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2016-03-16 20:39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言论规制公民

郇 楠

(南京师范大学 图书馆,南京 210046)



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郇 楠

(南京师范大学 图书馆,南京 210046)

微博的兴起与发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宽广的平台,然而,微博的特性易于导致个人权利被侵犯、虚假信息泛滥、谣言四起等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国家利益的问题。言论自由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结合微博的特点,分析了微博发展过程中对外界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我国当前在微博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上的不足,并给出了一系列合理性建议。

微博; 言论自由;权利冲突;规制路径

1 微博概述

微博最早起源于美国的“Twitter”,诞生于2006年[1]。随后国内许多网站都纷纷效仿,创立属于自己的微博门户。直至2009年,随着各大微博网站相继上线,网民逐渐接受了“微博”这一新兴事物。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微博用户迅猛增长,微博渐渐成为我国互联网最受人欢迎、最热门的交流平台。新浪微博自2009年创始至今,用户注册量已超过6亿,在国内颇具影响力。

微博的使用者可以随意发布自己的言论并公布在网上,也可以通过关注别人了解别人发布的信息。微博信息具有几个特点:第一,言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据统计,我国的微博用户量仅在2011年前两季度的增幅就达到208.9%(数量从六千多万增长到1.95亿)。庞大的用户群体及高参与度使得微博信息可瞬时实现大面积推送;第二,便捷性高,原创性强。无论是固定终端还是移动端,只要借助于网络,即可实时更新内容。特别是对于突发性事件,往往先于新闻媒体的正式报道,已有微博博主对现场情况进行发布。另外,微博内容限定字数不超过140字[2],无论普通用户或者学者大家都通过简单的语言描述事实或者自身感受,本质上都是一种自我表达,这使得微博的内容具有极高的原创性。

微博把社会上由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步引向了从微博传播的途径获取信息,广大公民作为微博用户的一部分,也真正获得了发出自己声音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在微博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微博具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此之大,导致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隐私权可能被侵犯、恶意信息快速泛滥、谣言传播无法控制等。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因此,在网络社交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急需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但因微博信息无审查,也不受时间、空间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达到不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

2 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2.1 言论自由的界定

对于言论自由的概念,一方面,“言论自由”的定义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是不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言论自由又属于一个历史范畴之内的概念。即使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言论自由这个概念也有区别。在这里,我们把言论自由的概念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1)狭义的言论自由

狭义的言论自由,通常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前提的下利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公开发表以口头语言形式的意见,与他人进行思想上的交流探讨,并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是因为将其表达的形式以及所用的范围缩小而己,行使的方式仅仅包括口头,而通过书面或者是其他方式表达思想或传播信息的行为则不受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4],根据内容不同,言论自由的范围是有具体限定的,不受干涉的内容可以列举的形式进行表述,并任由个人具体地发挥,公民可以对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能涉及到私人生活的领域,也不能囊括有关诉谗程序的言论内容或者行为,从这个点出发得出的结论,就是将言论自由权利纳入到了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之内[5]。

(2) 广义的言论自由

广义的言论自由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两种定义。从行使的途径上看,广义的言论自由指言论自由的行使的途径不仅是自身声音的传播,也包括感情的释放、思想的交流、情绪的沟通,还可以通过借助外部传媒的力量来帮助自己,使自己思想传播的范围更加广阔[6];从内涵与外延的角度来看,涉及的范围则更加宽广,包括对国家、社会、甚至生活的言论都包含在内,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涵盖的范围之广超出一般人的常识范围[7]。

2.2 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国家为了让公民能够参与国家民主政治,而从法律的角度赋予公民的权利,言论可划分为很多种,如政治言论、象征性言论、学术言论等等,同时也包括涉及隐私的言论。因此,虽然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但是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在微博上,用户可以畅所欲言,微博为人们表达情感和交流思想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社区,但也给心存恶意的人散布谣言制造了机会。因此,微博提供言论自由权利时,并不是完全的、无限制的自由,必须要保证言论自由的明确界限。

