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餐饮业无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16-04-05 02:16辽宁省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支队122000冉祥宝张磊于国光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18期
关键词:档口安全法行政处罚

辽宁省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支队(122000)冉祥宝 张磊 于国光

1 案例介绍

2014年6月1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支队三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下一层负责人潘某某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楼层安徽栾汤板面档口、毅福蛋炒面、一品轩熟食档口摆有就餐桌椅,有顾客正在就餐,以上三个档口加工经营场所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地下一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责令限期2014年7月10日前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案情分析

2.1 证据收集 经过执法人员的缜密勘察和询问得知,不同的档口经营者的营业额数量不等,个人说法各异,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法律证据。向相对人索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熟练掌握食品监督执法取证的方法和技能,从而在调查中争得了主动权,为违法事实认定提供了确凿证据。

2.2 违法事实认定 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下一层负责人提出了书面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认为该公司地下一层经营项目为零售及现场制作食品类,不属于餐饮服务活动,对于场所内出现的桌椅,是便于消费者休息和取拿物品方便,本着服务顾客的原则设立,顾客在休息椅上用餐是顾客的个人行为,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有本质区别。

2.3 违法所得认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餐饮负责人作询问调查时,潘某某陈述了每天大约卖出500元左右;执法人员对收银人员张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张某某说由于电脑系统软件和整个商场相连,无法单独记账核算。向三个档口提取销售金额证据,均表示商场统一入账,自己提供不出。经过执法人员对电脑销售总额记录情况的查找、分析、整理和汇总,最后确定从2014年6月10日~7月12日共32天上述三个档口餐饮消费总额为9876元,得到了确凿的违法所得的有效的法律证据。经询问的营业额数量不等,个人说法各异,只能作为存在违法所得的佐证,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

2.4 法律适用准确 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下一层餐饮排挡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违法所得为9876元,不足一万元,罚款叁万元。本案法律条款适用准确。

2.5 处罚裁量合理 本案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到餐饮经营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处罚裁量合理、合法,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3 思考和建议

3.1 由于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人员调整频繁,在更换的过程中负责人又不相互及时交接工作任务,使工作衔接不上,导致办证拖延。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备案,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许可条件,在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后,立即给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2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达不到现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目前又没有经营单一品种的小型餐饮许可审查标准,经营单位很难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议对经营单一品种的小餐饮尽快出台许可审查标准,使基层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3.3 由于部分基层执法单位无行政强制权,执法人员不能当场进行查封扣押,造成证据难以取到。

3.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作为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专业知识,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以便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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