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忠法”思想及其现代法治价值

2016-04-05 17:00
关键词:商鞅依法治国

王 成 周 昊



商鞅“忠法”思想及其现代法治价值

王成周昊

摘要:“忠法”即忠诚于法,效忠于法,本质是敬畏法、崇尚法,进而遵守法,捍卫法。商鞅在周末礼崩乐坏、德治时代中断、晋卫郑等国重法环境及其个人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因势择人、工于权变、公平无私、唯法为尊等条件下,提出了“忠法”思想,并将其贯彻到变法之中,为秦国扫平六国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于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而言,商鞅“忠法”思想的启示意义是突出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规律的生动体现。另一方面,依法治国要注重法制刚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要力塑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公信力。

关键词:商鞅; 忠法; 依法治国

“忠法”即忠诚于法,效忠于法,本质是敬畏法、崇尚法,进而遵守法,捍卫法。从现有资料看,这一提法最初见于《韩非子》,其言曰:“明主之道忠法”(《韩非子·安危》)。但其思想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商鞅。商鞅是先秦重要的法家代表人物,《汉书·艺文志》有《商君》29篇,现仅存24篇;另有《公孙鞅》27篇,现已散佚。所以,《商君书》是后人研究商鞅“忠法”思想的主要材料。关于《商君书》的真伪与作者问题,学术界有3种主要观点:《商君书》为商鞅所著、《商君书》非商鞅所著、《商君书》为商鞅及其后学所著。上述观点均有大量佐证以圆其说,却没有一种观点令学界普遍信服。本文重点不在于此,拟采纳高亨先生之说。高亨先生认为,《商君书》的内容无不符合商鞅的法家思想实质,没有出现重大的自相矛盾之处;但是,各篇并非作于一人,可以说《商君书》是商君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根据考证,《商君书》明确为其身后成文的只有《错法》篇。

一、商鞅“忠法”思想产生的条件

任何一种政治思想的产生无不受到时代背景与思想家本人性格特质的影响。作为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影响巨大的商鞅亦不例外。

第一,周末礼崩乐坏宣告了德治时代的中断。经过夏商两朝的准备,德治主义在周代趋于成熟并取得了辉煌的治国业绩。借助道德手段治理国家的政策选择历时数百年的演进至春秋战国时期,其疲态与弊端暴露无遗,与之相伴的则是政治生活发生了剧烈转型。曾经显赫一时、不可一世的贵族老爷们再也无力垄断政权,无奈地没落了。与此相反,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昂首挺胸,纷纷粉墨登场,登堂入室。根据统计,“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于是,历史展现出这样一副混乱的画面:(诸侯、大夫)“谋动干戈于邦内”,“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天子有“名”无权(“实”),诸侯、大夫则无“名”有“实”,把持着号令天下的大权。至于下级犯上作乱大行僭越之举的更是数不胜数。像鲁国的季氏之流,竟然违背《周礼》的规定,也去封祭泰山,其越级问政之心昭然若揭。可以说,当时“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的国家治理体系陷入一片混乱。

商鞅生活的战国时代情况更为糟糕。当时各派政治力量的竞争已趋白热化,强权政治占据绝对上风。各个诸侯国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纷纷大规模扩充军事实力,运用暴力手段——战争——是当时政治角力的主要特色。诸侯国之间的战争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破坏性越来越严重。而这一切攻伐征战都只有一个目的——实现“大一统”的政治诉求。换言之,面对周末混乱的政治局面,诸侯们大多采取了非道德主义的取向——借助武力解决政治难题,而不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更具理想性的道德追求。毕竟缓不应急,“向着人生之基本问题方向发展”*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台北:学生书局,1997年,第158页。,采取以德治国的策略固然美好,残酷的现实却逼迫政治家、思想家们不得不更注重生存的现实。商鞅选取颇具实用性的法家思想打动秦孝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第二,晋卫郑等国重法环境的影响。以礼乐治国的政治实践彼时更多地流行于周王朝东部区域,中西部国家则有重法传统,其中尤以三晋、郑、卫等国为代表。这些诸侯国不仅农业发达,而且有着发达的商业活动。以农为主的生产方式,利于德治主义的发展;以商业为主的生产方式,则更有利于“法治”主义的发展。古希腊较之古代中国更重法治也与其重商的经济活动方式密切相关。发达的商贸活动,促进了三晋等地区“法治”主义思想的萌芽与发展,重刑、重法、重视规则的土壤较之其他诸国深厚得多。如晋国,早在鲁昭公时期即铸就了刑鼎,而郑国人则铸有刑书。这佐证了该地区“法治”环境的特色,也为思想家形成“忠法”精神埋下了伏笔。

