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犯罪现场的特性和构成

2016-03-24 22:44肖凝
关键词:犯罪现场构成特性

肖凝

(铁道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再论犯罪现场的特性和构成

肖凝

(铁道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摘要:犯罪现场是侦查主体查明犯罪行为的起点,也是收集犯罪证据的宝库。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犯罪现场的内涵和外延有了变化和扩展,现场的特征和构成也随之产生了新的特质。只有充分认识犯罪现场的特性,进一步理解犯罪现场的构成,侦查人员才能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最大化地发挥出战力,收集充足的证据,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顺利开展进一步的诉讼工作。

关键词:犯罪现场;特性;构成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一)现场

现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从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存在于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来说,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1]。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现场,有人为因素形成的,如生产现场、会议现场、比赛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等;也有自然因素形成的,如地震现场、泥石流现场、雷击现场等。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和智能通讯工具普遍应用,这使得网络虚拟空间的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果仅仅将现场理解为实体空间,在信息时代就显得过于狭隘了。因此,现场应具有以下几重含义:现场是承载一定事实的空间;现场现象呈现着特定事实的进行状态或结果状态;现场状态表征着所发生事实的内容和过程乃至原因;现场具有多样性,包括实体现场与虚拟现场。现场的这些含义在犯罪现场中都具有属性,也是认知犯罪现场时应有的思维。

(二)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和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包括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遗址,是储存犯罪信息和犯罪证据的重要信息库,遗留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大量痕迹、物品。由犯罪现场的概念可知,犯罪现场是承载特定犯罪事实的空间,表征着所发生犯罪事实的内容及特定犯罪事实发生的过程乃至原因。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解及运用,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犯罪现场有着比较广泛的外延。从犯罪实施的一般过程来看,犯罪行为包括犯罪意图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准备、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逃避行为四个阶段。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即犯罪行为人向犯罪对象实施侵犯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如财物被盗地点,抢劫、强奸行为发生的地点,犯罪分子作案时进出现场的路线,作案后隐藏处理赃物和罪证、移尸掩埋、肢解、抛丢尸体等场所,等等。这些与实施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往往遗留足迹、手印、血迹、作案工具、凶器及其他物品等。“地点”与“场所”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地域上对犯罪现场作了完整的描述。

其二,在信息化时代,应对犯罪现场的概念进行更新。伴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与思维发生了深刻变革,犯罪行为人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和行为模式也同步发生了变化。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我们应用大数据的视野重新构建和解读犯罪现场概念。目前,“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已经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社交、购物、餐饮甚至工作,在未来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更为深刻的影响和改变。犯罪现场概念在反映新时代的犯罪现场内涵与外延上也应该与时俱进。犯罪现场应是系统的证据和犯罪行为的信息载体,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具体空间场所。

其三,应树立“疑罪现场”的理念。现场勘查工作的首要目的是通过现场勘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从而为案件的立案提供依据。勘查人员面临的现场,是一个在法律状态上尚未明确性质的现场,有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应将未经现场勘查的不确定现场定位为疑罪现场。只有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之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场,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犯罪现场。

二、犯罪现场的特性

(一)客观性

犯罪现场的客观性,是指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犯罪现场必然会留下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作案人只要在一定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引起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某种形态变化[2]。如杀人、投毒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畜伤亡;盗窃行为使现场财物短少,保险柜、桌、箱等发生位移。这些现场变化直接反映了作案人与犯罪事件的因果联系。

即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各种手段伪装、破坏犯罪现场,也无法彻底毁灭证据和掩盖犯罪事实,同时还会增添新的痕迹、物证,继续向侦查人员传递犯罪信息。所以,犯罪现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这也是犯罪现场最为本质的特性。

(二)复杂性

尽管犯罪现场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加之痕迹、物品本身的复杂多样,使得犯罪现场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这加大了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认知难度。

其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犯罪现场表现出的某种结果,可能是一因一果,如故意驾车撞击致人死亡;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如谋杀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可能是投毒、勒颈、器械打击所致;还有可能是一因多果,即某一原因造成多种结果发生,如有的纵火案件,既烧毁了房屋,又烧死了人。由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尽管犯罪现场暴露出种种可以看得见的现象,但其形成的原因却一时难以查明。

其二,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复杂关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事物的本质是通过无数的现象从各个不同方面表现出来的。现场暴露出来的现象虽然很多,但有的现象是犯罪事件的正面反映,有的现象是犯罪事件的侧面反映,还有的现象则是假象。如伪造现场,尽管虚构的案情和现场蓄意的设计本身存在着矛盾和破绽,但仍然容易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再如伪装、破坏现场,犯罪分子作案后故意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以达到转移侦查视线、毁痕灭迹的目的,从而逃避打击。在这些现场,犯罪活动的真相被假象所覆盖,给侦查人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弄清犯罪事实和细节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此外,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复杂多样,既有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稳固的痕迹,又有手印、足迹等易损的痕迹;既有粉末、油脂等微量物质,又有汽车、搅拌机等大型物品。物质形态的多种多样,真相假象的同时存在,使现场显得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侦查人员必须沉着冷静、全面分析,才能将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充分化解,确保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易变性

