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喦”字校理再议*

2016-03-20 03:04谢国剑
古籍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钞本玉篇集韵

谢国剑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文学)

《说文》“喦”字校理再议*

谢国剑

唐钞本《玉篇·品部》“喦”字下引《说文》:“品聂也又若言也。”张舜徽认为此处所引《说文》“喦”字有二义,“品聂”义不可晓,“若言”为“多言”之讹。*张舜徽:《唐写本玉篇残卷校说文记》,《张舜徽集·旧学辑存(上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4页。按:为了行文简略,正文中涉及的所有学界师长、同行,均不称“先生”。《〈说文〉“喦”字校议》(下简称“《校议》”)在此基础上指出“品聂”当作“呫聂”,为附耳小语义,即“品”当为“呫”之误。*按:作者此观点更早见于《唐写本玉篇校段注本说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3-34页。其实未必。此“品”字也可能是“喦”字之讹。

已有多位学者认为此“品”字是“喦”字之讹,《校议》一文未涉及。胡吉宣把唐钞本《玉篇》引《说文》改作:“喦,讘也,又多言也。”并加按语:“原本引《说文》作‘品聂也,又若言也’。今参稽二徐本改正。二徐只云‘多言也’,夺‘讘也’之训。喦、讘古今字,许以汉字释古文例也。”*胡吉宣:《玉篇校释》(第二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907页。马学良、刘又辛则把“品”字录为“喦”字,并据《篆隶万象名义》(下简称“《名义》”)改“若言”为“多言”,全句标点作:“喦,聂也,又多言也。”*马学良(遗著)刘又辛(补校):《〈原本玉篇〉引〈说文〉笺校补》,《文史》,2005年第1辑(总第70辑),第78页。臧克和则录作:“品(喦),聂也,又若言也。”亦以“品”为“喦”字之讹,同时列出了《名义·品部》“喦”字条:“聂多言。”*臧克和:《历史汉字的贮存、传播与变异(三)——原本〈玉篇〉所贮存的〈说文解字〉》,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主办《中国文字研究》第七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65页。

《校议》一文的主要证据有三:一“品”“呫”形近易讹;二《史记》、《汉书》等有“呫嗫”一词,为附耳小语义,由此推出该词为两汉之常语,所用词形亦作“呫嗫”,再结合《说文》有“以汉时语释古语”之例,从而认为此“品聂”为“呫聂”之讹;三把《类篇》卷二“呫”字下“又尺涉切,呫嗫,附耳小语声,一曰多言”与唐钞本《玉篇·品部》“喦”字下所引《说文》相对读,以为《类篇》实承《说文》,从而得出《说文》“喦”字有“呫嗫”义且字形作“呫聂”的结论。但是,这三条主要证据都存在问题。

第二条,《史》、《汉》“呫嗫”一词,确实为两汉之常语,但所用字形,是今本所见,并不一定就是该词在当时所用的字形。

不过,不能完全确定《史》、《汉》“呫嗫”一词的真实用字,并不意味着不能作任何相关判断。

回到《史》、《汉》。《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乃效女儿呫嗫耳语。”南朝宋裴骃《集解》引韦昭曰:“呫嗫,附耳小语声。”唐司马贞《索隐》:“呫,邹氏音蚩辄反。嗫音女辄反。《说文》‘附耳小语也’。”*按:司马贞所引《说文》,据点校本《史记》修订本校勘记,耿本、黄本、彭本、柯本、凌本、殿本均无。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435页。《汉书》承《史记》,《灌夫传》:“乃效女曹儿呫嗫耳语。”唐颜师古注:“呫,音昌涉反;嗫,音人涉反。”由此可知,虽然《史》“呫嗫”一词在西汉读什么音,不能确知,但据唐司马贞所引邹诞生音,*按:朱东润《史记考索·邹诞生〈史记音义〉辑佚》:“《史记索隐序》云‘南齐轻车录事邹诞生作《音义》三卷,音则微殊,义乃更略。’又云:‘音则尚奇,义则罕说。’日本《现在书目》作‘梁轻车录事参军邹诞生’。前齐、后梁,时序既异,参军、录事,官号亦殊,然其书已亡佚,不待论也。”(朱东润:《史记考索》,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01页。)所以这里权且把邹诞生所处的时代笼统地定为齐梁间。不过,朱氏所辑,未见此二字。则该词齐梁间有记音。据邹氏反切,呫,为昌母叶韵字;*按:呫,邹氏音蚩辄反,与其声旁“占”字音合,则邹氏所见《史记》似乎已用“占”字作声旁,但未必是“呫”字,由下文可知,也可能是“詀”字。嗫,为日母叶韵字。隋唐时期,此词亦有记音,据《汉》唐颜师古注所记反切,读音与齐梁间同。