商鞅本人一度生活在殷之旧都—卫。小邦周代大邦殷立国,由于其制度文明的落后,行殷旧制以治周是必然选择。其中,刑与法是殷商政治制度的核心。如“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以其立国者“汤”为名,既体现了立法者对先祖的追念与感恩,同时借“汤”之盛名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与执行效力。汤刑的存在,也明示了殷商是一个重视法度,尤其是刑律的国家。一度作为殷商“首善”之区的卫(都于朝歌),厉行国之大法是不言而喻的。孔子与弟子在卫国的一段著名对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也说明,主张德法并举的孔子,游历到卫国之后,已经深切地感受到卫国浓厚的“法治”氛围。孔子认识到在卫国的政治环境中,若要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期待着有机会谋求治国理政的良好效果,必须重视法律。孔子提出的所谓“正名”,表面看是强调“名分”,重视“礼”,最终目的则指向法律要求的落实。在这样的“法治”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商鞅,耳濡目染的,自然是法在解决社会冲突、稳定政治秩序、调解利益关系中的巨大价值,遇到需要倚重“游戏规则”进行裁判的时候,有机会一展宏图的时候,思维与行为习惯也好,路径依赖也罢,法是内心深处的上佳之选。

第三,商鞅鲜明心理特质的影响。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指出:“一种心理状态可能引起另一种心理状态”*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67页。。商鞅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独特心理特质。其变法前后种种异于常人的心理表现,都与其早年形成的心理个性密切相关。由于资料匮乏,这里仅就某些实例解析一窥商鞅的心理特质。其中,至少有三点值得特别关注:

其一,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商鞅成名之前,曾经是魏相公叔痤的侍从之臣。公叔痤曾经为保相位而排挤吴起,致吴起远走楚国。其言之分量在魏惠王处几乎达到可以成就一人、亦可毁掉一人的程度。但对商鞅的举荐却有些例外。公孙痤建议魏惠王:“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魏惠王对此未置可否,一笑避过话题。魏惠王离开之际,公叔痤再次建议:“王即不听用鞅,必杀之,无令出境。”魏惠王口头答应而去。嗣后,公叔痤将商鞅找来道歉说:“今者王问可以为相者,我言若,王色不许我。我方先君后臣,因谓王即弗用鞅,当杀之。王许我。汝可疾去矣,且见禽。”面对生死一线的考验,商鞅并未如常人那样惊慌失措,或是叩头乞怜,而是非常冷静地回答:“彼王不能用君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君之言杀臣乎?”商鞅没有因为死亡的威胁离去,魏惠王的话也验证了商鞅的判断:“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史记·商君列传》)由此事例可以看出,在面对生死考验的时候,商鞅能够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出准确判断,从而使他能够在变法过程中,面对来自保守贵族、既得利益集团如山的阻力依然屹立不倒,执法前行。

其二,因势择人,工于权变。司马迁对商鞅持贬斥态度,来由之一就是商鞅进阶之路借助了景监之力,似非正途,甚至认为这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事实上,景监(生卒年不详)系秦孝公宠臣,曾为孝公提供六国联盟预谋平秦的关键信息,是否可称“嬖臣”尚存疑。且二人之见,是在景监奉命赴魏国搞乱联盟以保秦国之时。商鞅既然在魏国没有发展机会,借助惺惺相惜的景监之力登上施展自己政治抱负的舞台就非“同流合污”,称为“可耻”有些言重。司马迁的评价恐怕与自身遭际有关,也与西汉文人为汉代秦之合法性制造舆论、大肆批秦的政治环境有关。时人赵良批评商鞅“之见秦王也,因嬖人景监以为主,非所以为名”(《史记·商君列传》),是在商鞅执政十余年,峻法之治颇见成效而商鞅又颇为得意之时。赵良力劝商鞅隐退时言辞激烈,目的当然是希望商鞅能够头脑冷静地给自己一个准确评价,不要迷恋荣华富贵,否则大难即将临头。“秦王一旦捐宾客而不立朝,秦国之所以收君者,岂其微哉?亡可翘足而待”(《史记·商君列传》)。将商鞅借助景监之力上位讥讽为不择手段、急功近利恐怕不妥,准确的判断应当是商鞅善于把握一切有利时机,择人借势,谋求发展。

