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学外部治理权力的历史嬗变与价值追求

2016-03-30 12:50朱玉山王运来
高教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多元共治大学治理社会参与

朱玉山++王运来

摘要:以参与大学治理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决策权力的变化为关键视点,以法国大学发展历史和有关大学改革法案为分析对象,对法国大学外部治理权力发展变化的历史走向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后,我们可以发现法国大学外部治理权力历史变迁的过程就是找寻控制与自治平衡点的过程,社会参与型多元共治模式是法国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法国;大学治理;大学自治;社会参与;多元共治

大学治理是指大学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就重大问题进行权威决策的结构和过程[1]。法国大学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具有典型特点的欧洲大陆型大学治理模式。本文以参与大学治理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决策权力的变化为关键视点,以法国大学发展历史和有关大学改革法案为分析对象,对法国大学外部治理权力发展变化的历史走向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一、中世纪时期与教会和王权斗争下的大学自治

巴黎大学是中世纪法国最古老的大学。中世纪时期教会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掌握着包括知识教育在内社会各个领域的控制地位。由巴黎圣母院的天主教学校基础上自然发展起来的巴黎大学自然免不了受到巴黎教区大主教的控制。法兰西王国国王作为巴黎领地的封建君主当然地享有巴黎大学属地控制权。因此,罗马教皇、巴黎主教和法国国王是中世纪控制大学的三股重要的外部力量,是中世纪巴黎大学最主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中世纪时期的巴黎大学既是在教会和国王的控制下,又是在与他们的斗争中,不断获得特权而逐渐走向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自治。

(一)教皇庇护下的自治

1200年巴黎大学学生与城市当局发生了一次流血冲突,教师们以迁校威胁向法兰西国王提出抗议,国王腓力二世权衡后做出让步,答应了教师们的要求,同时还向巴黎大学颁发了特许(Charter),赋予巴黎大学包括世俗当局的司法豁免权在内的若干特权。[2]1209年前后巴黎大学与巴黎教区主教围绕教师资格证发放权问题展开了斗争,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毫不犹豫地站在巴黎大学教师们这一边”,并于1212年向巴黎主教发布了严厉的禁令,取消了巴黎主教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权的垄断[3],表明这场斗争以巴黎大学的胜利而告终,教师行会获得了实质上的教师资格授予权。1215年教皇特使库尔松为巴黎大学制定了第一个章程(Statute),取消了圣母院主事对巴黎大学的控制权[4],标志着巴黎大学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1229年巴黎大学学生与城市当局又发生了一起流血冲突,国王路易九世拒绝教师们的赔偿要求且态度非常强硬,教师们举校迁离巴黎。教皇格里高利九世为了解决撤离危机出面斡旋,这次教皇仍站在巴黎大学一边,1231年颁布了著名的“知识之父”特许状(史称“大宪章”Magna Charta),授予巴黎大学包括罢课权和自由制定大学规章制度等多项特权,进一步限制了主教对巴黎大学的控制。[5]到13世纪中后期,巴黎大学已经获得了司法豁免权、教师资格授予权、罢课权、迁校权、自主制定内部规章权等许多自治特权。

13世纪罗马教廷发展到了权力鼎盛时期,拥有超越国王的对大学的控制权,因此在巴黎大学与教会主教和世俗王权的斗争中,罗马教皇出于利用巴黎大学以加强自己教皇权力的考虑常常站在巴黎大学一边,大学在教皇的许可和庇护下逐渐摆脱了主教和王权的控制,实质上巴黎大学是把自己置于教皇的控制体系之中。“由罗马教皇赐予的特权只是表明,只有在大学与外部权力之间或在大学内部发生争执的某些事务上,才能得到教皇的支持。因此,教皇会撇开大学自己来制定有关教学大纲、课程、教师和执礼杖者的薪水、互助金、大学官员、学生纪律、服装和住宿方面的规定。”[6]换句话说,因为“中世纪时期的人们的思维就是,无论做什么,甚至无论想什么,都需要得到上级管理者的授权”[7],所以实际上大学获得的自治权力仍然是有限的,多数权力还是掌握在统治者教皇的手中,是在教皇庇护下的有限自治。

