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理由:非事实的事实主义

2016-04-05 17:00吴童立

吴童立



行动理由:非事实的事实主义

吴童立

摘要: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是对“行动理由是什么”的两种回答。心理主义是错误的,因为“主体给予”的理由无法支持行动。事实主义则面临着一个严重的挑战,即错误信念问题。丹西的非事实理论克服了事实主义的困难,但是难以说明坏情况下理由的事实性来源。本文提出了理由的条件句学说,在保留丹西理论优点的同时解决了它的难题。

关键词:同位语说明; 事实主义; 理由的条件句学说

行动理由涉及实践理性之本性这一重要的伦理学议题,它分为三个彼此关联又有所不同的问题。第一,什么样的东西算作理由?第二,理由何以成其为理由?第三,理由能否独立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而激发行动?本文主要专注于第一个问题,即“行动理由是什么”这样一个本体论问题。我要讨论的并不是“一个具体理由关涉的是什么”,而是“一般而言的理由之所以成其为理由必须是的那种类型的东西是什么”。这种讨论部分地涉及“理由何以成其为理由”的规范性问题。需要指出,我仅在“理由支持(in favor of)行动”这个较弱的意义上使用“规范性”一词。另外,既然“理由是什么”的问题还是悬而未决的,那么我也不打算引入对驱动理由和辩护理由的通常区分。本文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特殊形式的事实主义观点。我首先简要地分析了心理主义观点的错误,展示了一般形式的事实主义在错误信念情况中遭遇的困难,然后展示丹西的非事实观点如何应对这种困难。丹西理论的最大弱点是,难以说明反事实情况下理由为何仍然是基于事实的,我将通过引入理由的条件句解释克服这一弱点,由此在丹西理论的基础上对于行动理由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一、心理主义的错误

关于行动理由的本性,有两种基本的解释方案,即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心理主义”这个术语比较固定,但是与之相对的理论却有多种称谓。最宽泛的术语是“非心理主义”(McDowell),此外还有“客观主义”(Dancy)、“理性主义”(Everson)、“事实主义”(Sandis)等。本文采用事实主义这一最明确的称谓,但是对于事实究竟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持开放性态度。。前者认为,理由来自于行动者的心理状态,它要么是我们直接具有的欲望或目标,要么是我们对相关事实深思熟虑之后将会具有的欲望或信念。后者认为,理由来自关于行动者或者关于世界的事实,是我们想做之事本身的好让我们有理由那样做。帕菲特把它们分别称之为“主体给予的”(subject-given)和“对象给予的”(object-given)*帕菲特使用的不是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而是主观主义(subjectivism)和客观主义(objectivism),其含义略有不同。参看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43-47.。在本节我想说明的是,心理主义方案是不可能成功的。在心理主义的名下,既可以容纳非认知主义也可以容纳某种认知主义的进路,与之相对应的是基于欲望和基于信念的两种理由论。由于它们的主张略有不同,我将分别作简要论述。

基于欲望的理由论的基本观点是:既然行动是由欲望驱动的,那么行动理由归根结底就是欲望。初看起来它是理所当然的。我打完球之后很想喝瓶可乐,这就是我买可乐喝的理由。然而,大多数伦理学家却反对这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Thomas Scanlon,Derek Parfit,Joseph Raz。,他们指出,单纯的驱动性不能作为行动的理由,它至多是行动的原因。奎因的一个例子经常被引用:一个人有一种打开他所看到的每一个收音机的欲望,但我们并不认为这个欲望为他如此行动提供了理由。他进一步指出,欲望仅仅是以某种方式被安排去行动的一种功能状态,这种功能状态本身不包含评价性因素,而让一个考虑成其为理由的恰恰是其中的评价性因素*Warren Quinn, Morality and 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64.。喝可乐的情况与奎因例子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喝可乐的欲望之所以被想当然地视作理由,是因为它已经通过了一种评价性程序的检验:在此种情况下我应该顺从自己的欲望。对比如下情形将使这一点更加明显:如果摆在面前的不是可乐而是一种有毒的饮品,即使我有强烈的欲望想要喝下它解渴,也不能说我有理由这样做。可见,诉诸理由的过程无法脱离某种规范的约束。

