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

2016-03-21 01:48何淑通
当代教育科学 2016年23期
关键词:学术大学结构

● 何淑通

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

● 何淑通

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构异功”和“异构同功”的现象屡见不鲜。从AGIL理论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具有为大学的生存和发展获取资源、提升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协调大学内部各类群体之间的利益、传承大学理念等四项基本功能。而从功能的视角出发,可以看到“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具有开放性、平衡性、多元性和文化性四个基本特征。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功能;AGIL理论

不同的结构往往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而形式上相同的结构在实际运行中也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在化学、生物学领域,“同构异功”和“异构同功”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于大学内部治理而言,这种情况同样存在。譬如,德国的大学的“讲座制”和美国大学的“法人-董事会制”都很好地实现了大学自治的功能,而其结构则完全不同。[1]而在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大学中所具有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治理主体,表面上看来结构上并无两样,但在实际中发挥的功能却大相径庭。这些现象启示我们,对于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考察,不能光就结构而论结构,还应该从功能的视角来看结构。而在有关结构和功能关系的研究中,结构功能主义无疑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正确认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功能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何谓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

在日常生活中,结构(structure)主要是指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或部分的搭配和安排。世界上的万物无不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要素所组成的,不同的要素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就构成了结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事物内部构成要素的方法,来观察和测量事物的内部结构。所谓“功能”,通俗地讲就是“作用”。《现代汉语词典》将“功能”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2]学者阎光才认为,“功能”是人们期望的一种“应然状态”,带有责任内涵或者价值成分,它不是事物的本质,也未必是对事物本质的反映,而是人施加于事物的种种外赋规定。[3]社会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Adicliffe.Brown)认为,所有功能的目的是维护体系的生存,他说:“对任何一种活动来说,它的功能就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它应承担的角色,因而也是它对维持结构的连续性上所起的作用。”[4]总之,功能既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又带有强烈的期望色彩。

“结构”与“功能”的概念受到人们的重视与系统理论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20年代,奥地利学者贝塔朗菲(Bertalanffy)在批判当时流行的机械论生物学的基础上建立了有机体系统的概念,提出了系统理论的思想。此后,系统科学理论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并逐渐从物质系统和生命系统领域溢出,扩展到了社会系统的研究中。在系统理论的视野下,“结构”着重研究系统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相互联系方式,重在阐明系统的存在方式;而“功能”则用来表示具有某种结构的系统同其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能力,或者这些结构中的要素成分对于整体结构运行的作用。结构与功能分别从内部联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反映了系统的特性。[5]结构与功能这对范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结构的状况影响着功能的实现,而功能的相应调整也会反作用于结构,引起结构的变化。人们要赋予某一系统以新的功能,就必须通过改变系统的结构来完成。这种改变既可以通过在系统中增加或减少新的要素来改变结构,也可以通过改变系统中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来改变结构。譬如,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为了使大学中教学功能达到最大化,不但进行了院系调整,还对大学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学校管理由之前的三级管理体制转变为二级管理,以使得管理重心上移。[6]这一事例说明了由于功能的变化,结构也在相应地发生改变。

那么何谓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呢?有学者认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从广义层面来看,凡是由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所引起的大学内部要素的变化、所带来的各种结果和影响都可以称之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而从狭义的层面来看,只有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活动已经产生或者将会产生的结果才可以称之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7]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既有直接的功能,也有间接的功能;既有显性的功能,也有隐性的功能;既有治理结构作为整体所发挥的功能,也有作为结构内部某一个或几个构成要素所构成的功能;既有作为整体意义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共性功能,也有某一所大学内部治理结果的特殊功能等。但是,由于现代大学组织结构的极端复杂性、且大学内部构成要素的多样性,使得我们对于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理论工具。

虽然古往今来的大学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也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类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来认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而近代以来,为了研究复杂的社会系统,不同的学科和理论流派提出了各种理论分析框架,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结构功能主义。因此,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当是一个可资选择的路径。

功能论或称结构功能论(structure-functionalism)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兴起的重要理论流派。该理论流派把社会看成是由各个子系统组成的整体,每个子系统都对社会整体的存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并以其特有的功能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建构起了一整套以结构功能分析为特征的系统性理论(简称“AGIL”理论模型)。稍后不久,该理论流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伯特·默顿深化了帕森斯的研究,提出并非所有系统的组成部分都以正功能的姿态得以呈现、也有负功能,并进一步引入了“显功能”与“潜功能”等概念。同时,默顿反对帕森斯的整体功能观,倡导“中层理论”。就本文而言,将首先采用帕森斯的“AGIL”理论模型来研究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普遍功能)和正向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一个“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哪些特征。

