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务活动中的信息研判

2016-02-27 06:03沈惠章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研判警务公安

沈惠章

公安警务活动中的信息研判

沈惠章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江苏南京210031)

公安工作中的信息研判,对警务活动的积极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在案前案后的信息研判中,包括案件信息获取、案件特征信息分析、案件串并研判以及获取破案线索。在对人员的信息研判中,要全方位掌握包括吃住行消乐在内的各种人员信息。对涉案物品车辆的核查研判应当将涉案物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录入警务平台,然后根据物品固定的特征进行串并;并利用公安网上的综合查询系统、大平台、公安搜索引擎等系统检索,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串并。

警务活动;案件信息;人的信息;物品信息;车辆信息;信息获取;信息分析;信息研判

在公安警务活动中,每日案件分析、每周案件分析、每月案件分析、预警提示、定向研判、查控指令、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和积分预警等,都是信息研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主导警务,最大限度地依托公安内网信息系统和社会信息资源,将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与机动车辆管理、在押人员信息、人口信息、旅店信息等信息工作有机结合,依据案件、人员、物品和车辆等信息为基本单元,推行线上摸排、网上串并案、网上查证、网上抓捕、网络调控、网上控赃新战法,是提升防控和打击效果的有效手段。可以说,对案件的信息研判、对人员的信息研判、对物品和车辆的信息研判过程,就是案件的侦破过程。其通常表现为情报平台的值守,二次研判和处置工作的开展,案例的总结,技战法的提炼和各类研判报告的撰写。公安工作中的信息研判,对警务活动的积极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在案件的信息研判中,案前研判应当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侦破方向,案中研判应当提供情报技术支撑、直接明确嫌疑人、精确打击,案后研判应当总结经验、提炼技战法、举一反三。在对人的信息研判中,应当全方位掌握包括吃住行消乐在内的各种信息。

一、情报信息对警务活动的积极效应

在军事领域里,情报信息往往能够决定一次战斗、一场战役的胜负。同样,在公安工作中,情报信息也能决定日常警务活动的优劣成败。广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基础信息工作的水平,能够带动和促进公安工作的提速增效。特别是指挥中心综合平台、警务信息运用平台、刑侦信息系统等,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基础工作的警力成本支出,提高警务效率,实现公安基础工作的全方位更新。公安警务活动中存在着海量的信息,积极主动地收集掌握各种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动态信息和相关的辅助信息,通过综合、分析、研判、评估,提炼出有价值的情报,洞悉违法犯罪苗头、特点、规律和趋势,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主动、精确、高效打击的有效手段。

(一)信息化手段对治安防控的作用

信息技术在经历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之后,正在进行以移动技术为代表的普适计算、泛在网络的第三次革命。信息化手段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情报信息资源,并促进交流和共享。信息警务要求我们形成以信息采集、录入、研判、比对、串并和追踪为主要内容的信息警务工作机制。警务信息化,是指在公安工作各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公安现代化的过程。警务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警务效能,对治安防控工作产生积极效应。为此,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技防体系建设,逐步在重点街巷、集贸市场、重点乡镇及居民集中居住区、酒店、宾馆、银行、娱乐场所、医院、网吧、企事业等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建立广泛覆盖、全天候、全时空的监控体系。

(二)情报信息资源对治安防控水平的提升

利用信息化,基层公安机关可以破解长期以来巡防工作中存在的瓶颈性难题。指挥中心和特巡警部门可以通过基础工作平台、情报平台,全面汇集分析发破案、高危人员、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住宿人员等基础信息,对治安动态和违法犯罪规律特点进行动态研判,超前发布预警指令,及时调整巡防布局和力量配置,实现科学用警、精确防控、主动控制。由此可见,大范围整合情报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研判机制,根据动态预警前移警务,可以对高发案部位、高发案类型及高发案人群实施重点防范和打击,提高打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警务信息对打击流窜犯罪能力的提高

当前,大范围流窜、快闪式作案、网上远程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省界、市界的行政区域概念在治安防控中已越来越模糊。而区域之间的警务协作是长期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基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深深感叹于区域之间的信息封锁之弊、人地生疏之艰、联动协作之难。依托全国八大公安信息资源库和被盗抢汽车、DNA等一大批刑事犯罪信息系统,可以极大提升全国范围内案件、人员、痕迹、物证核查比对的效率,可以大大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区域流窜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四)信息技术应用对合成作战的推进