对欲望理由论的一个可能的辩护是,即使承认欲望总是被诸多考虑所约束,它被看作理由的原因也并非在于这些考虑,而是在于欲望自身。威廉姆斯曾用一个著名的例子对此进行说明:欧文生于一个军人世家,家人都认为他有充分理由继承家族传统,但是他本人却厌恶军旅生活。威廉姆斯认为,只有欧文本人的欲望才能激发他,因此才是他行动的真正理由*Williams Bernard,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in Moral Luc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06-111.。这种观点把理由的核心特征定位在驱动性上,我认为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必须把这个例子放在它的语境中来理解:在关于职业选择的辩论中,家人质疑欧文的欲望是否有资格作为其行动理由,欧文则为遵从内心所欲做选择进行辩护。在这里,欲望之驱动性并不是直接成为理由的,首要的问题不在于理由和驱动性的必然联系,而在于驱动性要素本身是否具有理由所要求的那种说服力。也就是说,欧文的欲望之所以有资格成为理由,恰恰是因为它通过其他的规范事实而得到了辩护。后文将指出,这种规范事实的最终来源是他所欲望的那个东西。

但是,这一休谟式直觉难道完全没有道理吗?不是的,驱动能力的确是行动理由不可缺少的特性,但它并不是使得理由成其为理由的那种规定性。帕菲特认为,理由依赖于欲望但其本身并非欲望*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21.。斯坎伦也指出,理由对欲望的依赖性仅仅在于,行动者会把欲望当作一个“条件”来考虑,但是他行动的理由并不是为了“满足”欲望*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Boston: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54.。也许丹西提出的视角转换是恰当的:不是把辩护性理由(即规范理由)加在休谟的驱动性理由之上,而是把驱动性理由理解为非休谟的,让它建立在辩护性理由的地基上*Jonathan Dancy, “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New Series, 1995, Vol. 95, pp.1-18.。

对欲望理由论的上述反驳似乎把我们推向了一种基于信念的理由理论。这是因为,信念一方面受到了欲望的引导,另一方面又经受了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的限定,毕竟人们不会无缘无故地相信什么。此观点具有一个相当有力的直觉基础:如果行动者不相信一个理由,那么就一定不会如此这般行动。这种说法真的抓住了理由问题的要害吗?举例来说,你问一个赶路的学生为何如此匆忙,他的回答是“我要迟到了”。如果他说“我认为我要迟到了”,你会觉得这个回答很奇怪:“认为”这个信念理由要么是多余的,要么表达了其他意思(比如他不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要迟到了)。在这个例子中,尽管理由经过了信念通道,但是人们却不会把它理解为是针对信念的,因为驱动同时也是规范他行动的东西是信念指向的事实。

为信念理由论提供最强支持的,是信念错误的情况。例如,王二认为旅馆着火(实际没有)而跳进水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着火的事实并没有发生,所以不能作为行动的理由,理由只能是“认为着火了”的信念。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混淆了信念和所信之物。尽管行动者有一系列理由认为真的着火了(比如有个屋子冒出浓烟、有人高声尖叫),但是,她并不能援引“我相信旅馆着火了”这一信念来支持自己的行动,能够支持她行动的理由只能是她所相信的东西——“旅馆着火了”。霍恩斯贝给出的例子可以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被跟踪而报了警,这时她的理由是“我被跟踪了”这一事实;如果理由仅仅是心理状态——“我总有种被人跟踪的感觉”,她就应该去看心理医生。*Jennifer Hornsby, “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 in Adrian Haddock and Fiona Macpherson (ed.), Disjunctivism: Perception, Action, Knowledg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244-261.在我看来,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中,理由依然是事实。如果把它写成“我相信我总是觉得自己被跟踪了”,即可看到在其中,行动理由不是信念本身而是被相信的东西——“总是觉得自己被跟踪”这一心理事实。

由此可见,“如果我不相信一个理由就不会如此这般行动”这一反事实论证是误导性的,心理状态只是理由说明的一个条件——事实必须通过信念通道才能成为理由,但是,它本身并不是行动理由。*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4.仅仅基于心理状态的驱动能力而断言它是行动理由是行不通的,实际提供规范性的——因此有资格作为理由的——只能是它指向的东西。

