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比对中的轻与重

2016-02-26 10:31余飞
电视指南 2016年2期
关键词:于正桥段琼瑶

他参与编剧了45部以上影视剧

他有一支“编剧别动队”,致力于“传道授业解惑”

他是余飞

在这里,他秣马厉兵

预知编剧技巧和影视行业“那些事儿”

且看“飞说不可”

余飞

著名编剧,主要作品为电视剧《永不消逝的电波》、《重案六组》第三、四部。现任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电影家协会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在“琼于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行业和社会舆论强烈发酵,形成了巨大的共识:几乎所有的编剧,甚至将近百分之九十的普通网民和观众,都认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而且抄袭的程度之严重,几乎到了完全照搬的地步。

但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是,于正一方却一直号称自己是“巧合与误伤”,而影视行业内部和网民、观众并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方法来证明于正真的抄了,并且抄了很多。

一审判断之后,法院对于抄袭的认定结果也并不让公众满意。因为原告主张21个桥段的抄袭,最后法院认定的只有9个。这个比例还不到原告主张的一半,被告方完全有充足的理由以此进行辩解。

所以,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发动舆论攻势,提出“原告全剧只有200个桥段,而被告全剧有900多个桥段,在900多个桥段里只有9个桥段相似,占比只有1%,可以说非常之小”。被告方以此来证明两者没有可比性,更由此推论法院判定的500万赔偿金额过高,“停止播出”“赔礼道歉”的判罚也显失公平。

如果没有一定的影视行业和法律常识,作为一个旁观者,单单只看这几个数据的话,完全是有可能认同被告方说法的。

以影视从业者的眼光来看,对于剧本中的构成元素来讲,大到立意、创意、结构、人物、人物关系、大事件、情节、情节线(由人物与大事件、桥段、情节等元素构成的贯穿性线索),小到过场戏、细节、台词等,抄袭面前一律平等,只要有了接触的前提,如果有相似,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在大的故事架构,即立意、创意、人物与人物关系设置、结构、大事件等不相同的前提下,某些细节、台词相同可能是巧合;但在上述大的故事架构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故事对应的发展阶段,类似的过场戏、细节、台词均可归为抄袭之列。

基于以上“抄袭面前一律平等”逻辑,除了琼瑶女士上诉的21个经典桥段之外,其实还有大量非经典、非重点的桥段、事件、情节、过场戏、细节、台词雷同,以及“由常规元素构成但是原告所独有的组合方式”雷同。

抄袭比对问题非常复杂,尤其面对在影视行业已经相对强势的人或机构时,如果急于取得彻底、深入的胜利,往往可能会导致功亏一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我们理解琼瑶女士和她的律师团队制定的战略战术方案:只列举出比较重要的、比较大的21个桥段进行主张,这样比较易于判定。这是一种需要正确定性而不是精确定量的战略战术,在如此复杂的维权形势面前,确实是一种科学和明智的方法。

在打一场诉讼大仗的时候,这种方法是没问题的,但作为从业者来看,我们不能认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诉,不重要的元素就不算数了。这种比对方式不一定能真实描述侵权行为的全部,并且会引发上述旁观者误以为只有1%侵权的现象。

所以,在抄袭比对过程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字值得讨论:轻与重。

所谓“轻”,这里指的是“次要元素”或“小元素”;所谓“重”,这里指的是“重要元素”或“大元素”。

有关“轻与重”问题的讨论,其实讨论的是剧本比对过程中,对“重要元素”与“次要元素”的相似、“大元素”与“小元素”的相似是否需要同等对待?