犯罪现场的易变性是指现场状态极易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属性。如现场各种物品之间组合关系发生变化,现场痕迹、物品的变形、变性、毁坏、消失、混杂,等等。现场状态的变化,主要由以下的因素所决定:

自然因素。宇宙间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静止不变是相对的,运动变化是绝对的。犯罪现场形成后,现场的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状态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变化。首先,物理、化学作用会引起变化。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的无色汗液手印因为汗液的蒸发而难以显现;尸体腐烂变得面目全非;血迹在一定的温度、湿度的条件下会出现变色、变质等。其次,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造成现场发生改变。如大风刮走了现场遗留的纤维、毛发,大雨冲刷了室外现场遗留的足迹;泥石流覆盖了整个犯罪现场。再次,动物也会造成现场的变化。如野生动物对野外尸体进行啃噬、拖拉、踩踏等造成的破坏。

人为因素。人的行为对现场状态造成的改变多数是无意的行为,如由于种种原因,事主、被害人和围观群众会在无意中对现场造成变动和破坏;在勘前处置及现场勘验过程中,保护人员和侦查人员的操作不当同样会对现场造成无意的破坏和污染。也有故意对现场造成破坏的情况,如作案人的同伙故意破坏现场,毁灭犯罪痕迹。此外,杀人、放火、爆炸等案件现场,往往因急救人命、抢救财物、排除险情等,现场也会受到破坏或变动。

正确认识犯罪现场的易变性,可以使侦查人员从现场的变化中,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正确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对现场保护和及时勘查的重视意识,减少或避免因现场保护和勘查不及时所带来的困难。

三、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一)时间、空间要素

任何形式的犯罪,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也是必备条件。抛开了时间和空间要素的犯罪行为是无法存在的。

狭义的犯罪时间是指作案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在现场停留的时间。广义的犯罪时间不仅包括在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还包括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前进行犯罪预备的时间和实施犯罪后企图逃避打击所利用的对现场进行伪装或对犯罪结果进行掩盖的时间。犯罪空间,通常是指作案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地点、场所和范围。空间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必然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的。犯罪空间不仅包括现实的物理空间,还包括虚拟空间。随着网络以指数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类活动的第五维空间——网络电磁空间,即“赛博空间”应运而生。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的一个数字化虚拟空间。人们可以通过操作电脑手机APP等终端设备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以往需要在现实空间中才能完成的各种人类社会活动。

犯罪时间与空间是构成犯罪现场的必备要素。一个人在同一个单位时间内,只能在一个处所活动,不可能既在甲地又在乙地进行活动,即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空间。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对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收集犯罪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行为要素

犯罪现场构成中的行为要素包括两个方面,即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其中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形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作案人为了实施犯罪意图而采取的犯罪行动。犯罪现场必须有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这一要素,就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是区别犯罪现场与其他现场的最本质特征[3]。因此,在刑侦工作中,大量未勘查前的现场都应属于疑罪现场,只有通过现场勘查确定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被害人的行为是作案人的行为所派生的,或者说是由作案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行为。不同的被害人在应对作案人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各不相同,往往也直接影响到现场的状态和案件的性质。

因此,全面研究构成犯罪现场的行为要素,把握作案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是侦查人员深入认识行为要素的关键所在,有利于侦查人员辨识犯罪现场中的真相与假象,进而科学地收集、审查证据。

(三)被侵害对象及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犯罪活动是一种物质运动,这种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引起犯罪现场物质形态的改变。只要作案人在特定地点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引起这个特定地点上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形态的一定变化,呈现出特定的现场形态。[3]例如,故意伤害、投毒等犯罪行为造成现场人、畜的伤亡;盗窃行为使现场财物短少,保险柜、桌、箱等物品发生位移以及由此而留在事主、被害人、知情人头脑中的各种反映形象等。这些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了作案人的行为特点。有些作案人为了转移侦查视线会伪装或破坏犯罪现场,以达到逃避打击、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但是,伪装会留下伪装的行为痕迹,破坏会留下破坏的行为痕迹,破坏了原有的痕迹,又会留下新的痕迹。因此,犯罪现场被侵害对象及物质的形态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构成犯罪现场的三个要素是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与时间、空间和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同时存在,这是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件。

参考文献:

[1]贾永生.论疑罪现场的概念及其意义[J].武警学院学报,2010(1).

[2]周国均.犯罪现场勘验中的几个问题[J].法治论丛,1993(5).

[3]贾永生.犯罪现场层次论[J].政法学刊,2010(3).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D918.4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1-0030-03

作者简介:肖凝(1981-),男,河南郑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2016TJJBKY051)

收稿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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