二、事实主义的困难与丹西对坏情况的处理

心理主义的上述问题,间接地证明了它的反面——事实主义是正确的。理由之所以能够得到支持,是因为它回应了事实,这是我想要维护的观点。本文使用的“事实”一词是宽泛意义上的,它可以指实际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是一种抽象的对象,或者某种内在于行动者的特性,唯独不是欲望或信念本身。重点在于,它能够标示理由具有“对象给予”这一特征。心理主义亦不会否认我们会对某些事实进行考虑,但理由取决于我们在考虑之后实际上会相信和选择的东西,事实只是充当了这一理由的激发性条件。事实主义则坚信,我们考虑的事实构成了理由本身,主体仅仅有权根据来自于这些事实的判准对相关理由进行评估。不是理由取决于实际的选择,而是理性的选择应当基于理由。抛开这种观点的伦理学意涵不论,仅从理由在本体论意义上所指的东西而言,它无疑也是更符合常识的。如前所述,一方面,事实主义满足了我们对“理由”一词的日常使用中所要求的那种规范性;另一方面,在援引一个理由的时候,我们不会承认为它提供支持的东西是非事实的。

然而,事实主义有一个公认的严重困难,即“错误信念问题”*J. Lenman, “Reasons for Action: Justification vs. Explanatio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9,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reasons-just-vs-expl/。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动者所相信的那个事实并不存在,所以用它来说明行动显然是行不通的。为了甩掉这个烫手山芋,有些事实主义者再次引入了两种理由的区分。帕菲特认为,在误认为旅馆着火的例子中,行动者的驱动理由是她的信念,但是没有规范理由*D. Parfit, “Reasons and Motiv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 1997, Vol. 71, pp.99-130.。显然这个方案并不理想,因为它放弃了理由概念中必不可少的规范要求。在不区分两种理由的前提下,斯托特给出一种说明:信念发生错误时任何意义上的行动理由都不存在,因为“行动者认为自己具有的那样一个理由”是得不到支持的*R. Stout: “Sally’s Reason for Running from the Bear”, in New Essays on the Explanation of Action, edited by C. Sandi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p.59-60.。这个方案也无法令人满意。人们有一个很强烈的直觉,在同样的情形下不管旅馆是否真的着火了,当事人的行动理由不会有所差别。那么,如果旅馆着火的情况下她具有一个行动理由,就不能说相反情况下这个理由就不存在了。因此,常规的事实主义没有解决错误信念问题。

丹西提出了一种特殊的事实主义方案,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行动理由就是行动者“相信的东西”(what is believed)。这种观点同时具备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的优点。一方面,它强调理由来自信念对象而非信念状态,因此对理由的解释必须是事实性的;另一方面,它不要求理由必须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合,因此理由本身可以是非事实性的。基于这些特征,我把丹西理论称为“非事实的事实主义”*丹西本人并没有使用这一术语,他为自己的理由论贴的两个标签是“非事实的”(non-factive)和“客观主义的”(objective)。。

“被相信的东西”并不是事实与信念的简单合取。丹西方案的实质在于,理由连接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内化于信念之中的某个对象。信念首要地不是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作为一种功能性装置起作用的。丹西把这种功能称作信念的同位语说明(the appositional account)。一个基于理由p的行动可以表达为:他如此行动是因为p,如他所相信的那样*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28-129.。在其中,信念(“如他所相信的那样”)的句法学位置呈现了它的语义学功能——它是事实p进入理由程序所必经的通道。经由这个通道,事实的规范性与心理状态的驱动性被整合成为一个新的东西,而不是机械地组合在一起。

正是通过信念的同位语说明,错误信念问题得到了解决。在信念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虽然进行解释的东西——理由所指的事实——为假,但是整个解释——理由对事实的“指向”——为真,因为它处于信念同位语之内。理由的事实性是由“它指向某个事实”这一点确定的,这里面当然蕴含了此事实为真的信念,但是,并不要求它必须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合。如果把整个理由“相信的东西”看作一个解释,那么“东西”(事实p)就是其中的一个项。丹西理论想要表明,理由解释内部的项的真假,不能够影响解释本身的真假。无论旅馆是否真的着火了,跳进水渠的那个人使用的都是同一个理由——他相信的东西即“旅馆着火了”。换言之,信念真假的区分无法影响到理由解释的形式。

