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视角下俄罗斯法律传统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6-02-27 06:26杨昌宇
学术交流 2016年9期
关键词:俄罗斯法律体系

杨昌宇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法学研究

·俄罗斯法学专题·

法系视角下俄罗斯法律传统及对中国的启示

杨昌宇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在比较法视野中,以法系理论为基础,可将俄罗斯法律传统的演变分为社会主义法系之前、之中、之后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其法律传统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分裂,形式上的西方化与实质上的俄罗斯化成为其发展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的形成与俄罗斯文明体系中政治、宗教、习俗等各种具有稳定性的文化因素紧密关联。苏联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对中国有深刻影响,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发展过程中有复杂多样的法律文化背景。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外来与本土的各种文化的关系,对于走好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意义深远。

俄罗斯法律传统;社会主义法系;核心文化因素;中国特色法治模式

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轨,关于社会主义法系的理论研究日渐淡化,但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蕴含的文化传统仍然存在,它对于理解一国不同时期法律体系与文化传统的关联意义非凡。本文以苏联时期为界限,将俄罗斯法律传统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即社会主义法系之前、之中和之后,在历史文化层面对其法律传统进行审视。如此透视俄罗斯法律传统中所蕴含的文化一般性问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系的诞生与消散

在比较法学者看来,法系和法圈的出现以两次世界大战为契机,是比较法与分类学结缘的结果。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普通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而得到承认,从而与大陆法一样成为“普遍性”的东西。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人们开始明确形成法系和法圈的观念。二战结束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地位的突出,面对法律秩序的多样化发展,法学家们开始对法进行分类整理,构造“法系地理学”。[1]103法学家们认识到:“以法系作为分析工具,寻找和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形式、结构、技术乃至思维倾向上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影响法律发展样式的因素及其影响的方式和规律,寻求法律文化沟通、交流的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学研究……是必要和富有意义的。”[2]

比较法学者认为,在把某国法律秩序归入某法系的时候,具有决定性的是“法律样式”,即“样式构成因素”。这种样式构成因素包括: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思想方法;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思想意识因素。[3]131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人们根据历史文化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等要素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法系意义上的划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可以说具有一定客观基础,二者代表两种法律传统和风格,在法律秩序的历史渊源、法学思想方法、法律制度特征、法源论及其解释方法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不同;社会主义法系的出现则具有更多的主观性成分,思想意识因素起主导作用,在根本上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立的产物。“形成社会主义法系的各国法律制度由于拥有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作为基础而独具特色。这个事实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西方的法律制度判然有别,也使得将它们归入一个独立的法系顺理成章。”[3]511但西方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法的认可比其实际产生晚得多,比较法研究在20世纪50—60年代才发现社会主义法的存在并承认其为比较分析的对象,在这种法律里面可能找到同西方各种法律类型尤其是罗马-日耳曼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相同的特征。[4]

最终在20世纪70—80年代,社会主义法系独立自主的地位才得到承认。[5]566比较法学家达维德以意识形态和法律技术为标准区分出以苏东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将它与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并列为当时世界三个占主要地位的法系。在上述两个标准中,达维德认为意识形态是宗教、哲学、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产物,是作为哲学基础和正义观的关键性标准。[3]123他认为苏维埃法是以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特殊性为基础的。[6]茨威格特和克茨则将当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分为包括社会主义法系在内的八个主要法系。此后很多年,学者对“应否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放在一个独立的位置上,以使它与当代世界另外两个主要法系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并列”一直争论不休。西方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两派,一派主张社会主义法按其独立性足以具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派则认为社会主义法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使之区别于大陆法。[7]178-179前者认为:“苏维埃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间,不仅是程度上的不同。这种法律制度在技术上虽和罗马法制度相同,但它和后者在程度上的不同却被人解释为是一种本质上的不同,……证明……苏维埃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必须列入另一类型。”[8]306这一主张在当时国际上的法律实践中也得到形式上的承认:国际法院规约规定该法院应由代表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的法官组成,而代表苏维埃法律制度的法官已被选任为国际法院的法官。[8]278

即使在承认其拥有独立地位这一立场的内部,也有对社会主义法本身的争议与批判。在本质上,“苏维埃和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国家在人类关系上的普遍存在;这种制度似乎不过是把各国法律制度上普遍存在的趋向加以极端扩大罢了”[8]306。在“哪些要素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这个问题上更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社会主义法核心特征是它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特征;有的认为其独特性在于它的“拟宗教特征”,认为社会主义法具有教育感化作用,它不仅关心社会政治组织和公民的社会和经济福利,也关心个人精神方面的利益。[7]180“社会主义法是一种生活哲学,其基本任务是从根本上重塑人的道德心。它通过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向人们灌输崇高的道德理想,树立对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不移的信念和为共同利益的自我牺牲精神。”[7]182