其三,公平无私,唯法为尊。后世方家大多评价商鞅刻薄寡恩,此说亦源自司马迁之“刻深寡恩”。其论说根据主要有4个典型案例:先后以刖、劓之刑处置太子之傅公子虔,以黥刑处置太子之师公孙贾,以欺诈手段擒魏公子卬,“不师赵良之言”(《史记·商君列传》)。如果换个角度审视上述事件,结论或许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刑太子之师与傅,源于二人依仗特殊身份为保守的旧贵族出头,维护其既得利益,破坏新法的执行。对他们依法及时予以处罚,既打破了官民同罪异刑的传统,又粉碎了保守势力借机挑起事端的政治企图,尤其是有效地维护了新法的尊严与公信力。擒拿公子卬,如果囿于道德判断就忽视了商鞅此举的军事意义。孙子早就指出:“兵者,诡道也”(《孙子兵法·计篇》),“兵以诈立,以利动”(《孙子兵法·军争》),“兵贵胜”(《孙子兵法·作战》),可见,军事竞争中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最终都要指向胜利,这是最根本的要求。商鞅奉命进攻河东不是来叙旧情彰诚信的,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方法击溃魏军才是最终目的。商鞅之举,显然符合兵不厌诈的要求,也是奉行军法之举。赵良规劝商鞅功成身退是为商鞅个人计,而不是从秦国根本利益出发,属于“私恩”。商鞅如果采纳了赵良的建议急流勇退,秦国变法大业必定半途而废,自然难有后世剪灭六国的壮举,分崩离析的大势还会延续多久也未可知。

正是因为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三晋法家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商鞅自身所具备的独特心理品格,商鞅获得了一个成功改革家所具备的一切条件,与其说是历史选择了商鞅,毋宁说是商鞅成就了秦国,奠定了大秦统一六国的制度基础。

二、商鞅“忠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斥“六虱”,不反“忠”。商鞅兼通儒墨道兵等诸家学说,却以法家思想自立,故其对儒墨诸家的优长劣短颇为熟稔。商鞅培养秦人“忠法”意识自然少不了对儒墨诸家核心理念(如仁义道德)的猛烈攻击。比如,新法规定奖励耕战,对于不利于耕战的思想就要坚决清除。商鞅提出,君王不应当授予非农战者以功名利禄,并列举了所谓“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悌、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商君书·靳令》)。就是说,在商鞅眼里,儒墨诸家所宣传的仁义道德、忠孝节义、诚信贞廉等,对于新法的推行都是非常有害的。比如,国家治理过程中如果任用“六虱”为官,他们“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讲“非兵”言“羞战”,如何鼓动百姓为君王开疆拓土、建功立业呢?“六虱成俗,兵必大败”(《商君书·弱民》)。为了劝导君主接受自己的见解,商鞅不厌其烦地论证了“六虱”给“君国”造成的危害:“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就此,商鞅得出结论:“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在推动国家走向强盛的道路上,如果不用“六虱”,则“其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犯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毀也,多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得以相干也,此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由此,商鞅再一次强调,如果君王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就会导致“君务于说”,“官乱于治”,“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商君书·靳令》)的局面。可见,在商鞅看来,“六虱”不利于新法的落实,阻碍了国家图强目标的实现,所以,仁义道德不值得提倡,应当坚决予以抛弃。字里行间,《商君书》充满了对礼乐道德的贬斥和对新法的推崇。

有趣的是,商鞅虽然用刻毒之言极力贬斥仁义道德,遍翻《商君书》,其中又确确实实在倡导儒墨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忠”。在商鞅的字典里,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忠”呢?今本《商君书》提到“忠”字总计9次,并且都是和一个字——“臣”合用,不是“忠臣”就是“臣忠”。据统计分析,《商君书》中,“忠臣”出现7次,占77.78%,另外则为2次“臣忠”。足见商鞅对“忠”的理解就是为臣就要做“忠臣”,别无他解。后世韩非所言“为人臣不忠当死”(《韩非子·初见秦》)正是这一思想极化发展的产物。如何做才称得上是“忠”呢?简而言之两个字:“忠法”,即“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商君书·慎法》)。可见,在商鞅的治国理念中,“忠”是专门为臣下设计的行为规范,臣下建功立业做忠臣亦不甚困难,只要时时刻刻忠心于法、力行国法就大功告成了。