(二)国王控制下的自治

随着民族国家观念的初步萌生,罗马教廷的霸权观念开始受到质疑并遭到挑战。13世纪末年到14世纪初年,法王腓力四世在与罗马教皇的权力对抗中取得了胜利,象征着“民族国家”开始形成。从此,罗马教权日渐式微,法国王权日渐强盛,巴黎大学逐渐走到法王控制之下,同时也获得了许多来自法王的特权。

1300年到1400年法国每一位国王继承王位后都再次确认巴黎大学已获得的所有特权,即13世纪教皇授予的和前任国王授予的特权[8]。同时,14世纪法国国王还借机不断地授予巴黎大学更多的特权。1301年,巴黎大学师生就房屋免税权问题与巴黎主事(Provost)发生冲突,后者派校警强行抓捕了一名拒绝交纳房屋占有税的教师,国王腓力四世在这起案件中坚决站在大学一边,于3月3日再次重申了以前所有关于师生的一切特权,还强制巴黎主事每两年必须当众宣读一次所有的特权条款,以提醒他们去不折不扣地执行。[9]1346年2月13日国王腓力六世向巴黎主事、地方长官和整个法兰西王国宣布一条法令,授予师生在战争期间免于服兵役的特权[10]。1364年巴黎大学与巴黎主事发生了一场直接冲突,后者指控一名大学教师为异教徒而将其拘押并拒绝释放,在国王查理五世的干预下,巴黎主事当着国王和四名当事人的面,向巴黎大学校长屈膝认错。[11]1365年12月15日至1366年3月24日,巴黎大学的教师们从国王查理五世那里获得了更多的豁免权和特许权,特别是在巴黎大学师生多次抗议的葡萄酒征税问题上,国王授予了巴黎大学师生葡萄酒免税权。[12]1369至1371年间,国王查理五世给予巴黎大学师生更多的免税特权,包括酿酒税、遗产税、薪俸税和生活必需品进入巴黎的关税等等。[13]14世纪,法国国王给巴黎大学增加了许多豁免条款,再加上13世纪罗马教皇授予的诸多特权,巴黎大学已经拥有了数量众多的特权,正是这些特权条款使得巴黎大学免于遭受外部力量的过多干预,有力地保障了巴黎大学自治能力的提升。

大约从15世纪中叶起,法国王权开始进入一个长达三个多世纪的所谓的“绝对主义”时期或“绝对君主制”时期。[14]随着君主王权渐渐走向一权独大,法国国王开始逐渐削弱巴黎大学的自治权力,逐步取消了巴黎大学所享有的特权,例如,1437年法王查理七世下令撤消了巴黎大学免税的特权,1446年又废除了巴黎大学的司法特权,1499年法王路易十二直接废除了巴黎大学教师的罢课权[15]等等。16世纪以后,世俗王权对大学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对大学特权的剥夺也变本加厉,甚至企图全面控制大学,如1598到1600年,法王亨利四世试图为巴黎大学制定新的章程,规定改革教育,推行世俗化教育,计划由国家管理学校,规定大学的任务是使培养的人要“适合公职需要,并能胜任其职责”等[16]。虽然亨利四世的这一改革未获成功,但是世俗王权竭力控制大学的意图十分明显。endprint

二、近代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大学治理

1789年法国爆发了推翻长达千年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1799年,拿破仑通过“雾月政变”取得了统治地位,随即建立起了高度集权的中央集权制教育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也成为了欧洲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对大学实行强力的中央集权控制,大学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只有中央政府。