但是仍须承认,信念的真假能够决定一个行动理由是否得到充分辩护,即能够决定一个理由解释是否是一个好解释。误认为旅馆着火的人,在发觉并没有火灾时不得不说“我之前的理由是错的”。丹西写道:“在理由没有得到事实支持的情况下,行动也能够像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那样被解释,尽管此时它是得不到辩护的。”*Jonathan Dancy, “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New Series, 1995, Vol. 95, p.16.这是否意味着,此种情况下理由只能解释行动但无法支持行动?他继续写道:“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解释的东西对于执行辩护而言,依然是正确种类的东西,而且假如为真就可以得到辩护。”*Jonathan Dancy, “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 p.16.在这里,“正确种类的东西”就是信念对象,与之相对的是“错误种类的东西”即信念本身,后者无法执行辩护,但前者至少具有这种资格。在晚近著作中,丹西进一步区分了理由程序的两个层次:首先对于理由来说必须是正确种类的事物,其次此事物的特殊本性也要符合理由要求。通过第一层即可算作理由,但是要成为一个好理由则须通过第二层。“被相信的东西”能够通过第一层的检验,就表明它可以提供理由要求的辩护。在错误信念的情况下,它无法通过第二层的检验,这只是表明它不是一个好理由,却无法动摇它在第一层意义上作为理由的有效性。*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48-150.这说明,“相信的东西”具有一种较弱的但却是更基本的辩护能力。

丹西理由论对错误信念问题的说明是成功的吗?一方面,它满足了事实主义必须具备的“对象给予”这一核心特征,在其中,为行动提供理由的不是信念或欲望,而是信念对象。另一方面,它对标准版本的事实主义做出了一个也许是颠覆性的削弱,提供事实性的不再是事实本身,而是“诉诸事实”这一点。这就造成了一种困惑:在信念发生错误时,既然没有事实本身作为支撑,“诉诸事实”这一解释的事实性又源自于什么呢?用丹西本人的话来说,“无”(nothing)如何可以解释“有”(something)?他的回答是,我们必须接受这种怪诞。但是,如果这种怪诞暂时无法被理解,那么就没有理由接受它。丹西若想维护自己的理论,必须对坏情况下理由的事实性来源作出更确切的说明。

三、反驳与回应

正是基于上述困难,有人对丹西理论提出了批评,并试图通过其他的路径维护事实主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海曼和霍恩斯贝的观点,它们都以“知道”为核心,从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差别的方向,强调事实对理由的不可或缺。丹西分别对它们作出了回应,并且在此过程中修正和发展了自己的理论。

海曼的质疑在于,能够支持行动的理由必须基于实际存在的事实,“知道”是事实成为行动理由的必要条件。他认为,人们可以被两种东西引导而行动。一种是仅仅相信但不知道的东西,我们可以把这类东西作为“前提”来接受,但是如果援引这种前提作为理由,实际上并没有理由。另一种是我们知道的东西即事实,只有它有资格作为“理由”来引导行动。他写道:一个人“不能被他不知道的事实所引导,就如猫不能去追踪一只它无法看到的鸟。”*J. Hyman, “Acting for Reasons: Reply to Dancy”, 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11, Vol. 6(3), p.366.这里强调的是两点。第一,理由必须是事实;第二,知道是对事实的直接把握。海曼由此为事实主义作出了辩护:理由总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在错误信念的情况下,行动者并没有把握事实,因此是没有理由的。