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功能:基于AGIL理论的分析

“AGIL”理论模型由美国社会学大师帕森斯于1953年提出,主要用于分析社会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帕森斯认为,任何生命系统(包括社会系统)如果要生存和发展下去就必须具有某些基本功能并且满足某些必要条件。他指出,这些基本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处理系统内部状态和应对系统外部环境;二是追求目标(利用资源来行使内外部系统功能)和选择手段(根据系统未来需求获取和开发资源)。由此,帕森斯提出行动系统满足这两方面的 4个基本必要功能——适应功能(Adaption)、达鹄功能(Goal attainment)、整合功能 (Integration)和维模功能(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并由行动系统中4个子系统(行为有机体、人格系统、社会系统以及文化系统)分别执行。帕森斯认为一个功能整体只有满足了4个子功能的需求,才能发挥其功能,维持整体的协调与稳定,这4个子功能又对应着4个社会的结构范畴:角色、集体、规范、价值观。这四种基本功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系统履行这4个子功能时,社会系统就可以良性运行。以此类推,社会的各个子系统以及子系统的子系统等也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同样也需要满足这四项基本的功能。[8]帕森斯的学生以这四种功能的首字母组成的缩写命名该模型,即“AGIL”模型。毋庸讳言,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个系统,我们可以借鉴帕森斯的“AGIL”模型的分析框架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四个基本功能作简要分析。

(一)适应功能:为大学的生存和发展获取资源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适应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大学的生存和发展获取资源上。大学组织是一个典型的“资源依赖型”组织,资源是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大学必须依靠获取和利用内部和外部的资源才可以保证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大学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不仅包括大学运行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还包括文化、精神、声誉、信任等无形资源。整体来看,大学资源是有限和稀缺的,需要大学去争取。一旦遭遇资源匮乏,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受到致命的影响。[9]因此,大学需要整合内外部能够为大学发展带来资源的人,而治理结构不失为一种可资考虑的选择。

在中世纪,大学与罗马教会、帝国王权并称基督教统治世界的三大支柱,而当时大学教师的“僧侣”身份和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使得大学可以轻松地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在当时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能够为大学发展带来资源的人占据着治理主体的位置。譬如,博洛尼亚大学之所以采用学生大学的治理结构,与当时学生群体的年龄大、有经济基础、地位独立等因素密切相关,学生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10]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后,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对于大学需求的增加,几乎所有的大学机构都或早或晚,或快或慢地丧失了它们的经济独立性。尤其是现代研究型大学,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就是政府,大学必须在财政上依赖政府才能够生存。[11]因此,现代大学中的每一种利益相关者都愿意将自己所拥有的独特资源贡献给大学,使得大学可以获取资源,从而适应环境,但是他们也需要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占据一定的位置。而对于大学而言,简单地排斥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所能够提供的资源都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但是,这些资源之间并不是可以直接相容的,有的时候还会有冲突,因此需要各个治理主体经过理性沟通才能形成合力,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则是使大学内外各个主体能够实施对话和开展协商的平台。

(二)达鹄功能:提升大学内部治理能力

在我国,治理能力一词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公报中,同时出现的还有“治理体系”一词。在我国学者俞可平看来,我国所提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12]对于大学内部治理而言,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是紧密相连的,治理能力的发挥必须以良好的治理结构作为基础,而治理结构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综合能力实际上就构成了治理能力。

对于大学而言,其内部治理能力的强弱是与大学的组织目标紧密相联的。在大学近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形态和功能虽然都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迁,但是大学的核心功能却都是围绕着教育与学术而展开的。当今世界,大学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的范围,使其成为社会的“轴心机构”,而随着知识社会的来临,大学在社会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要建立起一种以学术权力为基础、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能够有效回应冲突和多元利益要求的内部决策权结构,避免决策权处于高度集中与过度紧张的状态,使大学不仅能够在‘冲突和多元利益’状况下管理好自身的一般事务。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释放大学的教育生产力、学术创造力与思想磁场力。”[13]这些道理无不说明保障学术的发展是大学的核心目标。要保障大学发展的核心目标不动摇,无疑需要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其实就是大学独立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和发展学术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实现既需要大学的外部治理,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纵观历史上一些重要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案例,无不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大学自治和保障学术的发展。譬如,美国大学内部以大学法人——董事会——教授评议会为主导的治理结构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护性制度,有效地提升了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尽管从法理上来看,美国大学的治理权最终归属于由校外人士主导的董事会,但作为以高深知识为核心的学术机构,在欧洲大学传统的影响下,从共同治理理念出发,通过大学董事会的明确授权或默许,大学教授逐渐在大学的各个层面、通过各种形式尤其是学术评议会这一规范性组织取得学术事务广泛的立法权,并对其他非学术事务施加重要影响。”[14]从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要以学术事务作为轴心,以距离轴心远近的利益主体来确定权力和责任分配,从而有效地提升大学内部治理能力。

