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外在感性表象的自由
——康德的“自由感”解析

2016-03-03 01:33
关键词:情欲先验康德

王 天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哲学研究】

作为外在感性表象的自由
——康德的“自由感”解析

王 天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在审美领域,康德的自由感是一种无利害的自由愉悦之感。自由感在与权利概念相类比之后,会使人将自由当作自身的权利并且产生一种对于自由占有的欲望。自由感的本质只是自由的感性表象,是自由在人这里以情感方式的体现和感受,它只是一种低层次的情感表象。作为低层次,无法成为理性或道德本源上的自由,而只能是对本体自由的类比和暗示。因此,它不应具有与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同等的地位,不能作为康德自由理论的第三个层次。

自由感;感性表象;情欲;权利

康德“自由感”的发现为我们研究康德的自由理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国内外康德研究学界对“自由感”的研究成果极少,美国康德研究专家亨利·阿利森在其专著《康德的自由理论》中也未关注“自由感”;国内只有邓晓芒先生对此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其将自由感作为先验自由、实践自由之后的康德自由体系的第三个层次,这种划分方法有待商榷。

“自由感”一词在康德著作中只出现过一次。在《实用人类学》中,康德指出:“单纯狩猎的民族(如鄂伦春—通古斯人)甚至通过这种自由感而使自己确实高贵起来。所以自由概念不单只是在道德法则下唤起一种被叫做热忱的激情,而且,单是外在自由的感性的表象通过与权利概念相类比,也把坚定不移的坚持或扩展自由的那种意向一直提升到强烈的情欲。”[1]181显然“自由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使自己确实高贵起来”的感受;二是自由感是通过强烈的情欲实现的。从这两个层次看,“自由感”作为外在自由的感性表象无法获得与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同等的地位。

一、自由感是“使自己确实高贵起来”的自由的感性表象

“单纯狩猎的民族(如鄂伦春—通古斯人)甚至通过这种自由感而使自己确实高贵起来。”[1]181为什么狩猎民族会通过自由感而使自己感觉自己很高贵呢?首先,狩猎民族是一种生活在人迹罕至的丛林或者深山中依靠打猎为生的一种民族,在这种还带有原始气息的民族中,没有太多的道德和习俗的约束,也没有明确的国家和法律的束缚,他们所看到的事物也都是无拘无束的,例如丛林中的花鸟鱼虫、参天大树等,他们在看到这些对象之后心中会产生关于这些客体的表象,认为这些东西都非常的自由,他们是自由自在的等一系列想法。通过这种审美活动,他们会感到自己同样非常的自由、非常的高贵,这就是自由感的最基本含义。而高贵又是怎样的一种情感呢?它特指人心灵的高尚尊贵的情感,高贵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在人心中会使人产生一种优越感,即一种成为第一因的诉求,因此狩猎民族在无拘无束的环境中获得了自由感,他们就会觉得自己是高尚、尊贵的。不仅是狩猎民族,生活在经验世界中的我们也是如此。

不仅如此,自由感还会对人产生更深入的影响。在人获得关于对象的自由的感性的表象后,他会运用反思性判断力反思到自身,他会想为什么鸟儿那么自由而我却无法获得这种自由呢?因此,通过与鸟儿的自由相类比,人也会将自己对于自由的诉求提升到一种强烈的情欲,这种自由的感性的表象和对自由的渴求,实质上是人自身希望成为第一因(“第一因”就是不受其他原因规定而能自身导致一系列结果的终极因)的表现。人心中的自由感其实就是想成为第一因从而能导致一系列结果的这样一种诉求。因此,自由感的实质就是第一因的感性表象。

康德把自由分为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两个层面。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提出了先验自由的概念。按照《纯粹理性批判》第三个二律背反正题的观点,任何事物都需要有其存在的原因和理由,否则就无法存在,但是一个事物与其存在的原因却是无法同时存在的,我们可以通过前溯推论法不断追溯事物存在的原因,事物的存在理由永远无法达到一个完整的状态,因此,自然因果序列永远是不完整和未完成的。显然这与充足理由律是矛盾的,事物的存在理由无法达到一个完整的系列,意味着充足理由律是不存在的,既然充足理由律不存在,那么就意味着世界上没有事物存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事物存在的现实要求我们有一种不为之前原因所规定的原因的设定,这种原因可以独立于经验的、自发的开始一个因果系列,即先验自由概念,“先验自由的内涵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它意味着对经验世界(包括感性冲动)的独立性,即摆脱一切机械因果性的约束,这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意味着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2]先验自由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也正是实践自由的基本内容,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为实践自由在理论理性中预留了地盘,虽然它本身是一个空的理念,但对于实践自由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先验自由是最高层次的本质的自由,也是我们无法达到的第一因,其主体自然应是理性。但自由感乃是自由的感性表象,只是我们对于自由在感性层面的一种体验和感受,因此我们并不能说自由感是真正的自由。那么对于人来说,什么才是我们能达到的自由呢?在康德看来,就是实践自由。

