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研究

2016-03-18 17:50李东平
安徽农业科学 2016年35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户农业

徐 磊,李东平,杨 普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处,安徽合肥 230031)

家庭经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研究

徐 磊,李东平,杨 普*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处,安徽合肥 230031)

从农业生产规律、农业劳动特征层面分析得出家庭经营适应农业自身规律,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层面分析了家庭经营的理论基础,进而分析了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结果有助于加深理解家庭经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经营;理论基础;可行性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科学分析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特征和理论基础,重新认识农户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1-2]。

1 家庭经营适应农业自身规律

1.1 农业生产规律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3]。农业生产过程受许多变动因素的影响,其中气候条件、土壤养分、种子和畜种选择、农事操作等因素在组合中是不固定的,需要人类及时了解、掌握这些因素的动态变化,并加以调节,做出生产决策。在自然环境中通过利用和控制动植物的生命过程来从事生产活动,使之向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方向发展,靠的是劳动者,这说明农业生产特别离不开生产者对生产过程的高度关注和合理调节[4]。作物生产的劳动时间和生长时间不一致,前者短,是间断的,后者长,是连续的。这就形成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忙”和“农闲”的时段划分。当生产者需要拥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和剩余时间的权利,才能使农业和副业同时得到发展,而家庭经营最能适应农业生产这个特殊要求。

1.2 农业劳动特征 农业劳动是比一般劳动更受自然条件限制,具有时间上或空间上的特殊形态;而且,跟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经营形态的变化,还会产生更多的农业劳动形态[5]。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农业劳动具有特殊形态。作物生产主要是植物体的育成过程,人类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担负着补充助成的任务。植物体的成长应季节的变化而进行,其所要求的人类行为有着季节性规律,如果不按农时在不必要的时候加入人类行为,非但无效,反而可能有害[6]。所以在农业生产中,劳动力需要精准调配。农业劳动的各种农事操作是有季节性的,或者有固定的时点,各种工作不仅不连续,而且时间分散。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自空间束缚解放出来的那种程度,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是动态变化的,重机械的使用较为困难,所以不能像工业一样可以集中生产。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途径先后出现“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协会+农户”等方式,而没有实行农业企业横向的规模化雇工生产,这是因为小农户的自家劳动力至今仍然比雇工经营的劳动力便宜和高效,可以降低成本。

2 家庭经营的理论基础

2.1 经济学观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典理论认为,旧的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以前,这种生产关系是不会灭亡的,同样,新的生产关系在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没有发展到一定高度时,也不会建立,更不能巩固。家庭经营是农业最普遍的经营形式,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和时间分散,要求农业生产融入农业生活中,以便对自然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对。在外部环境不确定的复杂条件下,要保证农产品产出,在经验和技术为保障的同时,还必须依靠农业生产者的身心投入。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高度一致的经济利益,降低了监督成本,并且劳动可以内部协调。从各国实践看,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确实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并不构成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绝对限制。小规模经营方式并不排斥应用先进科技以及社会分工。家庭经营的方式实现了有效的自我监督和不计劳动付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竭尽全力。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区别开来,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气体所有制,又保障农民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这就调动了农民劳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使各种生产要素的调配使用得以实现,适应农业生产的最佳经营形式。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必须实现资源产权明晰化,确保产权完整性[7-8]。产权完整性即产权是否包含了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自由的转让权。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当下推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状态,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2.2 社会学观点 费孝通等[9]以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视角率先对农户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上普遍贫困,文化上单纯一致,社会封闭。改革开放后,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社区治理,打破了原有的稳定结构,破除了农业的指令化生产,家庭恢复为最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扁平化的农村社区治理方式逐步形成。农村转型中,农民会从血缘、地缘(家族、村落)为纽带的传统型组织,转向以业缘(企业、市场、农会)为纽带的现代型组织中去。20世纪80年代,对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产生的劳动力剩余转移,政府提倡一种被学者归纳为“离土不离乡”模式[10]。农户行为特点有其独特性,行为方式往往受限于特殊文化背景,所以表现出局限性的理性;有追求经济利益的诉求却往往做出有悖于经济利益的行为。对于小农户的引导,尤其要重视经济因素以外的族群等社会因素影响。