(三)整合功能:协调大学内部各类群体之间的利益

大学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大学内部长期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和权力主体,这些主体之间是“多元共生”的关系。同时,大学内部治理中弥散着冲突,冲突既来源于组织成员对稀缺资源的争夺,也来源于大学人的文化差异、大学与生俱来的组织特性和大学制度的不完美。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冲突虽然也具有负向功能,但从大学演进的历史来看,其正向功能是主流,主要体现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冲突使大学组织保持活力,在稳定中不断创新。[15]而要把这多个权力和利益主体整合起来,使冲突可以发挥正向功能,则需要有效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当然,大学组织内部各个主体之间多元共生的关系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大学组织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大学演进的历史来看,大学内部治理主体经历了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嬗变。中世纪大学和近代早期的大学由于规模较小,所以大学内部治理主体较为单一,往往都是“校内人”。而现代大学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内部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与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这导致大学内部越来越缺乏统一的共识。在这样的挑战下,大学内部治理越来越需要大学人在深入对话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当然,由于大学的组织特性和治理的特殊性,大学内部治理并不是寻求统一,而是强调有效参与。只有大学利益相关者进行深入对话和有效参与,为大学的发展方向贡献智慧,才能在治理活动中形成合力。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为了发挥大学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整合功能而存在的。

(四)维模功能:传承大学理念

作为人类文明精华的体现,大学一直以公共性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通过保持和践行自身的使命,从而更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在近千年的岁月里,大学经受了漫长的时间洗礼,逐渐成为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之所以能够存留至今,与其是一个理念组织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有大学理念的存在,才使得人们从未停止对于理想大学的追求。但是,“大学在多大程度上将理念转变成了具体实在的制度,这决定了它的品性。”[16]而要将大学理念具体落实为实践,离不开有效的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一个好的大学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大学始终不偏离我们的核心理念,不偏离我们的基本目标。”[17]各个时空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虽然多种多样,但都是为了实现一定大学使命而设立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可以帮助人们对于知识进行系统和渐增的研究以更好地理解世界运作的方式,从而践行传承大学理念和大学使命。“大学教育更深层次的目标虽历经千年却从未改变……大学扩展并发掘了人类的潜力,使人类的智慧与文化代代相传,并创造出了影响未来的知识。”[18]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也可以帮助大学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不断适应环境提出的要求。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起着传承大学理念的功能,是与治理中的人密切相关的。大学理念存在于大学人的身上,“真正的教会永远是看不见的教会。真正的哈佛也是看不见的哈佛。”[19]大学理念是大学人共同信奉的理想,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粘合剂。大学是一种“矩阵结构”,其内部不但存在着法律赋予的权力,还存在着专业权力,他们的协调离不开权威的作用。用布鲁贝克的话来说,“权威同尊重差不多,赢得权威,也就是赢得了持不同意见者的忠诚,只能靠同他们进行充分的公开的辩论。”[20]也就是说,权威的获得往往是基于“以理服人”。而在辩论的过程中,大学理念更是一个被经常反复诉说的话题,诉说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大学能够“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三、从功能看结构:“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毋庸置疑,从功能的视角来看,如果实现了上文所列出的功能的应该就是一个“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笔者以为,一个“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开放性

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多种样式,但无不是适应环境后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弹性。每一种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都是独特的,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限度都与其所在时空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相适应。正如学者吉尔斯·菲利普所言,“治理既是政治文化的产物,也是制度结构的结果。”[21]因此,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应该具有开放性,才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作为人类文明持续最久的机构之一,大学始终具有适应变化并加以调整以服务社会的非凡能力。”[22]对于大学而言,要保持自身的使命,就必须始终坚守学术自治、保持自身的本色。但是同时,大学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始终根据形势发展调整自身的结构。其开放性体现在积极寻求支持和扩大治理主体两个方面。

大学为了保持内部治理,往往通过寻求外部支持的方式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中世纪大学通过依靠“特许状”的方式来维持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而在现代社会,则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保障大学内部治理权。大学始终在自治和被控制中寻求平衡。同时,大学积极扩大内部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吸收校外人士参与治理和扩大校内人员参与两个方面。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的主体经历了从学术群体到多主体参与的过程。从大学演进的历史来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的,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23]而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来临,很多大学开始吸收学生参与内部治理。由此可见,在大学内部治理中,既要注重多元参与,也要保持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一个开放性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才能够适应大学的环境变化。

(二)平衡性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由一整套制度体系构成的,其治理能力是由其内部一系列“子能力”组合并逐渐形成合力所决定的。因此,大学内部治理能力的高低与治理结构的平衡性密切相关。而要保证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平衡性,则需要找到大学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恰切点,而在这些权力中,最主要是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

