学”[30]P132。

民间争讼的田土也常常被重视教育的地方官充作学校的学田,宋嘉祐七年(1062年),“闻秀州松杨泾有民诉田,连年不决者,”[14]P4733知州事鲍轲遂将其争讼的田土用为学田,当年即得租米“三百二”石,“以二年之入偿贷钱,然后率为学粮,岁可以食百员”[14]P4733。宋哲宗登位初年,“徙苏、扬二州,除龙图阁直学士,复知郓州。学生食不给,民有争公田二十年不决者,针对民间争讼土地二十年不能决断者,元发曰:‘学无食而以良田饱顽民乎?’乃请以为学田,遂绝其讼。”[31]P10675明代仍有地方官将争讼土地直接拨充给学校的实例,嘉庆年间, 石城县“黄新民、陈岳彪以田讼于庭,廉其均非己业。(县官)谓之曰:‘此等闲田,徒为若等分累,盍入租于学养我子弟贡乎?’咸曰‘唯命’”[32]P272-273。

从元代开始,承继前朝的官学田成为其学田的重要来源之一, 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元世祖“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33]P2032。所谓“旧有学田”,显然是指南宋时的学田。清代学田来源有相当部分是接管的明代学田。清入关之初,很多制度都袭用明代,也承接了前朝的很多官学田作为学校经费基础。宋元明时期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学田,因此,清朝初年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清理明末年被佃户侵占、隐瞒或因社会战争动荡而荒弃的土地。如袁州府在清初就清理出了一百九十余亩荒地①;又如抚州府的一山区小县的学田,皆宋明所购,但因为被侵占的年月久远,又无相关籍册记录,只能将学田号段与佃户的姓名、租银逐一对照查明②。

私人捐田。宋元明清时期相当多的官绅个人都热衷于支持地方教育,将自己的部分田产或俸禄捐给当地学校。元丰八年(1085年)尚书陈垲不仅捐钱给崇德县学,而且“令黄元直拨田衍学廪,而士有所养矣。”[34]P2286元时期也有不少地主乡绅捐田地给学校的记载,例如,赵良弼将原有土地三千亩分成两份,“六与怀州,四与孟州,皆永隶庙学,以赡生徒。”[35]P3746东祁王先生子昭捐田二十七顷余归于学。[36]P10028尤其是明中叶以后,私人捐赠学田数量已超过国家赐田,稳居官学田来源之首。例如,在教育发达的南直隶苏州府,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县学教谕李维柱在清查学田数量时发现,得个人捐助等各类学田共计1498亩。③清代乾隆《吴江县志》记载:吴江县学置田自明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始,时知县朱舜民“捐置吴垣名下田三顷”。嘉靖二十九年(1545年),巡按御史郑巍“捐置计撰名下田四亩九分二厘,上下荡一亩五分八厘,中上荡二亩四分二厘”[37]P404。

官府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地。官府或学校自筹经费购田的方式也是学田的一种来源,即官府或学校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购置田产或包佃公私田地的方式扩大学田规模。如,始建于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的建康府学,朝廷曾赐学田10顷,到徽宗靖康年间则增至38顷57亩[38]P1808。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吴学续置田记》记载平江府学累年结余8000贯钱,考虑到现钱“易致耗散”,遂决定选买附郭良田[39]P300-301。元代的学校继续保持自筹资金购置土地的方式,如元统元年(1333年)新昌县学购置砩塘田一十八亩便是一例,“言学故有田产年既久,斯蔽日滋,以故廪不足,以充教养之缺。”[40]P7351明代地方在职官员也会用公帑购置学田,据载嘉兴县学学田废于元代,嘉靖中,部使者袁某始置学田,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知县何源复置“三十五亩”[41]P375。

二、官学田使用收益中的权责关系

宋代之后的大量官学田成为教育发展的基础,学田使用收益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自然成为朝廷非常重视的环节。从宋代开始伴随着官学田的大规模发展,宋元明清各个朝廷也在不断探索学田管理模式,以便高效地发挥官学田制度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在官学田的审批划拨、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学田官员离任审计过程中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同时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官府对官学田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而且在官学田的使用收益过程中显现出相对稳定平等的租佃契约关系。