基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改造警务流程,打破部门、警种、区域之间的壁垒,提高公安机关合成作战能力,推动打防管控一体化运作。通过SIS平台、情报平台,形成了信息资源网上共享、布控指令网上发布、重点对象网上联控的有利格局,使警务协作更加紧密、更加智能,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就形成了互动。由此可见,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过去警务协作手工式、被动式、单向式的局面,改变了靠行政命令、领导协调的状况,使警务协作更加规范化、常态化。

二、警务活动中案件信息的研判

警务活动中案件信息的研判,一般表现为案件信息获取,案件特征信息分析,案件串并研判,获取破案线索。

(一)信息获取的渠道

获取案件信息,主要是浏览地方公安机关实时警情网页,如浏览各地的110日报,查询警务平台中的接处警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浏览各地侦查等主页中关于案件的日报和每日公安信息,在日常工作中获取各类案件信息。

(二)案件特征的研判

侦查工作中,获取案件的发案信息后,就要进行案件特征的研判。一是案件基本要素的分析。主要是在获取发案信息的基础上,迅速对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包括发案时间、案发时段、发案地域、发案地点、被侵害对象的年龄、袭击目标、侵害物品、作案手段、基本案情、涉案人数、结伙形式、案发区域等。二是作案主要特征的研判。在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对案犯的作案手段、袭击目标、结伙形式及涉案人员特征等进行详细的研判,针对有可能蔓延多发的特殊手段案件、新型手段案件、苗头性和倾向性案件写出预警报告,并提出侦查和预防的手段和措施。

(三)串并案的研判

侦查工作中,不同案件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需要我们串案分析、并案侦查。首先,考虑串并案件的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发案的时间是否具有某种规律性;三是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是否相同或相似;四是作案方法手段过程是否相同或相似;五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害)的目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六是案件是否具有某种关联性;七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是否相同或相似。其次,选择串并案件的恰当途径:一是利用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串并;二是综合利用大平台中各类信息系统串并;三是利用各种公安内网信息串并;四是根据作案手段结合特定人群的活动轨迹进行串并;五是嫌疑人携带的车辆轨迹、违章信息,手机漫游信息、银行卡消费信息结合案件手段进行串并等。再次,使用串并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一是痕迹物证串并法;二是手段串并法;三是思维习惯串并法,也称归纳、综合认定法;四是交叉串并法;五是以物串案、以人串案;六是网络串并通报并案法。

(四)破案线索的获取

获取破案线索,需要多方面的研判。一是根据案件性质获取破案线索。如砸汽车玻璃、撬盗保险柜、诈骗等具有特定作案手段的案件,要通过旅馆、网吧上网人员、从业人员、承租人员等外来人员和本地具有同类作案类型的前科劣迹人员进行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研判,然后通过核查、照片辩认等方式获取线索。二是根据发案情况获取破案线索。如有迹象表明是非流窜作案且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作案的,可以从本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本地或外地人员中,通过筛选前科高危人员的方式获取线索。三是通过串并案件获取破案线索。对特殊时段发生的可以串并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收集交通工具信息和空中通讯信息进行碰撞,如反复出现的信息就要重点开展工作。四是通过痕迹物证获取破案线索,如指纹、血迹等进行研判获取线索。五是根据现场物品获取破案线索。通过控制销赃、运赃、转赃、布控、巡防、查报等手段来获取线索,如二手手机、二手电脑、废旧物品、机动车修理等信息研判获取线索。六是根据发案特征获取破案线索。如作案用的机动车来历,反查周边地区和本市范围内的发案信息中有无被盗抢骗的物品,获取串并案信息和破案线索。对于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车辆,要查车主的关系人、同户人等信息去获取线索。七是通过监控手段获取破案线索。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社会面监控等发现线索。如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图像、作案手段、逃跑路线、使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情况。八是通过专业的秘密手段获取破案线索。掌握某一类犯罪高危人群作案的规律特点,以及跨区域流窜犯罪团伙、地域性职业团伙的活动信息;掌握“两抢”及侵财类等多发性犯罪的信息,包括作案时间、部位、手段、特征、侦查破案和现行抓获的方法和途径等;掌握团伙犯罪的成员构成,包括形式、分工、相互认识的途径;掌握作案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前科劣迹、职业、籍贯以及作案动机和原因等。