(一)中央集权对大学的强力控制

1802年拿破仑颁布《国民教育计划》,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家管理,且高等学校一律由国家开办,由此标志着中央集权教育制度的开始。1806年颁布了《有关帝国大学的构成法》(亦称《帝国大学令》),依据该法规定,要建立一个名为“帝国大学”的机构,专门负责整个帝国的国民教育。1808年颁布了《帝国大学组织令》。该法令规定,“帝国大学”是帝国教育行政领导机关,教育大臣是帝国大学的最高行政领导;全国分为29个学区,每个学区内设文、理、法、神、医五个学部作为帝国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学部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政,不隶属于某一综合性高等院校,统一由教育大臣主持的大学委员会对其实施行政、教学和管理,学部的人员任命和晋升、授权颁布学位等也由教育大臣负责。

“帝国大学制”推行的政策是由国家垄断高等教育,按帝国的统一模式培养既效忠帝国又有教养的行政官员、军事人才及法官、医生和工程师等专门人才。[17]因此,帝国大学实际上控制着学部的组织与管理、经费的分配与使用、人员的任命与晋升,以及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和学位制度等大学的一切事务,实施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治理。

(二)由中央集权向大学自治的反弹

中央集权体制建立起来后,虽经历了数次政权更迭,但这种中央集权模式一直没有多大改变而得以延续。但是,物极必反,过于集权的中央控制必然导致向相反方向的权力反弹。中央统得过死、学校缺乏活力等等中央集权式大学治理体制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也迫使大学向自治方向寻找平衡。

1815年,刚刚上位的路易十八颁布政令取消了“大总管”的职位,并且打破了学区管理的方式,在每所大学内部都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他认为:“绝对的集权体制有悖于政府奉行的自由精神和怀柔政策,集权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忽略或无视一些细节问题,而如果能够将这种监管的权力放到地方,学校的要求将会更好的得到了解,地方政府也会更好地关注辖区内教育机构的发展,……各地的人事任命都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就很可能出现错识。”[18]虽然这一“分权与自治”改革很快就随着百日王朝的卷土重来而灰飞烟灭,复辟的王朝基本延续了过去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行政体制,但是毋庸置疑,这昙花一现的改变,体现的正是大学自治权力的反弹。

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惨败,舆论大多将原因归结为德国先进的高等教育,一些著名的教育家及政府教育官员开始主张建立洪堡式的大学制度,提倡大学自治。1879年,共和制最终在法兰西确立,大学自治的改革继续向前。“从1880年开始,政府通过建立学部理事会和自治代表会给了学部一定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己选举学部主任,并允许它们自己掌管自己的预算。”[19]“学部主任通常是一名教授,任职期为三年,一般都连任。许多学部主任都任职十年或十年以上,因此权力很大。”[20]这一从1880年开始的政府赋予学部自治权的改革,渐趋形成了以学部主任为学术权威的“一重集权”,以至于1896年颁布的《国立大学组织法》,将每个学区内的各学部合并,以重建“大学”这一机构时,由于学部的权力地盘已被牢固地树立起来,因而形成了中央政府集权和学部学术权威集权的“双重集权”大学治理模式。这种一直稳固地持续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的模式,反映了中央集权体制与大学自治传统重新获得了某种平衡,代表了中央集权向大学自治权力反弹的高度。

三、现代大学自治的回归和社会参与治理的初现

1968年的“五月风暴”,将大学推进了社会的中心,不仅拿破仑时代的中央集权体制开始动摇,而且学部集权制度也被强行拆除,虚化的“大学”开始真正向自主治理方向回归,包括校外人士在内的大学所有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治理也初见端倪。这种回归不再是由中央集权向大学自治的简单反弹,而是向大学本体特性的理性回归;参与治理也是照耀未来大学多元共治之路的理性光芒。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大学改革的思想路线。