丹西指出,这个学说不符合我们对什么可以被看作理由的那些直觉。首先,海曼正确地观察到,“知道”、“看见”这一类词语不允许反事实的情况,我们不能说“我知道(看见)p,但是其实p没有发生”,这被看作是自相矛盾的。但是,理由却允许反事实的情况,完全可以说“我把p当作理由,但是其实p不是真的”。因此,知道与理由是两类东西,把二者等同起来是有问题的。“我们不能被自己不知道的事实所引导”是正确的,但这并不与“我们可以按照不是事实的理由而行动”相冲突。*Jonathan Dancy, “Acting in Ignorance”, 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11, Vol. 6(3), pp.345-357.其次,在理由中对“接受前提”与“知道事实”的情形进行严格区分是不自然的。在通常的情况下,我们被一个理由引导时还并不知道它是不是事实。另一方面,被海曼看作是“前提”的东西也可以进入慎思程序,因此与认知和判断相连。行动者完全可以把理由“当作事实”来考虑,并且声称具有了一个相关的知识。*Jonathan Dancy, “On Knowing one’s Reason”, in Epistemic Norms, edited by C. Littlejohn and J. Turr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81-96.最后,海曼学说无法区分“完全没有理由”和“一个理由不符合实情”。后者是非事实理由的情况,此时行动者只是没有好理由,但是并不是完全没理由,恰相反,它仍有资格作为理由来说明行动。*Jonathan Dancy, “Acting in Ignorance”, 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11, Vol. 6(3), pp.345-357.

如果说海曼的主旨在于为事实主义辩护,霍恩斯贝强调的则是理由和知识的必然联系,即行动在什么意义上才算是出于理由的(in the light of reasons)。她的观点是,不是事实p本身,而是“知道”才是p可以被当作理由的充分条件。她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此观点:Edmund要去湖里滑冰,朋友告诉他中央的冰很薄有危险,他就呆在湖边没有过去;但是其实朋友并不知道湖中央的冰是否很薄,那么,即使那里的冰真的很薄,也不能说Edmund的行动理由是湖中央冰薄,因为他并不“知道”这一点。*Jennifer Hornsby, “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 in Adrian Haddock and Fiona Macpherson (ed.), Disjunctivism: Perception, Action, Knowledg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244-261.丹西总结到,这个例子展示了如下几个命题的矛盾:1.理由说明了行动;2.Edmund呆在湖边的理由是湖中央冰薄;3.说明Edmund行动的东西不是湖中央冰薄。命题1是各方都接受的前提,命题3是霍恩斯贝指出、各方都认同的描述,那么根据命题1和3,命题2必然是错误的。霍恩斯贝由此得出,Edmund呆在湖边的理由(亦即说明他行动的东西)不是湖中央冰薄,而是他相信湖中央冰薄(4)。*Jonathan Dancy, “On Knowing one’s Reason”, in Epistemic Norms, edited by C. Littlejohn and J. Turr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81-96.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过正确的认知通道,那么事实就无法成为事实理由,即使行动者如此声称。

丹西回应道,他赞同命题3即“湖中央冰薄并不能说明Edmund的行动”,但是不认为由此可以直接推出“湖中央冰薄不是他的行动理由”。霍恩斯贝提出的命题4是错误的,解释Edmund行动的东西不是“他相信湖中央冰薄”,而是“他朋友说湖中央冰薄”。*Jonathan Dancy, “On Knowing one’s Reason”, pp.81-96.在丹西理论中,“他朋友说湖中央冰薄”可以写成“湖中央冰薄,如他所相信的那样”(5),但不等于“他相信湖中央冰薄”(4)。经过这种解释,即用命题5(丹西事实主义观点)来代替命题2(传统事实主义观点),就可以使得1、3、5三个命题成为融贯的。因此丹西认为,霍恩斯贝的观点不能攻击到自己的理论,且二者是有可能相容的。当然,如果想让二者真的相容,还需要援引在回应海曼时对“知道”与“相信”之区分的弱化。在这里,他再次指出,“知道”并不是理由概念的核心诉求,当我们的理由被施加限制(追问)时,压力常常在于确信的程度(以及说明这种程度的证据),而不在于是否知道。