康德认为人类理性中的意志能力和认识能力分别主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人的意志是具有欲求能力的,即在我们看到对象时针对对象所产生的欲念和要求。在产生欲求的同时,理性还会为自己颁布法则来限制和约束主体的行为。当我们的意志选择听从对象不听从理性的指导,这就是他律,即我们自身被对象所规定和束缚;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没有被对象所主导,而是听从了理性给意志颁布的法则(道德律),这时我们就实现了自律。人在获得自由感之后,会由此反思到自身进而产生一种对于成为第一因的诉求,即希望可以开始一个因果系列从而导致一定的结果。而生活在经验世界的人因受到自然规律的限制无法成为第一因,只有在道德领域,人可以通过自律、通过对道德律的遵守来打破自然链条,放弃欲望驱使你去做的事,这就体现了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只是一种消极自由,是先验自由的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能力在实践自由领域的体现。因此我们说,人的自由反映在道德界的特征就是自律,也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对于理性为自己所颁布的法则(道德律)的一种遵守和实践,人的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理性的法则的约束,这种无法摆脱的法则总是在对人的内心发生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人往往会受到欲望、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从而成为不纯粹的理性主体,包含在不纯粹理性中的微弱的纯粹理性还是会散发其光芒从而对人产生影响,使人意识到自己是具有理性的。若想实现对自身的自律,需要我们抵制住来自于感性的诱惑,努力发现心中的理性和道德,使自己的行为遵从自我设定的道德法则,这就是真正的自由。

与先验自由类似,实践自由也是基于理性中意志能力的一种自由的层次,其本质应是先验自由在经验世界的映射,这种自由是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层次的自由,即自律。对于人来讲,真正的自由在于自律,而自由感只是一种低级的自由的感性表象,它既不具有自律的特征,又根本无法达到自律的层次,只能是一种人的自由的迹象。自由感作为一种情感上的感受只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不会像意志那样有理性为其颁布法则,因此其无法与实践自由相提并论。

二、自由感是对自由偏好的“强烈的情欲”

“自由感”一词出现在《实用人类学》“论情欲”一章中的“论作为情欲的自由偏好”这一部分,这就间接说明了自由感作为自由的感性表象其实是一种对于自由的偏好,其本质是一种情欲,即“把坚持或扩展这种自由的偏好一直提升到强烈的情欲”。[3]264康德将偏好理解为人的习惯性的感性欲望,这就可以得出自由感其实就是人对于自由的欲求。欲求属于人类欲望的范畴,康德将欲望定义为“一个主体力量的自我决定,借助的是对作为这力量之结果的未来东西的表象”。[3]246自由感的产生,是因为人对于拥有自由后产生的后果的表象,他表象到了自由带给他的很多好处,因此才会将这种对于自由的渴望提升到情欲。情欲是一种无法用理性来控制的感性欲望,这就说明自由感对人产生的影响是很强烈的,它使得人在排斥理性的统治和指导的前提下而产生一种对于自由的疯狂的渴望。如婴儿由于无法运用自己的四肢而产生的对自由的要求,游牧民族依恋他们那完全无拘无束的生活方式,以及狩猎民族通过自由感而使自己变得高贵。它们三者的内涵是相近的,都是一种希望扩展自由的要求或意向。这种要求或意向只是感性层面中对于自由的表象和渴望,它不但没有理性的参与,还会排斥和损害理性。由此看来,自由感与前文论述的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也根本无法拥有同等的地位。

在审美领域,自由感的来源应该是一种由审美主体的知性和想象力的自由游戏所产生的,它不指向某个确定的概念。就主体的具体感受而言,自由感应该是一种无利害的自由愉悦之感,这种感觉与欲望能力导致的快感不同,那种快感只能是一种低级的欲望获得满足后的快乐,而审美中的自由感则是由反思判断力得出的出现在情感领域中的“自由”,它要比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感高级得多,因此它构成了审美中的一个独立的自由领域。它既不同于认识领域的先验自由,也不同于道德领域的实践自由。同样,我们在进行审美活动时,通过反思性判断力反思到自己的自由本体,但是这种由审美对象带给我们的“自由”只是一种对于本体自由的象征或者暗示,因此我们在审美过程中所感到的那种自由感只是以“类比”的方式去指引我们发现真正的自由,这种通过类比得出自由感可以作为独立的自由概念的论证是很薄弱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面对审美的过程中,我们的感官获得了关于对象的感性表象,想象力则开始进行自由的联想,最终达到与知性原则高度契合,这时候人心中就会感到一种愉悦、一种美好,人就会认为自己处于一种高度自由的状态,但是这种看似自由的状态实际只能是一种外在的自由表象,并不能构成真正的自由。