(一)大学自治的理性回归

1968年政府出台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亦称《富尔法》),该法首次宣布大学实行“自治”原则,旨在改变近代以来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大学治理体制。《富尔法》第三条规定,“大学是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治权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21],即从法律上承认了大学的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是大学取得自治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大学具有明确法人自治地位的特征和标志。第十一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及其所属教学与科研单位,依照本法规定,确定自己的章程、内部结构及其与大学其它单位的关系”[22]。“自定章程”是大学自主掌握发展方向、自主决定内部组织结构模式等各项自主权的集中体现。第十二条规定,“大学及独立于它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管理,由该理事会选出的校长领导”。“选举校长”是主人意识的体现和自主管理的彰显。第十九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和这些机构中的教学与科研单位,根据制度确定各自的教学活动、研究计划、教学方法、检查和考核知识与能力的方式”[23]。“自主教学”是大学基本权力的自然回归。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大学的“财政自治”——“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为完成其使命拥有国家提供的设备、人员和经费”。这些条款赋予大学行政自治、管理自治、教学自治和财政自治等方面更多的自治权力,内容详细而具体。很明显,《富尔法》改革了近代中央集权的大学治理模式,从法律上体现了大学向自治方向的理性回归。

然而,1968年《富尔法》虽然表现出赋予“新大学”更多自治权的意图,却没有给予大学实现自治的手段和途径。1971—1982年间,法国政府陆续出台了8次修改法,牢牢控制了大学入学、教学大纲制定、国家文凭的颁发、预算的制定及教师管理(包括大学教师的岗位编制设置、教师的录用晋升、人员工资等)权力。[24]因此,这一改革后的大学,其自治程度仍然是有限的。endprint

1984年政府出台的《高等教育法》(亦称《萨瓦里法》),进一步强调了大学“自治”的原则。《萨瓦里法》第二十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和职业机构是国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它具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科研、行政、财政方面享有自主权”[25]。这里同《富尔法》一样,再次通过法律重申了国家赋予大学多方面的自主权。《萨瓦里法》还规定,“由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选举产生大学校长”(第二十七条)[26],“大学校长和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机构的校长或院长的决定,以及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通过后立即生效,不需先经上级批准”(第四十六条)[27]。依据这一规定,校务委员会和大学校长享有实实在在的决策权,政府不再干预学校的具体事务,大学治理的自主权真正回归大学。但是,也能看到法案中依然存在“只有国家才有权授予大学的学位和职称”(第十七条)[28]这样的规定,同样显示了大学自治权限的不完整性。

(二)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初见端倪

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还确立了“参与”的原则。该法规定,“大学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管理”,大学校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大学理事会成员的数量不得超过80名”(第十二条)[29];“理事会由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非教学人员组成”,“理事会应有由于其能力、特别是在地区活动中的作用而被选上的外界人士参加,其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6,不得多于1/3”(第十三条)[30]。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大学理事会是大学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这种决策机构的成员不仅涵盖了大学内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及工作人员,而且还将成员的范围扩展到了校外人士。比较典型的大学理事会有80名成员,包括20名高级教学人员,12名初级教学人员,4名研究人员,25名学生,5名行政和技术人员,14名校外人员。[31]这种大学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仅体现了大学治理全员参与的广泛性特点,更重要的是初步呈现了校外利益相关人士参与大学治理的社会参与性特征。

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参与”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立高等教育要吸收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界的代表参加管理”[32],第二十条提出“公立科学、文化和职业机构实行有全体工作人员、学生和外界人士参与的民主管理”[33],这些都强调了大学必须实行社会参与的民主管理。对实施民主管理职能的三个校级委员会也都明确了社会各界代表的组成比例,分别是“校务委员会由30至60人组成,校外人士占20~30%”(第二十八条)[34],“校科学审议会由20至40人组成,校外人士占10~30%”(第三十条)[35],“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由20~40人组成,校外人士占10~15%”(第三十一条)[36]。第四十条规定“校外人士包括两部分人,一方面是学校所在地的各级行政部门的代表,各经济部门特别是雇主和雇员工会的代表,各社会经济组织的代表,各科学文化团体的代表,各主要公共服务部门的代表,另一方面是以个人身份出席的知名人士”[37],则进一步地明确了参与大学治理的社会人员的具体构成及其所代表的利益相关方。