第二,“法”是治国理政最可靠的工具。商鞅主张人性恶,认为人人都是要趋利避害的,君王的臣子们也不例外。仁义道德的教育很难使人向善,道德约束是靠不住的。商鞅估计,“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商君书·定分》)。既然只有很少的人可以无须法律约束就能行为端正,教导人们向善如此困难,且效果不可控,未可知,那么,朝廷中能够真正为国“尽忠”的臣子自然是少得可怜了。只要尽心为国于人有害或者利小害大,臣子们就会设法不“尽忠”。所以,君王应当善于把握人们的思想特点和行为取向偏好——圣贤教化未必让人向善,众人往往屈服于“势”,遵守以赏罚为手段的“法”。因而,治国理政过程中让臣子为国事“尽忠”的最有效方法只能是厉行“法治”,而不是仁义教化。关于这一点,后继者韩非说得更明确:“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故此,商鞅建议君王“自恃不恃人”,即所谓“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商君书·画策》)。怎样才能做到“自恃”呢?商鞅认为,最可靠的、最易于操作的工具还是“法”。

商鞅指出,君王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商君书·禁使》),依靠手中掌握的人财物控制权,诱导与逼迫并举,软硬兼施,推动臣民尽心国事:“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故教流成。如此,则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强矣”(《商君书·错法》),就是说善用君权伴随的控制权,以法条确立的赏罚之标准驱使臣民效果更为明显,“今欲殴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殴以赏莫可”(《商君书·慎法》)。可见,国家治理中不恃“忠臣”“尽忠”,“乱臣”无诈,依靠“刑”、“法”迫使臣民“尽忠”即可达到治理政事的目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商君书·赏刑》)。总而言之,应抛弃儒墨诸家仁义道德之类的“软”指标,转而采用最具操作性的手段——法制来治理国家。商鞅相信“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商君书·画策》),通过“法治”手段明赏罚足以使臣子“尽忠”。如此一来,“义”成为顺理成章的结果,“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商君书·画策》)。

第三,人性的趋利避害决定了人君利用“名利”诱导臣下为法“尽忠”的可操作性。商鞅指出:“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商君书·修权》),这说明离开高官厚禄与功劳奢谈臣之尽忠纯属空想。他虽然没有直接用“性恶”这个范畴,但是,他对人性的基本观点却是与“性恶论”相一致的。商鞅曾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百姓之情也”(《商君书·算地》),他还说:“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君书·算地》)。在商鞅看来,人性之恶主要表现为追名逐利,趋利避害。他说:“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天子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生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商君书·算地》)。在“名”“利”之间,人们更青睐于“利”。商鞅认为,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利欲之心推动下围绕着“利”与“名”展开的,推而广之,即便是“忠臣”“尽忠”也是为了自己的“名”与“利”,而不是为了“利”君王。君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利害关系,君臣都以“利己”为核心。“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者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商君书·慎法》)。对于百姓而言,最劳苦的事情就是耕田,最危险的事情就是作战。这两者,对于孝子和忠臣而言,如果没有外力的推动,都是很难办到的事情。在商鞅看来,这不仅不可怕,相反,追名逐利、趋利避害的心理恰恰可以通过法的巧妙规划为君王所用。商鞅说:“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商君书·错法》),而实行“法治”正是针对“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商君书·错法》)的弱点而设计的。有了适用的法律就可以“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商君书·错法》),即顺应民情趋利避罚的行为取向,因势利导,实现统治天下的政治目标。在引导人们主动选择求利的过程中,尽忠于法的臣民自然就会产生。

即便是对那些忠于法的臣民,商鞅也强调信赏必罚。商鞅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商君书·修权》)。这说明,在商鞅眼中,法、信、权是治国的“三大法宝”。其中,“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权”是国家的统治力量,信则是“法”之权威、“权”之威势得以实现的保证。如果失去“信”,不仅“法”会丧失权威,而且统治者政权的合法性也会随之下降。所以,商鞅特别注意“法”之“信”。为了树立法的威信,商鞅在秦国颁布变法令之前,“恐民之不信”,搞了一个“南门徙木”的宣传,以立法之“信”,而后才“下令”(《史记·商君列传》)推行变法活动。但是,仅靠这些还不足以立“法”之“信”。要真正在全体国民面前树立法的威信,如何对执法者(包括君王)行赏用罚成了问题的关键。商鞅认为:“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商君书·修权》),主张为了树立法之威信,在行赏时应当“不失疏远”,在用罚时亦应“不违亲近”(《商君书·修权》)。要求君王无论赏罚都应依法行事,“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商君书·修权》),屏弃“私德”,任何人都是“功立而富贵随之”(《商君书·错法》)。商鞅提出一个“三壹”理论——壹赏、壹刑、壹教(《商君书·赏刑》),概而言之,在法律面前,王亲国戚、达官贵人和其他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权。可见,商鞅关于“忠”的思想核心就是“忠法”,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及其近亲中的个别人除外),法是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是国家治理各个领域的权威性准则。