在对霍恩斯贝的进一步回应中,丹西对自己的理由论作出了一个重要修正。Edmund例子质疑的是如下预设:在所有情况下,事实理由都能够对行动起到解释项的作用。如果不知道真实情况,那么一方面,冰薄为假他也会做出同样的行动,另一方面,即使冰薄为真也不能说明他的行动。丹西指出,这个现象是由于把解释项和解释本身分离开来所导致的。在一个理由解释“他出于p而做V”中,如果理由仅仅被看作解释项,即整个解释的一部分——“p”,那么当p取值分别为真和为假时,就会构造出两个不同的解释;但是,理由p对行动V的解释只能有一个。在因果解释模型中,解释项与解释的分离是自然的。例如,“罢工引起了游行”是一个因果解释,在其中,“罢工”是解释项,“游行”是被解释项,“引起”是解释关系,三者共同构成了整个解释。但是如前所述,这种模式无法成功地用于理由解释中,当我们说“他出于理由p而做V”,“出于”和“理由p”是不可分的。由于作为解释项的理由无法与解释关系分开,也就不能在解释中分辨出一个作为部分的解释项。换言之,整个解释就是解释项,行动理由就是整个理由解释。*Jonathan Dancy, “On Knowing one’s Reason”, in Epistemic Norms, edited by C. Littlejohn and J. Turr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81-96.按照这种观点,Edmund呆在湖边的理由,包含了“他把湖中央冰薄当成事实”这一使得理由被接受的条件,以及对这种接受的所有考虑。这回应了霍恩斯贝对理由与知识之关联性的质疑,但不接受她对狭义的“知道”的要求。

尽管丹西声称这是对他先前观点(1995,2000)的重要改进——他早先认为解释项(处于信念同位语中的理由)与解释整体是可区分的,但在我看来,上述学说与早期学说并不冲突。二者的核心都在于项(事实p)的真假无法影响解释整体的真假,如果把信念同位语进一步解释成何以接受某些事实的那个理由说明,那么后期学说就可以看作是对早期学说的一个扩展。丹西认为这一改进既保留了自己对错误信念问题的解决方案,又能应对海曼和霍恩斯贝的攻击,因此增强了事实主义观点的解释力。然而,由新学说可以推出,理由所指向的事实p不能独立于整个解释而具有理由效力,那么与早期学说相比,它反而进一步削弱了事实主义的事实性基础。在那个层面上,它既没有澄清海曼的问题——在理由支持行动的说明中事实是如何起作用的,也没有驳回霍恩斯贝的问题——理由解释本身是如何根据事实性说明来支持行动的。于是,困扰丹西理论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不是基于事实p,那我们凭什么说理由(理由解释)是事实性的?

四、一个推进:理由的条件句观点

基于丹西理论的优势,我接受他的两个核心学说——“对事实理由的信念同位语说明”以及“理由和理由解释不可区分的观点”,同时也接受海曼和霍恩斯贝对它的质疑。因此,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改进,以解决它在理由的事实性来源上“无中生有”的难题。我的观点是,符合上述所有要求的理由解释是这样一个条件句——行动者接受:他所相信的东西是可能事实p’,且如果p’符合事实p,那么出于考虑p’的行动理由p就是得到完全辩护的。

这个观点对丹西理论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进。首先,我明确地把“行动者相信的东西”定义为一个可能事实。丹西认为,自己的学说与这种引申相容,但是他不想承诺这种不必要的本体论预设。但是,上一节中对于此学说的事实性来源的质疑,足以表明这个本体论承诺不是可以用奥卡姆剃刀轻易剔除的。恰恰相反,通过引入这个承诺可以定义出理由解释的事实性。第二,尽管“相信的东西”是可能事实p’,我却把行动理由标记为p而非p’。既然行动理由就是“相信的东西”,那么这种定义在表面上看就是不融贯的。但是,当我说“相信的东西”是可能事实p’,是就信念内容在本体论上是什么而言的;在行动理由所处的第一人称视角中,它则被当成是实际发生的事实p。这种差别既可以看作是视角的不同,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历时的变化过程。后者体现在对“考虑p’”和“理由p”的区分中:思考过程中被视为可能事实p’来考量的东西,一旦被接受为行动理由,就意味着它被作为事实p来看待了。第三,我把理由解释“他出于理由p而做行动V”用一个条件句来替代。也就是说,行动者承诺了对“如果p’符合事实p”这一条件的检测,这就等同于对“出于理由p”的解释,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对p’与p符合关系的断言以及相应的说明。其中容纳了霍恩斯贝所要求的那种认知关联,至于它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算是在理由上有效的,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第四,这个条件句应当理解为暗含的而非实指的。也就是说,它无须在每一个诉诸理由的考虑中被意识到,但是应当被视为潜在地包含在这个考虑中的一个承诺。