从纵向关系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具有扁平性。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其使命主要是促进学术的发展。因此一个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能发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学内部治理中,除了有来自职位的权力以外,还存在着学术权力和专业权威。总得来看,大学组织结构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即大学是一个底部为主、重心下沉的教育组织;大学是一个学术与行政交叉的复杂组织;大学是一个由众多学科、学院构成的大型组织。[24]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言:“在学术界,工作等级是极为平坦的,联合方式也相当松散。一个大学类型的组织里,在操作层次上存在着许多松散结合、并排而列的专门化细胞。”[25]大学的组织特征说明大学的主要工作和核心工作在基层,这要求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分散而扁平。

从横向关系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平衡性要求大学内部有分工,有合作,遵循协商治理的原则。在现代大学中,要注意各类群体的分工与合作。学者William Brown通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大学教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最佳领域是学术事务领域,教授参与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就会表现越好;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教授参与学校行政事务管理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就会越糟糕。[26]这说明,大学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最佳领域是学术事务。而学术事务是分散而非集权的,只能由学术人员进行同行治理。而对于大学内部各类群体之间,则应遵循协商治理的原则。只有通过分工,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交流,才可以真正达到治理的目标,从而提升治理能力。

(三)多元性

大学内部存在着多个利益相关者,他们虽然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地位是不同的,但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他们达成合作关系,而不能仅仅强调某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传统上,大学因为规模较小,所以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内部的管理层级越来越多,校外的人员也介入到了大学治理主体中来。在现代大学中,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大学,“其治理结构必须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以社会价值为目标,而不能以现有的教员或学生的利益为目标。”[27]因此,大学内部结构应该具有多元主体,通过大学人广泛的参与,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开展治理。有学者认为,“大学治理结构是为了回应当代大学组织呈现‘冲突和多元利益’特点的治理需要,建构能够体现利益相关者组织属性和委托代理关系特点的决策权结构。”[28]这个结论对于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也同样适用。只有大学内部的多元主体通过深入的参与和协商,多主体才能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实施治理。

为了保证多元主体都能有效地参与治理,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大学章程。因为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是治理结构的总纲,是对一所大学的办学理念、机构设置、领导机构、治理主体、内部保障体系等重大和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的文件。大学治理主体的权力也应在大学章程中得到规定,因为“从原则上讲,治理的权力是由授权机构颁布的大学宪章或章程规定的。”[29]正是在章程的指导下,才有大学内部的各种制度,大学内部各个治理主体的行动才会有合法性。

(四)文化性

作为一个教育与学术组织,大学绝非一个简单的组织或者制度体系,更是一个文化社群。从深层的意义上来看,大学治理其实就是一种文化治理,真正有效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有大学文化作为支撑。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大学文化的精神层面、制度层面、文化层面和行为层面都与大学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学文化的精神层面是大学治理的方向和根本;大学文化的制度层面是大学治理的规范和保障;大学文化的物质和环境层面是大学治理的基础和载体;大学文化的行为层面是大学治理的方式和体现。”[30]从显性的层面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体系,但背后支撑其长期运行的却是大学文化、大学传统和大学理念。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在看得见的树干和树叶之下,深藏着一整套看不见的根,虬须错杂,枝杈横生。正是这些根养活并滋润了这棵树,如果你栽种一棵无根之树,它会枯萎,会在第一场风暴中倒下。”[31]文化就是那个深藏在治理结构背后的根。

美国学者罗伯特·伯恩鲍姆说过:“学术组织中的有效管理,需要对组织的传统和文化进行理解”。[32]大学内部治理必须与组织文化相结合,大学内部的文化是普适性的大学文化与个体性的大学文化的一种融合。所谓普适性的大学文化是指包括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经典大学理念在内的文化;而个体性的大学文化则指的是一所大学的特色文化,是一所大学区别于其它大学的一些特征。要提升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就必须在大学内部培育学术文化、合作文化与互动文化。大学是学术组织,因此需要大力彰显大学的学术文化,重视学者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地位,真正实现教授治学和学生民主参与大学管理。学术文化应该成为大学的核心文化。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合作文化就是大学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破除部门壁垒,使大学治理形成合力。而大学内部治理中的互动文化则是指大学要加强与政府、社会、校友等重要组织与个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建立与大学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建立一种真诚信任的关系,从而实现大学的共同治理。

综上所述,从功能的视角来看,一个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应该是开放的,并能够根据大学功能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自身的结构,在治理活动中,能够保证大学内部各个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处理好治理中各种关系的平衡性,并始终运用好大学的组织文化,从而坚持大学的组织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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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丙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大学内部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BIA130064)和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地方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编号D/ 2015/01/52)研究成果之一。

何淑通/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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