“呫”“嗫”二字,虽未见于《说文》,但见于之后的字书、韵书。比如南朝梁顾野王《玉篇》,与邹氏音大致同时代,由《名义》可推知确实已收“呫”“嗫”二字。*按:《名义》据梁顾野王《玉篇》而作,已是学界共识。杨守敬《日本访书志》卷四:“今以此书与五残卷校,则每部所隶之字,一一相合,绝无增损凌乱之弊……若据此书校刻饷世,非唯出广益玉篇上,直当一部顾氏原本玉篇可矣。”(杨守敬:《日本访书志》,《续修四库全书》第930册,第534页。)另,周祖谟《论篆隶万象名义》(载《问学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894-918页)、臧克和《〈名义〉释例》(载《中古汉字流变》(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56-2372页)等均可参看。稍后如隋唐时期敦煌文献《切韵》系列韵书,与颜师古注同时代,也收有二字。详情如下:

(1) 呫,他箧反,尝也,妄语也。(《名义·口部》)

(2) 嗫,之涉反,骂也,多言也。(《名义·口部》)

(3) 呫,口尝味。亦碟。(裴务齐正字本《刊谬补缺切韵·怗韵·他协反》)

(4) 嗫,口动皃。又而涉反。(裴务齐正字本《刊谬补缺切韵·叶韵·之涉反》)

以上例(1)、(3)“呫”字,语音上均为透母帖韵,意义上有“尝”义、“妄语”义,又与“碟”*按:此“碟”字可疑,或为“喋”字之讹。为一字,与《史》、《汉》“呫”字音义均不同,可知非一词,虽然音上有相转关系。例(2)、(4)“嗫”字,语音上音之涉反,均为章母叶韵,与《史》、《汉》日母叶韵的“嗫”声异韵同,例(4)另有日母叶韵一音,则与《史》、《汉》“嗫”声韵同;但意义上例(2)、(4)有“骂”“多言”“口动皃”义,均与《史》、《汉》“嗫”的“附耳小语声”义不同。由此可知,例(2)、(4)“嗫”与《史》、《汉》“嗫”也并非一词。所以,《史》、《汉》“呫嗫”,在齐梁、隋唐两个时段的音义,与同时代字书、韵书所记录的情况并不吻合。也就是说,从以上字书、韵书来看,现有信息并不支持《史》、《汉》“呫嗫”一词的用字就是“呫嗫”。

唐代韵书另有“詀讘”一词,为细语义。

(5) 詀,詀讘,细语。亦作呫。又他黏反。”(伯2011《刊谬补缺切韵·叶韵·叱涉反》)

(6) 讘,而涉反。詀讘;又孤讘,县,在清河。(伯2011《刊谬补缺切韵·叶韵》)

以上例(5)、(6),语音方面,詀,叱涉反,为昌母叶韵;讘,而涉反,为日母叶韵,分别与“呫”“嗫”二字同音。意义方面,“詀讘”的细语义和“呫嗫”的附耳小语义,可以认为相同,《史》、《汉》增加“附耳”义,只是把上下文义考虑进去了。所以《史》、《汉》“呫嗫”与细语义“詀讘”当为一词。

又,《集韵》收有“詀讘”“呫嗫”,虽然没有直接沟通二词的关系,但从音义关系来看,可以认为是一词之异体。

(7) 詀,詀讘,细语。(《集韵·叶韵·尺涉切》)

(8) 讘、嗫、喦,日涉切,詀讘,多言。或作嗫、喦。(《集韵·叶韵》)

(9) 呫、喢,呫嗫,附耳小语声,一曰多言,或作喢。(《集韵·叶韵·尺涉切》)

据例(7)、(8),“詀讘”一词有细语、多言二义;据例(9),“呫嗫”一词有附耳小语、多言二义。且“詀”“呫”均为尺涉切,“讘”“嗫”均为日涉切。二者同音同义。如又再联系例(5)、(6),可知《集韵》很可能是承《刊谬补缺切韵》而来。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不能确知《史》、《汉》“呫嗫”一词到底用什么字形来记录,但可以推知的是,该词本用“詀讘”二字来记录的可能性要高于“呫嗫”二字,至少不会低于“呫嗫”二字。所以《校议》一文以《史》、《汉》“呫嗫”来证明原本《玉篇》引《说文》“品聂”为“呫聂”之讹的推断是靠不住的。

