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面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6-03-01 15:04周思阳
现代金融 2016年9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法定代表公章

□周思阳

合同面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周思阳

合同签署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重要环节,银行业务主要采用合同面签形式,面签是指当事人在银行人员面前进行签订合同的全过程。本文总结合同签订环节以及具体面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署环节的可能风险

签署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自然人或法人意思行为的表现形式,签字或签章是否真实就代表着其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简单的说,签署环节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形。当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完成后,合同成立。若签字或盖章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为当事人,其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从而逃避相应合同义务。实践中,有的客户签字时字迹过于潦草或者采用所谓艺术签名形式,无法清晰鉴别所签字迹,容易产生在日后的纠纷中客户否认该字迹为自己所签的风险。

(二)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在民法领域中,将自然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其日常生活以自己的主要收入作为主要来源,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自然人的年龄在十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民法中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年龄以及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比如纯获益行为或者日常购买文具,但是与银行签订商业上的合同不属于使其纯获益行为,而且明显超出了此阶段年龄可以进行的活动。第三类为不满十周岁的自然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两类行为能力人的签字行为或者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银行在业务实践中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尽量注意防范这些情况的出现。

2.无权代理人等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无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虽然《合同法》中也有表见代理的规定,但是银行需要就“有理由相信”这点进行举证,并取得法院的认同,这就增加了诉讼的风险。所以如果前来签订合同的自然人不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应一律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书,避免出现主体权利不定的风险。

二、具体面签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面签中出于风险管控,银行一方面核实签字主体的身份,确保签字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告知客户合同条款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根据银行的业务种类,可分为自然人面签和公司面签两种情形。

(一)自然人面签合同中的风险。合同签约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在签署合同过程中主要的风险为签字无效、无权代理签字、共同债务承担等风险。

1.身份核实过程中的风险。一是需要注意的是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签约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订立的合同从始至终就没有产生过效力;如果签约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除部分特定合同外,均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才能产生效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年龄和精神状态,所以可以借助有效证件进行核实年龄信息。二是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人,应注意核实自然人身份的真实。目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等有效证件。伪造、变造证件、证件不清晰等情况是常见的风险点。工作人员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注意核实证件,比对照片等信息,确保签约主体的真实。

2.授权委托签字的风险。由于自然人签字不容易识别是否为本人签署,因此应尽量避免在对私业务中授权委托签字的情形。如果因为情况特殊,需要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注意查看授权书的内容,以及授权的签字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多个签字主体的风险。在一些自然人面签中,如果需要提供夫妻、父母子女等共同签字的情形,应尽量要求相关主体进行亲自面签。由于此类主体的关系较为亲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为了简便,签约主体中一方代随意替另一方签字的情形。一旦发生争议,另一方会以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4.签字时使用可涂改笔的风险。可涂改笔最初是为了简便在校学生使用水笔时不易涂改而产生,但是现在的不法分子也将目光盯向了此类特殊的水笔。因为可涂改笔书写后的纸上外观和正常的水笔没有明显的差异,也不会马上显示出其特殊之处。但是有的银行柜面业务中已经发生收到客户所书写的支票在特定灯下显示的金额与肉眼看到金额不符的情形。更有甚者,有的客户经理发现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所有关于义务部分的签名在一些时日后消失不见的情形。所以如果用其签订合同,会对银行造成一定风险。

(二)公司面签中的风险。公司面签的对象一般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银行在签订合同时,主要面对来自于印章和签字效力的风险问题。

1.公章或印章的风险。若当事人双方无特别约定,合同上仅有当事人盖章,合同即可成立。如果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当事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时成立”,则两者同时具备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要严格注意合同中该相关条款。

(1)公章。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企业公章是最为常见的形式。银行人员首先要确保加盖的公章名称和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其次,作为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宜的印章,加盖公章的文件、合同等即代表了公司行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风险情形就是伪造公章,因此签字人员应注意对比信贷签章样本,核实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清晰度,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分公司印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总公司对其有特别授权,分公司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这也意味着分公司只有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未审查分公司签署合同的权利范围,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因此,如果对方加盖的为分公司印章,应注意审查总公司对其的授权内容、期限、额度以及营业执照等信息。