社会主义法从进入比较法的研究视野到淡出,历时不长。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苏东易帜,作为社会主义法主要载体的国家发生性质变化;另一方面,法系分类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用传统的法系范畴对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整体性的、切割式的分类已经失去了方法论基础和认识论价值。[9]

二、社会主义法系之前:斯拉夫文化的影响及其俄罗斯式的改造

十月革命前,在俄罗斯法律传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俄罗斯社会由前法律阶段走向法律阶段,由法律初级阶段走向完备法律阶段,奠定了其法律传统的基调。俄罗斯法的形成既在西方法律传统之中又在它之外,俄罗斯法律传统既有其特殊性又与西方有着割不断的血缘。人们认为,俄罗斯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是罗马法的,在精神上则是拜占庭式的。“尽管俄罗斯的法律建立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它却根植于拜占庭式的精神,并且在整个中世纪是在俄罗斯东正教会的精神中孕育发展的。”[10]

(一)俄罗斯法律传统与斯拉夫法系的文化关联

在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法律传统漫长的形成与演化过程中,斯拉夫文化无疑起了重要作用。很多人倾向于将俄罗斯法视为斯拉夫法系的一部分。一般认为,斯拉夫法系是指6世纪至20世纪初适用于东部、西部和南部斯拉夫诸国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该法系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历程中,深受拜占庭法律、宗教和文化的影响,形成了多个分支,诞生了波希米亚的《卡洛莱娜大法》、南斯拉夫的《斯蒂芬·都山法典》、俄罗斯的《罗斯真理》《1497年律书》《1550年律书》《1649年会典》《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等著名法典。法系理论以历史文化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作为区分的主要依据,俄罗斯法被看作斯拉夫法系的典型代表。

威格摩尔将斯拉夫法系与其他十五个法系相提并论。[11]他认为,俄罗斯是斯拉夫法系中最为重要的国家,斯拉夫文化对其法律传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虽然他认为属于斯拉夫民族的独特、纯粹的斯拉夫法系从未产生过,但其分类方式也足以说明俄罗斯法律传统中的文化特征。在他看来,是民族性格自身的局限、强大外族的入侵和先进法律制度的影响导致未能形成统一的斯拉夫法系。俄罗斯在四个斯拉夫民族(其他三个为波希米亚人、波兰人、塞尔维亚人)中是最突出、最独立、最强大的,“它是斯拉夫民族中惟一实现并保持政治统一、民族独立的国家,这种统一和融合是专制统治的结果”[11]651。

斯拉夫法系在形成之初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但其发展历程仍然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民族性特征。拜占庭文明通过宗教和法制对俄罗斯产生双重影响,君士坦丁堡被东斯拉夫人看作他们共同的宗教、文化中心。988年“罗斯受洗”之后,东正教在俄罗斯逐渐获得统治地位,成为国教。由此,俄罗斯文字、文学、哲学、建筑、绘画等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拜占庭文明的烙印。

(二)法律形式上以大陆法特征为主的俄罗斯化发展

人们较为一致地认为,十月革命以前的俄国属于民法法系。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俄国在中世纪历史发展进程中,法律受到罗马法的强烈影响,彼得大帝以后的俄国沙皇在其立法中都模仿西欧模式或运用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流行的欧洲观念。因此,俄国法曾跟德国法、法国法一样,同属受罗马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系。[3]532沈宗灵认为:“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以及二战结束前其他一些中欧和东欧国家,在法律传统上,都是属于民法法系的,它们的法律都受法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意大利、瑞士等国法律的影响。”[12]416俄国法学家和法官也多半倾向德国“学说汇纂派”的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俄罗斯法律传统中的大陆法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受法典编纂主义观念影响,俄国法成文法特征明显。在法律规范载体上,俄国有编纂法典的传统,较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除前述法典外,还有《刑法典》(1903)和《民法典草案》(1913)等,这在形式上证明其成文法传统的存在。二是受国家主义思想影响,法律规范由立法者提出。“法律是立法者的法,不是法官的法,法律规范由立法者或学说提出,而不是法官的事。”[13]在整个俄国帝王时期,君主有个共同的意识,即君主守法信法应当成为一种美德。一方面,君主守法尊法行为会成为公众的表率;另一方面,只有依法行事才是达致公正的唯一途径,这对君王尤为重要。三是运用演绎推理,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7]181

