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学孔乙己,写剧之人窃剧也是偷

2016-02-26 18:35向阳
电视指南 2016年2期
关键词:判罚孔乙己法律

向阳

琼于之争,于大剧作家终于被判罚500万并被责令道歉,这原本是版权法律的胜利,但最大的赢家应该是职业道德。这场旷日持久的版权诉讼虽然尘埃落定,功过是非也盖棺论定,但此案的发酵性思考却意义深远。这场诉讼中有一段堪称侵权公理的辩词,言称当下中国电视剧的桥段充满了相同基因,这只是创意上的彼此借鉴,而且这已是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如果因此而判定侵权,那么整个中国电视剧到处都是违法者。很显然这是诡辩,第一,于先生及其辩护团队偷换或者错误地理解了借鉴创意的概念;第二,把流行的潜规则理解成法定的职业准则;第三,把类群视为整体;第四,以罚不责众的侥幸心态来掩饰个体的违规责任;第五,利用版权法的覆盖盲点意图免责。也很显然,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谨的,任何貌似合理但不合法的行为终究会以法律的名义给予纠偏,更遑论于先生真心不是借鉴而是赤裸裸的抄袭,而且于先生还有大量的因“巧合”而“误伤”他人的前科。

于先生虽是诡辩,但也或多或少真实地触及了当下中国电视剧剧本创作的部分囧态。面对嗨大的名利诱惑和近似快餐式的市场饥渴,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边沁功利主义在近5万多的编剧中甚嚣尘上,在资本力量的推波助澜下,中国的大小编剧们高举借鉴、模仿、学习、融合等名目繁多、冠冕堂皇的幡旗争先恐后踏上类型繁多的复制之路,这种场景有点类似韩国人的整形运动,放眼望去一切似曾相识。

准确而言,于先生只是这场电视剧文化复制产业中的一个既幸运也不幸的一分子。说其幸运,是因其完美的复制不仅造就了无数明星,而且也让自己成为剧界大咖。要知道,在编剧世界里尚有芸芸众多的无名小卒还在茫茫人海中艰难跋涉。说其不幸,是因为还有多如牛毛的窃名盗誉之徒仍在安之如素地享受借鉴创意的幸福,而于先生却因琼瑶的执着遭遇法律的枪口。其实这种不幸绝非偶然,实属必然。于先生过往每每涉案终能不了了之,侥幸滋生自信,自信催化妄为,故而这次居然不计后果偷摘了老太太那么多的梅花。是可忍,孰不可忍?常在河边走,终究会湿鞋。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是社会定律!

不论于先生本人是否幸运,但这场诉讼对于整个中国编剧界和电视剧产业而言一定是个福音:版权的概念虽然偶尔模糊,但版权的法律却永远分明!法律终究是为原创、为良心、为责任服务。这是文化运行的保障和底线。逾越这条底线,无论是什么腕咖,迟早会被弹出五行之外。

法律可以惩戒孽行,但未必能更正思想。比如于先生,虽然认罚,但对法院的判决却深感遗憾。于先生不服,应该有多层原因,除了对版权法律的定性不能苟同,更重要的应该是对版权思想不能认同。不只于先生本人,对中国电视剧版权的从严趋势有芒刺在背感觉的大有人在,这让习惯于新拿来主义的伪编剧们日益难以适应。对于先生的判罚应不止于法律意义,这应该惊醒那些依然尚存孔乙己逻辑的人,写剧之人,窃剧也算偷,不管你是大偷还是小窃,不管你现在是否东窗事发,偷来的创意和名利迟早是要还的。真正的剧作家,还是应该坚守原创,原创才能拯救中国的电视剧,才能真正繁荣中国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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