自由感作为自由的感性表象在人心中形成后并不是转瞬即逝的,它还会对人产生一系列深入的影响,人会把这种感受与权利概念进行类比,将自身对于自由的意向提升为更加强烈的情欲,从而将自由也当作自己的一种权利,并希望通过权利来保护这种自由。

而自由感在与权利概念相类比之后,会使人将自由当作自身的权利并且产生一种对于自由的占有的欲望。人在看到鸟儿自由自在地飞翔等自然界的自由对象后,会产生自由的感性表象即自由感,之后人会将鸟儿的自由类比到自身,想要像鸟儿那样将自由据为己有,当成自己的权利,并且希望通过权利来保护自己获得的自由。

从根本上说,人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于自由。人在道德实践领域获得自由,通过道德法则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因此权利也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权利作为一种外在自由,它的含义就是在不妨碍他人合法的自由行动的前提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行动。权利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外在体现,它涉及主体间的行为关系,要求每个人在自由行动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人在获得自由感之后,正是通过类比将自由视为自身的一种权利,这可能是有学者将自由感的第二个层次归为自由权利的原因。但是,在这里有一个疑问:在康德的权利体系中,权利的主体是人,而权利的对象则是事实存在的物。正是基于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实践关系引发了对于权利的探讨和追问,而自由感只是对象在人心中产生的外在的自由感性表象,它通过类比才被当作一种自由权利,这种类比只能是一种缺少论证的不充分的似真推理,同上文提到的通过审美来论证自由感的方式一样,这里的推理也是很微弱并且缺乏强有力的论证的,所以,不能将自由权利作为自由感的一个层次。

三、“自由感”不能作为康德自由理论的第三个层次

自由感的发现丰富了康德的自由理论体系,由作为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能力的先验自由出发到人能切身体会到的实践自由,再到自由的感性表象即自由感,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层层相扣的。如果把康德自由体系看作一颗大树,那么先验自由作为彼岸世界的自由就好比是大树的根,它是整个自由体系的根基和本质;其映射到此岸世界的实践自由就好比大树的枝干,它是连接先验自由与自由感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最低级的自由感就好比是树叶,不像先验自由那样“深埋在地下”,我们认识不到也感受不到,作为树叶的自由感乃是我们最容易感受到的“自由”。自由感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对于自由的渴望和诉求,其发生机制就是由对于自由事物所产生的感性表象出发,通过审美体验的类比后使人产生对于自由和自由权利的要求。

因此,作为“自由的感性表象”的自由感并不构成康德自由体系的第三个层次。首先,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主体都是理性,而自由感作为一种感性的表象和情感的体验,其地位是与二者无法相提并论的。其次,从对康德情感和审美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自由感只是起源于对于自由事物的审美而产生的一种自由愉悦的体验,最终上升为一种对于自由强烈渴望的情欲。不论是由审美理论出发进行的类比论证,还是我们对于自由感作为“偏好”“情欲”的分析,都可以看出自由感只是低层次的表象,无法作为康德自由理论的一个独立层次。第三,由对于自由产生的表象类比到权利,并希望通过将自由作为权利来保证自身获得的自由这一过程来看,自由感也是无法达到真正的自由的。类比论证的薄弱性是很明显的,作为人来说,真正的自由只能是自律,通过自由感这种感性表象来实现真正的自由无疑是徒劳的。自由感的本质只是自由的感性表象,是自由在人这里的以情感方式的体现和感性感受,它作为低层次的自由表象无法成为理性或道德本源上的自由,而只能是对本体自由的类比和暗示。因此,它不具有与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同等的地位。

[1] [德]康德.实用人类学[M].邓晓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 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30.

[3] [德]康德.实用人类学[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朱小琴]

Freedom as the Representation of External Perception—An Analysis of Kant’s Sense of Freedom

WANG Tian

(SchoolofPhilosophy,NankaiUniversity,Tianjin300350,China)

Kant’s sense of freedom in aesthetic field refers to the feelings of freedom and joviality without any gains and losses. An analogy between freedom and right indicates that people tend to have strong desire for freedom because they consider it as their own right. However, people’s sense of freedom is essentially a low-level perceptual performance which is far from the ultimate source of freedom in reasonable and moral level. Therefore, Kant’s sense of freedom is not in the same breath as transcendental freedom and practical freedom and is not Kant’s freedom theory in the third level.

sense of freedom; perceptual performance; erotic feeling; right

2016-06-12

王天(1993—),男,河北石家庄人,南开大学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康德哲学研究。

B516.31

A

1008-777X(2016)05-0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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