(一)官学田的审批监管制度

宋元的官学田以政府所赐学田为主,当地方教育的发展需要经费支持时,地方政府首先要打报告上奏朝廷请赐学田,朝廷也会根据各地的具体社会经济文化等需要给以不同程度的支持。这里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学田的获得必须得到朝廷批准,因为这部分土地属于官田,朝廷对其拥有所有权。奏请得到朝廷批复后,则交付屯田司办理各种手续。宋之后的屯田司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的政令以及这些田土的租入、耕作养护、水利兴修、经费管理等事[42]P3863,此时中央朝廷控制着官学田的审批权。随着官学田规模的扩大,朝廷将学田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各路,如徽宗崇宁年间(1102年-1106年),朝廷对地方各路下诏,将属于官府的折纳、抵当、户绝等种类的田产,招人添租争佃(类似现在的招投标过程),充助学费,而且免纳夏秋二税[43]P6381。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田审批权由中央到地方的下移,对学田审批权的放松是官学田和官学教育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客观需要。

地方教育经费(以学田地租为主)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地方教育主管官吏负责,提举学事司由中央委派到地方进行教育管理,它直接对朝廷负责。因此可以说,朝廷和政府拥有学田管理权和置办权。这样的程序意在使学田的日常管理也掌控在朝廷手中,从宏观上控制官学田经费的支配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中央财权。其具体法律规制包括:其一,州县学置籍入册。仁宗景祐年间(1034年-1038年),张方平知睦州时曾奏请朝廷拨学田十顷,并建议“选官以领其教职,置籍以会其物费”[44]P311。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舍宇之数、费用之多寡、田业之顷亩,载之图籍,掌在有司”[45]P592。其二,刊刻学田碑石以记载,学校拥有田地后,政府常常会以石碑的形式昭示学田的正当来源(包括恩赐、官拨、购买、捐献等)并详载学田的位置、面积、四至、佃额,这可以起到明确其权属的作用。在宋代土地权属转换频繁、学田管理漏洞较多的情况下,以“公堂石刻”方式确认学田的来源、权属及免税权利等,是地方官所认可的一种制度范式。[24]P328在绍定六年(1233年)所刻《平江府增置常熟县学新田记》碑中,平江府明示常熟知县,“立便督促主学众职事,将已交管本府官会三十贯文添置养士田亩,遵从台判刻石,限七日取已刻记碑石纳本府了办状申,不得有违”[46]P351。在绍定元年(1228年)《给复学田公牒》等碑文中也可看到,“载之砧基,刊之石刻”似已经成为江南地方学田管理和制度建设的一种常态[46]P324-327。其主要作用在于“步亩之广袤,税赋之重轻,暨佃户之姓名,租课之多寡,咸刊诸石,以传不泯”[47]P154。其三,加强对学田的管理力度,额外增加学校经费管理人员的配置。大观二年(1108年)十一月八日魏宪言:“欲乞学房廊多处,许依州县法,召募库子一名,专行收纳;其或少处,亦乞权令本州库子兼管。诏不限钱多寡,并置一名。多者仍置专副主管。”[48]P2193也就是说,学校无论经费多少,“并置一名”专门官员负责管理,而且学费多者“置专副主管”,在人员设置上加强了对经费的管理。其四,有资料显示,学官接受民间捐赠土地,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有关机构批准。例如,宋代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判官方秋崖在《学官不当私受民献》中写道:“未闻学官受民所献,而不经有司者也。以师儒之官,而行有司之事,以礼义之地,而受献纳之田,盍亦自反矣”[49]P93-94。

可见,对官学田的经营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事务,学校有专门机构掌管地租钱粮。[50]P63辽、金、元时期的教育经济政策思想主要因袭前代,官学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付的学田和钱粮,更加强了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元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如至元二十年(1283年)年中书省议定,学田所收钱粮,由所在官司明置簿籍,依数收贮,遇有开支,学官申报有学,以便教养,学田收入的钱粮,一般用于春秋释奠、修葺校舍和赡养生员,不许挪作他用。地方官学的钱粮之事具体由儒学提举司负责,对于学田有以熟为荒、减额征租或巧立名目冒支的,提调官将严加追究。[50]P78同年,“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51]P3662-3663。清代也有类似的记载,明确规定各州县学校的学田多由官府为之经营管理④,由县府的教谕、训导二员按册收租;然后,教谕和训导将租(钱或物)送交学宪,要求对于实际征收的田租和开销数目作为公产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编制⑤。