首先,言论自由应有国家利益的界限。凡是公民发表煽动性言论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或泄露国家机密,都是妨碍社会秩序、危及政权稳固的行为[8]。在微博言论自由危害到国家利益时,微博言论自由不受到优先保护。其次,言论自由应有社会秩序的界限。微博的转发功能可以迅速传播没有根据的虚假言论,而这些虚假言论可能是某些人另有所图而故意散布的,这些不实信息会影响到社会正义,也会给社会利益带来危害,造成公民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再次,言论自由应有人格尊严的界限。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很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因此,在他人人格尊严的层面上,我们应关注言论自由的界限。

3 我国微博言论自由的现状与问题

3.1 微博言论自由的负面影响

公民在微博上发布言论时,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按自己的想法随意行为,因为微博言论自由并不是指完全的、绝对的自由。一小部分公民对微博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一,由于部分微博用户对微博言论自由权利的不正当行使,造成网络谣言大范围传播,比如散布社会谣言、邪教谣言、民族分裂谣言等,这些不实言论会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具体表现如下:

(1)谣言和虚假信息泛滥。有些微博用户为了一些特殊的目的或仅仅为了博人眼球,便发布一些没有依据的信息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微博用户便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微博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传、受者之间的界限不明确[9],很容易造成谣言四起、虚假信息泛滥的现象。

(2)微博言论容易失控。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通过微博等新媒体首发的热点突发新闻占一半以上[10],大量的网民在微博上讨论社会热点问题并发表个人观点,这足以说明微博的舆论影响力大到难以估测,相当一部分民众对微博上传播的信息深信不疑,在网民讨论的过程中,不乏会出现言辞激烈和观点偏激的情况,由于微博自身传播的迅速性和民众对微博信息的盲从,若不能对微博中偏激的观点及时控制或疏导,将会迅速出现大量的负面情绪,如果这些负面情绪失控,将造成社会稳定的隐患。

(3)不文明行为多发。由于大部分用户在发布微博消息时都是匿名的,导致微博中时常有不文明的行为。如一些不正当的人生观、价值观,或色情淫秽言论,对同为微博网民的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极大地污染了他们的成长环境。

第二,由于微博的虚拟性、便捷性、传播快速等特点以及监管力不足等因素,微博言论带来的涉及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不容小觑,且侵权类型多种多样。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侵犯他人姓名权。当前国内微博用户的实

2016年第5期 郇 楠: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名制并没有严格实行[11],大部分用户均为匿名。虽然已提出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规定,但后台资料的真实性也并不能得到充分保证,这种形式极大地方便了匿名注册微博的侵权行为,例如曾经颇受关注的“CCTV-白岩松”“艺人张柏芝”等假冒姓名的微博用户,对公众人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2)侵犯他人肖像权。微博用户在发表自身言论时,通常会通过文字加图片的形式来发表,这种“文加图”的发表形式更容易引起他人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照片来源于多种渠道,在不经意间,就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3)侵犯他人著作权。拥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被视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创作之日就有著作权。微博是以文字讲话的公共平台,虽仅仅是140字的状态,也可以构成作品,特别是部分用户喜欢发表具有文学形式的诗歌、随笔等,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4)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在微博世界中,用户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时发布消息,随时随地与大家交流和分享社会上发生的新鲜事物。有些用户为了提高自身的关注度,经常刻意去发掘他人的私生活并且在微博上公开,侵权行为便就此产生。2014年,一名南京的孩子在埃及卢克索神庙游玩时,在神庙上刻字,这一事件在微博上热传后,引发了“国人在外旅游乱涂鸦”的激烈讨论,成为了微博中的热门话题。有些网友因为极其反感这种行为,便人肉搜索到这名小男孩的个人资料,并在微博中迅速传播,这毫无疑问地对孩子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

(5)侵犯名誉权。微博是一个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并互相评论交流思想的地方,人们可在一个开放的大环境中无身份地位地尽情沟通与交流,发表自己的看法。据2012年的统计,在网络散布谣言的案例中,仅通过微博传播的谣言便占了28%[12]。这足以说明微博这个交流平台极易产生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现象。特别地,微博一旦具有娱乐性,涉及的人和事会立刻被大量转发。若微博内容虚假,不符合事实,就可能造成侵权。可以说在微博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便是名誉权的侵犯,例如典型的“国内微博第一案 ”-“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案”[13],起因是周鸿祎利用微博发表“金山想兼容是为了搞破坏”等带有攻击性和贬损性的言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构成侵权,法院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致歉,同时赔偿 8万余元人民币。2012年 3月,江西发生了一例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原因是原告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关于抚顺名人雕塑园的带有调侃性质的言论,而遭到该园内职工辱骂,并且在网上公布了其个人隐私,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最终,此案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道歉[14]。