然而《富尔法》所规定的广泛民主参与大多流于形式,“学生和校外人士往往对理事会不感兴趣,他们大概认为理事会讨论的事情与他们所关心的事情毫无相干”[38];此外,教育部和科学理事会分散了大学理事会决策权力,校外人士参与目标不确定,参与积极性受阻。因此,《富尔法》的“参与”目标的实际施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萨瓦里法》推进了大学治理的民主参与,明确规定了三个校级委员会中社会各界参与大学治理的代表来源、构成比例、选举办法和具体职能。《萨瓦里法》还通过合同制度来改变政府直接干预大学管理的模式,以进一步推动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和大学自治。受长期的中央集权思想的影响,多方参与大学共治的推进并不十分顺利,以至于进入21世纪后的改革中“校外人士的参与问题”仍然是各方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如此,法国现代大学外部治理结构改革,使得拿破仑时代的传统一去不复返了,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思想已初见端倪。

四、21世纪多元共治下的社会参与大学治理

《富尔法》和《萨瓦里法》都是致力于改革大学的治理结构,除了改革“双重集权”结构外,校内全员参与、校外代表参与是重要的结构变革,政府、大学、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大学治理结构逐渐确立。进入到21世纪后,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依然在持续,但是多元共治的基本改革指向没有改变,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增强。

2007年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亦称《贝克莱斯法》)将校行政委员会转变成为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而科学委员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完全转型为咨询机构,校长和行政委员会成为大学权力的核心。该法赋予校行政委员会更大的权力,并将其成员数量缩减为20至30人,其中教师及研究人员占8~14人,校外人士占7~8人,学生代表占2~3人,行政与服务人员占3~5人。增加了校外人士的比例,而且对于校外人士,该法特别注明至少有一位企业经理和一位地方政府负责人,目的是保证大学与社会的强有力联系。[39]《贝克莱斯法》还改革了大学校长的选举方式,改为只由行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而行政委员会中校外人士比例的增加,表明社会参与大学决策权力的增强。更为明显的是,“2013年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在大学校长的候选资格上似乎比上一届政府走得更远,前法律要求校外人士必须在校长选举之前被任命为行政委员会成员,新法律则允许校外人士直接竞选校长”[40]。

2013年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体现出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开放性,允许经济社会有关各界代表参与大学管理事务。[41]《高等教育与研究法》还规定,大学校行政委员会成员必须来自社会各界;《贝克莱斯法》取消了的社会人士在校行政委员会的投票权予以恢复;社会人士有权参与大学的重大决策,包括大学校长的选举。正如法国总统高教与研究顾问让·伊夫·梅兰道尔指出:“高校治理不能仅靠师生员工参与,还须有社会参与。”[42]虽然社会参与大学治理也遭到质疑,如巴黎第二大学校长纪尧姆·莱伊特认为,“扩大高校治理的社会参与,将会使大学的自主和自由受到极大限制,许多高校的专业性较强,如巴黎二大的特色是法学教育与研究,如果来了一位不懂法学的自然科学家参与管理,只会把事情搞得更复杂”[43],但是社会参与大学治理已经成为法国大学治理结构改革坚定的方向,多元共治、民主管理成为法国大学走向善治的不变的价值追求。endprint

五、研究结论

(一)大学外部治理权力历史变迁的过程就是找寻控制与自治平衡点的过程

外部控制和大学自治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是世界高等教育历史发展的一个中心主题,法国大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仅完美诠释了这一矛盾,而且是这一主题的典型范例。