那么,在p’与p不符合的情况下,这种学说如何比丹西理论更好地说明理由解释的事实性来源呢?一种回答是,p’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可能事实,或者说行动者将p’看作一个事实,理由p的事实性就源自于此。这种回答的确能够与心理主义的回答相区分,因为它毕竟承认理由是对象给予而非主体给予的。但是,对于一种更强的事实主义观点来说,这个回答是无效的,因为它诉诸了问题。仅仅表明“理由诉诸事实”是不够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事实是什么,在错误信念的情况下上述方案无法给出回答。我的观点则可以提供一个答案:坏情况下理由解释的事实基础就是,p’与p之间的事实性关系。只有通过“如果……那么……”的条件句结构,p’与p之间带有方向的关系才能被呈现出来,这个关系在事实上是可判定的。也就是说,p’和p符合与否是一个事实,它就是理由解释能够具有事实性所依据的那个事实。举例来说,当一个人基于“旅馆着火了”这个理由跳进水渠,他把理由当作事实的同时,亦承认它是可检验的,即潜在地承认它具有一个条件句结构。由此可得,“旅馆着火”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两种情况都是事实上可判定的。在坏情况中,理由解释的事实性就奠基在“旅馆着火为假”这一事实;在好情况中,则源于“旅馆着火为真”这一事实。因此,二者都得到了诉诸事实的有效辩护。但是后者拥有一种更完全的辩护,即,它还得到了另一个事实的支持——理由声称的那个情况实际上发生了。

条件句学说的一个优点是,它不仅表达了理由回应事实的特性,还指示出了理由的另一个特性,即面向事实的开放性。它允许一个理由是未完成的。我们可以在没有直接把握一个事实的情况下将它接受为理由,也经常需要面对不确定的情况作出理由判定,不能因此就说这样的理由不是诉诸事实的,也不能说此时我们实际上没有理由。一旦承认理由具有条件句结构,它就总是向一个事实检测开放的,因此在原则上是允许出错的和可撤销的,但这一特性并不影响它作为理由的资格。如果那个人后来发现旅馆没有着火,只是有人在房间里烧纸,那么他会说“现在看来,我当时的理由是错的”。但是他依然可以坚持“就当时而言,我有理由那样做”。在这个较弱的意义上,理由又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它标记了主体在某个时刻对事实的特定的认知状况。至于对这个理由判断的验证,从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来看,是在这个时刻之后的。正是第一人称的行动理由在时间序列中的这种“不可穿透性”,构成了“不论信念真假,我们持有的都是同一个理由”这一直觉的基础。条件句学说能够说明理由的这一特性,它允许为可能事实p’添加时间标记,因为p’处于信念同位语中,而行动者信念是历时性的。

如果上述说明是成功的,那么理由的条件句学说就保留了丹西理论的全部优点,同时克服了它的最大难题。依据这一观点,有可能推出关于理由的进一步的结论。

[责任编辑:勇君]

收稿日期:2015-05-07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科团队项目“意图与行动的哲学研究”(IFYT12049)。

作者简介:吴童立,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济南 250100)。

Reasons of action: The Non-factive Factualism

WU Tong-li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Abstract:Psychologism and factualism are the two answers of the question ‘what are the reasons of action’. The former is wrong because a subject-given reason is not in favor of action. The latter is facing a serious challenge namely the false belief problem. Dancy’s non-factive theory solves the problem of factualism, however, it fails to account for the source of factuality in the bad case. In this paper, I put forward a conditional clause account of reasons of action by which the merits of Dancy’s theory are preserved and its problems are solved.

Keywords:Appositional Account; Factualism; Conditional Clause Account

致谢: 本文的初稿曾在“‘意图与行动’第一届行动哲学会议”(济南,2014.10)和“伦理理论与道德实践学术研讨会”(杭州,2014.11)上宣读,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评论,尤其是我的同事王华平和陈晓旭提出了极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另外,丹西教授允许我引用他的一篇待发表的新作,一并表示感谢。