3.2 我国在微博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上的不足

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世界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甚至在国际公约中都对保护言论自由权有所体现,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也有相应规定,但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相比较,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尽人意。我国的法律似存在下列不足:

(1)立法体系的滞后

相比英国、美国、法国的法律,我国的法律对新兴事物的立法方面比较滞后,我国法律一开始对互联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但面对不断变换的互联网发展状态,并没有对网络言论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在短时间内更新理念。目前,我国对微博言论的规制并没有单独立法,这是因为国家当时立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网络平台,这是管制上最大的缺失。

(2)言语表达上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和具体限定性的规定

法律既然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当然也应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欧洲条约成员国的标准为:政府对信息散发的行为及其参与者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审查或控制[15]。美国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法律应从语言表达上明确阐明言论自由不得侵犯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

4 我国微博言论自由的规制路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局限性是任何一部法律规范都有的,言论自由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还是需要法律框架的规制,不应损害公共社会利益。如何完善微博侵权法律规制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4.1 完善相关法律管理制度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新生事物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并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已有的法律体系也普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我国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可以参考借鉴美国的三大审查原则和德国对网络言论的明确规制原则,此外,微博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在立法时也应该适当听取网络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微博自身的特点填补法律漏洞和空白,以便更好地规制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

4.2 丰富相关的行政管理手段

网络中言论自由权利滥用除了有法律规制之外,在执法环节,政府介入、交流平台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应该根据自身的管理经验,采取相关的措施,严把门槛这一关。首先,执法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只有在明文规定的制度下,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管理并规制具体的行为。其次,网络平台经营者可成立行业协会,在符合现有的法规制度下,可制定有关行业自律的管理性文件,统一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认定标准。第三,对整个行业进行合理引导。以微博为例,可将微博实名制进行到底,要求网民在注册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北京市于2011 年12 月推出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中指出,用户在注册微博账号时需采用实名制,虽在前台可以自由设置昵称,但后台必须实名认证。随后,各大微博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全部实行实名制(均采取了前台昵称自由设置,后台名称实名认证的方式)。另外,网络平台的管理人员可将个人用户在网络平台中发表的内容、发布时间等保存一定时期,一旦发现不当言论,立刻将该内容封存起来,为后面进行相关核查提供便利。

4.3 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网络言论自由,需要依靠网络平台的行业自律。网络平台自律手段是互联网内部的自我约束,比起单纯依靠管理规范,在解决网络平台中出现的问题上可能会更加有效、更加灵活、更加迅速。通过自主运营、监管的方式保障网络平台的合理、有序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公权力干涉网络言论自由行为的机会。因此,政府应转变工作思路,支持互联网行业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结合,保障微博行业的健康发展。

4.4 积极发挥公民自身的作用

公民是微博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者,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对微博言论自由权进行规制是不够的,但我国大部分公民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应努力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维权意识,减少微博的负面影响,使广大网民团结起来发出强有力的声音,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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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http://news.newsxc.com/folder696/2014-12-04/200429.html,2014-12-04.

[4]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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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数据来源[EB/OL].http://weibo.com/u/3820915614?wvr=5&sudaref=bj1zy.chinacourt.org,2013-1-23.

[13] 腾讯新闻.案例来源[EB/OL].http://tech.qq.com/a/20130729/008607.htm,2013-7-25.

[14] 中国网.案例来源[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12-03/21/content_24948492.htm,2012-3-11.

[15] 孙凝翔.由Teasv-Johnson案看美国的言论自由边界的变迁[J].法制与社会,2016,(1):276-277.

(责任编辑:刘学伟)

10.3969/j.issn.1009-2080.2016.05.020

2016-09-12

郇楠(1990-),女,山东青州人,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

D923

A

1009-2080(2016)05-00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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