官员离任之时有离任交接审计,学校的资产尤其是学田钱粮等重要物资都要登记成册,交给接管官员,继任官员也都要核查帐簿中各项钱粮学田等各项。核对清楚无误后,交由其对应的地方官如府、州、县行政官员核查,查明无误后,再次上报上级督、抚、学臣各级备案。清代乾隆六年(1741年)朝廷议准:“各学正、副教官离任时,均照州县之例,将从前奉到颁布存贮书籍、器物,并一切经手学田租谷之项,造册出结,交与按任之人,核明接受。造册出结,由该府、州、县察明,加结详司,转送督、府、学臣各衙门存案”[52]P313-314。

(二)官学田的税收优惠法律规范与实践

与北宋官学田定制成型相伴相随,官学田得到了政府的税收优惠支持。北宋徽宗赵佶崇宁年间(1102-1106年)下诏诸路:“将系官折纳、抵当、户绝等田产,招人添租争佃,充助学费。免纳二税。”[53]P6372(二税,夏秋两季完纳的赋税 )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再颁诏:“诏赡学田业,免纳二税。”[54]P2196可见,北宋朝廷对于教育用地进一步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和税赋的减免。

我们从实践层面也能找到官学田得到国家税收减免优惠的实例,例如,嘉定十三年(1220年)《平江府添助学田记》有这样一段记述:“本学照得,自来应干拨下养士田亩并无官物,及昨于嘉泰四年(1204年)置到民产,亦蒙前政判府李尚书特赐蠲免官赋,见有公堂石刻存照。所有今来拨下田亩数内,除陈谦昆山县园田捌拾亩系属安边所每年送纳官钱肆拾捌贯文,本学已绍纳外,其余田上官物,申乞蠲免施行”;上级对此申请颇为谨慎,特索到府学碑刻“检对元来前政判府张参政、李尚书任内,皆于所拨之田蠲免二税,判语甚详,勒之坚珉可考”,[46]P324-327故同意取消税赋,并下文示昆山、常熟两县,文中提到的“公堂石刻”即是地方长官就学田免除赋税义务之事而做出的判决或裁定。

南宋开禧二年(1206年)《吴学续置田记》将上述内容进一步常态化:平江府学“于去年节次买到蓝四通仕、姚主簿、徐千三秀才长洲县叁契田地……今来为卖主催促过割,并长洲县节次催理二税,本职曾申禀欲乞准前来,已行判命,复赐豁除二税,仍免纳印契钱……乞牒长洲县,自开禧元年始,照销二税版籍及帖牙契库,免收税契钱,奉台判照例免印契钱,照例行下免纳苗税。府司除已帖牙契库,长洲县照例免印契钱及苗税,自元年为始。”[39]P300-301上述碑文均提出将新购学田免除“田产二税”和“印契钱”这两项原民田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其中“纳印契钱”是宋代私有土地交易过户的法定手续,而将民田转为官田,应由买方支付的印契钱可以免纳。从两碑上下文可以看出,开禧元年(1205年)石碑记载了地方官府宣布民田转为官学田后享有免契税优惠的内容。

(三)官学田使用收益中的租佃契约关系

租佃是官学田的主要使用收益模式,从北宋开始官学田的经营形式大多采用租佃制。即官府将田土租与农民耕种,以收取的地租作为学校经费。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活跃,地租的支付方式由劳役租向实物租、分成租、定额租转变;定额租、实物租及货币租成为学田租的主要形态,这是宋元明清租佃关系在学田租佃中的重要表现。

学校的官学田招人租佃,需要签订约束双方权责的契约文书,在这类租佃契约文书中,官府也是平等缔约者,从制度设计上而言,并不能强行役使欺压佃户。例如,元代的官学田中,政府增租或者撤佃,也就是说政府或学校方要变更合同时,原则上必须得到佃户认可,否则一旦引起诉讼纠纷,官府的判决也并不会偏袒看似处于上位的官府。如元代一场有关官学田租佃诉讼纠纷,“奉总府旨李让系是原佃赁户,合令本人增租承佃。前该司吏,不行明白议拟,朦胧下学撤佃,事有差错,仰依例施行。”[55]P9989说明元代佃户的承佃权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也说明官府在租佃合同中与佃户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官学田一方不能随意撤佃。

