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任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建构

2016-03-09 00:30房书君王明文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构

房书君,崔 静,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白城 137000)



法律信任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建构

房书君,崔静,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白城 137000)

[摘要]提升公民法律信任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制度型信任,法律信任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心理基础、精神动力和提高领导素质及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建构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法等适应国情的路径来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任;法治中国;建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是我们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在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18年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审视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民众对法律制度、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不信任。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当务之急。

一、概念解析:从信任到法律信任

对于“信任”,不同学科学者分别从自己的学科背景、理论渊源和学术追求出发来进行解说的。伦理学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关注的是行动者的个人品质,研究的核心话题是诚信;心理学对信任问题的思考,更加关注信任的心理层面,他们从人的个性特点入手,将信任看成个人的心理特质;社会学认为,信任的存在样态与社会形态相关,传统社会以人际信任为主,现代社会则以制度信任为主。其中,人际信任,是对与自己有先天血缘关系和通过后天的社会生活建立某种关系的人给予的信任;制度信任是依赖社会的制度规范、法律规范保障和约束力的信任[1]21。整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所谓信任,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在对他人或者制度熟悉、了解的基础上,对制度的可靠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所持的一种不怀疑态度,对他人的行为或制度能够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从而自愿接受其支配和控制的一种主观心理和外在行为。如此界定信任,表明信任是一种社会关系性存在,受社会结构、制度和文化规范的影响,这与社会学家对信任的理解一致;信任指向的是人的行为或制度,而非仅仅单纯指向行动者的个人品质,这与伦理学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信任同时是一种主观心理,这一点与心理学家相同,但信任不单纯是主观心理,他还体现为在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发生的外在行为。

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任呢?我们认为,法律信任是指社会理性主体以认同法律制度公正性为前提,在对现行法律制度运行规则、内容充分了解、熟悉基础上形成的对法律制度相信、托付、期待和支持的一种法律心理现象,并且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相信其他社会成员也与其持有相同的心理,从而自愿接受法律作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观态度和行为。

首先,法律信任是一种制度型信任。之所以如此判定,乃是因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人际信任基于熟知、亲情、血缘而直接产生信任不同,法律信任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理念认可而形成的一种间接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制度信任,法律信任以法律制度为指向,而非单纯的指向“以法律为业的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出现种种法律制度中,现代法律制度是最完备最复杂的结构体系。法律信任就是指对这一结构体系的信任。

其次,法律信任是一种主观心理倾向型信任。法律信任心理的形成,是以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熟知和认同为前提条件的,人们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而对法律制度产生认同和厌恶的心理。当社会理性主体对法律产生认同的心理倾向时,他就会对法律持有积极的情感、态度、信念或期待,形成对法律的内在观点和反思性的批判态度,产生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理性主体对法产生的是一种厌恶的心理倾向时,他就会对法产生一种不信任,进而不愿意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可见,法律信任是一种主观心理倾向型信任。

再次,法律信任是一种价值认同型信任。首先,法律信任的形成要求社会主体从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所承载价值的认同。如果社会主体对法律制度所承载的价值持怀疑态度,信任心理将无法形成。因为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够经受民众高度的疏远或怀疑,也没有哪种法律体系能够在其无法获得高度信任和尊重的情况下有效运转[2]96。其次,法律信任要求法律对公权力作出有效限制、保障公民权利、定纷止争、协调社会秩序功能的发挥,法律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为民众法律信任心理的形成提供了心理动力。

二、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律信任建构的现实意义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这一全新概念,掀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3]7。推动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把法治精神内化为政府、政党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任”,需要把法律当成人们思维和行动的指针,需要把对法律的信任全面延伸、扩展到每一个社会主体。

(一)法律信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心理基础

法律信任要求社会主体在从事社会行为时,自觉将自身行为交由法律衡量,自愿接受法律的评判。但客观地说,在我国,人治传统仍然深厚,这就使得当前我国法律信任严重缺失。现实中,公众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谴责,对先进法治文明的深切向往表明:在我国,公众并非没有对法律信任的强烈需求和内在意愿,但现实中法律所遭遇的种种尴尬,严重阻碍了人们法律信任心理的生成,制约了法律权威的形成。因此,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足够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树立法律的权威,这构成了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心理基础。

(二)法律信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动力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引发的诸多问题,使得社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之中。在社会交往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交织,使得人们基于熟悉而产生的人格信任日渐消减,制度信任尤其是法律信任尚未建立。一个国家,如果社会公众普遍缺乏对法律的足够充分信任,法治将难以找到落地生根的土壤。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设施,更需要强大的法治精神,需要民众对法律的心理信任,只有在这种信任心理的支配下,人们才有可能按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去行动,也才有可能通过法律信任滋养法治精神,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三)法律信任是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在,而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法律信任。缺失对法律的信任,缺乏法治思维,一名领导干部,即使法律知识丰富,在面对金钱和权势的诱惑时,就会目中无法,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领导干部而言,要使其养成对法律的信任,关键是要形成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它要求领导干部在部署和安排工作时坚持公权力行使的有限性思维、合作性思维、合法性思维、明确性思维和制约性思维[4]4-5,以法律作为思考和评判一切问题的标准,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可能自觉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其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三、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路径