正是依照对法律不折不扣的忠诚,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对秦国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改造。二十余年间,秦国国力迅速攀升,不仅周天子封秦孝公为“方伯”,而且关东诸国也纷纷派出使臣赴秦道贺,这在惯常鄙视秦的老资格诸侯国来说是天大的转变。老对手魏国让出河西之地的同时,为避秦之锋芒,不得不迁都大梁(今河南开封)。商鞅倡导的这种对“法”的无限忠诚,赞之者评价为“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梅鼎祚:《西汉文纪》卷二十二,清文渊阁四库全书补配清文津阁四库全书本,第411页。,说他“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鲍彪:《战国策注》卷三,宋绍熙二年刻本,第15页。反对者讥之谓“刻薄寡恩”,不仅败坏道德,“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新书·时变》),而且滥用刑罚,“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虽然身后褒贬不一,甚至商鞅自己也成了其“忠法”思想与实践的牺牲品,但其思想,特别是在秦国产生的实践成果,却在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自商鞅变法开始,“法治”成为秦国甚至秦王朝治国思想的主流。

三、商鞅“忠法”思想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商鞅变法已经过去了2300余年,时下的中国正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工程。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全会第一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提出来,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要旨在于强调新形势下对社会主义宪法法律要以忠诚态度待之,即“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捍卫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三版。仅以商鞅“忠法”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启示而言,有下述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规律的生动体现。商鞅指出,人类社会的治理手段演化是有规律的,其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亲亲而爱私”(《商君书·开塞》)的野蛮时代、礼贤德让的文明初始时代和依法而行的“法治”时代。野蛮时代以私利为核心,劫掠他人的财物为生存手段,不值得提倡。文明初始阶段虽然有德、有礼,以贤人为治理准则,久而久之,没有制度约束的贤人政治同样会陷入混乱之中。“法治”时代的到来则一扫前两阶段存在的弊端,为人类社会制定了确定无疑的行为准则(即“法”)。国家之中设官分职,是为了保证“法”得以贯彻执行;设置君主,则是为了对官员进行统一领导,以保证其在法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君主确立之后,“亲亲而爱私”、贤人政治都要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依法治国。这一变化并非有意与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手段相左,而是历史发展规律使然——“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故曰:王道有绳”(《商君书·开塞》)。关于德治向“法治”转变的内在动力,《商君书》做了这样的回答:“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商君书·开塞》)。就是说,治理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矛盾与问题的集中出现内在地要求治理手段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运用民众所不喜欢的“法”展开治理恰恰可以收到民众所喜欢的治理效果。如果用民众喜欢的东西(如“德”)去治理,结果往往不是民众所愿意见到的。“法”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取得良好治理效果的工具性手段。商鞅指出:“治国刑多而赏少”(《商君书·开塞》),与之对应“削国赏九而刑一”(《商君书·开塞》),那些治理效果差的国家往往是赏多而罚少,可见“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商君书·开塞》)。反之,借助法赏赐告发犯罪,通过惩罚阻止犯罪,“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商君书·开塞》)。如果所有国家都这样做,则“至德复立”(《商君书·开塞》)。换言之,商鞅认为,借助法律对社会生活及人们行为的严格规制,可以建立起最高的道德。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时也进入了“风险社会”。这需要进一步深化的改革,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此种情境要求国家治理必须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即把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治理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正是基于对国家治理规律的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这就为下一阶段治国理政的实践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国,将通过法律手段巩固并改善党的领导,使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具合法性,也能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使各级国家治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权划分、用权程序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法治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尤其是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善治”的诉求和崇高道德理想的追求,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均衡发展。