中国古代各地教育由本地行政长官兼管,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置提举学事司管理地方教育,其职能之一即是对学田租佃使用的管理。具体包括学田的置办、出租、租入、支付等事宜均由提举学事司职掌。宣和三年(1121年)十月尚书省言:“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原所给佃租课太轻,不足於用。诏许添立实封入状,添立租课,剗佃一次,如佃人愿从添数,亦仍给佃。”[56]P179所谓“实封入状”是指佃户承佃官学田时自愿报出地租数额,出价最高者与政府或学校成交,类似于今天的投标竞价。由于官学田的租佃关系中,官府或学校与佃户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货币地租的大量适用使得佃客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激励,很多农民都愿意承佃官学田,宋淳祐三年(1243年)常州无锡县学购置“养士田”近一百段,佃户共五十多家,佃耕面积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有的佃户一家佃耕十多段土地[57]P9808。

漆侠先生认为,官学田的租佃制度在经营方式上具有进步性[4]P150-153,这从地租的收取形式上就有体现。宋代学田采取定额地租形式,分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宋代学田制不仅仅实现了实物地租的普遍性,而且进一步出现了货币地租形式,这是契约关系的巨大飞跃。在学田租佃制设计中只对佃户征收定额地租,没有其他额外的附加条件,没有租佃官方对佃户的强迫压制,对生产过程不予干预,这样在最大程度上调动了佃农的积极性。学田制采用土地经营史上较为进步的方式,学田制度中货币地租最为发达,贯穿于宋代,延续到元明清时期。货币地租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土地租佃领域的反映,从南宋到元代,苏州、绍兴府等地的学田碑文都记载有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从地域上而言,在商品生产、货币流通比较发达的广大地区,如福州、漳州、苏州、绍兴、明州、台州、华亭、昆山、无锡以及建康府的学田无不收取一部分货币地租。这说明货币地租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已经扎下了根[58]P252。从昆山、常熟、吴江、长洲和吴县等五县各乡碑文记载看,五县学田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相当可观,总计收白米1150余硕,钱糜492余贯,糙米1176余硕,田荡租钱1761余贯,山柴2270束,麦5硕2斗余[46]P286-292。

清代各州县学校的学田,要求佃农耕种某地时载明佃农应交多少租,有的还明确规定每石稻谷折多少钱交租,实行的也是货币地租。清代江西学田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实物定额租制, 同时也实行货币地租。如清代龙南一县的学田田租,有的是用租谷折成银两,具体的价值由六百文到八百文不等⑥。定南一厅的学田田租或者是实物地租或者是货币地租,官学田共计三十二亩二分,每年缴纳实物地租四十五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义学学田共计四十五亩七分,每年缴纳货币地租二十一千七百八十三文⑦。

三、官学田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其社会功效

明代学者陶安曾这样强调经费对于教育的重要意义,所谓“学校之设,必先于教养;教养之具,必资于金谷。”[59]P757宋代以学田租赁收入作为固定办学经费,以学田地租的形式为学校提供经费,稳定而持久,元、明、清三朝皆袭用之。

(一)官学田收益的直接用途

官学田的收益主要用于学校重要的祭祀庆典、学校日常办公所需、房舍修葺以及贫困学子的帮扶。如元代常州路学田,其租入钱粮主要用于“春秋二丁、朔望祭祀及师生廪膳。贫寒病老之士为众所尊敬者,月支米粮,优恤瞻养。庙宇损坏,随即修完。”[60]P1092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直接用途:其一,包括祭孔在内庆典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活动, 在此过程的经费所需不菲。其二,官学和大的书院都是由官府统一管理,为了及时地支付教师的薪俸和对学生的补助,就需要从捐赠银两和学租内拨出。例如,清代交城县学田也是每年收取学田的租银作为“塾师脩膳”和“学徒公费”⑧。其三,用于学校公事。一些地方,学校常常用一定的学租来维持办公。其四,赡恤廪生贫生。《清实录》载顺治皇帝下诏曰:“直省各学贫生听地方核实申文,该提学官于所在学田内,动支银米,酌量赈给。”[21]P14贫寒子弟也能在学校经费的资助下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甚至获取功名。同时由于经费到位,学校均能开展常规教育,使得一些外地求学的士子回归本土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士子离籍冒贯”(类似现代之高考移民现象)。