(一)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法,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良法就是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良法就有以下两个方面特征:第一,在法的内容方面,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第二,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良法应该是大多数人制定的,而并非只为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这是良法所必要的形式要件。法律信任,其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法律只有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接受、认同和遵守。换一个角度说,社会公众并不会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自发主动地去信任法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模式,其在创制上强调的是法的目标,即实质合理性。如果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真正体现实质合理性要求,充分考量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尽其所能把道德、政策和社会目标吸收到法律文本中,使其符合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5]7-12。这时,社会主体就能从内心认同法律的规定与其利益保护一致性,从而对法律产生信任。

(二)完善法的实施环境,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6]141。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立法权威、执法权威和司法权威三个方面,其中立法权威是前提和基础,执法权威是关键,司法权威是保障。

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工作的力度。当前,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越权执法,违反程序执法,甚至通过权力寻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具有主动性、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效力的先定性、运行方式的主导性、效率优先性等特征[7]34-36。正是由于行政权的这些特性,其行使不当,极易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行政权及其行使,必须从法律上加以严格限制,如通过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权依法正确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众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和信赖,确立法律信任。

完善司法体制,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遇事不找法而找人”[8]的现象大量出现,这种现象,极大损害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坚持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一是要排除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切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二是充分认识到正当程序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其次,要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工作队伍,确保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司法考试准入制度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诸多改革措施,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又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队伍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后,严格依法司法,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加大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严格依法司法,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它意味着社会公众在“可预知”层面对公正司法的信任,以及在“行为可预知”层面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同时,提高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也是法律信任生成的必要前提。如果生效判决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必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三)加强普法宣传,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当前转型中国社会正经历相当严重的诚信危机,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树立法律权威,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必须加强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通过“普法教育”、庭审教育、个案警示等多种有效方式,唤起公民对法律信任的激情,催生对公平正义的向往,逐渐让法治精神在人们心中得以确立,让公民信法守法,只有这样,法治才能成为有源之水。

(四)铸就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任价值观念

法律信任的培育,法律职业者的作用不可替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实现法律职业的职业化,即专门化、分层化、专业化和精英化[9]120-129。法律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求其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上有着共同的信仰,即不仅要“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而且“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只有具备良好的技术理性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才有可能树立起法律神圣、法律是值得其为之献身的事业的理想信念,形成法律至上、唯法律是从的信念,进而自觉将法律信任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可以看出,法律信任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内心约束,一旦形成,必将促使他们把服从法律、尊重法律、唯法律是从的信念植根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不可移易的忠诚,时刻坚持司法操守,对一切案件做到在法律内思考,确保司法公正[10]166。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法律承载着人们太多的期望,背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法律信任作为制度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生命和灵魂,不仅对于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包括政府信任在内的其他制度信任提供着制度性保障。当代中国,塑造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任之路漫长而艰辛,需要我们长期不懈地思考、探索和努力。

[参 考 文 献]

[1] 陶芝兰,王欢.信任模式的历史变迁——从人际信任到制度信任[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2] 陶菁.中国社会法律信任状况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7).

[3] 黄文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4] 韩春晖.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 冯彦君.关于“法律信仰”的遐思与追问[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6] 石泰峰.社会主义法治论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7]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J].法学,1998(8).

[8] 习近平谈法治观念:改变遇事不找法而找人的现象[EB/OL].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5/0513/c385474-26994852.html.2015-05-23.

[9] 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样式[J].法学家,2006(6).

[10] 李勇.当前中国的法律信任及其养成[J].东岳论丛,2009(8).

[责任编辑:秦卫波]

Legal trus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

FANG Shu-jun,CUI Jing,WANG Ming-we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Law,Baicheng Normal College,Baicheng 137000,China)

Abstract:Enhancing citizen’s legal trust is the inner requirement of promoting the governance of law and building the socialist country which is governed by law.As a kind of institutional trust,legal trust is an important psychological basis and spiritual impetu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ading cadres and their governing capacity in accordance with laws.The key means adaptive to national conditions to construct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trust are to enact a good system of law.

Key words:Legal Trust;the Rule of Law in China;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1-0234-04

[作者简介]房书君(1965-),男,吉林长岭人,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崔静(1980-),女,吉林镇赉人,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王明文(1971-),男,湖南洞口人,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337号)。

[收稿日期]2015-07-28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1.046

猜你喜欢
法治中国建构
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
情境—建构—深化—反思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谈高中语文阅读理解课程的建构
建构游戏玩不够
影响警察职业保障体系建设的因素探析
民族习惯法的当代价值略论
法治中国视野下检察机关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依法治国进程中农村成人法制教育体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