第二,注重法制刚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生活在宗法等级制时代,包括关东六国在内的诸侯国虽然大都定有国法,但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在法律前面所享有的待遇存在天壤之别,从而使“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宣言沦为空话。法律在王亲贵胄、世袭豪门、行政权力面前瘫软无力,毫无权威可言。其政治恶果就是权贵垄断政权,法律依附于行政,造成社会流动的凝滞,政治生活失去活力。商鞅继承管仲、李悝等人“刑无等级”的法律思维,提出“壹刑”主张,强调“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确立了法制的权威性与刚性,赋予法律以生命力、执行力的同时,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人,上至君主,下及平民,都要依法办事,绝不可因私废法。《商君书·修权》有言:“君臣释法任私,必乱”,“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这说明,国家如果制定了法律而将之置于高阁不用,国家必定由于缺乏法律规则陷入混乱。公私分明的法律制定之后投入治国理政的实践,则可以使国家长治久安。“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开塞》)。商鞅不仅在理论上做出论证,实践上也是这样严格操作的,前面所提到的刑太子之师为新法的顺利推行做了先导——“明日,秦人皆趋令”(《史记·商君列传》)。后人谈到此事,给予了高度评价:“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史记·商君列传》)。正是由于秦孝公支持下的秦法真正在商鞅手中实现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才使得秦人在制度文明进展中抢得先机,为战胜关东六国奠定了国家政治体制、机制方面的坚强基石。

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也再一次强调了该项原则,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一版。这一要求已经在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的反腐败斗争中得到充分落实。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因其官、因其功成为特殊公民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违法决不姑息。

除了强调执法公平,《公报》还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使治国之法成为良法。《公报》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对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的超越。商鞅变法、立法,虽然收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站,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的良好局面,但由于其所立之法乃霸道之法,所以后世颇多诟病,也背上了“恶法”之名。《公报》强调立法应当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社会主义立法与商鞅所立之法的界限。

第三,力塑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公信力。古代中原文化是在农业文明高度发达基础上产生并演化的,血缘亲情与伦理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巨大,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规范往往从属于行政规则。另外,秦人先祖早先居住在今天的山东省莱芜一带,因善牧马,被迁移到西部地区为天子负责放牧。受宗法与西戎文明双重影响,商鞅变法前的秦人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是比较淡薄的,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颇为有限。商鞅扭转这一局面的有力武器就是“忠法”思想指导下法律权威的缔造。要树立法律权威,首先要制定出“明白易知”的法律,让吏民们知法,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商君书·定分》),吏民们明晰了法律的边界所在,清楚地知道越过雷池的后果,自然不会随意做出违法之事——“万民皆知所避就”(《商君书·定分》)。百姓和官吏都清清楚楚地知晓法律规定,故官“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从而使官之权放进了法律编织的“笼子”。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各方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可能带来的各种弊端。这样的设计,在挤压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空间的同时,树立了法的权威性,提升了法的公信力。为了强化这种权威性,商鞅明确要求任何人不得随意对法律进行损益,“有敢删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君书·定分》)从而杜绝了官吏们借“特殊性”、“灵活性”之名玩法的可能,使“国法”成为不折不扣的天条,“天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商君书·定分》)有了这样稳定的法律制度做保证,再辅之以严刑的威慑、重奖的诱惑,使得法的权威树立、公信力形成,从制度规定上清除了秦国的法外利益集团,秦国吏民们的守意识也渐次养成。

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比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要求尚存在差距。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然基本建成,但仍处于较低水平,完善之路仍然漫长。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必要手段。故《公报》强调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让广大民众和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明确知晓权力运行的边界和责任、义务所在,从制度设计上将所有社会成员、各类组织的行为全部纳入法制轨道予以规范。《公报》进一步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一版。这一语道破了我国法律权威缺失的关键所在——执行。事实上,商鞅变法的顺利铺开,使秦国走上法制化轨道,不在于商鞅拟定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完备之法,而是得益于执行;新中国建立之后至今我国法律依然没有应有的权威,问题同样在执行。正本清源,还法律以固有的权威之着力点在于坚决冲破既得利益藩篱,清除行政、司法领域的腐败,塑造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巩固党的执政之基。所以,加强党对行政、司法系统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极其必要和迫切的。

[责任编辑:李春明]

收稿日期:2015-10-1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13&ZD008)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现代转型的价值重构研究”(14AZZ005)。

作者简介:王成,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250100);周昊,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济南250100)。

Shang Yang “Loyalty Law” and its Modern Value

WANG ChengZHOU Ha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Abstract:“Loyalty Law” that is loyal to the law, allegiance to law. In essence, it is the fear of law, respect for law, and thus to comply with law and defend the law. The “loyalty law” ideas proposed by Shang Yang implemented the political reform laid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for Qin dynas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day, the enlightenment Shang Yang “Loyalty Law” thought is outstanding. On one hand, the rule of law is a vivid manifest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laws;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law should focus on the legal rigidity and adhere to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In addition, it needs to build up legal authority and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law.

Keywords:Shang Yang; Loyalty Law;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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