在这种恒定的经费支持下宋之后的地方官学遍及全国各地,学田收益的直接用途和学田制度的整个社会效应得到当世和后人的高度评价。尽管从宋代开始,在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官学田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在实践层面,官学田的权益仍常常受到一些权贵无赖的侵害。

(二)官学田制度的整体社会功效

关于官学田的整体社会功效,即对政府教育规模以及社会教育均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清人已有论述,所谓:“古者,学皆有田以养士,使学于胶庠之中,而田以食之。”⑨今人,也有学者如此评价学田制,认为官学田的出现为宋之后历代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学田制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教育筹款渠道拓展的新纪元,既为地方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庶民子弟进入学堂提供了可能[61]P24。

首先,官学田制度确保了教育经费来源的恒定性[62]P51。宋代之所以具有发达的地方教育并不是因为宋代具有超强的经济实力,而是和其开辟的经费新途径——学田制的创举有直接的关系。从对学田制的探索到制度的成熟,学田逐渐成为宋元明清教育经费的恒定来源。宋元明清对学田管理采取了多种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较为稳妥地解决了办学所需的各项开支。政府或学校以学田租佃的形式租给佃户,以收取地租充作学费的经济形式,是一种非常现实而灵活的方式。尤其是在政府财政匮乏,没有多余财力支持教育的情况下,学田的租入缓解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既开辟了新的财源,又不影响政府其他预算支出,一定程度减轻了财政困境,同时又给地方教育注入了重要而稳定的支持。另外,私人捐田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贫富悬殊的状况,在充实学田数量的情况下缓和了社会矛盾。

官学田制度在北宋确立成型,北宋后期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在看到的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的数据显示了当时整个教育的大致状况:全国二十四路,受教养的大小学生以人计算的话,共有167622人;学舍以楹(古代房屋计算单位)计算的话,共有95298楹;学钱以缗计算的话,岁入共有3508872缗;岁支共有337944;学田以顷计算的话,共105990顷[63]P400。由此足见北宋后期学校规模之大。元代的学校种类多,数量也大。各地官学田的数量多少不等,少则一、二百亩,多则数千亩,甚至数万亩。《延祐四明志》、《至正金陵新志》、《至顺镇江志》保存了元代庆元、集庆、镇江三路及其所属州县官学田产与租入钱粮的详细数字,从中可以看出元代各地官学,特别是江南地区官学田设置的大体情况[64]P50。有关明代学田总数史籍记载很少,但依据相关文献及地方志材料,可以进行一个粗略地估算:终明之世,有布政司十三,府一百四十个,州一百九十三个,县达一千一百三十八个。[65]P882而按洪武十五年(1382年)所定天下府、州、县学粮额数计算,全国各地学粮之总数约有364000余石。[66]P157-174故明代全国学田总数当在50万亩左右,占洪武年间田亩总数的万分之六点七。[67]P81至清代,雍正二年(1724年)统计,总计天下官学田约三千八百八十六顷七十八亩,租银约:二万三千四百五十八两,粮约一万五千七百四十五石,钱六万二千四百六十文,[21]P9学田遍布全国各地,详见下表。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在各地学田数量普遍增加的基础上,全国学田数激增至一万一千五百八十六顷有奇,租银约一万九千零六十九两[21]P14。 广东教育也已十分发达,从富庶的珠江三角洲到偏远的山区,甚至开发较晚的海南岛(今海南省),学田随处可见。

总之,官学田制助推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宋元明清官学教育,无论是中央官学还是地方官学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改革和兴学运动使地方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州县学校得到普及,社会受教育层面大幅度增长。