俄罗斯在法律形式上追随大陆法并非全盘接受,而是充分考虑自身民族文化因素,使其法律传统具有深深的民族烙印。尤其近代以来,倘非被革命和变革所冲击,法治进程持续性会更为表里如一。

三、社会主义法系之中:俄罗斯法律传统顽强地生长

(一)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独立地位的获得

十月革命后,到俄罗斯联邦独立前,苏联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典型代表。在大木雅夫看来,二战后,社会主义法获得突出的地位,亚非各国也显示出强烈的民族自觉,面对于此,已不可能继续对这些国家的法的状况置若罔闻。[1]103十月革命后建立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在二战后极短时间内即为东欧各国所继受,就应该把社会主义法单独加以研究。[1]116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将社会主义法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全面阐述。虽然苏联解体后该书新版已将社会主义法系部分删除[14]33,但社会主义法系之后的理论问题,相比于其存在时而言,其意义和价值更为突出。

在西方比较法学家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法系的对象内涵是有差别的:有的指苏联的法律,有的指苏联和欧亚各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的指苏联和东欧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其中以第三种主张居多。[12]66然而,苏联的法律体系居于社会主义法系之首的地位是确定无疑的。

(二)俄罗斯法律传统的隐性延续

社会主义法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其全部制度和思想基础并不都是本身固有的,而被认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多种因素的有效糅合。正如美国研究者所言,“社会主义法的缔造者不仅借鉴了外来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制度,而且也吸收了本国革命前的法律”[7]173。一般认为,十月革命前的法律深受中世纪德国法律学说的影响,革命后在一定程度上继受了罗马法,同时,早期社会主义法典的起草者曾求助于欧洲大陆国家编纂法典的经验,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经验。但很多人认为社会主义法与民法法系相似的只是形式而不是内容。“虽然社会主义法在外部形式、内部划分、对待法律渊源、法院系统的作用和司法程序(上——引者加)都基本上以民法法系的模式为基础,但社会主义的实在法却贯穿着大量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并受到本国文化的影响。”[7]174-175这样,在社会秩序打上意识形态烙印的同时,法律制度建构也具有特定意识形态的特征。

十月革命前东政教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统治假以神的名义。苏联时期宣告政教分离,但社会主义法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拟宗教特征”[7]180。苏维埃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最初状况是:新政府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没有任何明确的模式,只是颁布了少数几项法令,旨在建立一个新社会的骨架,建立一个雏型机构来执行法令。新法律未曾规定的社会关系由法官沿用沙皇时期法律,适用与否以不违背“法官的革命意识”为限。最初几年,除了上述基本法令外,法官只遵照“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建议。共产党的政治敌人则不归法院处理,而由被称为“革命法庭”的政治团体来判决,或者由“政治警察”(契卡)来逮捕与监禁,不通过公开审讯。[8]278-280

四、社会主义法系之后:俄罗斯法律体系的方位及其中国启示

在世界法律地图上,社会主义法系曾与两大法系鼎足而立。在历史长河的百转千回中,两大法系禁住了岁月的涤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融合态势,但二者依旧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社会主义法系的实践和理论则成为人类历史中的惊鸿一瞥。随着苏联的解体,社会主义法系群龙无首,少人问津。随着比较法学的式微,人们更在一定程度上对法系这幅世界法律地图表现出了理论上的冷漠。

(一)法系归属的理论淡化与走向开放

在中国研究者中,对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有一种代表性的主张认为,未来世界法律体系可作三大体系的划分,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融合法系。其中,“融合法系是指历史上曾经具有自身法律传统,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其他法系或法律传统,并对自身法律秩序进行了重大改造的法系”[14]44,它包括了与俄罗斯有密切联系的斯拉夫法系。

苏联解体后,很多学者主张采取一种动态的方式来关注俄罗斯法律的发展方向。“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发展方向并不是简单地回归民法法系,而是走多元化的道路,借鉴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欧盟法律以及国际统一法律,从而使俄罗斯法律成为一个兼有多种法律特征的‘混合法’。”[12]417面对90年代初俄罗斯法律的急剧变化,国外学者采取观望的态度:“俄国法律回归民法法系或走向混合法系?”二战后两大法系之间也发生重大变化:“两大法系日益相互靠拢,美国法律在西方法律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其他国家法律有不同程度影响;欧盟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国际统一立法下(‘下’应为‘不’——引者注)断涌现。”[12]416有人甚至认为:“现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作为仿效的模式,不仅有民法法系,而且还有欧洲联盟法律、英美法和国际统一法律。”[12]417

