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房贷利息抵个税”的本来面目

2016-02-23 01:14李宇嘉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工薪计征外来人口

李宇嘉

一、背景:“房贷利息抵个税”甚嚣尘上

近日,有消息传出,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方案正按既定时间表推进,其中比较受关注的就是“房贷利息抵个税”,即个人首套房按揭利息可以在个税征收前,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该消息引起了地产股暴涨,并成为年末“大蓝筹”领涨的“新龙头”。有研究测算,该项政策“落地”后,或意味着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将下降15%-45%。如若,该政策或将成为楼市历史上“最重磅”的利好政策。

在“稳增长”压力当前,而楼市对“稳增长”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情况下,加上国家领导人对于楼市“去库存”“促消费”也做出了重要批示,各行业的政策导向也开始从“需求侧”(如刺激需求释放)向“供给侧”转变(如增加有效供应)。因此,各界普遍预期,接下来的楼市扶持政策一定会“放大招”,出台像“房贷利息抵税”这样重磅的政策也就不奇怪了。

二、“房贷利息抵个税”,从个税改革说起

1.目前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房贷利息抵个税”是我国个税改革的一个环节。目前,我国个税以“工薪税”为主,普通工薪阶层纳税占目前个税总收入的70%以上。由于税源监控不到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不完善,导致个税征收成本高、难度大,针对个人非工薪所得(如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不动产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事实上很难征收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财政部门曾披露,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到3500元后,纳税人数居然由约8400万人骤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非工薪个人所得纳入应税收入的占比很小。事实上,上述非工薪个人所得,才是近年来富人的主要收入。因此,目前的个税制度下,真正的“富人”承担的税率反而很低。

近年来,尽管提高个税“免征额”,中等收入群体受益,但由于纳税人数量剧减,造成个税总收入明显下降,该政策也使得平均税率(全部个税/全部应税所得)下降。同时,尽管中高收入阶层受益于免征额提高,其税负降低了,但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受益于“免征额”的提高(税率仍保持为0),再考虑到非工薪收入多数没有被纳入到个人应税收入中,这使得总体基尼系数恶化了,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下降了。但是,若不提高“免征额”,名义收入增长会使更多工薪族进入纳税人行列,或由低税率层级进入高税率层级,这就阻碍了中等收入人群的壮大。

在资产价格高涨、居民理财意识强烈且理财渠道多元化、个体经营和创业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而工薪所得在个人所得中的平均占比越来越低,2012年这一比例仅为64%。近年来,个税改革仅限于“微调”,主要就是提高起征点、调高工薪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如社保、公积金等)及累进税率的调整等,已经无法适应居民个人所得的变化,个税制度改革亟待推进。

2.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新个税

遵从公平和效率的协调,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目前的“分类计征”向“综合计征”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在目前的“分类计征”模式下,个人收入被分为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对每一类收入,分别规定起征点和税率累进。对于多元收入的富人来说,“分类计征”显然无法通过综合其总收入并以累进的高税率来调节其收入。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税制度下,对非资本或不动产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应税所得,综合起来适用同一个税率表来征税;对资本或财产转让所得,继续采用“分类计征”的模式。新的税制能够改变单纯“分类征收”模式下,富人征不到税、个税沦为“工薪税”、普通劳动者税负重、工薪阶层无法致富,税收调节收入(调节高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低收入)上乏力的现状。

三、“税前抵扣”是个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在个税“综合计征”制度之下,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低就高”的原则,在一定额度内,允许个人将维持家庭“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用在征税前从应税个人收入中扣除,而“税前抵扣”也是综合计征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实践看看,扣除项涉及定额或定比率的食物费用、住房(第一套房)贷款利息、未成年子女扶养费、基础教育支出和保险费、赡养费用等。税前扣除基本生活负担,在于这些费用既是维持国民身心健康的基本投入,也是劳动力再生产和涵养税源的必要投入,不应该纳入应税所得。

在新的税制下,将个人工薪、经营、劳务和稿费等收入综合起来按同一个累进税率表征税,而为了吸引投资、招商引资和留住资金,也为了鼓励个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多渠道收入,将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单列和分类计征,继续适用比例税率。同时,完善“税前抵扣”,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这样,低收入人群的税率将明显降低,而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将增加。此外,对于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依旧采用分类征收模式,也不会挫伤投资的积极性。

四、税前抵扣首推“房贷利息抵个税”

近日,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2015年中国家庭资产报告》显示,中国家庭总资产中,房产占据70%,已经成为居民最“大头”的资产。近年来,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按揭贷款已成为居民最大头的支出。特别是,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支付购房首付款花去了所有积蓄(甚至还要负债),而按揭贷款月供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一般在1/3-1/2。在这种情况下,居民消费怎么可能升级呢?我国的内需将如何振兴?同时,近期五中全会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中,有两个重大目标,一是将业已在城市就业的2.7亿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城市户籍,二是“十三五”末(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降低外来人口城镇化成本,则是实现这两项目标的最大公约数。

外来非户籍人口“市民化”后的首要需求,就是“住有所居”。从近年来如火如荼的“返乡置业”看,生产生活上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外来人口,一般将家乡三四线城市(镇)或县城作为其“最后一站”,其住房需求非常强烈。但是,“衣食住行”中住的支出最大,这也是缘何外来人口在工作地(往往是大城市)购房占比仅为1%。

如果能够将基本住房费用(贷款或房租)在个税征收前抵扣,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外来人群“市民化”的成本。进一步,2.7亿外来人口不仅是最后一块刚性购房群体,也是我国最后一块人口红利。以个税改革为契机,将住房等基本生活成本税前抵扣,将是增强城镇人口集聚能力、增强城镇消费能力、促进城镇化均衡发展(外来人口在三四线城市安家落户),构建内需型社会的绝佳机会。同时,这也是降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成本、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更是通过理顺要素收入分配,激活劳动要素,加速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房贷利息抵个税”的时机已到来

从1996年“九五”计划到2011年“十二五”规划,我国已连续在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结合的个税制度”,但并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主要原因在于征管难度、纳税申报、个人信用代码统一、信用惩戒等不完善;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均提出建立新的个税制度;2015年5月,在国务院批复《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个税改革要在2017年付诸立法,意味着个税改革将全面提速。

关于“房贷利息抵个税”的说法,在2013年就已出现。是年9月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目前,个税缴纳源泉扣缴普遍推行、个人纳税档案也在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每个人有唯一身份证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已实施几年,同时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换不断提高,这些征管条件和环境的逐步完善,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新个税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必要前提。同时,加速推动“供给侧”改革,以新型城镇化为契机构建内需社会也迫在眉睫。因此,在个税改革加速推进的同时,实施“房贷利息抵个税”的时机也已经到来。

李求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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