四、结束语

“学田制”的建立为中国古代官学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恒定的物质保障,促进了宋元明清时期教育的大力发展。但是,制度构建所追求的社会价值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状况总会有冲突与偏差,尽管宋元明清都有严格的关于学田使用收益的监管法律制度,但学田权益受损害之事仍频频发生。宋大观三年(1109年),奉议郎李庠在奏疏中言:“形势官户,有以田宅入官中卖,请托州县,因缘为奸。欲乞将形势官户等,不许中卖在官赡学田宅”[68]P2194。可见,学田被权贵侵占的现象非常严重。宋人真德秀(1178-1235年)亦言:“访闻诸县间有不以教养为意者,赡学之田或为豪民占据,或为公吏侵渔,甚至移作他用,未尝养士。”[69]P10南宋时,地方官对官学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检报:“学校风化之首,访闻诸县间有不以教养为意者,赡学之田或为豪民占据,或为公吏侵渔,甚至移作他用,未尝养士。其间虽名养士,又或容其居家日请钱米,未尝在学习读,或虽住学,而未尝供课,或虽供课,而所习不过举业,未尝诵习经史。凡此皆有失国家育材待用之本意。”[69]P9为此朝廷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要求“学地土产业及贡士莊诸人毋得侵夺”[71]P9915;“今请知、佐究心措置,学田所入,严加钩考,毋令渗漏,计其所入,专以养士。”[69]P9元政府曾明确规定:“属学校的田地、水土、贡士庄,不拣是谁,休争占侵犯者。”[60]P1081但是,关于官学田被侵占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直到清代仍是学校教育经费管理中常常遇到的难题,大量的学田记、学田碑记载了这一情况。如常州路学有学田二十六顷,“久为僧舍豪家所夺,求直有司,十年不能决”[72]P294。

可见,尽管整体而言,官学田制度在历史流变的过程中曾经体现蕴含了当时较为先进的经济关系要素和与之对应的相对平等的契约关系,官学田制度对宋之后的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社会功效,但是,官学田制度作为历史上农耕文化的产物,其本身势必会受其所处时代的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土地在财富体系中的王者地位以及权贵势力的存在使得官学田的权益难以逃脱其常被侵害的命运!

注释:

①参见[清]骆敏修纂:同治《袁州府志》卷四,《学校·书院》中的记载:“前后共清出田一百九十五亩八分”。

②参见[清]程芳修:同治《金谿县志》卷十一,《学校·学田》中即有“年久亏占,学册无稽,今将现有备田号段,佃户纳租折银数目及原佃新佃姓名逐一查明”的描述。

③相关数据参见[清]冯桂芬修:光绪《苏州府志》卷二七,《学校三》。

④参见[清]孙瑞征修:光绪《龙南县志》卷四,《营建志·学校》中要求官府为之经营管理“官为之经理”之例。

⑤参见[清]骆敏修等修:同治《袁州府志》卷四,《学校·书院》中讲到官府对学田田租的管理时要求“其田租实收及开费数目均详公产类编”。

⑥参见[清]孙瑞征修:光绪《龙南县志》卷四,《营建志·学校》中对于田租数目的记载“每石租谷折钱六百文、八百文不等”。

⑦参见[清]赖勋等修:道光《定南厅志》卷二,《学校·义学田租》中对于官学田数量和田租的记载为:“官学田共计三十二亩二分,每年实征四十五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义学学田的田亩数和租银分别为“共计四十五亩七分,每年实征租钱二十一千七百八十三文”。

⑧参见[清]夏肇庸修,许惺南纂:光绪《交城县志》卷五,《礼制·学宫》中记载的“每年收租银为塾师脩膳,学徒公费”。

⑨参见[清]周景柱纂:乾隆《蒲州府志》卷五,《学校·学田》中对于学田用途的描述:“古者,学皆有田以养士,使学于胶庠之中,而田以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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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school-owned land originates in the Nan-Tang Dynasty and it develops into governmental school-owned land (GSL)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sources of GSL are royal award, governmental allocation, school purchases and personal contribution, etc. Most of ownership of GSL belong to government unless some GSL which come from personal lands of unchanged-property rights. There are many legal GSL regulation, such as its approval, management and so on. The tenancy contract is relatively equal and the incomes of GSL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funds of governmental education since the Song Dynasty.

【Key words】Governmental School-owned Land (GSL); The Origin of GSL; Tenancy Relationship; Governmental Education

The Legal Study of China Ancient Governmental School-owned Land

ChaiRong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1002—6274(2016)04—053—10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土地法律历史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NCET-12-063);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2)的阶段性成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竹对此文多有贡献,特此鸣谢。)

柴 荣(1969-),女,山西山阴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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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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