第三条,以《类篇》“呫”字和《说文》“喦”字对读,这种对比不是不可以,但需要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喦”“呫”为一词之异体。

但是,通过对宋以前小学类著作的调查,*按:涉及到的小学类著作包括:《说文解字》([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唐钞本《玉篇》([南朝梁]顾野王:《原本玉篇残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经典释文》(唐陆德明撰,黄焯汇校,黄延祖重辑:《经典释文汇校》,中华书局,2006年。)、《俗书证误》([隋]颜愍楚:《俗书证误》,《续修四库全书》236册。)、《群书新定字样》残卷([唐]杜延业:《〈群书新定字样〉残卷》,《续修四库全书》236册。)、《正名要录》([唐]郎知本:《正名要录》,《续修四库全书》236册。)、《玄应音义》(徐时仪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慧琳音义》(徐时仪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伯2011《刊谬补缺切韵》(载周祖谟:《唐五代韵书集存》,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裴务齐正字本《刊谬补缺切韵》(载周祖谟:《唐五代韵书集存》,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干禄字书》([唐]颜元孙撰,[唐]颜真卿书,施安昌编:《干禄字书》,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五经文字》([唐]张参:《五经文字》,文渊阁《四库全书》224册)、《名义》([日]释空海编:《篆隶万象名义》,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新撰字镜》([日]释昌住:《新撰字镜》载吴立民等主编《佛藏辑要》第三十三册,巴蜀书社,1993年。)、《龙龛手镜》(辽释行均:《龙龛手镜》(高丽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广韵》(周祖谟:《广韵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版。)、《大广益会玉篇》([南朝梁]顾野王:《大广益会玉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集韵》([宋]丁度等编:《宋刻集韵》,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版。)、《类篇》([宋]司马光等:《类篇》,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我们发现“喦”“呫”二字没有完全同音同义的记录。调查情况如下:在所调查的小学类著作之中,有一部分著作没有收“喦”“呫”二字,包括《俗书证误》、《群书新定字样》残卷、《正名要录》、《干禄字书》、《五经文字》;一部分著作只收有其中的一个字,包括《说文》、唐钞本《玉篇》、《经典释文》、《玄应音义》、《慧琳音义》、《新撰字镜》,形成不了同一著作内的比较;其次,剩下的著作虽然都收了两个字,但在同一著作中并没有同音同义的记录;最后,把不同著作中的两字音义置于同一平面来比较,也没有同音同义的记录。“喦”“呫”二字虽然均有“而涉反”一音,但意义上有差异,一为多言,一为细言皃,二者并非完全同音同义;*按:如同《说文》“聂”、“喦”,二字虽然音同,但一为附耳私小语义,一为多言义,与此相似,亦非一词之异体。且“呫”字而涉反一音仅见于《龙龛手镜·口部》。二字虽然均有多言义,但“呫”字只在《集韵》、《类篇》有此义,音昌母叶韵,而“喦”字在所调查的所有著作中均未见此音,所以二者亦不同音同义。总之,就以上涉及小学类著作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为一词之异体。相反地,据以上例(8)、(9),《集韵》不仅沟通了“呫”“喢”二字,而且还沟通了“讘”“嗫”“喦”三字。所以,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断言“喦”“呫”二字为一词之异体的做法是靠不住的。总之,《校议》一文以《类篇》“呫”字和《说文》“喦”字对读的做法欠妥,不能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作为支持该文结论的一个主要证据。

退一步讲,假设这种对读的做法可行,那么同样可推出唐钞本《玉篇》引《说文》“品聂”一定为“呫聂”之讹的结论并非一定。因为,既然“喦”“呫”为一词之异体,既然“品聂”是“呫聂”之讹,那么说“品聂”是“喦聂”之讹也是没问题的。也就是说,即便对读成立,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此“品聂”的“品”字一定是“呫”而不是“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对读哪怕有助于确定《说文》“喦”字存在两个义项的问题,但也无助于解决此“品聂”的“品”字到底是“呫”还是“喦”的问题。

《校议》一文附注2还提到:“二书(指《集韵》、《类篇》)以‘喢嗫’、‘呫嗫’同词,恐非。”这是作者在认定“喦”“呫”同词的前提下而作出的推断,是靠不住的。其实,江西赣县客家话表达“窃窃私语”义时就有“喢喢嗫嗫”和“喢嗫”说法。喢,音歃,阴平;嗫,音摄,入。据语感,“喢喢嗫嗫”和“喢嗫”当为象声词。所以,“呫嗫”一词,亦当为象声词,即是对窃窃私语的口舌声的模拟。此词《史》韦昭注为“附耳小语声”,颇为精当,《汉》师古注为“附耳小语”,“声”字省,则似乎有点等而下之了。