第一个例子:在“琼于案”中,“偷龙转凤”是重要元素,但“女婴被弃于溪边”属于相对次要一点的元素。前者可以被作为重点列出来,作为21个相似桥段之一;后者作为一个小动作就被忽视了。

但是,忽视次要元素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本案中,于正方面就对“偷龙转凤”这一重要情节进行了辩解,认为它属于公共资源,不是琼瑶原创。如果仅就“偷龙转凤”这一核心设计来讲,它确实已经是公共资源,并不属于琼瑶老师原创。在诉讼过程中,于正方面认定,“偷龙转凤”这一大设计共分为5个层级,而两者的相似仅仅发生在第2个层级上,而第2个层级的内容属于公知素材和通用场景。

但法庭判定:琼瑶老师对于此情节的设计已经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这足够具体的设计,其实包括王爷无子、纳侧福晋、谋划偷龙转凤、计划实施、留下证据等五个环节,这些设计已经体现了某种独创性,所以在被告方辩解只是公知素材的情况之下,法庭仍然判定其抄袭事实成立。

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重要元素,离不开相关前后语境的支持。而前后相关语境的成立,离不开我们提到的“女婴被弃于溪边”这样的次要情节。

所以,不重要的、无独创性的各种情节和细节,实际上起到了将一个公知素材构建为一个独创情节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足以说明“轻”元素对于“重”元素的重要性,“小元素”对“大元素”的必要性。没有这些轻元素和小元素,重元素和大元素就有可能成为公知素材而被判为同质化题材而不是抄袭。

继续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推论,如果在上述次要元素相似的情况下,即使它们没有围绕一个核心元素,也就是说它们是没有参与构建重要情节的过场戏,也应该也算到抄袭之列。

当然,在诉讼的关键阶段,是否利用次要元素作为证据,主要是看它是否能帮助重要元素形成一条独特的逻辑链条。这样有助于大方向的判断。但从学术角度来看,次要元素被抄袭与重要元素被抄袭应该列入同等重要之列。否则,像上述故事设计,如果我们把“偷龙转凤”这个核心设计替换成“女婴有残疾被遗弃”,而后续人物、故事也仍然可以沿用原告剧本内容,在那种情况下,抄袭事实难道就不成立了吗?答应应该是肯定的,抄核心是抄,抄外围也应该是抄。

第二个例子:为了表现琼瑶剧本中的男主人公的文才武略,编剧写了一大场戏,让主人公在皇上面前对对联、回答脑筋急转弯题目,并随后击败了刺客;而在于正剧本中,同样身份的主人公,也要同样表现文才武略,而写法上却有了大大的改变,用斗智的方法擒获了江洋大盗王胡子,以此来表现他的文才;用斗勇的方式击败并擒获了匪首江逸尘,以此来表现他的勇武。

琼瑶剧为此用了一场戏(第2集第12场)共计2351字,于正剧中为此用了20(第一集11~30场)场戏共计11386字,并引入了至少两个次要人物:王胡子和江逸尘。

在这种情况下,琼瑶剧中的一场戏算是小元素,而于正剧中的20场戏算是大元素,但两者在戏剧目的和功能上完全是一致的,结合前后人物关系和语境,琼瑶的剧本相当于是于正剧本的作文命题,于正只是按琼瑶的主题立意、人物设置、人物关系进行了扩写。从创作角度来讲,两者其实有实质相似。

但是,在原告上诉的21个相似桥段中,“表现男主人公的文才武略”这段戏并没有列入其中,主要是因为相比“偷龙转凤”这样的经典设计没有太过独特的逻辑,也未对男女主人公的关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说白了只是“皇上考考你”而已,算不上核心重要元素。

实际上,在二审判决书中,已经对这种情况有了说明:“原审法院对于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相关认定,均系结合人物与情节的互动及情节的推进来进行比对的,并进而在构成表达的层面对两部作品进行比对。虽然不可否认,剧本《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更为丰富,故事线索更为复杂,但由于其包含了剧本《梅花烙》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由此“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判断逻辑可以推论,我们上述的“皇上考考你”桥段,其实也可以算作相似的。

所以,判断大元素与小元素是否相似,不在乎字数多少,场次多少,重要的是看大元素里是否包含了小元素里已经成形的独创的逻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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