由中世纪行会组织发展起来的法国大学,天然带有行业组织自治的特性,教师行会传播知识的初衷天生具有自发性和自我管理的品性。在中世纪时期,由于知识本身的巨大力量,与教会皇权精神控制的诉求及封建王权权力控制的诉求相遇,教会、皇权和大学三股力量之间的复杂博弈不可避免,大学在与教会和王权斗争中实现自己为知识而知识的自治诉求。近代以来,当拿破仑的强权强大到足以打碎一切自由和其他权力时,大学与教会和王权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不复存在,大学轮为强权政治的婢女,自然其一切权力都无从谈起。然而,这种外部控制与大学自治严重向一侧倾斜的不平衡状态必然招致反弹。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这种持续一个半世纪的严重倾斜的不平衡状态最终被打破,大学治理权力的天平开始在统治与自治间摆动,不断地探寻新的平衡点。1968年以来反复制订和修正的多部高等教育改革法案,就是这种为寻找平衡点而持续探索的明证。这一斗争、控制、反弹和再平衡的过程就是法国大学八百多年来在外部控制和大学自治之间矛盾斗争的历史演绎。

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说过:“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44]布鲁贝克认为,“认识论”哲学是学术权力的逻辑基础,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高深知识是其目的所在,平等和自由是其价值追求;“政治论”哲学则是行政权力的逻辑基础,探究知识以服务国家需要是其目的所在,效率和秩序是其价值追求。这两种价值追求的冲突,表现为控制与自治的冲突,找寻平衡点的过程反映在现代大学的成长历程中。与法国国家政治制度相伴相生的法国大学,已然不再是中世纪原初意义上纯粹的学者共同体,在神权、王权、集权制政府或民主制政府等外部权力的渗透和干预下,在平等和效率与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冲突中,渐变而成的“现代大学”早已是国家和社会的轴心机构。而且就是在当下,法国为挽回在全球大学竞争中的颓势,政府倾力打造的超级巨型现代大学——巴黎萨克雷大学[45]正在形成。针对这一多元巨型机构,为实现多种利益相关方的各自价值,实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是现代大学的时代选择。

(二)社会参与型多元共治模式是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

1968年至今通过的四部重要的高等教育法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旨在改革法国大学的治理结构,而“自治”和“参与”是这一改革目标始终坚持的原则,自治、参与、分权、开放、多元正是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共同特征。法国现代大学选择社会参与型多元共治模式,与当今世界大学的激烈竞争、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强烈诉求和快速变化的复杂社会情势等因素是分不开的。

首先,在当今开放的世界里,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大学和以美英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大学,在以世界一流大学排行榜上的位置和数量为评价依据的竞争角逐中,后者取得了全面胜利,因此美国的社会参与型大学多元共治模式成为了当今世界大学治理结构的典范并被其他国家所效仿[46]。在这样的情势下,选择什么样的大学治理改革方向,对于法国大学来说,成功典范的示范效用自然不能置若罔闻,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改革的参照。然而,法国近半个世纪以来以自治和参与为方向的大学治理结构改革的多年探索,实质性地共轨了这种现代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路线,社会参与型多元共治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国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难怪有研究者认为法国大学的治理结构改革是“外欧内美”[47]式的改革。

其次,走到社会中心的大学,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关度愈来愈高,内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诉求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满足于只是接受大学决策的结果,而且还要求主动参与大学决策的过程。面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治理要求,现代大学开放办学,建立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各种利益关系中协调各种冲突与矛盾,最大化地实现各方的利益,是大学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选择。

再者,开放的大学在面对快速变化而又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必须对快速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且能够适应迅速变化的需要,因此任何非多方参与的决策都可能因信息的不完整而致使反应片面化。实质上,多元参与共治是通过扩大大学自治的主体范围,运用分权式干预模式调整大学治理结构,应对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实现大学各相关方利益的适应性策略。正如美国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总结的那样,大学自治、竞争和反应能力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美国高等教育能够超越于欧洲大陆高等教育系统的根本原因。[48]

“大学存在的时间超过任何形式的政府”,大学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其追求的价值都要回归大学本体价值,那就是传播知识、追求真理、服务社会,在这个永恒的价值标尺上,使多元主体的各自利益都能够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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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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