2.3 管理学观点 农业政策对农业生产体制调整产生激励效应显而易见,重在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自留地总量单产高出集体耕地1~2倍,这一事实有力地佐证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迸发出的巨大生产力。改革开放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经济改革迅速推进,4年时间便覆盖所有农户[11]。1978—2012年我国农业产值年均增长率4.7%,是同期人口年均增长率的4.2倍[12]。1978—1984年我国农业产出贡献中,大约46.9%源于家庭承包制改革带来的制度创新驱动。

3 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家庭经营的必要性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受农业资源禀赋和社会发展历史的共同作用。当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以小农户和大农场为特征的两种农业经营方式,前者主要分布于亚洲、中东、西欧,农业发展史漫长,人多地少,追求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后者主要分布于南美洲、北美洲和大洋洲,农业开发史短,人少地多,追求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13-14]。实行这两种经营方式的不同国家,农业系统演替表现出相似的趋势,即从粗放的混合生产系统转变为集约的专门化生产系统[15],这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16-18],引发对农业演替方向的反思,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的探索[19-20]。

我国的农业系统演替已经并继续发生着巨变,但仍以小农户为主要经营方式。小规模为特征的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21]。农业生产空间格局和生产方式发生变化,曾经是重要商品粮基地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土地利用转向非农产业,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是太湖流域、珠江流域水污染主要成因之一[22-23];新疆自治区、黑龙江等原有的荒地被大规模开垦,建成以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为特征,集约的专门化生产系统[24-25]。2011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共计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26]。小农户仍是主导的农业经营方式,该农业系统拥有总耕地面积约1.07亿hm2,是我国最主要的食物供给来源。化肥和机械的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小农户的生产能力,1984—2014年其产值以年均约6.0%的速度增长,远高于“绿色革命”期间年均2.5%的增长率,并将具有自然经济特征的“小农经济”改造为以劳动和资本密集投入为特征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14]。

3.2 家庭经营的可行性 从近50年国内外情况看,家庭经营主要靠家庭成员劳动,现代化农机具的使用,完备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可以做到扩大经营规模而不需要雇工[14]。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扩大农业规模,要鼓励发展农业集约经营,扩大土地规模不能以降低土地生产率为代价;不能简单地从扩大农户承包土地的规模来考虑,而更应该从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来破解[27-29]。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为农户提供经营服务,以加快农业的社会化。我国农机跨区作业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我国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平均单台单季有效作业时间200 h左右。美国、加拿大联合收割机平均单台年作业时间120~180 h,日本仅为60~80 h。跨区作业使我国在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小麦收割的机械化,农机作业效率和利用率也超过了发达国家[30]。

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和地区,不管是注重经营规模的美国、澳大利亚等大农场经营方式,还是注重服务规模的日本、韩国等小农户经营方式,农业经营主体均是农民,并以家庭为单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农户同属小农户生产单元,户均耕地规模只有1 hm2左右,农民合作组织完善。欧洲农户60%以上的生产资料从合作社购买,日本农户生产的95%的稻谷、90%的水产品、90%左右的蔬菜和水果、80%以上的猪肉和鸡蛋、70%以上的肉牛、90%以上的牛奶及其制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2,31-33]。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地总面积的75%,占农场数量的90%,占农业总产出的64%。2002年美国农业产值占GDP的2%,雇佣劳动力320万,约占总人口的3%,然而,农业间接使用其他行业或部门的就业人数得以增加,如制造业、加工工业、批发销售和零售贸易业,合计解决美国21%的人口就业[32]。

整体上看,家庭经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具有理论基础,需要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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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nant Position of Family Management in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XU Lei,LI Dong-ping,YANG Pu*

(Research Management Department,Anhu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Hefei, Anhui 230031)

From the law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al labor level, we analysed that the family management to adapt to the law of agriculture itself.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family management was analyzed from the economics, sociology and management theories.The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family management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were researched. This study helps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mily management in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Family management;Theoretical basis;Feasibility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6R0001);安徽省2016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607a0202050)。

徐磊(1984- ),男,江苏徐州人,助理研究员,博士,从事农业系统、农业科技管理研究。*通讯作者,副研究员,硕士,从事农业管理、农业经济研究。

2016-11-30

S-9

A

0517-6611(2016)35-0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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