综上三条,可知并没有证据表明此“品聂”的“品”一定是“呫”而不是“喦”,因此《校议》一文的结论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马学良、刘又辛*《〈原本玉篇〉引〈说文〉笺校补》,第78页。和臧克和*《历史汉字的贮存、传播与变异(三)——原本〈玉篇〉所贮存的〈说文解字〉》,第65页。均把日本平安时代僧人空海据南朝梁顾野王《玉篇》编写的《名义》和唐钞本《玉篇》残卷对读。鉴于《玉篇》和《名义》的关系,这种对读是可行的,也是有价值的。两书相较的结果是,唐钞本《玉篇·品部》“喦”字条所引《说文》更有可能本作:“喦聂也又多言也。”因为《名义·品部》“喦”字下的第一个释义只有“聂”字,并不是一个双音词。退一步讲,假设以上对读所依赖的《名义》一书也存在问题,即义项“聂”字所在位置本是一个双音词,后来漏掉了一个字,那么《名义·品部》“喦”字下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只能是“喦,喦聂,多言”或“喦,聂喦,多言”,而不太可能是“喦,呫聂,多言”。因为,在古籍传抄过程中,“喦喦聂”或“喦聂喦”中的第二个“喦”字常会使用重文符号,即作“喦聂”或“喦聂”,而重文符号只有两点,易丢失,所以造成最后只剩下“聂”字。这种情况在唐代韵书如宋跋本王仁昫《刊谬补缺切韵》等著作中极为常见。*按:另可参看张涌泉:《〈说文〉“连篆读”发覆》,《文史》,2002年第3辑(总第60辑)。如果说漏掉的是“呫”字或其它不同于“喦”的字,虽然不能说一点可能都没有,但那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了,可能性要小很多。

不过,即便唐钞本《玉篇·品部》“喦”字条所引《说文》“品聂”真作“喦聂”,即此“品”字真为“喦”字之讹,也存在不同解读。

我们发现,唐钞本《玉篇》引《说文》,有出现所引字头字和不出现所引字头字两种情况,前者如“谦”字,引《说文》作“谦,敬也”,另有“諓”“譞”等字亦同,后者如“话”字,引《说文》作“合会善言也”,另有“誐”“诩”等字亦同,没有一定的规律。如果此例属于字头字出现的情况,则应标点作“喦,聂也,又多言也”。如果此例属于字头字未出现的情况,则应标点作“喦聂也,又多言也”,即此“喦聂”为一词,是释义部分,字头“喦”字未出现。

而以上字头字出现的情况,又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把“聂”理解为附耳小语义;一种则是把“聂”理解成“聂北”的“聂”。唐唐玄度撰《新加九经字样》有“喦”字,口部:“喦、聂,上《说文》,音染入,多言也。《春秋传》曰:‘次于喦北。’从三口相连之形。今经典相承作聂北。聂音黏入。行之已久,不可改正。”*高峡主编:《西安碑林全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年,第十八函第59页。此处引《说文》只列了“多言”义,未举“聂”义或“喦聂”义,但提到了“喦北”的“喦”经典相承作“聂”。假设《名义·品部》“喦”字下的“聂”字,就是说“喦北”可作“聂北”,也不是不可以的。《新加九经字样》为唐朝末期所撰,这表明唐玄度所见《说文》很可能与今本《说文》一样,这一点值得引起重视。如此一来,那么《说文》“喦”字本来是否具有附耳小语义也值得怀疑,虽然具备这个义项也符合词义引申规律。而胡吉宣虽然也认为《说文》“喦”字只有一个“多言”义,但把“聂”改作“讘”字,认为以“讘”释“喦”是以汉时今字释古字。*《玉篇校释》,第1907页。

总之,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唐钞本《玉篇》所引《说文·品部》“喦”字下“品聂”到底作何理解,但基本可以认定此“品”字为“喦”字之讹,《校议》一文的结论不妥。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文学)

*小文写成后,曾邮件请教过徐前师教授,得到了他的鼓励,在此深表谢意。文中错谬由作者个人负责。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隋唐石刻文献字词研究”(14YJC740094)和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隋唐石刻文献词语汇考”(Z2014004)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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