三、警务活动中人的信息研判

公安实战中,对人的信息的研判,一般是通过查身份、查轨迹、查同伙、查前科,查同案等过程实现的。

(一)查身份

查人的身份,是研判人的信息的基础。应当查询当地常住人口信息,掌握一定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据。比如对未登记同行人员的查证,如果是自报真实户籍信息,那么这种情况通过以上信息系统比较好核实。如果嫌疑人报的是虚假信息,那么查证中要区别对待。对于人口信息中无照片的嫌疑人或者与查询系统分离的远程查询,应当重点查证同户信息及前科劣迹、机动车或驾驶人等其他关联信息;对于边远地区无其他关联信息的人口查证,应当重点通过理顺亲属关系辅以地理信息比对来核实嫌疑人对身份的表述;在具体的查证工作中,照片认同和同户人口户籍登记地址或其他关联信息认同,是确定嫌疑人身源的关键。查身份应当抓住疑点,一追到底,确保查出真实身份。

(二)查轨迹

查活动轨迹,是研判人的信息的重要环节。应当通过汽车租赁信息、GPS轨迹数据、房产信息、物流信息、快递信息、旧货交易信息、中介信息、住宿信息、暂住信息、上网信息、乘坐出租车登记信息、民航信息、被打击信息(包括留置盘问)、犯罪前科信息、出售物品信息、登记机动车信息、处理违章的信息、出入境信息、医保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健康证登记信息、劳务市场登记信息、车辆租赁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等发现活动轨迹。如果被查人员拥有机动车,那么就可以依托交通违法信息、高速出入口信息、320工程抓拍信息来发现其活动轨迹,通过其登记上牌时间来发现其活动轨迹,如果人员拥有机动车并办有加油卡,那么就可以通过机动车加油卡的加油记录来发现其活动轨迹,通过其异地销赃或异地购物(银行卡消费情况、购物发票等)情况来发现活动轨迹,通过其身份证号发现其注册的网名、QQ、网络游戏帐号等得到其使用过的IP地址,以发现其活动轨迹,还可以通过通讯工具的开户信息、话费充值信息、停开机信息、漫游信息,发现被查人员的活动轨迹,从进出航空港信息及所持各类会员卡消费记录信息来发现其活动轨迹。

(三)查同伙

查同伙,可以从旅馆住宿入住同一房间、同时入住、同时退房的同住人员中查找发现,从同一暂住地周围人员中查找发现,从网吧同时上网人员中分析发现,通过对嫌疑人通讯话单的频率分析以及发现其话单中特殊时段的通话对象和其中有相近活动轨迹的人员中发现,从嫌疑人以前的各种前科记录中发现,从嫌疑人身边查获的可疑物品以前是否有被他人典当出售等情况中发现,从嫌疑人被看守、劳改场所关押期间的探视人员中发现,从嫌疑人所拥有的交通工具以前的曾接受违章处理记录人员中去发现,通过对同户人员的分析发现(有的案件往往是父子、兄弟共同作案);嫌疑人身边所持有物品(手机、银行卡、存折、机动车)的开户人员去分析发现,利用对嫌疑人十指指纹的查重,发现其曾有过的另外的身份,再通过对该身份的拓展查询,发现可疑的相关人员,从嫌疑人网上聊天对象或加入的好友以及博客、微博、微信的分析中发现。

(四)查前科

公安“大平台”综合查询应用系统证书登陆,可查询实有人员、前科人员、涉毒人员的情况。查前科时,最好用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要结合其出生年月日对照分析过)各查一遍。另外通过姓名、身份证和公安部搜索引擎的途径,可以查到该人在当地未收集到的一些前科信息。

(五)查同案

在对人的研判中,查找同案犯,可以使用以下信息。一是通过二代证信息、(非)机动车主或驾驶人信息、公交IC卡、房地产、社会保障、子女学籍档案信息、电信行业信息、工商法人信息、商超会员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开户信息、电费、水费、煤气费、有线电视交费信息等设法获取嫌疑对象(或其亲属)的各种通讯工具号码,然后针对通讯工具开展工作;二是通过各银行机构获取嫌疑对象(或其亲属)所持有的银行存折、银行卡等信息,发现其查询、使用的轨迹以及资金流向情况来发现对象去向。三是通过对象所拥有的交通工具在全省各种智能卡点布控,或不间断地查询其交通违法及违法处理等信息来发现对象活动轨迹;四是利用“每日公安信息”不定期地搜索查找全省各地抓获的与对象同籍(同乡、同村)的人员,并通过对其的审讯或谈话,掌握对象行踪;五是利用信息查找需要抓捕或查找的对象,分析查找暂住人口中对象的同籍(同乡、同村)的人员,再通过访问或物建,掌握对象行踪;通过访问对象的同籍人员,掌握嫌疑对象老乡的集中聚居(打工)地,再通过对其老乡集中居住(打工)地张贴悬赏通告,发现对象下落或线索;通过控制其本人或亲属医保、公交IC卡等使用情况,掌握其活动轨迹;通过检查其家用电脑,查询网吧上网等记录发现其上网情况,再通过对其QQ、网名的布控(可通过网监腾讯;也可通过将其加为办案人员“好友”,通过办案人员对自己QQ的手机捆绑予以布控,也可通过对其曾加入的“好友”人员的布控,发现其下落;通过分析查找嫌疑对象以前的旅馆、暂住同住人员,再以对同住人员布控的形式发现对象行踪;对嫌疑对象本人的邮箱进行网上监控等。如案犯在本地系长期居住的但人户不一致的,通过开通或缴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记录查找落脚点。通过各劳务市场的中介登记情况查找其是否有登记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