(3)职能部门印章等。一些公司出于管理便捷、使用方便等需求,自行刻制职能部门的印章。职能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机构,是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为处理特定事务而设立的机构部门,属于企业的一部分。职能部门印章主要是为了便于内部的管理,不能对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企业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签署合同的权利。如果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签署的合同,将存在较大的争议。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可成立。常见的风险情况有:

一是合同签订过程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清晰等情况也是常见的风险。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银行应注意验证该人是否为该公司在工商系统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个信息除了前期获得必要资料外,也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确认。签订合同的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代替其本人签字的情形。虽然加盖私人印章的行为也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种形式表现,但私人印章由于没有工商备案,发生争议时比较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议尽量采取亲笔签字的情形。如果实在不能取得亲笔签名,也应取得该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关于使用私人印章的特别授权书。

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风险。在此种情形下,一般该代表行为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限。实践中,银行应注意核实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可以通过查看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与授权等资料获知其权限。另外需要注意,国际上一般以签字为合同生效的条款。因此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应严格审核外方主体签字的真实、有效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必要时,首先要求查看该外方主体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签章有无特别的要求,比如对外担保情形下,是否有不光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同时需要特定董事的亲笔签名的规定。其次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件、现场见证、法律公证等方式确认外方签字人的身份的真实性,确保签字的效力。

3.授权委托签字的风险。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的签署,但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特定人员签署合同。遇到授权签署合同的情况时,相对人应注意查看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注意核实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期限,以及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等内容。若未能进行有效核实授权内容,可能会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风险。

三、防范措施

(一)制定合同签署制度,规范面签流程。一是上下一致,落实专门部门管理,强调合同面签的重要性。行内应制定风险管理办法或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签署环节的管理,负责面签环节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二是制定面签操作规程,规范面签环节工作要求。作为银行内控管理中的一部分,行内应对合同的面签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包括面签人员、面签资料、面签形式等内容。

(二)落实双人面签规定,避免道德风险。在合同面签的过程中,银行应实行双人面签的规定,即由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共同实施面签。由于所处岗位不同,职责规定和考核要求的区别,双人面签可以有效降低一人签字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灵活采用签字的形式,注意留存签约相关证据。对于个人业务客户,可以尽量要求签字主体到行内特定地点进行签约。这是基于行内一般有监控录像等设施,可以便于记录签约的过程,为可能发生的纠纷保留证据。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对签约情况进行公证。此种方式尽管在签字过程中会增加签约成本,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直接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将有效降低诉讼风险。此外,对于合同中签字还是盖章的问题,在符合行内规定的前提下,基于签字的灵活性可以选择签字或者签章。但是原则上还是建议签字并加盖章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对方伪造的成本。

(四)做好合同签字前准备。合同的面签过程,其实就是签字、盖章两个关键问题。签字需要确定的就是签字主体是否有权,签字是否真实。盖章就是需要确定该章是否具有相应效力,是否为真实的印章。因此,在签约前,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应做好对签约主体资格的调查,这个环节一般在业务尽职调查环节完成,主要是确保签约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签约能力。如果是授权签字的情况,就需要规范授权代理的行为,检查授权书中的内容。另外,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还应加强对企业公章的审查,确保相应的印章可以用来确认合同效力。

(五)检查面签过程中风险细节。签订合同过程中,负责签订合同的银行人员应注意检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以及自然人的签字字迹是否可以清晰辨认;加盖的印章是否清晰可辨;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相对方签署完毕后,注意检查合同内容是否有替换、修改等。如果合同文本签订后又进行了部分修改,双方应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印章确认。必要时,应该统一使用银行人员带去的正常水笔。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形式多样,书面形式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用的形式,实践中,是否加盖印章、是否签字等等都不是认定合同成立、生效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若不注意这些因素将会给业务的开展、合同的履行带来较大的风险。作为金融服务行业,要在树立服务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的同时,加强内控管理,规范面签的操作规程,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意识与合规意识,才能有效降低合同面签过程中的风险。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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