俄罗斯经济上实行私有化,政治上实行有俄罗斯特色的西式民主化,在世界法律地图上它又处于何种地位?这是个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社会主义法系之后,原来清楚的定位已不存在。很多人认为,十月革命导致与以前国家和法律制度彻底决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往有根本不同;但事实上,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与其历史存在着割不断的联系,不管其制度如何变革,许多传统都会留存下来,所以十月革命前的许多法律传统在苏联时代存活下来,苏联时代的一些法律传统也不会在当代俄罗斯完全剔除。“‘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前是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如今它们还保留着一系列这一法系的特点。”[15]当代俄罗斯转型过程中如何在世界法律地图上定位,一定程度上悬而未决。比较法学者用“社会主义国家和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这样的标题来描述其法律体系与法系问题。[5]563关于俄罗斯的法系归属,更多人将其视为一个过渡时期的体系,它正处于转型阶段,应该比其他法律体系更容易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16]从上述俄罗斯国内对这一问题的自我认知来看,大多数人认为现在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未定型的、具有包容性的、集传统与现代于一身的法律体系。

(二)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中国向何处去

非俄罗斯式的思维方式并未给国家带来更有效的发展。这迫使俄罗斯人寻求更适合本国本民族的发展理念和模式。或许法系定位并不重要,而法系所蕴含的文化因素的影响力对于解读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定位与发展更有意义。俄罗斯历史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源是俄罗斯人自我认同的根源,它必须在当代文化挑战中,在为未来文化助产接生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17]作为俄罗斯文化资源之一的法律传统是当代法治国家发展的直接文化根源。一个国家会因文化而培育起一种特定的国家性格。俄罗斯在千年发展中糅合多种文化因素,在其法律传统的演进中,政治、法律、宗教三者之间一直紧密相联,这是其特有的显著特征。在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这一特征依然会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法治模式的选择发生影响,也会启迪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对各自法律体系发展方向的思考。

在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中国法律体系发展并未因苏联的解体而失去方向,而是深受启迪,坚持自己特色,走上良性运行之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治国理念的确立为前提,中国法律体系走上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正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此过程中,我们一直目光专注目标专一、不迷忙不动摇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本土资源与中国性的重视。本土资源侧重的是对既存的前提性、基础性问题的关注,中国性侧重的则是外来之物经过中国“化合”之后形成的一种既定状态[18]。在传统社会,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引领法律发展,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精神气质都从文化中获得,法律与文化发生冲突时,文化的价值往往占据上风。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呈现脱离文化的趋向,与生活世界相分离,在实证之路上越走越远。在现代性的危机与反省中,各种文化因素重新进入法律研究的视野。特别对于有着深远历史文化发展背景的国家而言,文化影响力至今仍以不同方式存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在分析中国法律体系的定位问题时,必须考虑中国法律所处的复杂法律文化环境。当前中国主要有三种法律文化力量并存,即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和从苏联引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如何处理好这三种力量的关系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问题已有清晰思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也就是立足本国文化传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之路。

五、结语

在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法系视角下对俄罗斯法律传统三阶段的审视,其意义远远超越了法系问题本身,透视出的是其法律传统中的一般性问题。俄罗斯法律传统始终存在形式与实质的分裂,形式上的外来化(西方化)与实质上的俄罗斯化成为其发展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是如何形成的呢?“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霍姆斯语),“法律发展不可能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变化着的情感和要求相分离”。[19]俄罗斯历史发展曲折悠远,制度变迁荡气回肠,这种浓墨重彩的社会发展背景造就了其法律传统的复杂性和法律文化的多元化。俄罗斯社会制度多次变迁,但历史积淀而成的法律传统仍然深深影响着俄罗斯法治现代化,政治、宗教、习俗、信仰等各种文化因素的综合影响力仍然具有稳定性。文化问题在现代的社会科学中是主导性问题之一。虽然文化概念缺乏统一性、文化构成体系也有分歧[20],但这并不妨碍使用特有文化因素来分析一国法律传统的核心内核对现代法律体系建构和发展的影响。苏联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对中国有过深刻影响,审视俄罗斯法律传统对于探索中国特色法治模式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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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

2016-03-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政治与宗教两种核心文化因素的影响力研究”(15BFX029)

杨昌宇(1971-),女,黑龙江青冈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D902;D951.29

A

1000-8284(2016)09-00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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