四、警务活动中物品和车辆信息的研判

(一)警务活动中对物品信息的研判

警务活动中对嫌疑人、被盘查人携带的物品核查研判,可以这样进行:一看嫌疑人携带工具是否是作案工具、为何种类型工具,分析其用途,判断可能为何种作案手段犯罪;二看随身携带的车、船等交通工具票据及缴费票据,查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是否与叙述一致;三看嫌疑人携带其他类型票据是否与其身份相符;四看嫌疑人携带信用卡,查信用卡开户地、开户人身份、与持有人关系;五看嫌疑人携带的交通工具,查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三号是否一致;六看嫌疑人携带的通讯工具,查卡号、串号、进入平台物品库检索,同时调取相关通话信息,从中分析关系人、落脚地等信息;七看嫌疑人携带电子产品,查电脑网卡地址、品牌、型号、存储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同时进入物品库查询;八看嫌疑人携带其他有固定特征的物品,是否与身份相符,进入物品库查询,利用公安搜索引擎查询。其中,涉案物品核查研判应当将涉案物品录入警务平台,然后根据物品固定的特征进行串并;利用公安网上的综合查询系统、大平台、公安搜索引擎等系统检索,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串并;在公安网通过案件协查信息,或者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向全国发布布控工作。

(二)警务活动中对车辆信息的研判

查车辆,应当查询所有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事故信息。研判涉案车辆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通过走访、询问受害人以及调取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去获取车辆特征;二是通过各类卡口、收费站信息获取车辆的活动轨迹;三是对确定的嫌疑车辆要研判车主信息、该车违章时被处罚人的信息,以及其同户人员信息和同行人员等关系密切的人员信息,条件允许的可以组织受害人辨认;四是对悬挂的套牌、假牌车辆应分析车辆的细节特征和活动轨迹,以便发现可疑情况。

信息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过去警务协作手工式、被动式、单向式的局面,改变了靠行政命令、领导协调的状况,使警务协作更加规范化、常态化。警务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从根本上提高了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警务效能,对治安防控工作产生积极效应。大范围整合情报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研判机制,根据动态预警前移警务,对高发案部位、高发案类型及高发案人群实施重点防范和打击,提高了打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研判对于做好公安工作、掌握社会综合管理的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增强警务活动的针对性、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警务活动应当树立情报信息意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广泛采集情报信息,充分运用情报信息,做到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1]孙文德.论五大警务——构建现代化警务机制的实践与思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124.

[2]张德和等.公安管理与警务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09.

[3]马建文等.保卫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0.

[4]沈惠章,范大裕.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62.

On Information Judgment in Police Activities

Sheng Huizh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210031,China)

Information judgment plays an positive role in police activities,and its effect is apparent.Information judg⁃ment before or after cases includes information acquisition,characteristic analysis,joint cases judgments and obtain⁃ing detection clues.As for personnel information judgment,various kinds of information should be collected,including living,moving,lodging and amusement.The involved items,drivers'and motor vehicles'information should also be put into the police platform.With these fixed features controlled,cases can be differentiated and joint in a wider range via police network,large platform and search engine.

police activities;case information;personnel information;items information;vehicles information;informa⁃tion analysis;information judgment

D631.1

A

1672-1195(2016)03-0038-(05)

责任编辑:张咪

2016-12-10

该文系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助项目“治安学学科建设研究”(公人传发2015年176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沈惠章(1956-),男,江苏启东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教授,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治安学。

【doi】10.3969/j.issn.1672-1195.2016.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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